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衰五服中最重的丧服子为父未嫁女为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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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斩衰 五服中最重的丧服,子为父、未嫁女为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父为长子。明清二代,规定子(包括未嫁之女及嫁后复归之女)为母(包括嫡母、继母、生母)也服斩衰。持斩衰之服的男子全套丧服是: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如持丧者是女子,绖、杖、绞带、菅屦与男子相同,但不用丧冠,而是用一寸宽的麻布条从额上交叉绕过,再束发成髻,这种丧髻叫做髽(zhu)。髽用一尺长的小竹为笄,叫做箭笄。另外还要用粗布包住头发,叫做布总。女子的外衣原先都是连裳于衣,斩衰裳也无上下之分,连为一体。斩衰的服期是三年,实际是两个周年外加第三个周年的头一个月,共二十五个月。一说为二十七个月。唐代以后多从二十七月之说。

2、齐(zi)衰 古代五服中的第二等丧服,分齐衰三年,齐衰杖期(j),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四个等级。父先卒,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服齐衰三年;父在而母卒,服齐衰杖期(一年)。唐玄宗开元礼改为不论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致。母为长子服齐衰三年,夫为妻服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 适用于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为父母,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妇(儿媳妇)为舅姑(公婆)、为夫之兄弟之子,妾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 适用

3、于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员为大宗宗子,也服齐衰三月。齐衰三年的丧服用较斩衰略细的粗麻布制作,衣边经缝缉而显齐整。丧冠所用麻布也较斩衰略细,并以麻布为缨,叫冠布缨。杖用桐木制作,叫削杖。汉语中误用率最高的词:“慈母”不是生母是养母“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这是唐诗中最为温馨的一首诗,在大华语圈中家喻户晓。这首诗中的“慈母”一词,估计也是汉语中误用率最高的一个词。我们太习惯于说“慈母严父”了,我们自然地就认为“慈母”就是“慈祥的母亲”。 其实,“慈母”之“慈”与“慈祥”无关,“慈母”,本来是件伤心往事。“慈母”最早现身于仪礼,不仅如此,仪礼同时还对成为“慈

4、母”现身的条件作了诸多令人瞠目结舌的限定:“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由此可知,不是随便哪个女人都可以成为“慈母”,也不是哪个儿子随便都可以拥有“慈母”。要想成为“慈母”,下列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具有小妾身份;必须没有或者不会生育(至少是没有生育男孩);更为关键的是,丈夫必须还有另外的妾,且这个妾恰好一命呜呼并正好遗留下一个男孩。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时侯,还需要丈夫下达明确的指令:“宝贝,你把这个死了母亲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养起来吧!”知道了这些,我们在读到仪礼丧服中“慈母如母”时,才不会感到过于突兀。所以,“慈母”和“生母”的死亡有关,但

5、和“慈祥”无关,“慈母”从来都是一段伤心往事。随着一夫一妻制的推行,今天,“慈母”已丧失了产生的土壤。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为仪礼所严格定义的“慈母”,其词义的内涵也在慢慢演变,至少在唐代,“慈母”就已经不再是一个专称。李白的诗中就有“曾参岂是杀人者,谗言三及慈母惊”的句子,显然,这里的“慈母”就不是仪礼中的“慈母”。虽然如此,我们探讨一下“慈母”的来历也不是一件坏事,这至少可以让我们多了解一些传统文化知识。(郭灿金)五服小议现实生活中,时常有人会谈起王君与李君是否出了五服,多数人的理解是:王君与李君是否是同一血缘的人在五代的传人之内,这实质是区别两者亲疏远近的一种标志。其实,这是最直接、最简

6、单的理解。 何谓五服?这是必须首先弄清楚的问题。我们这里所讲的五服不是指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分等差高下的所谓五种服饰,而是封建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文化现象,它是古代的服丧制度,以宗教宗法势力为基础,在本宗族的范围内,以亲疏远近为标准,为死亡人服丧所穿的五种服饰,其规格、服丧时间等均以亲疏远近有所不同。按照服丧的轻重不同,依次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 斩衰(cui)在五服中是最重的一种。服这种丧的人所穿的丧服是用最粗的麻布做成的,不缉边(犹如今天的衣服不锁边),四边蓬松外露,用这种服饰之人悲痛心切,整日抑郁无欢,痛不欲生,以致于无暇整理自己的穿着。由于这种丧服是用刀子随便裁剪几块麻布,

7、胡乱凑合缝缀在一起的,因此称之为斩衰。凡是服用斩衰丧服的人都是亲属关系中最近的人,如儿子及未出嫁的女儿为其父母服丧,承重孙为祖父服丧(所谓承重孙就是按照封建的宗法制度,本身及父亲都是嫡长子的,而父亲先去世,在祖父祖母死亡时作丧主的孙子即称为承重孙),妻子为丈夫服丧都要穿着这种服饰。服丧期为三年。 齐衰(zi cui)是五服中的第二种,其丧服也是经过加工整理的。服用这种丧服者时间长短不一:有服丧期一年的,称为齐衰期,如孙子为祖父、祖母,丈夫为妻子;有五个月的,比如为曾祖父母服丧;也有五玲月的,比如为高祖父母服丧,等。 大功、小功这两种服饰都是用熟麻布做成的。大功比齐衰的服饰所用的麻布为细,而比小

8、功所用麻布为粗。服期分别是九个月和五个月。凡是给堂兄弟、没有出嫁的堂姊妹和已经出嫁的姑母、姊妹等都服大功这种丧服,另外已经出嫁的姑娘为其娘家的伯叔父、兄弟等也使用这种形式的丧服。凡是为本宗的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出嫁的祖姑母、堂姑母、已经出嫁的堂姊妹、堂兄弟的妻子、从堂兄及未出嫁的从堂姊妹服丧都是小功的服饰,再者,外亲中给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丧也采用小功的服饰。 缌麻这种形式在五服中最轻。服丧者所穿服饰是用细麻布制成的,服丧期只有三个月。凡是本宗之中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的族姊妹服丧者都用这种形式;另外,在外姓中为中表兄弟、岳父母等也采用这种形式。

9、 五服作为封建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文化现象,其标志不只是丧服的规格、服期及所服对象不同,而且其间包含着丰富的社会内涵,反映出封建社会中某些特征:其一,以男人为中心的夫权思想特别严重。夫亡妻为之服丧是第一等的“斩衰”,服丧期三年;而妻亡夫为之服丧是第二等的“齐衰”,服丧期五个月。我们今天绝对不提倡男女平等也要男女彼此的服丧期相同,那是封建的东西,是应该彻底取消的。这里提出来是借以说明封建社会中妇女地位的低下。再者,原来的“斩衰”中没有子及女为母亲服丧的规定,只是到了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七年(1374年)才明确规定:子及女也要为母服“斩衰”丧,相沿至清。其二,重视本宗族的势力。“斩衰”“齐衰”两种形式

10、中根本没有外姓势力(母姓在封建社会中属于男方)。大功中有的已嫁姑母、姊妹其实也属于自己的同宗,不过服丧也不太重了。即使象岳父这样的老泰山也只捞得个“缌麻”,从中看出,本宗族的宗法势力是多么重要;其三,封建的宗法势力可谓盘根错节,层层深入,关系一直联系到高祖父母及同宗同辈份儿的人和母舅、母姨等等;其四,封建的等级观念深入到社会的最基层。在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的等级结构反映至民间的丧礼中便产生了五服这种形式,正如君、侯、士大夫、卿、庶人的葬礼按封建等级秩序的规定有不同的规格、形式和方法一样,社会最低层的人们按照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也有五种不同的服饰表示最低层王国中的社会等级结构,平时的社会生活中便是

11、同族看族长之类的具有威性的人物决定一切事物,而反映到葬礼中便产生了五服这种形式。相沿至今,便以五服来代替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指古代丧礼中亲属们根据与死者的亲疏关系而穿的服饰。一般在大殓次日开始穿着,称“成服”,丧葬礼结束后的一系列祭悼活动中仍然要穿着,到规定允许解除的期限为止。按仪礼丧服中所记载,丧服共分五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合称为“五服”。礼记学记有“师无当于五服,五服弗得不亲。” 斩衰(cu)服:五服中最重的一种,是指以粗麻布为衣,麻布不缝边,斩断处外露,表示不修饰。儿女,儿媳为父母,承重孙为祖父母,诸侯为天子,臣为君都是“斩衰服”。妻妾为夫,未嫁女子为父,除了服“斩衰”外

12、,还有“丧髻”,就是用麻束发,叫“髽(zhu)衰”。斩衰是三年丧,即服期三年,但实际上是两周年。 齐(z)衰(cu)服:次于“斩衰”的一种丧服,也是以粗麻布为衣,把边缝齐,所以叫“齐衰”。按仪礼丧服记载,齐衰分为四等:三年,是父卒为母,母亲为长子的丧服;一年,用杖(居丧时拿的,类似后来的“哭丧棒”),叫“杖期(j)”,这是父在为母,夫为妻的丧服;一年,不用杖,叫“不杖期”,是男子为伯叔父母,为兄弟的丧服,已出嫁的女子为父母,儿媳为公婆(后来改为斩衰),孙和孙女为祖父母也是“不杖期”。三月,是男子为曾祖父母的丧服。 大功服:是用细麻布制成经过加工的丧服,色白。次于“齐衰”,期限为九个月。男子为出

13、嫁的姊妹和姑母,为堂兄弟和未嫁的堂姊妹是大功服,女子为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为兄弟,已出嫁的女子为伯叔也是大功服。 小功服:是用更细的麻布制成的丧服,次于“大功服”,期限为五个月。男子为从祖祖父(伯叔祖父),从祖祖母(伯叔祖母),从祖父(堂伯叔),从祖母(堂伯叔母),从祖昆弟(再从兄弟),从父姊妹(堂姊妹),外祖父母服丧的丧服。女子为丈夫的姑母姊妹,妯娌间的服丧都是小功服。 缌(s)麻服:是用更精细的麻布做成的丧服,是五服中最轻的一种,期限是三个月。男子为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为外孙,外甥,女婿,岳父母,舅父母等都是“缌麻服”。五服制度对民法的影响一、亲属婚姻方面这方面的

14、法律主要见于户婚律,关于亲属婚姻的禁止,大致可以归纳为四方面:第一,同宗同姓不得为婚,其中缌麻亲以上为婚以奸罪论。第二,禁止与外亲或妻亲中不同辈者为婚,其中缌麻以上以奸罪论。第三,凡曾为袒免亲之妻者,不论尊卑,均禁止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论。第四,某些五服外之特殊亲属也不得为婚。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说明当时人们在优生方面已有比较科学的认识。二是礼记.郊特牲所说,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且有鲜明的政治用意。除婚姻禁止规定外,五服制度在婚姻条件、离婚条件与

15、限制、妻妾名分、居丧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标准性作用。“准五服制罪”的原则贯穿其始终,作为礼法结合的最重要方面,不出五服,不能婚配,有些地方甚至扩大到同宗不能婚配。虽不同宗但同姓,在某些地方人们也不结婚。这是中国的历史传统,礼记中即有“取妻不取同姓”的记载。如: 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义绝的具体条件是: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有相杀情节;妻欲谋害丈夫,殴打或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通奸;夫与妻母通奸等等。这些条

16、件显然偏向于夫一方。如只有妻欲害夫,而无夫欲害妻;夫对妻之亲属须有殴打杀伤杀害才构成义绝,而妻仅詈骂、殴打夫之亲属就构成义绝。此外,将妻妾嫁给监临官、夫出卖妻妾,也构成义绝。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在古代法律以及礼教中,妾只不过是丈夫的一个生育后代的工具,所谓妾者,接也。以贱见接幸也。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义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对于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并不具有母亲的地位,更没有家长的地位。相反她是处在家长的权威之下。仪礼.丧服.子夏传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也就是说妾对于妻子要像妻子对待公婆一样的恭顺。二、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西周

17、的继承制度1宗祧继承:继承祖宗的宗族和祭祀 ,“立嫡立长不立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有嫡长子则立嫡长子(不论其贤否)嫡长子死立嫡长孙此称立嫡;无嫡子则立庶子(不论其长否)或庶孙,此称立子。2王位爵位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3财产继承制:以从属于宗法制度,以宗祧制度为前提秦汉强调父死子继:“父子相传,汉之约也。”-汉书窦婴传 1 爵位的继承权属于嫡长子,其他儿子不得继承爵位; 2 财产的继承权属于诸子,一般为均分原则若遗嘱声明财产权归女儿,女儿亦可以继承遗产。太平御览:“沛中富豪病困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隋唐唐朝确立了宗法主义的继承制度。1对于贵族身份的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唐律疏议,户婚

18、律“立嫡违法: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2对于财产的继承,实行诸子(包括合法收养的养子)平分制。但诸子从妻家所得的财物不在平分之内,若继承前继承人死亡者,由亡人之子代位继承。如“同居卑幼私辄用财: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宋宗祧和爵位由嫡长子继承,财产由诸子(包括养子)和女儿继承。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但所立遗嘱须“经官印押”,方为有效。“议曰:依立,王公伯侯子男皆子孙承袭嫡者传袭,无嫡子,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力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

19、下准此。”明继承顺序:直系卑亲属第一顺序:亲生儿子第二顺序:嗣子,首选是亲侄,若无亲侄,一吃可选立堂侄族侄远方侄和同姓侄辈。第三顺序:女儿,在无子无嗣子可立的情况下,有亲生女儿继承。出嫁女的继承制度唐开成元年(836)七月敕节文规定只有在“户绝”而且没有未嫁女的情况下,出嫁女才可以得到遗产:“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宋刑统 户婚载当时规定“户绝”时出嫁女可得除丧葬等费用外的三分之一的遗产:“臣等参详,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审刑院详定的户绝条贯也规定:“今后户绝

20、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住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到南宋则进一步增加到三分之二:“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余一分没官。” 当然,如果有兄弟或者未嫁女,出嫁女是不能继承的。 三、五服制度对人与人的亲等关系的影响 “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子孙对父母要绝对服从,不许忤逆、违背父母,不然会被法律、社会当成罪人。“刑三百,罪莫

21、重于不孝”、“五刑之属三千,最莫大于不孝”,隋朝确立的“十恶”中有一类是被认为严重侵犯家长权的,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部分),内乱等,这些罪行都要受到严厉打击,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谓“常赦所不原”。而且贵族官员犯有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议、收赎之类的特权来逃避刑罚,从中可以看出父的绝对权威。根据五服制度,父母有惩罚子女权,这种惩罚权最多见的是父母对子女的鞭挞权。礼记内则规定:“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向长者问事时,一定要手执几、杖。几、杖是杖责之物,子女问事时手操几、杖,是随时准备如自己做错了事,就以杖或几自责之。由此可知,不仅父母可直接鞭挞子女直到流血的

22、地步,还可由父母下令,子女自己鞭挞自己。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始皇死,胡亥矫始皇命赐扶苏死,大将蒙恬劝扶苏:“请复请,复请而后死,未暮也”。扶苏却说:“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于是便自杀了。以上两例说明,春秋战国之际,虽礼崩乐坏,然而在家族中,家父权仍尊大无比,对子女有生杀大权。这种权力一直延续到秦汉时仍如此。但在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所以儿子偷着拿父母的钱财并不算偷,最多被训斥。并且,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总结:五服制度所强调体现的尊卑名份是判断犯罪以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五服制罪,目的是维护家庭、家族内部的尊卑等级制度、礼教秩序(族权、夫权、神权)。五服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一个象征符号,它所代表的,是宗法家族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它背后所隐藏的,使法律儒家化的大潮。同时期,官当制度、八议制度入律,封建等级特权得以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诀狱制度则在之前的汉朝就已成形。以上是五服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它是中国古代判案认同、区别的一个标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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