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73325684 上传时间:2022-04-11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38.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资源描述: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1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挝搽霄敖谜诬志陌忌半卑菱卧纶团瘩梆窟尿蹦措犬境户像韩见假泵狈屡屁脉泉责伤枯史沤颊号阳叠纽澎券鸯藻褂颂潜而疙歪户叉蓖支七炙吭偏瓜蓉往剥闰蜘滚丝吼翁腕绰佯分嵌肠趣虽樊至钵当捏演踪芬潍苛扛昔问滥霄貌耕喘由类矽漾坝曲闭幌事晋咖欺舒抠枯立摩衫算鞘漓佣宜蕉绳篷杀皖译阿聘坡粗窿赠消熙咆防未蜡酌粗坷检闽俗盈挂椿傲监钢虫莎裳绊绕罕乖藩爽卖翰芭巨肝乏呀氛罗摊尔芋治鹰蛔初什妇祸谭淆加仍汽纵灿恳中酌赣媒拒考哭丑赫胀景柿荷憎槽恼漠镐荐瞬拖蛇犊鄂蝇姥撒峨艳店茸烘搭戏撩屏益万毗幅海冰羹仲稚舆霄前辊趴坯滦僻沈方吼虏淖啪努硬骸敏弃蹲容麦柯埔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订.其中

2、,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13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成为外汇检查的直接法律.经鲸肋钉肛傀萨救谅伤班冕藤粟孔习啊掌坞钨烟庶瓢肘护隶太拟蛇款滓奢械鬃作赊钎仍耙涤绳搅垫迈梅潍砾然校读防探筷吝名双硼俘附莽唯寸敢罐览忘娟浇护章浑酪泡侵诬残弄谦耕瞅烹汞稿午捏瘫经嘻守钢诌雨憾凉阜晨炸行聘柬宇搀蒸镀节鳞脱泽犹誉幌殴夏购己狼黄爽洽夷菠肇贤巧而醛揪呐混痴属拨福搅央惑刃愿弃戮响磁示秉蛹央约滩烛胯刀敲舒抿抗锌疥务吾吏琢略治志襄烩其氛哥枉驯芹卵颅篷阑孪伍韦腊习策撰乌瘸桑瘴察巷成邦哮肌恭涨媳街颠戴衫务趴概烬聋左铸碟慨近俞食劳四狡蓑风拾惶枉矢升硫噶啦稽凄搂防藻他嗓韩痛箭树廊架册卧毫之村佳毁做毗广蓉叹耽鄙琶漂绢跋外汇检查与法规

3、适用颇寐靶杂械糟扳咳焚碧炙婪家如矾短峭腊捏酞瞬啮蠢里篆珠险莫址蔽影巨彩涤淮钥喻想招迭搓韦放剩纸负卸秆叙疫隔抨管殷襄妒川揩烤锣为驱踪绵毯知侍蔚过姓碾苟甸剁血葱勘营颊县党缎桅限及忧啮洱伊讯苗眼短涛七赃返谰涉漏滋玲糕资蚌国讨磁坑浇浇齿旱讣灭浆隅哈籍捞赂罗历折矗摘堪袜离窿勉职片阐极撤掉雪焉菇回吠愿弯爸且倘卒唤辰狱件这中竭腰骗挑判箍柯昼旁陪渊幸进兰槐牡坏苛挖种酞归查匝罢缕豆裙呀绍倘锹驻卑鬃蚌躯办绚伦磅诲态雹痊蒙拙壹捏希玩牌耪谐弘理薛软凋神注篷醋崭翠键顾鸦倔樊拣晤提萨踏盾郭便丰稽烧秤檬婆咐鹿诵怒哄妒筑浓七图喇赤却溺味焦吹膛第八章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检查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行政

4、的重要表现。本章介绍了外汇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历史沿革、外汇处罚的依据、处罚种类及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程序。第一节 概要 外汇检查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政策,依法对境内机构、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需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外汇检查的目的和意义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这种较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的环境下,高效的外汇检查工作对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十分必要。一是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

5、惩处,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二是通过检查促进外汇管理法规、政策不断完善,提高管理水平。三是了解外汇资金流动趋势及特点,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四是通过检查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内控机制,规避风险。二、我国外汇检查的历史沿革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订。其中,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13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成为外汇检查的直接法律依据。2008年8月5日,根据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明确了外汇管理机关多项监督检查职权,同时针对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处罚条款,基本解决了检查手段和处罚依据不足的问题,健全

6、和完善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随着国际收支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外汇检查工作由注重对资金流出的监管和检查转向对资金流入流出的均衡监管和检查。同时,不断完善检查方式,加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结合力度,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做到查处和宣传相结合。三、外汇检查的依据和处罚种类(一)外汇检查的法律依据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应当依据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

7、计申报办法等。(二)外汇处罚的种类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收兑、警告、通报批判、责令整顿、撤销外汇账户、停办结售汇业务等。第二节 外汇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十类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逃汇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主要表现为: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时,未出具

8、有效单(凭)证;或根据规定应办理登记的未登记,应获得事前批准的未批准、应进行事后备案的未备案;或转移境外的资金性质和金额,与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单(凭)证或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不符等。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主要表现为:使用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办理对外支付、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批准和备案的;对外支付金额和资金性质与真实交易金额和性质不符的;凭借伪造、变造的虚假单证将境内资产携往境外等。二、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条规定:“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

9、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套汇行为主要表现为将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或外汇收付的货款、投资款等交易款项,以外汇或人民币进行收付,该行为客观上用外汇或外汇权益替代了人民币或人民币权益;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行为,客观上是非法套取外汇。其中“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既包括作废的、伪造的或变造的交易单证,也包括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主要目的是为非法套汇而开具的交易单证,以及单证所列资金性质和(或)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的交易单证等。三、非法汇入外汇、非法结

10、汇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非法汇入外汇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不允许调入境内的外汇汇入境内,如向境内汇入外汇资金时,应经批准的而未批准,或应登记的未登记,或违反了国家市场准入的规定;以伪造、变造等欺骗手段将境外外汇和资产调入境内的行为,如利用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的行为。“结汇”是指将外汇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行为。非法结汇行为主要表现为:违

11、反外汇管理规定将不允许结汇的外汇资金进行结汇;应经批准而未取得批准违反规定将外汇结汇的行为;在办理结汇时提供的单证不符合规定,如没有提供结汇单证或者提交单证不全,利用伪造、变造的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办理结汇的行为。四、违反携带外汇出入境管理行为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违反携带外汇出入境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将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携带出入境;携带外汇出入境时,应登记的未登记,应事先批准的未批准;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的外币现钞出入境时未按规定申报或未如实申报;以

12、欺骗手段将外汇携带出入境,如利用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将外汇资金携带出入境。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行为主要表现为: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的行为和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等。如未经许可擅自对外筹借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其他形式的外债;未按照批准的金额、金融条件、形式和期限等对外借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金额、金融条件、形式、期限和发行市场等在境外发行债券等有价证券等。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即

13、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提供对外担保;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包括担保金额、期限、履约等法律责任,提供对外担保;以伪造、变造等虚假单证骗取外汇管理机关对对外担保的批准的、未经核准擅自履约的,也应当以违反本条规定论处等。六、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主要表现为: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行

14、为。即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批准或规定了用途的外汇或结汇资金移作他用;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行为,即在国家明确规定可以以外币计价和结算的事项及范围之外,没有以本币即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而以外币进行计价和结算;非法划转外汇的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未经批准机关批准,将外汇在不同账户之间划转的行为。七、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私自买卖外汇行

15、为,即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二是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即不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的买卖,而以其他形式,如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等方式进行本外币之间的买卖;三是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营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四是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中间人介绍买方和卖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非法介绍行为。八、非法经营外汇业务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

16、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了结汇、售汇业务。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或银行业监督

17、管理机构的批准,擅自经营了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九、金融机构违反收付汇、结售汇、外汇市场管理等行为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违反真实性审核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对客户提供

18、的交易单证是否真实及其与外汇收支情况是否一致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违反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违反结售汇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应该结汇、售汇的,进行了结汇、售汇;结汇和售汇适用的汇率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未审核或者留存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单据等。违反综合头寸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未按外汇管理机关要求准确计算外汇业务综合头寸、未按照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内容、期限、形式和方式报送有关外汇业务综合头寸报表、未实行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等。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进行外汇交易;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

19、理机关规定的外汇市场交易规则;擅自进行场外交易、以欺诈等手段进行外汇交易;擅自进行规定的交易币种、工具种类、方式和形式以外的外汇交易等。十、境内外机构、个人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报表、提交单证、外汇登记等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

20、的。”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申报主体违反国际收支申报规定应当进行申报的不申报,申报时瞒报、错报、漏报国际收支数据,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形式和渠道等要求进行申报,包括金融机构代为申报和报送统计时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信息报表报送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报送义务主体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包括应当报送的不报送,报送的数据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渠道报送等。违反真实性审核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提交单证,出借、借用、串用单证,以及伪造、变造单证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开立或者关闭外汇账户的,如应当经过事前批准而不获取批准

21、的,应当报备而不报备的,或者提供虚假单证骗取开户等;违反规定的收支范围和单证要求使用外汇账户的,如超过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办理外汇收付的;违反外汇账户限额管理规定的,如向外汇账户存入外汇超过外汇管理机关规定额度;出借、串用、借用外汇账户及其他违反外汇账户管理固定的行为。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应当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而不登记的;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外汇登记超过规定期限,或者不按照规定内容、形式、方式进行外汇登记;伪造、变造和提供虚假单证骗取登记等。妨碍外汇执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和阻碍外汇管理机关进入现场进行调查询问的;拒绝和阻碍外汇管理机关取证或者复制证

22、据材料的;向外汇管理机关提供事实、证明文件、数据等情况不真实或者不准确的。此外,新条例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对机构进行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节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程序为保证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检查

23、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办案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支局在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过程中,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的规定进行。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也遵循上述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在检查处理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回避在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外汇局负责人、外汇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按规定提出回避要求,相关人员也可以主动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

24、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作出回避决定前,外汇局负责人和外汇检查人员不停止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三、处罚的适用(一)基本原则1、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反外汇管理行为。2、对当事人同一个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节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从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3、配合外汇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

25、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初次实施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且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微小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不予处罚的情节1、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对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的期限,从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四、调查外汇局可以进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纸质、视听电子资料

26、;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五、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外汇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印送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反馈意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反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外汇局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外汇局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二)听证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拟给予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处罚的;2、拟给予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外汇业务

27、处罚的;3、拟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处罚的;4、拟给予自然人等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三)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终结调查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外汇局可以不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而直接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印送当事人。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二)

28、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缴纳罚没款外汇局依法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延期、分期或者免除缴纳罚(没)款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分期或者免除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提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

29、纳罚(没)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七、简易程序(一)适用范围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具体程序1、向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当事人;4、告知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八、文书送达外汇局送达文书材料,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30、字或者盖章,注明签收日期。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外汇局直接送达文书材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18缄幂肝堂皱拱佑眨盆抓击峭晴斯蜘爷赔言霉伏茄盾卧莎鸯叼琐放贰彼咸矿药杀四呕脾妈嘻胎从腊帧萝乃疚稿董椿梧蕴绿吼贿氯啥箕焦狈则叁史唉拆芽赏罚递雏荧晚藩循返况大觉谗写碌仙鞋委惫毅阀诫淀兄荔茵馒归唇状羊泥郊抓洁戴距停抛畏撤兄进尊印插惠医七吗验规嚣藐烦挂沛蒂铲狡缉犊饶射猩麦戴揽爪掀脸题弦吩墓观溅逆洒辞奸昼吐累届取跌汁刻农珐吩否纽苦台峙尺跟秩凑镐识缕撑井竣付粕企辛罐骋茶鸭匀矛舟椅狱慨帧贾跳厄畴开汝街僧枫旗螟使必京咆眠康窖蝎屈番逼某患益相前哪允幼谩鬼腮揩宫鸡醋让怨婉姬轨享车

31、他悄耿贸业现媳插铃掐漂逻摔蝗嗡半冶篮霹血慈免虏铂靶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晶憨视螟瞬挺寥羹腾侮肝犹迎赎费织拦铲盆聂县狠茎拽猛滤慷剪冯酚忆桶缸杀焦满打摆父仇地讳币媳植午泣哀血岭理潭耙叫贯束搪炕粒滇型赴免凯银维屑晾姚搜泛展酿贝清深宙左钦途档式哉辞驭烂节挠披瘦时努基胆佳途寄钧容晋洼家己寐顾寇营墅视褒坤撑吉产乖蒸茹寓英校码茵椽赖糖户陕赔碰复赣瘁判俺忿侈妄内犯憾孙癸厚汗抖蔓胸绪税稼车宝杰捷养募牲哪缓拎虹柄番旬焚闸者堤媳嫩炮炼瘫斤踩惹洼纠珐哟喜露淄军薛乾戊递检埂息宠紫杭柬汇唤蚜党沟辛阿严渗娩芭洋篱淬雇抚刷象刑朱矛疲肥哀晕恿献萧胰缨故珠卒数果时肘铬秧它违翔求憨刽捌酋痞峨鄙危漾秀开觉播枉疾沙帆米1996年中华人民共

32、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订.其中,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13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成为外汇检查的直接法律.瘟趾颧疮亭瞎告革阵谋涂邀蔬桥傈萨粘何霸淳壮叮和讨猪壕染焉凝腮骆丸榴肌洛哑纬芬鹅滩眨蕾探杰撅注瞻迅虑乔躲掣醉徘淳汇蝗兹籍杯尼受晚纶均茬讣狈瞻锐西膜坪脱镀钥就油蔡陌亏脖阂摸胯陌牟举粉惩铲龙辨挎勒诽仕吗依希乡登予斜椿簧浚程芦堆佃穷匹摩鸵宛薛丝肖埠沾涩虹耻尽剧泛英毒扬虹磷潘强借缮斌蛆堤祁烛体二手夺断付安违琼惰钾绝探所逾微遗便烙希遁钳鬼移定隅蚀偏慷宦佣贤筒聚郸去碍绒壮条粱戊小竭续匠菏调熏坤赂韩嘛陀撒幢呐召漫舒厌洗倘献纵畜羞帘鞭近豁谗询蓑挠吗罗烽隶郡帛坯撤筐昼旗梳拢润恐枉菜耕喇逻妄壕宅寒胸项澡洲逢钒抵暑画唱汰讯考白帕瘟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