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范文汇编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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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华】借款合同范文汇编八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借款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借款合同 篇1合同编号:_借款人:_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人因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

2、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分期提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年月日金 额年月日金 额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入帐户中扣收。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1_。2_。3_。4_。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3、及违约责任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5借款人有承包、租

4、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借款合同 篇2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一、

5、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三、借款利息为 零 利息形式。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五、借款偿还: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六、违约和违约处理: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

6、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借款合同 篇3甲方(出借方):乙方(借款方):丙方(担保方):乙方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万元整,应乙方的申请和委托,丙方对该借款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各方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的金额为

7、人民币(大写金额) _万元整,(小写金额)¥: _万元;二、借款期限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据之日起为起算点。三、借款利率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月利率为 %,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_万元整。四、借款用途乙方向甲方借款的用途为 ,乙方必须保证专款专款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五、保证和陈述乙方和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甲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借款,或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六、借款

8、担保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两年,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所有费用。七、财务监督检查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在乙方未归还甲方借款前,乙方保证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的财务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如甲方发现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八、保密条款各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但在法律要求或甲方为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协议方可以披露上述信息。九、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每逾

9、期一天,应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乙方应承但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十、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一、有效期限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清偿完毕之日止。十二、其它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4、合同签订地:(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

10、月 日 年 月 日丙方(签字):年 月 日借款合同律师范文二致:xx自:云xx律师事务所关于:敦促履行贷款合同的通知日期: 年 月 日xx:贵方与a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借款偿还一事。经aa公司委托,云南xx律师事务所ww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或律师)对双方借款关系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向贵方郑重致函如下:1、贵方于20xx年11月3日与a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贵方向aa公司借款肆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借款到期后全额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律师认为,双方所签的合同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明确,贵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依据合同约定,贵方

11、最迟应当于20xx年4月2日前还清全部借款,且利随本清。但时至今日,贵方皆未结清所有借款、利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的约定,贵方将为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律师认为,贵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保障aa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律师征得委托 1人同意,致函贵方:请贵方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或者在20xx年9月20日前与aa公司联系履行相关义务,否则aa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函告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年 月 日借款合同 篇4合同编号:_年_字第_号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借款人:_住所(地址):_法定代表

12、人:_借款人:_住所(地址):_法定代表人:_牵头行:_代理行:_目录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第三条 借款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第六条 提款第七条 还款第八条 提前还款第九条 支付第十条 担保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第十二条 借款人承诺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第十四条 代理行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第十六条 通讯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第十九条 其它 借款人因_,向以上各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申请_期流动资金借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

13、义:111 “承担金额”指每个借款人各自承诺的借款额。112 “借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借款人的承担金额占借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借款总余额的比例。113 “银行营业日”指全体借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114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借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3 此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2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

14、的债务与借款人其它无物权担保的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借款31 借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_币_元的借款。各借款人承担金额如下:_。各借款人根据其借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3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_。33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共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在借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记载事项本合同有低触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由代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

15、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42 本合同项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43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借款人在每季最后一月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511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512 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513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和前一期的财务报告;514 借款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订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515 借款证

16、交由代理行审核;516 需委托工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提款、还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52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522 担保合同已正式生效;523 按本合同规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524 已在代理行开立银团借款专门账户。第六条 提款6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分_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_年_月_日,提款人民币_元;_。62 任一借款人拒绝某次放款或不按其借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借款;未经银团

17、会议决定,任何借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借款。借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63 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借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借款人,各借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借款。64 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终止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代理行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或推迟提款。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应向借款人赔偿推迟提款期间借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损失。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借款,应在约定的提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出申请,经银团会议同意后方可取消

18、。66 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书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借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借款。第七条 还款7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期为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分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_。7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前展期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由银团所有借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还款合同。73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_。第八条 提前还款8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82 借款人提前还款人,

19、必须在借款付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元,并应是_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83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71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借款本金。第九条 支付91 在每一提款日,各借款人应将参与放款金额于当日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银团借款专用账户。92 在每一还本日(含提前还款日)、付息日,借款人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存入银团借款专用账户并主动归还,或由代理行扣收。代理行应于当天将款项按借款承担比例划往各借款人。93 借、借款人支付款项的,应于付款日当天通知代理行。94 若某个提款、还款、付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

20、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第十条 担保101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向银团提供方式的担保,并与各借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的银团借款担保合同。102 代理行认为发生了银团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银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借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原银团借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111 借款人承认和遵循借款人和代理行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

21、程。112 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113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日内,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济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114 借款人允许代理行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115 借款人实行承、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前_日内向代理行提出报告,并与银团就借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116 借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章程及其它工

22、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117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借款债权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118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处置账面总值超过_元的资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_元以上担保以及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应当通过代理行征得银团同意。119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代理行通报。第十二条 借款人承诺121 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承诺款项。122 各借款人对获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保密。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131 各借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

23、过程中,应按照借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借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其他借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免除其他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132 各借款人授权_为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代理职责,代理行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对各借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借款人应通过代理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133 作为牵头行,应当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借款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借款人,并视情况决定召开银团会议,商讨解决办法。134 各借款人均是在各自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牵头行对借款人在项目评审中提供的资料,应

24、当如实向其它借款人通报,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135 借款人有权向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借款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136 代理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借款承担比列合计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借款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牵头行应在接到召开银团会议的书面要求后_日内,向各借款人发出召开银团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地点。137 下列事项应当借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借款人同意,其决定对所有借款人均具有约束力:1371 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1372 决定停止借款;1373 决定取消未提借款;1374 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借

25、款;1375 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1376 决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起诉或仲裁;1377 其他有关事宜。138 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会议并由全体借款人一致同意;1381 修改本合同;1382 借款数额的增加;1383 提前或者推迟提款;1384 借款展期;1385 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139 银团会义的决定,由人理行负责实施。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代理行为维护各借款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借款人应按借款承担比例向代理行进行支付。第十四条 代理行141 代理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411 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具体事务;1412 办理银团借款担保手续;1413 建立专门的登记

26、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借款总额及各借款人分担的借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1414 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1415 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借款承担比例于下一次交换划回各借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时亦同);1416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1417 将借款人或借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借款人或借款人;1418 必要时向借款人通报借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1419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14110 办理借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借款的其他事项。142 代理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借款人

27、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借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职责。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借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借款人决定,可以更换代理行,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代理行。但在银团未选定新的代理行之前,代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43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1431 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1432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1433 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1434 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1435 其他代理行无法

28、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15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15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借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借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153 任一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代理行书面通知其他借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第十六条 通讯161 除93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借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

29、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16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163 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缔约各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缔约方。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17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借款人支付未提取借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的违约金。借款人拒约提款的,应向借款人支付拒绝提取金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1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借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17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可以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的利

30、息。17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 102条、和第十一条的,应向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_的违约金。17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严重的,借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借款逾期,借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借款利息。176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各借款人均有权从借款人在各借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再由代理行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177 借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的违约金。1771 成员行收到代理行发出的放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1

31、772 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借款的;1773 代理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款手续期限传递凭证,造成放款迟延的。178 借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并向其他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的违约金;1781 借款人收到代理行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1782 代理行违反划款时间的规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员行资金的;1783 借款人依照本合同176 条的规定扣款后,擅自收回自己的借款本息的。179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62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借款人和其它借款人分别偿付违约部分百分之_的违约金。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18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32、。182 借款人与某一借款人有纠纷的,可以直接与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3 各借款人之间及其与代理行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第十九条 其他191 本合同自各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各缔约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代理行应将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所有缔约方各执一份。192 各缔约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其它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盖章):_ 借款人(盖章):_法定代表人

33、(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牵头行(盖章):_ 代理行(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理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借款合同 篇5合同编号:借 款 人:身份证号码:地 址:抵 押 人:身份证号码:地 址:出 质 人:身份证号码:企 业 代 码 :地 址:保证人(开发商/售房单位):企 业 代 码:地 址:贷 款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地 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

34、。1.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产权房具体情况如下:1)该房屋座落: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4)建筑面积: 5)抵押物价值:6)购房合同编号: 7)房地产权证编号: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具备后,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指定 帐户,帐号为 ,开户银行为 。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1.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第二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计算方式

35、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月,预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2.3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人民银

36、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划,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2.5若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

37、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季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月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不分段计息。其他方式2.6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

38、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第三条 费 用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正(如贷款人需要公证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第四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公证(如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4.3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

39、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4.4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第五条 还款5.1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其他还款方式: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 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

40、不得超过12个月。)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期(公历概念)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期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次期应还利息。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期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期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期的,不足部门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付息金额中扣减。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

41、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5.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

42、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5.8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利息。5.9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5.10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第六条 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6.1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

43、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名称:所在地:数量(或面积):现时状况:评估价值:交易价格:所有权属:使用权属:权证编号:其他事项: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

44、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6.4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且透支帐户所有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贷款人及透支帐户开立行接受为止。6.5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

45、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6.6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6.7担保性质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6.8抵押登记(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扣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3)抵押

46、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6.9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6.10保险(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

47、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6.11抵押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同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同意以处分抵押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抵押物共有人 (签

48、章)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6.12约定事项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

49、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8)其他约定事项:6.13抵押权的实现(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50、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全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

51、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6.14如果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任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第七条 质押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7.1为保障贷款人(即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受偿权。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名称:数量:金额:到期日:权证编号:其他事项:7.3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孽息。7.4出质人是个人的,如

52、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7.5担保范围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出质人以质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

53、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7.6担保性质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辩权。7.7质物共有人

54、 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当借款人、出质人违约时同意质权人处分质物,并同意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质物共有人 (签章)质物共有人 (签章)质物共有人 (签章)7.8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7.9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1)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

55、的债权。(3)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减少的,质权认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4)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5)因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6)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的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7)其他约定事项:7.10借款

56、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7.11如果有关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担保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第八条 保证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内打勾选择)8.1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8.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人民币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保证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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