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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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新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摘要:由于保险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应当建立相应的会计准则与之相适应。新准则的实施对我国保险业发展与壮大有着现实意义,同时对我国本身的保险业发展也有着不小的影响。本文从新准则出发,主要研究新准则对我过保险业的影响,并对此提出本人的一些建议,希望给与参考。 关键词:新准则 保险业 影响 特点 政策 一1 新准则产生的背景 2005年,IASB颁布国际会计准则,保险业内多称之为IFRS I。与行业相关的主要包括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IFRS 4和关于金融工具的IFRS 39关于非金融工具的IFRS 18。由于当时没有直接对保险合同的会

2、计基础给出定义,所以允许使用现有的会计基础。 顺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我国2007年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而对保险公司影响最大的三个准则包括: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但保险负债仍用固定评估利率进行评估。 财政部09年底颁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09年的保险公司报表均按此规定的思想进行编报,也是我国保险界首次宣称我们遵从IFRS I的规定。但我们说由于目前IFRS II本身仍在紧锣密鼓的研讨中,2010年7月发布初稿,再加上中国财政部对2号的解释较为仓促,规定也比较模糊,所以自身的完善依然再所难免。 二新准则的主要特点 (一)作为较为完整

3、的会计准则体系 成为今后财务报告编制的主要基础新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吸取了发达国家对于复杂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经验,充分考虑了中国转型经济的特点。新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使企业财务报告的内涵与外延大大延伸,从而可以大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体现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理念,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报告要求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体系,除继续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应当

4、确保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外,还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应当遵循公允列报的要求。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更大程度的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总体来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是比较谨慎的。 (三)明显的国际化趋势 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各会计准则的实质内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明显的国际趋同性。当然,会计国际趋同不等于相同,而应当考虑各国特殊的国情,其目的是减少分歧并对

5、一些明显的差异有更清晰的理解。 (四)准则体系具有中国特色 在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保持了”中国特色”。如:关联交易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原来对国有企业即政府所有的企业是豁免披露的。但在中国,我们不可能按照国际做法去规定。如果把国有企业都作为关联方,它们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既不现实也没有意义,这样处理掩盖了真正关联交易的事实。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 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准则是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 号再保险合同准则。这两个准则的特点主要有: 1.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征在于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 新准则在借鉴并考

6、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基础上引入保险风险概念 把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 准则要求进行分拆 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 在这种合同下 一方 即保险人 承担保险风险 同意另一方 保单持有人 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 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以下变量的变化 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 或者类似变量。”根据该定义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律费用保险、寿险、

7、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则的范围内 而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 因此被排除在保险合同准则范围之外。 2.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按不同种类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 其会计处理也有相应的差异 如新准则规定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 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3.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新准则规定 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 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

8、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 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 4.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新准则规定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 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 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明确了未决赔款准备金除包含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外 还应当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 5.提出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为了更加谨慎、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所承担的赔付保

9、险金责任 新准则要求保险人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12 条规定: “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 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6.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 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改变了确认收支的时点 与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

10、不同 减少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7.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准则规定: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抵消 也不应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直接抵消。在列报中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 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 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摊回责任准备金等项目。 8.确立了分入业务会计处理的方法。再保险接受人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 确定计算分保费收入 同时再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 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

11、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金额进入当期损益。这种要求既参考了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做法 也考虑了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实际做法。 三新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 (一)对保险业竞争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引入保险风险的概念 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 规定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进行分拆处理。该规定将主要影响寿险公司 而对非寿险公司而言它现在还没有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寿险合同常常含有存款成分 而非寿险合同主要是建立在风险保费的基础上的。在国外市场上 寿险产品往往从税收优惠中得利,税收的优惠常常对私营

12、与职业退休金产品来说更为宽松。而我国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而且在税前扣除项目 如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 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 外资公司也享受相对宽松的政策。另外 只对农业保险免征印花税。对于企业或个人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 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对于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 虽然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对企业投保企业年金缴费在企业工资总额的45以内可在税前列支 但我国税法中没有针对企业年金的明确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明确成为当前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问题之一。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相比 我国现行税制对保险企业和保险消费者税收减免明显不足

13、。在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条件下 保险商品的需求弹性无法得到有效提高 而不区分险种特性与功能差异而按统一税率征税 更导致不同种类的保险商品的需求弹性无差异化。保险合同的分拆会使我国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对保险风险管理的影响。保险行业的长期风险不可避免: 一是由于利率变化、股票市场价格变化、死亡率等等变化需要进行灵敏度分析 从而提高了披露要求 二是以公允价值对一些期权与保证产品进行估值 如果最初为分配给保险客户的期权与保证产品所设定的估值假设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 负债中的调整必须反映在报表中。管理者将需要提升客户与其他股东的风险意识 让他们认识到风险

14、也具有自我价格。保险公司将会面临更大的压力去制作更为详尽的风险报告 包括对现金流灵敏度和风险集中度的分析。很多公司还将不得不设计一些业务与投资战略来减轻收入与股本的不稳定性, 为了应对更为严格的减损制度 管理必须注重潜在信用风险。 (三)对保险公司收入与股本的影响。为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 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是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会计趋同的重大突破。根据这一规定 保险公司将面临收入与股本更大的不稳定性。为了适应新会计准则关于计提准备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需重新审核其准备金核算方法。这样 对那些用来设定准备金水平的假设进

15、行经常性修改 可能会导致财务报告中准备金的更大的不稳定性。 (四)对保险公司投资核算方面的影响。随着保险企业资金投资的多元化 保险资产也呈现了多元化的趋势 这些突破着眼于内在价值和价值的公允性 能够充分体现保险公司的整体内含价值 也更准确地反映投资收益。因此从保险资金运用角度来看 新准则也有助于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价值 能使企业的资产价值更加接近真实的情况。 (五)对保单取得费用资本化观点的影响。准则要求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 与我国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致 否认了作为递延费用 逐期计入损益的资本化的观点。这种要求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的协调性 但是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

16、右的速度增长保单获得成本很高尤其寿险公司 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 费用越多 亏损就越大。这种情况一方面影响了快速发展的保险公司的形象另一方面对分期确认保费收入的寿险企业来说体现了确认与计量的谨慎性原则 却未能体现确认与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 不足 优点 新 未界定“再保险风险” 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 难以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 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准 所得税影响新业务价值 分出业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 则 保险公司利润不具同比性 短期内对金融统计有负面的影响 财务报告的规范化 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 严格了保费收入确认条件 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表1 新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 四新准则的

17、深入分析 (一)未界定“再保险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第二条规定: “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未界定“再保险风险” 而“再保险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定义中处于核心地位 是界定再保险合同的重要因素。“再保险风险”定义不明确 再保险合同的界定也难以统一。可见 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 新准则在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这可能纵容保险公司将没有转移“再保险风险”或转移“再保险风险”不够充足的合同“伪装”成再保险合同粉饰财务报表。 (二)难以防范有

18、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 finite risk insurance 是一种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 它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 并经原、再双方在合约中协商约定一种或几种风险的转移。即原保险人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 因此才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从我国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及监管要求来看 保险公司有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改善财务状况的动力: 一是应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近年来 中国保监会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的监管 在监管的压力下保险公司有可能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虚假提高偿付能力。二是扩大承保能力。我国保险法第99 条规定: “经营财产保险业

19、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 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不少保险公司资本金较低 在做大做强的压力下 可能会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来扩大承保能力。三是为实现上市目标而粉饰财务会计报表。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 公司要发行新股 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 为通过证券市场扩大资本规模 保险公司有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会计报表的动力。 (三)借鉴美国FASB 完善我国再保险会计准则在美国 有限风险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取决于两点: 第一 转移什么风险 第二 转移了多少风险 并设置了再保险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 分保给再保险人的部分 再保险人必须承担显著的保险风险 包括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 。对不包含

20、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合同 FASB113 规定不采用再保险会计 而是采用规定的存款会计进行处理 反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国已经开始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 并且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可能性较大。而我国保险会计中未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所以 设计相当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准则是非常迫切的。我国应在研究的基础上 借鉴国外的做法 尽快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严格界定再保险合同并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当然 “再保险风险”必须在原保险风险明确定义的基础上界定。因此 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应严格定义再保险合同 不妨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并承担源于原保险人一

21、定比例保险责任的协议”。只有再保险人承担了一定比例的再保险风险才能被界定为再保险合同 对转移“再保险风险”过小的合同可将其按存款或融资处理 或将保险部分与融资部分进行分拆分别按再保险合同和存款、融资处理。 五新准则保险公司的应对策略和政策建议 (一)完善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在新准则的切换过程中 要充分预期准则实施带来的财务报表的波动及结构的变化 做好面对披露信息引起的各种反应的准备 加强对再保险人的风险预警和管理 充分了解再保险人的信用等级、财务状况等信息 从监管下的被动管理转换成主动风险管理 真正发挥再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作用。 (二)保险精算与保险会计的协调运行。一方面

22、强化精算师报告制度在再保险业务中的监督管理作用 保证了再保险分出人的偿付能力水平再保险各项准备金依赖于保险精算的假设和提取方法 会计结算损益波动较大 引进再保险精算人才对于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 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下 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及其反映的经济内容有所不同 精算师要在财务报告的编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必须对现有会计准则有深刻认识充分考虑其假设和评估的基础和结果对报表的影响。 (三) 适应新准则的产品设计和经营观念的改变。我国再保险合同准则与国际会计处理存在的差异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再保险合同准则的发展趋势保险公司应尽早认识到财务再保险关于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的分拆 掌握财务再

23、保险利润背后的真实经营状况 逐步适应我国日益完善的再保险监管制度 促进再保险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 (四)根据我国国情逐步实行由于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制度、会计规定与保险业监管政策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 在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过程中 就需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因新旧会计准则的转换需要时间 新会计准则的总体实施方案要坚持“同时切换 分步到位”的原则。所谓“同时切换” 是指全行业统一从2007 年1 月1 日同时切换到新会计准则。所谓“分步到位” 就是将全部实施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先易后难。既可以一步到位 又可以分步完成。 (五)战略管理会计与风险管理技术有效结合保险业现已进入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资产与负债

24、的统筹管理已成为趋势。金融超市和全能金融产品的出现要求保险公司将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因此 保险公司的战略管理 要研究未来业务的风险管理技术 对现有风险管理的精算技术、利率模型、信用模型、资产负债模型等进行改进 以服务于公司的战略调整。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会计是对从立项、设计、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在新的形势下 必须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研究 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梁子君.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及监管J.上海保险200512. 2邵毅平任坐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阐释与应用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博斌.构建我国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思考.经济问题探索20065. 4李小项.财务再保险的兴起及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J.上海保险20071. 5郭金龙曹顺明.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64. 6马学国 程松.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解析.财会月刊会计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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