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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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 发展,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 险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 输辅助业)、港口作 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 物品名 表(GB12268)和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

2、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水路运输过 程中容易造成人身 伤亡、财产毁损 或环 境污染而需要特 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 险 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水系派由机构、地方各级 交通(港航)管理部 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 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志第5条 根据危险货 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 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将舲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

3、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生易燃气体 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虫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 环境物质第6条 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 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 级危险货物。具体分级 如下:一级危险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 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 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I和I的危险货物。二级危险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 第6.1项中包装类别I和第9类危险货物。第7条 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 应符合其性质和水路运输 的要求。具体要求见

4、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第4部分。第8条 危险货物包装应当进行性能试验并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具体试验 方法和程序 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规则(IMDG Code)第6部分。第9条 采用其他包装方法(包括新型包装),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由托运人向 经交通运输部公布 的具有国家 规定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 称 服务机构”)楣鉴定,鉴定结果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方 可使用。第10条 重复使用的危 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规定第 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第11条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组件的强度应满足港口机械装卸作业的要求。第12条 使用可移动罐柜盛装危 险货物,应

5、符合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4部分的要求。对 适用 于集装箱运输条款的可移动罐柜还应符合船舶检验机构集 装箱检验规范的要求。第13条 危险货物包件外表面 应按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 规则(IMDG Code)第5部分的要求 标记所装货物的名称和 说明,并按危险货 物包装标志(GB190)和国际 海运危险 货物规则(IMDG Code)第5部分等相关要求粘 贴或印刷相应的标志,标志应粘贴牢固,刷印清晰,并符合相关的技 术 要求。危险货物集装箱、可移动 罐柜和重复使用包装的外表面, 应按危险货 物包装标志(GB190)和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规 则(IMDG Code)第5部分的规定

6、粘贴或印刷标志,并除去 不相适应的标志。第三章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第14条 从事水路危 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港口经营 人, 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未取得经营资质 的, 不得从事水路危 险货物运输相关业务。第15条 水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港口经营 人以 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机构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 理,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路危险货 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从 业资格管理办法执行。第16条 内河封闭水域禁止运 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 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内河非封闭水域 禁止运输交通运输部和其他相关部委 联合发布的 内河危险 化学品禁运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第

7、17条 服务机构拟从事水路运 输危险货物鉴定、危 险货物技术评估和审核以及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检测 的,应 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符合水路危险货 物运输从业人 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8条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应当进行内 河适运性评估。经评 估通过并满足有关运输条件和安全保障 措施的方可运输。危险货物内河适运性 评估工作由服 务机构负责组织实 施。第19条船舶运输或港口作业危险货物品种种类发生变 化,凡是增加同类或同项品种且危险性没有变化,应按原品 种进行管理。第20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名称、分类、标识、包装、 装载及隔离等与相关 监管要求发生分歧时,由发生地交通主 管部门

8、报请交通运输部裁定。第四章托运第21条 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作 业委托人应按照国家 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分别同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签订 运输、作业合同。第22条 托运危险货物时,应持有服务机构由具的 危 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附表1)。盛装危险货物的压力容器应持有有资质的压力容器检 测机构由具的检验合格证书;放射性物品的包件应持有有资 质的辐射监测机构由具的 放射性物品包装件 辐射水平检查 证明书”(附表2)。第23条 托运人、作业 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港口经营 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 险货物名称、编号、危险 性分类、包装、 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或港口作 业手续 时,应按以下要

9、求提交 单证和资料:(一)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1 .危险货物运输声明”(附表3)或放射性物品运 输声明 (附表4);2 .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 集装箱装箱 证 明书”(附表5);3 .可能危及运输安全需要特殊说明的有关资料。(二)他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提交:1 .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2 .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 集装箱装箱 证 明书”;3 .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或 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 书”或放射性物品包装件 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4 .可能危及装卸安全需要特殊 说明的有关资料。第24条 托运人托运危 险性质不明及未另列名的危 险货 物,应在托运前向

10、启运港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提交经服务机构由具的 危险货物鉴定表”(附表6),由港口 行政管理部 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装卸、运输 条件,并经服 务机构评估、审核后办理托运。第25条 托运装过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空容器,按原 装危险货物条件办理。托运装过液体危险货物、毒性物质 (包括具有毒性次要 危险性的货物)、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质 的空容器,如符合下列条件,并在运 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 险货物名 称、编号和 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一羟倒净、清洗、消毒,并持有服务 机构由具的检验 证明书,证明清洁无害。(二)盛装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具表面清 洁无污染, 或按可

11、接近固定 污染程度(B或Y发射体及低毒性a发射体 的单位面积活度限值低于4Bq/cm2、所有其他a发射体的单 位面积活度限值低于0.4Bq/cm2),并持有有资质的辐射监测 机构由具的 放射性物品包装件 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托运装过其它危险货物的空容器,经过倒净、清洗,并 在运单中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 险货物名称和编号、 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第26条 托运装过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空箱,经清洗、消 毒,除去原危险货物标志,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 危险货物名称、编 号,并持有检验证明书,证明空箱清洁无 害,可按普通箱办理。第2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 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 运

12、输并管理:III符合危险货物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国家标准的危险货物;I I I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豁免要求的危 险货物;II佼通运输部明确规定可予豁免的危 险货物。第28条 性质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危 险货物应分票 托运。第29条 个人托运危 险货物,还须持本人身份 证件办理 托运手续。第30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 货物中夹带危险货 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第五章船舶运输第31条 单船运输危险货物时,承运人应按照主管机关 确认的名称、数量及配积载 要求运输。第32条 载运危险货物时,承运人应选用符合相应技术 规范的适载船舶。第33条 禁止客船载运危险货物。载

13、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不得搭乘旅客和无关人员。第34条 客滚船载运危险货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 当地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和海事管理机构 等相关部门监管下,实行专船专运。第35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前,承运人应当检查核对托 运人提交的有关单证。第36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严格遵守避碰 规则, 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 时,应当悬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 规定显示专用信号。第37条 内河船舶运 输散装危险货物时,应符合内河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 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第38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由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 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 由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 到、离

14、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但对于定船舶、定 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 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报 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 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第39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 过过船建筑物时,应当 提前向过船建筑物管理部 门申报,并接受其管理。载运爆炸品、一级 易燃液体和有机 过氧化物的船、驳, 不得与其他船、驳 混合编队、拖带 或进入同一船闸闸室。如 必须混合编队、拖带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制定切 实可 行的安全措施,经船闸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第40条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 物的船舶,不得动火作 业。如有特殊情况,应 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

15、41条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应当符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7部分的要求。第42条 发生危险货物落水、包装破损 或溢漏等事故 时, 船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第43条 滚装船载运 只限舱面”积载的危险货物,不得 装载在全封闭的车辆甲板上。第44条 危险货物装船后,应编制危险货物清单和货物 积载图,在货物积载图上应标明所装危险货物名称、编号、 分类、数量和积载位置。第45条 承运人应按规定做好船舶的 预、确报工作,并 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卸货所需的有关 资料。第46条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境港口,应当按规定进行 申报,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

16、管理部 门应当做好对过境船舶的 安全监管工作。对 不符合危险货物载运要求的船舶,海事管 理机构可禁止船舶进、由港和停止作业,并责令有关单位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47条 对于装有爆炸品的船舶,在中途港桂靠 时不应 加载其他货物。确需加载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爆 炸品的有关规定作业。第48条 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危险货物的 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 货舱巡查计戈山并将巡查情况记入 航海日志。第49条 散装液体船舶 载运液体危险货物以及舱室清洗 及清洗污水排放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第50条 船舶应当根据所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制定操 作规程、监测 和检测要求以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

17、练制度, 完善各项处置措施。第51条 水路运输散装液体危 险货物参照散装运输 危 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 设计规范(IBC Code)以及内河散装 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 设计规范执行。第52条 水路运输液化气体参照散装运输 液化气体船 舶构造与设计规范(IGC Code)以及内河散装运输 液化气 体船舶构造与设计规范执行。第六章港口作业第53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泊位和堆场 (包括相关仓储设施),应经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第54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按有关规定向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第55条 船舶在危险货物货物作业前,船方应对照危 险货物船舶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附

18、表7)进行安全检 查,并与港口经营人共同确认。第56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在装卸管理人 员指导下进 行。作业前应详细了解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应 急处 置和医疗急救等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 规程作业。第57条 危险货物作业时,应根据货物性质选用合适的 装卸机具。作业 前应对装卸机械 进行检查。爆炸品、有机过 氧化物、一级 毒性物质和放射性物 质作业时,装卸机具应按 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确保安全。一级危险货物作业顺序为最后装最先卸。第58条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防爆,防雷、防静电 接地及照 明条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要求。第59条 港口经营人应为船舶提供安全的靠泊作 业环境。 船方

19、应配合港口经营人落实安全作业措施。船岸双方应对 危 险货物的装卸作 业信息进行交流检查,各自确认作业的安全 状况和应急措施。第60条 危险货物船舶靠泊作 业期间,其他船舶或设施 不得靠近作 业船舶或进入船舶安全作 业范围。第61条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 物期间,作业船舶不得 进行加油、船舶油污 水排放以及易 产生火花等影响安全的相 关作业,禁止使用非防爆通讯设备。不得使用或检修雷达、 无线电通讯设备。所使用的通讯设备应 符合消防等 规定。第62条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 物,距装卸地点40m 范围内为禁火区。内河码头、泊位装卸上述货物应按消防规定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合适的禁火区。第63条 爆炸

20、品、气体和放射性物质 原则上以直装直取 方式作业。特殊情况,需经 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采取妥 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批准的 时间内装船或提离港口。第64条 危险货物作业时,一旦发现安全隐患,港口经 营人应当立即停止作 业,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遇有 雷电、强风和暴雨等恶劣天气或作 业场所附近发生火警,应 立即停止作 业,并将危险货物妥善处理。雨雪天气禁止装卸 遇水放生易燃气体的物质。第65条 危险货物作业现场应按消防和应急等规定要求 配备相应的消防、防污 染等应急设备和器材。第66条 对温度较为敏感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 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避免危险货物受到 环境温度

21、的变化而增加危 险性。第67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区内拆、装箱,应 在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场所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68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 查验,不得在未经批准的 场所进行第69条港区范围内临时存放危险货物,应经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货物性质配置安全电气照明设备、消 防器材和通风、报警设备。第70条 港口储存危险货物,应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库 场,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 配有相应的消防、防污 染等应急器材。专 用库场区域内,严 禁无关人员进入。第71条 危险货物进入库场前,应办理入库手续。存放 危险货物的库场应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异

22、常情况迅速处理。对包装破损、撒漏、外包装有异状、受潮或 沾染其他货物的危险货物应单独存放,及时妥善处理。危险 货物由运后,库场应清扫干净。因存放危险货 物被污染的库 场应进行洗刷,必要时联系有关部门处理。第72条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抵港前,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应至少提前2小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运准 备,并发生提货通 知。交付时按货物运单(蹲)所列危险货物名称、编号、数 量、标记核对后交付。对 残损和撒漏的地脚 货应由收货人提 货时一并提离港口。第73条 通过管线输送危险货物时,如需添加抑制剂或 者稳定剂等,应当征得货主、船方和港口经营 人同意后方可 作业。第74条 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码头、泊位应 当配

23、置并使用 绝缘法兰。第75条 散装液体危 险货物码头、泊位及仓库 消防设施 的配备,应当综合考虑拟作业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要求、 码头等级、自然条件、现 有水上和陆上消防设施的能力、邻 近码头或区域的现状以及其他技 术经济条件后,报请港口消 防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第76条 港口应当为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划定固定或 暂时 锚地,并有明确标识和公告。第77条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储罐及装卸设备 等应当按有关规定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第78条 对无票、无货 主或者经过催提后收货人仍未 提取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可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第79条 对危及港口安全的危 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及 时向港

24、口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接报后可先 行处置。第80条 危险货物的堆码和储存方式、方法以及数量, 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关于港口装卸作业的标准,并满足应急处 置需要。第七章监督检查第81条 港航行政管理部 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应当依据各 自管理职责对危险货物托运、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 存作业 以及其他相关事 项进行监督管理。第82条 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 对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的巡视和检查。如发现 船舶装载或港口 作业的危险货物不符合有关安全管理 规定并有安全 隐患的, 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 业并予以处理。第83条 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对危险 货物申报情况和

25、危险货 物船舶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 的备案情况进行抽查。第84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管 辖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进行调查和处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靠泊作业时发生事故,由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特别重大事故或交通运 输部认 为有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组织调查组对 事故进行调查 和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85条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发生纠纷,可依据中华 人 民共和国海商法、国内水路货 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 物作 业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理。第86条 水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港口经营 人以 及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

26、 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给予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第87条 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章附则第88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货物港口作 业,是指在港区内装卸、过驳、储 存和 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拆装箱等 项作业。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机构: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及 港口装卸、储 存作业提供货物危险特性鉴定、包装检验、咨 询、评估、审 核和培训等技术服务的单位。第89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水路危险 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同寸废止,交通 运输部

27、发布的其他相关 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按照本 规 定执行。附表:1 .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2 .放射性物品包装件 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3 .危险货物运输声明4 .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5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6 .危险货物鉴定表7 .危险货物船舶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编号:包装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申请检验单位报验数量包装名称及规格标记及批号货物名称危险类别联合国编号货物密度状 态盛装日期货物单件毛重单件净重所需包装类检验单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经检验该包装符合 类包装要求;该包装适合于货物的运输。货物分批核销栏核销日期承运船舶和航次核销数量结余数量核

28、销人本证明书有效期:截止于 年 J1 日检验单位:检验人:检验日期:年 月 日附表2放射性物品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编号:申检单位:货物名称:件数:单件毛重:单件净重:射线类型:a;3; T;中子物理状态:块状;粉末;晶体;液体;气体放射性比活度:Bq/kg (Bq/l)包 件号 码放射性核素符号包件表面污染情况Bq/cm 2包件表面辐 射水平mSv/h运输指数包 装类 型a3当容器破损时,安全距离不少于米。半衰期: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人:签发日期:年 月 日检查日期: 年 月 日危险货物运输声明下列货物已按货物性质正确包装,经得起装卸和水路运输的一般风险。包装件外部标有识别货物及其危险性的

29、正确标志和标记,并处于良好的待运状态,符合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规定。请将下列货物由 船从 港 泊位/码头运往港。危规 编号货物 名称危险 类另I包装 方法件数单件 净重总毛重联合国 编号声明人:声明单位:声明日期: 年 月 日附表4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下列货物已按货物性质正确包装,经得起装卸和水路运输的一般风险。包装件外部标有识别货物及其危险性的正确标志和标记,并处于良好的待运状态,符合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规定。请将下列货物由船从港泊位/码头运往港。危规 编号货物 名称射线 类型包装件表向 辐射水平mSv/h运输 指数件数单件 净重总毛重联合国 编号声明人:声明单位:声明日期: 年

30、月 日集装箱装箱证明书船名航次目的港集装箱编号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危规编P危险货物类别包 ,麦件数箱 数总 重兹证明:装箱现场检查员已根据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对上述集装 箱和箱内所装危险货物及货物在箱内的积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声明如下:1 .集装箱清洁、干燥、外观上适合装货。2 .如果托运货物中包括除第 1.4项外的第1类货物,集装箱在结构上符合水路包装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附件一中第1类引言的规定。3 .集装箱内未装有不相容的物质。4 .所有包装件均已经外观破损检查,装箱的包装件完好无损。5 .所有包装件装箱正确,衬垫、加固合理。6 .当散装危险货物装入集装箱时,货物已均匀地

31、分布在集装箱内。7 .集装箱和所装入的包装件均已正确地加以标志和标记。8 .当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作冷却剂时,在集装箱外部门端明显处已显示标记或标 志,注明:“内有危险气体一一二氧化碳(干冰),进入之前务必彻底通风。”9 .对集装箱内所装的每票危险货物,已按要求办理危险货物申报。以上各项准确无误。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字:检查地点:装箱现场检查员证书编号:装箱单位(公章):装箱日期:签发日期:注:此证明书应由装箱现场检查员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于集装箱装船三天前向海事管 理机构提交,另一份应在办理集装箱进港时交承运人。危险货物鉴定表品名:别名:央文名称:分子式:主要成份及含量货物主要 物理性质熔点:C

32、沸点:c密度(20C):蒸汽压力(50 C):千帕粘度(20C):溶解度(20C):克/100毫升物理状态(20 C):外观(包括颜色、气味):其他有美物理性质:易燃性闪点(C c.c.):是否持续燃烧:自然温度(C): 爆炸范围(): 是否属易燃固体:稳定性抑制剂/稳定剂(注明浓度和含量): 其他代替方法(如加氮层防止危险反应):55 c时的有效时间:使之失效的条件:与水反应性与水反应产物: 反应速度: 放热量:其他反应结果:爆炸性氧化性自反应性控制温度(C)危急温度(C)有机过氧化物控制温度(C)危急温度(C)腐蚀性对低碳钢每年毫米(C)对铝每年毫米(C)其他有关化学性质对生物的宿害影响半

33、致夕匕剂量,口服:mg/kg动物种类:半致夕匕剂量,皮肤:mg/kg动物种类:半致死浓度,吸入:mg/l接触时间:小时或ml/m3动物种类:饱和蒸汽浓度(20C):皮肤接触结果:接触时间:动物种类:防护及应急措施作业注意事项:破损、撒漏处理:灭火方法:灭火禁忌:中毒急救措施:包 装包装类别:内包装(材质、规格、封口):衬垫(材质、方法):外包装(材质、规格、封口):包装标志:鉴定结论该货物属于第类,第项危险货物,次要危险性:编号(或比照):比照品名:其它意见制造单位:地址:电话:传真:托运单位:地址:电话:传真:(盖章)联系人:年 月日鉴定人:(签字)鉴定单位:(盖章)港口管理机构意见:(盖章

34、)海事管理机构意见:(盖章)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意见:(盖章)注:本鉴定表所列数据为拟提交运输产品的相关数据,应说明来意及试验方法。危险货物船舶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船 名:日 期:港 口 :码 头:泊位水深:最小水上高度 :到港吃水(读数/计算):水上高度:计算出港吃水: 水上高度:本表应由船长、港口经营 人负责人或其代表共同而至操作安全要求所有问题做肯定回答并在方格内相 应标记“M”群W应标记“x 并写明原因,同时,船舶与港口经营人应就采用的预防措施达成协议。如其中有 关条目不适用,则填写“一弁注明原因。序号项目船舶港口经营人备注1.泊位水深及水上高度是否适合货物装卸?2.系泊设备是否适合

35、当地所有潮汐、海流、天气、通航及船舶离靠港的情况?3.紧急情况下船舶是否可以随 时离开码头?4.船舶与码头之间的通道是否安全?由船舶/码头(不适用者划去)负责5.船舶/码头同意的通信系统是否有效?通信方式语言无线电话频道/电话号码6.操作时通信联络人员是否可以识别?船舶联络人员岸上联络人员ag7.船上及码头是否配备足够的处理紧急情况的人员?8.是否准备或计划进行加油操作?9.船舶靠港期间是否准备或计划对码头或船舶进行修理?序号项目船舶港口经营人备注10.是否接受由于 货物装卸操作所造成 损坏的报告和记录程序?11.船上是否 备有港口和码头规定(包括安全和防 污染要 求及应急措施)的副本?12.

36、托运人是否向船长提供SOLAS第I章要求所述的 货物性质?13.对于可能需要 进入的货舱和围闭处所,其空气是否 安全?熏蒸 货物是否标明?船舶和 码头对需要进行大气监控是否达成一致?14.货物装卸能力和每台装卸机械运行限制是否已通知船舶/码头?装货机装货机装货机15.对于装货/卸压载或卸货/压载在各个阶段的装卸货 操作计划是否已经计算?计划副本持有人16.装卸货计划中是否已 经清楚地说明作业货舱,是否 标明作业次序及每次作 业货舱转 移的货物等级和吨 数?17.是否已经讨论过货物需要平舱?其方法和范 围是否 已经取得一致?18.船舶和码头是否理解并接受如果 压载和货物作业失 调,货物装将暂停直

37、到压载操作调整正常?19.船舶是否已 经知道并同意卸 货时去除遗留货物的预 定程序?20.船舶最终纵平衡程序是否已确立并取得一致意见?21.码头传输系统传输记录的吨数是否已 经通知码头, 货物装卸完成后船舶准备开航所需的时间?注:水上高度应考虑:船舶在内河或河口空船吃水状 态时通过桥梁时最高桅杆的高度以及船舶靠泊和在泊时所要求安全避让的装卸机械的高度。本表一式四份,港口经营人、船舶各留存一份,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各一份。同意以上各项内容:时间 日期船舶港口经营人姓名及职务姓名及职务一编制说明一、必要性本规定(征求意见稿)既是对水路危险货 物运输规则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38、通部1996年第10号令)的 修订,也是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章的补充和完善。原 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是根据当 时版本国家标准危险货 物品名表(GB12268-1990)和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制定的。该规则所依据的标准和规则目前已发生许多变化, 与管理相关的内容也不适 应现在的要求。再一方面,水路运 输作为一种运输方式,与铁路运输、道路运输 和民航运输等 运输方式相比,目前还缺少一部系 统性的涵盖危 险货物水路 运输全过程包括危险货物托运、港口装卸和储存、船舶运输、 交付、检验、应 急和培训等环节的综合性管理 规章。目前执行中的港口危险货 物安全管理 规定和船舶载 运危险货物安

39、全监督管理规定是在系统 性的水路危 险货物 运输规章没能及时由台情况下,为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所制定的。首先,这 两个规定分别针对港口和船舶, 而港口和船舶之 间危险货物作业及管理工作的 衔接和协调 以及与水路危 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分类、包装、标 志以及培训、 检验等事项均没有涉及。其次,这 两个规定都是安全管理 规 章,侧重点在于水路危 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而危 险货物 运输管理除了安全要求外,还应当有经济和商务等方面的要求。鉴于上述原因,因此有必要起草一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二、编制过程水路危险货 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由交通运 输部水运局负责组织起草工作。自2011

40、年6月开始,交通运 输部水运局邀请上海、江苏、浙江和重庆 等地方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辽宁、上海、天津等海事管理机构,南通、大连 和宁 波等港口企 业、南京扬 洋化工运贸公司等危 险化学品船舶运 输企业以及交通运 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工程研究 院等单位派专家参加起草工作。起草组先后在南京、重庆、 宁波、北海、上海和江阴等地开展调研,听取了港航企 业和管理部门一线人员的意见,并对该规定草稿进行了多次修改, 最后形成了征求意 见稿。三、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本规定(征求意见稿)暂定9章89条。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所确立的各有关方面

41、管理 职责的基础上, 本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危险货物、港口、船舶和相关从业 人 员为主体,以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识 以及水路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托运、船舶运输 和港口作 业要求等为主 要内容,围绕水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和便利运输构建了较为 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适用范 围、职责分工和危 险货物定义。危险货 物定义实质上是规定了对危险 货物运输实施管理的范 围,即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月规定 的危险货物范围。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 识明确了危 险货物分类、分级的原则、包装和标识 的标准和 使用要

42、求等。第三章水路危险货 物运输许可,是依照相关法 规、规章规定对承运人、港口经营 人以及其他有关从 业人员 提由相应的许可和资质条件。第四章托运明确了货 主或作业 委托人托运危险货物或委托危险货物相关作业的要求。第五 章船舶运输主要明确了船舶运 输危险货物所应具备的条件 和注意事 项。第六章港口作业 主要明确了危 险货物港口装卸、 储存作业相关要求。第七章监 督检查主要明确了海事管理机 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第八章法律责 任 主要明确违法行为的罚则。第九章附则 明确了需要参照 执行 的相关法规以及有关概念的定义等。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内容如下:1、关于危险货 物分级,即危险货物

43、危险程度的简单划分。 危险货物分级是我国水运行 业特有的做法,分二 级,一级危 险货物的危险性更大些。在原交通部 1996年第10号令中, 对危险货物分级是按照当 时1990版国家标准GB12268规定 的危险货物编号5位编码)进行的。但从2007年以后,新修 订的国家标准GB12268采用联合国编号4位编码)取代原有的危险货物编号,使原有危险货物分级基础不复存在。由 于水路运输行业已经普遍使用危 险货物分级进行结算和管 理过闸危险货物船舶,而新的国家 标准中的联合国编号又无 法直接用于危 险货物分级,因此必须对危险货物的分级重新 做由规定。新的危险货 物的危险性仍然分二 级,具体级别根 据不

44、同类项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别进行划分和确定。2、关于危险货 物分类、包装、标识、隔离及装载。本规 定 (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主要是国内水路危 险货物运输。在原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中,针对当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 国家标准与国际规则不一致情况,为方便使用,故将有关危 险货物分类、列表、包装、标识、隔离及装载 等技术性内容专 门编辑了一本附件,而实际上其中许多内容都来自国际 海 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鉴于目前我国危 险货物运输国家标 准经过修订已与国际规则相一致,而且国内内河危 险货物运 输标准与沿海相比,差距在 缩小,这些都为与国际接轨和直 接采用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创 造了条件,故本规定(

45、征求意见稿)有关危险货物分类、包装、标识、隔离及装载 等具体技术性内容采取直接引用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 则的办法。具体做法是在引用处 直接标明该规则相应篇章 的名称。3、由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性,有关法律、法规 和 规章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港口经营 人以及其他相关从 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做由了规定。本规 定(征求意见稿)列由了有关危 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不仅指明了需要由港口危险货 物安 全管理规定以及船舶载 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 行调整的企业和船舶经营资质等许可事项,还规定了水路危 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港口经营 人以及危 险货物运输技术 服务机构等有关从 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等相关事 项。还 规定了发生分歧由交通运 输部进行裁定等事 项。4、关于水路散装液体和气体危险货 物运输。本规 定(征 求意见稿)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水路包装危 险货物运输,也包 括水路散装液体和气体危 险货物运输。考虑到目前我国水路 液体和气体危 险货物运输现状和发展水平,对涉及此类危险 货物运输的管理要求,也是采取直接引用相关国 际规则及国 内有关规范的办法,并在相关章节列明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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