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范文汇编八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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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担保合同范文汇编八篇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担保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担保合同 篇1摘要:知识产权担保是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定担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现代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发展趋势,对促进资本流通、提高民商事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尚不健全,其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仍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对此,本文拟从知识产权的制度特点出发,对知识产权担保的担保方式、担保设立问题作简要思考。关键词:知识产权 权利质权 担保的设定我国担

2、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此规定可知,我国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将知识产权担保归为权利质押范畴,且知识产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一、概述知识产权担保,指的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行为。知识产权担保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知识产权中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质权标的。权利质权是供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为标的,出质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无法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其标的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

3、其创作性的智力成果或其他工商业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专有性、无形性、地域性等特点。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为例,署名权是专属于作者的人身性权利,因不能与人身分离对外转让而不具有担保价值,故知识产权中的专属性权利不能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知识产权质权实际上是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内容为质押标的而设定的担保。 与一般的动产质权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依此设立的知识产权担保在标的、成立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学界大多持“权利出质说”的观点,认为权利质权在本质上与动产质权并无差异,仅是质权标的的不同,担保法第81条也特别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权利质

4、权的规定外,适用关于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二、 知识产权的担保方式(一)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均将知识产权的担保方式规定为“质押”,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并通过以特定方式转移对知识产权的占有而设定知识产权担保,属于权利质权。民法上的知识产权是以创造性、无形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为标的而取得的民事权利类型,与物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能够直接占有和支配的有体物,而是以作品、商品等为载体并由此体现的无形权利,不具有物的客观实在性,故以知识产权质权设定时的“转移占有”是对无形权利的占有转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担保是一种权利质权。(二)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理论

5、分析依大陆法系的占有方式标准,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权的设定是否以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占有是实际控制标的物的一种事实状态,对权利是无法进行实际控制的,不存在对权利标的的转移占有问题,而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解决了对财产性权利的占有问题,从而通过对权利的交换价值的推定占有而实现权利担保的设定。从各国立法来看,以不动产上的权利设定的担保一般为抵押权,而以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担保则为权利质权,同时因某些权利质权在设定方式及实现方面类似于抵押权,也有将权利质权划归抵押权的做法。由此,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不应局限于质押。以对担保物的转移占有作为划定担保形式的逻辑前提,知识产权担保究竟是抵

6、押还是质押,关键在于知识产权能否适用占有或准占有。第一,知识产权不适用占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精神活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本质上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不适用占有。现实中对名画等的占有,实际上是对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的占有,属于对物的占有;第二,知识产权不一定适用准占有。民法上的准占有制度是推定权利人对特殊对象享有支配、管领的权利,通说即对权利的推定占有。特殊性使知识产权区别于一般权利,其取得、变动和消灭因权利类型的不同又各有不同,知识产权能否适用准占有也不能一言蔽之。如就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须经登记才能取得的知识产权而言,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被登记公示所取代,不适用准占有以实

7、现转移占有,故以此类知识产权设定的担保不可能是权利质权。三、知识产权担保的设定依担保法的规定,以知识产权设立质权的,除订立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外,还须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可见知识产权担保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知识产权是以知识财产为客体的无形权利,知识产权担保无法以现实转移占有的方式公示权利,故担保登记是知识产权担保的公示方式。但将登记作为知识产权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混淆了知识产权变动与知识产权变动原因之间的关系,有悖权利变动原理。笔者认同知识产权担保的设定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观点,认定知识产权担保时应区分知识产权担保合同与知识产权担保的变动,前者的效力按合同法关于主体、意思表示、标的的一般

8、原理认定即可,而知识产权担保的效力应结合权利变动理论和知识产权的特殊规定判断,登记不应是知识产权担保设立的要件,而应为登记对抗要件,即未经登记的知识产权担保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合同 篇2编号:甲方:住址: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甲乙双方基于自愿、平等、诚信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内容: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所购买的车辆:车型(品牌规格):发动机号:车身架号: 通过银行支行发放银行按揭贷款 (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履行担保,甲方为乙方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贷款期限月。(其贷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为准,如遇上浮下调遵其执行),具体贷款事

9、项、担保范围以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编号:)为准。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客观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相关材料。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4、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不定期了解乙方的资产状况,如发现乙方有隐匿、转移或减少财产、串通他人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提供反担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5、因乙方逾期未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甲方享有接受贷款银行委托代为追偿、配合银行追偿的权利。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提供客观真实

10、、有效、合法的贷款相关材料。2、乙方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为逃避还款义务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对所购买车辆的使用情况的调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担保标的,否则应承担甲方合法权益由此造成遭受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在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1)贷款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发生贷款所购车辆发生损毁、灭失等风险;(3)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到期还款义务;(4)发生财产减少或损失导致不能清偿到期还款义务;(5)产

11、生对甲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6)乙方发生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变更事项;(7)、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对本项贷款、担保产生影响的情形;(8)、发生足以影响本项担保的其他情形。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并在银行签约时一次性缴纳(若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甲方依收款凭证按规定予以退还已付担保费)。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三,由甲方代乙方向贷款银行缴纳,待乙方还清全部贷款后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返还,并在银行签约时一次性缴纳(若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甲方按规定予以退还已缴保证金)。7、乙方应当按规定为所购车辆

12、投保,投保险种包含:(1)交强险;(2)车辆损失险;(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4)盗抢险;(5)自燃险(6)其他附加险。8、乙方所投保车辆指定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第二受益人为甲方。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撤销、变更、中止、中断该项保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期间发生乙方单方撤销、变更、中止、中断该项保险的行为,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相关保险工作直至担保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10、因车辆保险事故发生而产生的保险金、损害赔偿金,乙方按规定给予赔付外,不得作其他用途并不得妨碍贷款义务的履行。11、乙方如不能按贷款合同约

13、定按月还款,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借款到期之日起算,除已付担保费外由甲方另外加收担保费(标准为已付担保费的2倍)。12、乙方逾期或不履行还款或清偿义务造成甲方因催收或代偿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从已缴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保证金额不足本条第6款所列比例,由乙方即时补足差额。13、乙方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款,如产生甲方代偿责任,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清偿相应还款义务的3天内清偿甲方代偿款。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已代偿款百分之十的金额。14、乙方向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后不得单方解除购车协议,否则因此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损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5、在贷款期间,乙方自行妥善使用、管理、

14、保养贷款车辆,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发生有关车辆责任情况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责任情况的发生除对履行贷款义务、担保事项产生影响外,否则甲方不予干涉。第三条:乙方如违反第二条项下任一义务,还应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除再支付给甲方违约金(按贷款金额的30%计算),还应赔偿给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基于本合同可得的商业利益,并承担甲方为追索上述费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查询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上述乙方违约行为和甲方损失及费用自发生日起至向甲方实际赔付日止,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利息。第四条:双方特别约定

15、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双方同意按前述地址寄出相关书面通知及法律文书均视为实际送达。本合同由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时间: 时间:担保合同 篇3编号: 县 乡(镇) 合同编号经 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由贷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

16、借款方提供 贷款总额为 元。第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担保人),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

17、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第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单位(担保人)和公证机关各一份。第十、本协议书经借贷款双方和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各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借款方 贷款方 借款方担保借款单位(人): 贷款单位(人): 担保单位(人)(章) (章): (章)负责人:(章) 负责人:(章) 负责人:(章)财会人:(章) 经办人:(章) 财会人:(章)签约日期:

18、年 月 日担保合同 篇4贷款方:银行;借款方:;担保方:;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通过银行转帐。由货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日期x金额(大写)利率x用途x日期x借款本金第二条x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第三条x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算。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第四条x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第五条x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19、。第六条x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第七条x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作担保。第八条x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第九条x补充条款。第十条x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公证处一份。贷款方:(章) 借款方:(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担保方:(章) 代表人:(签字)x月x日订担保合同 篇5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

20、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

21、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担

22、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

23、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

24、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如: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

25、谓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就对外担保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就担保法解释第六条具体规定来说: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局批准或者登记的”情形,实质上是境外的债务人转嫁风险的一种方式,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第三项规定的“境内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实质上是将导致外债风险转移给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而加大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因直接或者间接地形成中方债务而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外商实际上既不出资也不承担风险却取得利益,这既违背了中外合资、

26、中外合作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也与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相悻。第四项所规定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情形,在没有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的等值外汇资产作抵押的证明的前提下,实际上违反了我国外汇管制规定,损害国家金融和外汇管理秩序。第五项规定的“对外担保合同或者主合同进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的情形,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管理局批准,否则合同条款的变更将会加重担保人的责任而增加担保风险,担保人可以免责。担保法解释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评判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的重要标准的做法,对于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实施后

27、应如何对待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问题,无疑颇具启示性的指导意义。(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担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综上,可以知道,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大类,即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两类。详细的内容以及在上文中和大家分享过了,希望对您了解担保合同的知识有所帮助。担保合同 篇6已收对价,我们特此不可撤消的和无条件的担保代替(债务人名称)支付有关款项(大定金额)。为此,下述(票据份数)本票汇票已经开立。金额到期日:_付(收款人名称)或

28、其指定人:_(本票)签发人(债务人名称):_(汇票)出票人(受益人名称):_(汇票)承兑人(债务人名称):_如果(债务人名称)因任何原因未能付款,即使未对有关本票汇票做成拒绝证书,我们保证在本办公地点(详细地址)见索即付。本保函是可转让或可分割的,并服从于(国名)的法律。本保函项下的索偿应于最后一期付款到期日后一个月内提交我们。逾期后,本保函应视为无效并退回我们。担保人名称:_担保人签字:_报价或承诺函(中文)_,_年_月_日迳启者:_关于包买票据融资-_感谢你_年_月_日来信,在信中你概述了为之寻求包买融资报价的背景贸易。作为回答,我们提出无追索权包买有关本票的下述报价。买方:_货物:车床包

29、买总额:一套六张半年到期一次的本票总额为_(金额)_(币种)。期限:最后一期的到期日不晚于_年_月_日。交割时间:货物-于_年_月单据-不迟于_年_月_日担保:_的保付签字。付款地:_利息:年率9,半年息复利,按年实际天数365天年基本天数360天计算并准许5天宽限期。报价失效日:_年_月_日选择期:接受报价后30天。选择期费:按0125一次性立即支付。承担费:只有在你签订合同后才需支付。承担费从选择期失效至提交单据为止按每月01收取,每月预付。特殊要求:_国家银行批准外汇资金转移的证明以及有关本票系根据_外贸部颁布的(外贸单据规则1981)要求出具的证明。我们期望这些条款能获得你们的同意。请

30、以签退本函所附本的方式表明你们对这些条款的接受。担保合同 篇7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丙方(担保方):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一、租赁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租赁价格。二、所租赁的物资以甲乙双方签收的发货单、收货单明细表为准,报丙方认可,否则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发、收货单必须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发货单、收货单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三、租金和租金缴纳期限及结算:自甲方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从到货开始,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租金结算单,前三个月支付一次租费,后期每两个月支付一次租费,余款在

31、货物退清后项目部付清乙方工程款的95%时全部付清货物租赁方(含丢失报废的货物折算款)。四、甲乙双方所产生的租赁费在乙方不能向甲方结算租赁费用时,由丙方支付给甲方(每次支付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租金结算凭据的80%),此时,甲方应当向丙方提供正规发票。丙方应扣除乙方相应劳务款,丙方对租赁款承担担保责任。其余事项双方进行协商处理,与丙方无关。五、甲方必须每月与乙方结算租赁费,并于次月1日前报丙方备案,逾期三天未向丙方备案,视为乙方已经足额按约支付了租赁费,丙方不再对此承担担保责任。六、 租赁期间乙方对甲方的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无权转租、改制、出售。七、租赁物的提运:退租时,甲方负责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运

32、费均由甲方承担(卸车费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安排车辆,现场验收点数,乙方负责打包及车费。(卸车费由甲方承担)八、租赁物在冬季施工时报停两个月,报停期间免收租赁费。根据现场施工进度要求,乙方提前三天向甲方申报货物计划,甲方必须保证充足的货源并且供货及时,如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能供货或缺少货物规格导致乙方停工,造成一切经济损失都由甲方负责。九、如发生纠纷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租赁物使用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十、 乙方丢失、损毁甲方租赁物均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租赁物资修理、赔偿办法执行。十一、 质量验收:乙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若发现质量问题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之以甲方,由甲方负责退换,逾期视为质量合

33、格。十二、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分批进、退料以双方进退单签认时间为准。十三、 租赁物按实际米数计收取租金。十四、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货物退清、租费结清后终止。十五、 未尽事宜,三方协商另签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甲方: 乙方: 丙方:代表: 代表: 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担保合同 篇8担保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反担保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

34、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

35、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2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具体

36、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第三条 保证方式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范围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

37、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第五条 保证期间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

38、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

39、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7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8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9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10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11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12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

40、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13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14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15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16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17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18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19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20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

41、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1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2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2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第七条 违约责任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

42、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43、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

44、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担 保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反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代理合同书代理记账合同履约类保函担保合同范本【精品】担保合同范文汇编八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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