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亟需人民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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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法律论文资料下载目录构建和谐社会亟需人民调解法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农业产业化与标准农业产业化与农业品种构建和谐社会亟需人民调解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调解在民间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人民调解的范围、效力以及调解组织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为了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亟需人民调解法。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

2、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共分八个部分,分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加强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周礼云:“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柏拉图认为:“公正即和谐”;空想社会主义者则提出:“和谐制度”。足见建立和谐的理想国是古今中外千百年来的梦想。从中共十六大论述要建设“更加和谐”的小康社会,到十六届四中

3、全会完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再到此次六中全会对“和谐社会”议题进行专题研究,标志着中共中央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总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六个特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显而易见,现代和谐社会首先奉行的是一种法治氛围,而法治氛围的客观再现就是能够坚持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合法、有效地处理各种纷争,使社会始终保持一种平稳和有序。然而就解决各种纠纷的手段而言,归纳起来有两大类:诉讼和调解,调解有着诉讼不可替代的优势。二、人民调解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理应发挥“第一防线”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是在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

4、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这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依法设立的人们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遵循纠纷当事人自愿地原则,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协议解决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性活动。调解本质上仍属于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但由于中立第三方已经介入,则调解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并因调解组织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程度的公力性质。换言之,民间调解并不完全属于私的范畴,有些调解组织虽属民间性质,但也有一定的公力因素,如人民调解、社区调解。1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600多万件,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5、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在我国的法治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法律年鉴的资料统计,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调解、诉讼的比例为10:1,最高达到17:1。调解具有重构国家、社会、民间秩序、国家秩序关系,削减法治危机和增进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实现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化。当前,社会稳定的主要矛盾纠纷,还是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中涉及民事权益的部分(约占总量的75%以上),人民调解应当发挥“第一防线”的作用。三、当前人民调解被边缘化的原因分析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我国,且为全世界树立了成功的范例,但是在调解理论的研究方面却落后于法治发达的国家,纵观我国人民调

6、节制度走过的历史,经过过分强调和极力淡化调解,然后又转而重视调解的“否定之否定”的全过程,这种经历都是“一阵风式的运动化”,在理论上很少有全方位的反思和系统的研究,同时对调解的实践也缺乏理论的及时总结和指导。而西方国家对中国的调解极为重视,誉之为“东方一枝花”、“东方经验”,并且将这种经验加以总结和实践甚至取得了令人惊异的成果。在美国,向法院诉讼的案件中有90%95%都是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决或在审判前撤回的面对着“诉讼爆炸”的批评,1998年美国通过了替代纠纷解决法,鼓励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和社区调解中心。正如一些学者指出:这种“墙里开花墙外红”的教训可谓多矣!值得我们深思。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在纠纷

7、解决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很长时期以来,它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存在较多的制度性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影响了这一制度功能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建设不断加强,我国诉讼案件逐年递增,而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则呈现出急剧下降的态势,人民调解员每年处理的民间纠纷平均不到1件。据统计,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总数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总数,已由1980年初的17:1,降至约1.7:12;2003年曾大幅低于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2004年基本持平,改变目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必须摆脱人民调解虚化的状况。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和稀泥”是非不分,责任不明,

8、只是片面追求提早结案;二是人民调节员的法律地位、经费和知识和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严重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 制度若干规定第8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42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落实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落实人民调节员的补贴经费。但这些规定是对调解经费在形式上的保障,加快调解立法,努力实现调解工作法制化;三是有些调解人员没有严格遵循“自愿合法”。这种现象,不仅无助于尽快解决纠纷,而且严重损毁了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声誉,甚至有的认为调解是一种“人治”手段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人们会选择比

9、较有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即司法解决方式,人民调节也就自然而然被冷落、被边缘化了。四、未来人民调解立法的构想(一)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业务学习和培训,民间纠纷排查,免费和补贴,回访,业务登记,统计,档案,考评,表彰和奖励等各项规章制度)3,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来全国各地创造和总结出了各种各样的经验。比如“陵县经验”;上海市对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进行整合,成立社区矛盾调解中心等。这些都可加以推广。(二)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业务范围人民调解制度若干规定20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

10、民、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各种纠纷,这一规定比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范围有所增加,将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也纳入到人民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拓展工作领域,其范围应当包括:(1)一般民事纠纷。(2)行政损害赔偿引起的纠纷。(3)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比如殴打、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4。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自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行以后,“轻微刑事案件”不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但笔者赞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此类刑事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自诉,当事人对自诉案件拥有自由处分

11、的权利,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可以调解,这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三)民间纠纷中引入调解前置的程序一些特定类型的纠纷,可以考虑规定强制调解,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比如涉及特殊社会关系的纠纷,如相邻关系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尤其是家事(如婚姻、恋爱、抚养、抚育、分割、继承等)纠纷等;争议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的民事纠纷。挪威、菲律宾等国就有调解前置的规定。许多国家对劳动争议等纠纷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把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世纪末英国实行诉前议定书制度,规定就许多类型的纠纷而言当事人在诉前须进行一定的磋商程序,潜在的原告应向被告提

12、出请求函,此后3个月方得起诉,当事人违反规定不必要提起诉讼的,法院有权在诉讼费用、利息、诉讼时效等方面予以制裁。(四)强化人民调解法律效力从民诉法和人民调解委员组织条例都规定了:凡达成了协议以及协议后反悔可以起诉的规定,可见这种协议不具有法律执行力。这实际上是对这种协议法律效力的否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人们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通过明确公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强化了法律约束力,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违反国家法律、法律强行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从长远来说,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直接的法律效力。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一样属于民间机

13、构,世界各国皆承认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西方国家发展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也有一部分被赋予强制执行力,比如法院附设的ADR、私人法官的裁决等。日本1951年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五)人民调解立法势在必行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90年司法部发布民间纠纷处理办法,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人民调解立法基本上没有进展,但人民调解的实践早已突破了法律规定。直至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2年司法部公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4、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但这两项规定一项是规章、一项是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也只是行政法规。可见,人民调解仍然没有与其重要性相称的法律保障,所以制定人民调解法势在必行。众所周知人民调解工作做好了,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参考文献1顾骏等.社区调解与社会稳定:上海卢湾区五里桥街道研究报告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0.2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3徐昕.中国司法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5.4江伟,杨荣新主编.人民调解学概论M.法律出版社,1994.5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6-10-11.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

1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7强世功.法制与治理 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扎,2004.9苏力.送法下乡 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人民调解编辑部.肖扬部长高度赞扬人民调解T作J.人民调解,1998,(3).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李长健 , 张锋 ,胡婉峰(本文发表于林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一期)作者简介:李长健,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系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生,湖北省法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市经济法研究

16、会副会长,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和“三农”法律问题研究。张 锋,男,安徽涡阳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关键词:农业生产资料; 监管模式; 比较研究Comparative reaserch on supervision mode in r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under new rural constructionLi Chang-jian , Zhang Feng, Hu Wan-feng(Humanity and social science of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wuhan

17、 430070,China)Abtract: To build a harmonious developmental new rural construction, we must emphasize the supervision on r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We analyse government-dominanting supervision behavior with “weak correlation, irregular correlation” of proceeds, No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supervisio

18、n behavior with “strong correlation, positive correlation” of proceeds and market supervision behavior with “strong correlation, negative correlation” of proceeds. In the end, we combine the background of new rural construction, build up a multi-supervision mode, implement the supervision behavior w

19、ith proceeds “harmonious continuable positive correlation”.Key word: R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Supervising mode; Comparative reaserch新农村建设中,要想实现农村的和谐发展,真正做到以农民为本,以农业为基,以农村社会和谐为最终目标,必须加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力度,务必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护农民利益。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和渔机渔具,这些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资的质量、数量、价格、服务的高低直接影响农民

20、的利益;第二,建立生态绿色农业,保护农业弱质产业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农产品的质量,因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好坏影响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比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它的质量高低会大大影响动物的肉质的好坏;第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农业生产资料如一些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使用,会对自然生态产生影响,可能会影响到生物种类、质量、数量等,甚至会导致生物的变异,危害生物伦理和生物种的多样性;第四,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比如非典、禽流

21、感、苏丹红等都与食品有关。而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从农田带餐桌整个过程,很多食品安全问题是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不合格或不正确使用导致的。所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反思、重构以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有效监管。1 动态契约理论从传统社会契约论到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构建了“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元架构,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变化,两元架构下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于是社会对社会结构提出了新的需求,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也就应运而生。动态社会契约论包括两层内涵:一方面,人们将部分权力让渡给某个主权者即政府(国家)。由于社会情形的变迁,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第

22、三部门组织;政府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自由、正义、公平、秩序、效率,也将一些人们让渡的权力,让渡给第三部门组织。另一方面,第三部门社团既是其成员缔结契约的结果,又是人们与政府缔结契约的结果,因此在其社会与契约关系中,根据社会地位(角色)即身份不同,分别施加不同的影响,即保持人们交易过程中的“校正公平”。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以新自然法思想与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为底蕴,弥补了社会契约论的不足与契约自由的流弊,构建了从政府、个人的二元社会主体结构到政府、社会第三部门、个人三元社会主体结构,并且形成了三元互动结构下权利形态:第一,以人们手中掌握的不断缔约能力即宪法上规定的结社权,不断对政府(国家)施加压力,迫使

23、各国政府不断改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第二,使公共利益的单一代表制(政府)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多个代表制(政府、社团、个人),形成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有效竞争机制;第三,社会第三部门主体藉此取得合法权利,能够增强其成员收集信息的能力,强化其判断力。1社会动态理论的确立,从自然法、契约论的角度论证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政府主体监管、社会第三部门主体监管、市场主体监管进行合理的产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农业生产资料监管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它的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主体,也可以是社会第三部门主体和市场主体,使它们在三元互动格局进行有效的竞争,并形成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多元监管模式。2 监管模

24、式比较三元主体下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分析2.1 主导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成本收益的“弱相关、不规则相关”新农村建设中,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关系到农民利益的保护,关系到绿色生态农业的建设,关系到弱质农业的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以及食品安全源的控制。所以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这一(准)公共产品领域,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政府公权力是必须涉入的,运用政府公权力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方面具有天然的成本优势。因为政府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它的资产专有性程度高,提供替代产品供给的成本代价高昂,并且很难获得法律上的

25、权威性;若由私权利主体在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执法、司法方面供给,它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是巨大的,不能发挥政府供给的规模成本优势、政府公信力优势,也必将造成社会监管成本的增加。由于政府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可能出现政府监管失灵、低效问题,导致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社会成本增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产权难以界定清晰,而产权不清晰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政府官员在缺乏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下,很容易被农业生产资料利益集团“捕获”,可能出现权力异化、出租和寻租,出现政府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的“弱相关和不规则相关”的现象,导致政府监管行为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26、的单一供给模式,农民对监管制度没有可选择性,政府在没有相应竞争压力的情况下,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致使行政监管的效率低下,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需求,出现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不均衡。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在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不均衡的情况下,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并且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直接关系地方经济利益的得失,使得地方政府对新制度抵制、修正,阻碍新制度的实施,社会资源会产生巨大的浪费;第三,政府监管的成本巨大,导致政府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有效监管。因为农业生产资料的技术性、专业性很强,而受监管主体在技术上往往拥有信息优势,政府要想对受监管主体有效监管,必须在相关的技术、专业、行业投入巨大

27、的人力、财力、物力、精力,直接增加政府监管的组织成本。甚至,政府考虑到财政预算,监管的成本收益,不愿意提高监管能力;第四,政府监管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刚性, 导致行政监管行为的不易接受性,受监管主体可能会对监管行为不服,导致监管执行困难,增加行政的执行成本,也会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增加社会的诉讼成本;并且政府行为的单方性,信息不能在政府、受监管主体和农民消费者之间有效沟通,致使制度供给的非合意均衡,出现“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政府监管达不到“帕累托最优效果”。22.2 基础型监管模式:农民监管成本收益的“强相关、非正相关”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农民都可以成为农业生产资料

28、监管的主体,其中农民与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利益关系最大,所以主要分析农民监管模式。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的监管行为和监管收益是“强相关”,他们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动力最强,呼声最大,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对相关主体施加压力,通过公民的投票权、结社权推动国家、第三部门的监管,他们是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基础力量;农民代表的利益主体最广泛,利害关系最明确,他们可以通过购买指数对受监管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影响,使受监管主体认识到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利润;农民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实现对受监管主体的监督,加大受监管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使他们在巨大的经济成本压力下规范运作。虽然

29、农民监管行为和收益“强相关”,但不一定必然促成“正相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业生产资料供给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他们和农民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民获得农业生产资料信息的成本高昂,也不可能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收集所有相关的信息;另外农业生产资料信息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普通农民也不具有收集、分析、判断的能力,并且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的成本巨大;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隐患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发现,如果这也需要农民自我鉴别,不具有可操作性;农民提起农业生产资料诉讼,面对的是实力雄厚的企业,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举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农民在举证方面也很困难,增加了农民的诉讼成本;农业生产的战略地位,

30、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危害后果不堪设想,这些都论证了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社会成本巨大,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2.3 主体型监管模式:第三部门监管成本收益的“强相关、正相关”第三部门是指,以供给准公共产品为主要取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不具有强制性,实行自愿和自治式运作,独立于政府主体和私人主体之外的民间组织机构。3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准公共性,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以社会整体利益优化,主要供给准公共产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既没有私人主体的唯利性,不象政府那样具有超市场性;第二,非强制性,即完全用政府机器的强制力量来开展活动,也就是说,它主要是靠自愿和自治的方式来运作;

31、第三,民间性,即它在法律地位上是不能是政府的附属物,在人员任免上不能是政府编制,在业务活动上不能是政府命令或包办,即它必须同时既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又独立于私人部门之外,以保证它的管理规范、公平、公正,平衡协调政府和私人之间的关系,使它的管理更有可执行性,可接受性,促成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强相关”;第四,专业性,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专业性,而且受监管者总是具有信息优势,需要第三部门具有专业性,能在相关的专业、行业、领域提供专业的服务,平衡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并且第三部门是公益组织,它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公共利益,能更好的协调政府、受监管主体和公众的利益关系,促使第三部门的监

32、管行为与监管收益“正相关”。第三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时具有公正性、互动性、可接受性、专业性、参与性和开放性,降低具体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社会成本。第一,第三部门具有民间性和准公共性,可以通过参与机制,运用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的方式来影响国家立法,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成本。第三部门的参与,促成了政府、受监管主体、农民之间的互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使国家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增加了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性;第二,第三部门在提供技术、质量、性能和标准方面的专业、中立、公正,提高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权

33、威,增加受监管主体对监管行为的接受程度,使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规定利于执行,减少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执行成本;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完善,执行的可接受性,减少了监管方面的纠纷,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减轻国家司法资源的压力;第三,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第三部门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多元性和参与性,可以在政府、消费者、受监管主体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农业生产资料信息低成本的向公众公开,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断农业生产资料信息,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进行交易,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的契约成本,增加消费者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信心指数,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增加社会的经济收益;第四,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34、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成本。由于政府、第三部门、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势必出现有效的竞争格局,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增强了供给主体的创新动力;三元监管主体之间是合意均衡,信息合理高效流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加快制度变迁的周期,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制度变迁成本;3 监管模式整合政府主导下多元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构建3.1 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监管成本收益的“协调、可持续正相关”通过对以上三种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比较,可以构建出一种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它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个人资源的综合性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第三部门监管为主体、以农民监管

35、为基础,合理配置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权力,实现制度供给和需求的相对均衡,以降低社会监管成本,实现监管行为与收益“协调、可持续正相关”。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是对已有的监管资源的有机整合,而不是三者的简单组合,它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收益,我们对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第一,降低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是三元社会主体合理互动的结果,国家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第三部门和农民对立法的积极参与,农业生产资料信息在国家、社会、个人之间顺畅流动,增加了国家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性,实现监管收益的“协调正相关”;第二,降低社会的交

36、易成本。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在国家、第三部门、农民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低成本的向农民公开,农民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断相关信息,利益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进行交易,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的契约成本,增加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信心指数;第三,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成本。由于三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这样在数量上增加了公共产品的供给,即增加了社会的总收益,三元主体的竞争,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供给主体必将提高供给的质量;三元监管主体的合意均衡,信息合理高效流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促使监管

37、收益的“可持续正相关”。3.2 路径选择: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的具体构建3.2.1 加强政府在农业生产资料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监管新农村建设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也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第一,强化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严格的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的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市场,是确保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防护网的首要防线。我国法律应该明确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具备的生产、储存和检测条件,对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立项、技术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强化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二,整合我国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要法律法

38、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缺乏统一的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这些法律停留在行政管理层次,很多规定有交叉、重叠、矛盾、空白,并且不具有操作性,导致无“法”对农业生产资料供给者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第三,加大受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后果。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是有限理性的,具有经济人思维,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他们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时,拥有的信息成本优势,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违法收益,他们它会尽一切努力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不惜损人利己,公然违背法律和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必须加大它的违法责任后果,不能仅仅停留在罚款层次、行政处罚层次,而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刑

39、事处罚,能力处罚(禁止它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资格),对违法企业的商誉给予降级惩罚,使它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克制机会主义行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虽然欲望可能会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利益却阻止他们这样做”。43.2.2 健全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第三部门的组织体系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第三部门,为新农村建设、农村的和谐发展提供组织保障。第一,提高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求,并且法律地位不高,往往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第三部门将成为农业

40、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政府也要把具体的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权限回归第三部门,使他们拥有准公共权力,保障它们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5第二,建立体系完整的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是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必须建立完整的组织体系,即建立制定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检测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机构、农业生产资料信用评估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收集、分析、披露机构,各机构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第三,加强对第三部门监督和约束。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第三部门常常出现“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现象,可能被一些食品利益集团“捕获”或者沦为政府的

41、“附属机构”,丧失它应有的公正性、公益性和独立性,所以我们要建立对第三部门的监管约束机制来保障其利益协调功能的实现。我们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约束主要包括外部监督机制、第三部门的同行互律机制以及第三部门组织的内部自律机制。63.2.3 确保农民市场活动主体的权利,建立农民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新农村建设关键是调动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保障农民的市场活动主体地位,建立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第一,确保农民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等。无论是政府主体的监管,还是相关第三部门的监管,都必须保证农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这样才能客观上推动政府主体监管

42、和第三部门主体的监管的实施;另外,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也最有动力对政府和第三部门施加压力,比如,向政府部门反映、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促使他们履行监管义务,实现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依法监管。第二,建立农民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7农民消费者也是经济人,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尤其是对抗实力强大的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所以政府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农民的行为,提高农民监管的动力。政府尽量提供充分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价格、性能信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使农民有能力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减轻农民在农业生产资料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起诉时效,提高受监管主体对农民的

43、民事赔偿标准,使农民愿意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建立农民监管的利益保障机制。无论是法律上规定的农民消费者权利,还是建立相应的利益驱动机制,其目的都是最终实现农民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们要建立相应的利益保障机制,建立农业行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赔偿和国家救助等制度,使农民消费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制度的保障,实现农民消费者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持续性监管。参考文献:1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A.王全兴.经济法论丛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7-28.2杨龙,王骚.政府经济学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126-128.3王建芹.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

44、经济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5-146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译,商务印书馆,1982:145.5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协调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130.6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78-79.7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47.农业产业化与标准王瑜“三流企业做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级企业卖标准。” 这句话非常的流行,但是标准是什么东西,其实人们并不了解,而在农业领域人士谈标准似乎更是天方夜谈,不知所云,作为农业生产的绝

45、大多数人,农民与他们谈标准那是无意义的事情。那么请随我到超市看看,同样是水果,进口的“洋水果”有整齐漂亮的外观和轻巧坚固的包装,而国产的水果一堆堆污头垢面、大小不整堆放着,两种扮相的果品在消费者面前必然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身价。也许消费者抱怨,其实进口的水果味道并不如国产的,为什么价格卖那么贵?那是因为别人在生产、加工乃至包装的每个环节通通采用了一套叫做“标准化”的管理技术!美国、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在现代化农业建设中,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标准化工作,从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到产中的每个技术服务环节,再到产后的农产品分级、加工包装、储运,都制定有系列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规范操作。日本的农产品生产从播种

46、到收获、加工整理、包装上市都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如农民种西瓜,用什么品种、何时下种、何时施肥、施多少肥、何时采摘,都有严格的规定。如对出售的黄瓜,它的长短、粗细及弯曲程度都必须符合标准,否则宁可扔掉。加入WTO,我们的农户无法过着自给自足虽然不富裕但是很安逸的日子,我们的农业封闭的小农生产经济将被国外的农产品打破,我们原来粗放的种植方式,农产品流通基本上处于自由贩卖,看货论价的无序状态,没有任何包装或者是非常简化“网袋”包装将无法抵御国外农产品的竞争。在农产品方面,我们没有工业领域的低价优势,相反我们农产品的生产成本高于国外,我们将如何面对国外农产品的竞争?唯一的出路是实现标准化,农业标准化既是

47、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绿卡”,也是在国内市场迅速构筑我们的“防御工事”。其实我国农业品标准化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制定有关的基本标准、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外贸商检还有自己的一套果品标准。但这些标准无论在标准数量和宽严尺度上存有浓厚的内外贸二种体制的计划经济色彩,而且与国外先进标准存在很大的差距,标准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成了形同虚设的空文。我国的农业有自己的特色,生产单位极度的分散,土地被以分为单位平均划分到每个农村家庭,也使生产单位变得极端的小。在流通环节也是散兵游勇,或者由农户自发组织的临时团体进行销售,有的特色农产品有相对较大的龙头企业在进行加工。国家已制定的标准几乎是不

48、可能贯彻到各家各户,即使可以贯彻也无法进行监管,农户更没有能力去制定任何的标准。我们无法改变我国农业方面标准的现状,没有力量去推动相关部门去修订农业方面的标准,我们不能去消极等待,面对国外农产品的竞争,不能束手就擒,否则在国外农产品的凌厉攻势下,我们的农产品毫无市场,那么我们的农民就只有上街乞讨的份,在现有的状况下,我们必须抓紧时间采取措施,要进行自救,寻找解决的方法。天无绝人之路,办法总是有的。我们可以在政府推导的农业产业化框架下来推行,当地成立农产品协会,将农户、销售人员和龙头企业集中到协会里,当然协会还是没有能力来制定任何的标准,并保证标准的很好的执行,但是协会可以集中当地的力量聘请专门

49、的中介机构来制定标准,并让中介机构进行管理。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标准很难,还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作为农产品没有必要囿于这些条框的规定,因为我们制定标准的目的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确实提高自己的收入,而不是为了政府的政绩,所以形式是无关紧要的,不等不靠,我们自己亲自来参与制定。制定标准我们一定要实际,从最基础开始,从最简单的开始,从最好执行的开始。我们不是做秀美文章,不用担心“专家们”嘲笑,我们可以做得非常的粗糙,但是我们的标准非常的实际,完全可以执行,我们可以一点一点来改进,可以每年都修订,每一个修订都是一个提高。我们知道农产品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制定完善的标准,但是我们现

50、在无法一一去制定,并且让最普通的农户也马上按照标准来执行。那么我们制定标准就先易后难,先从产业链索的末端开始,比如先制定销售的标准,统一进行分级,采取统一的包装,这样销售商获得了实惠就有积极性去执行标准,销售商第二年就可以拿着标准来要求农户,这样从末端倒逼前端,由执行者自己去推动,因为有获得利益者的现身说教,以及主动强制推行,那么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我们比较容易来完善标准体系。只要我们有标准的意识,我们就会不断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标准水平,不断完善各项标准,并且严格执行标准,以不标准带动农产品的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销售价格,那么我们的农业将与世界农产品进行竞争,我们的农户也将提高收入。作

51、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农业产业化与农业品种如果有一天,中国的农民被突然告知,种植了几十年的水稻种子,侵犯了某个外国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侵犯专利权,农民之间不能自行交换种子,也不能储存来年用的种子,甚至来年播种的每一粒种子,都要向该公司付专利费。这对我们的农民乡亲们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命运?如果这种水稻在全中国农村大范围地种植,这家拥有专利权的公司又突然提价,甚至不允许使用该专利,那么对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会受到怎么样的影响?人们不太相信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但类似的事例实际上已经发生过许许多多,只是我们没有体会到,或者习以为常。中国是猕猴桃的原产地和起源中心,新西兰人到中

52、国旅游时将种子带回国,现在以“基维果”为商品名,畅销世界各地。为了维持和改良猕猴桃的品质,目前,新西兰人仍在中国源源不断地收集猕猴桃野生资源。著名的北京鸭在英国被杂交后,繁育出“樱桃谷”鸭,重新回到中国,占领了市场。闻名世界的北京烤鸭,现在用的却基本上是“樱桃谷”鸭。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资源的90%,野生大豆的许多特别性状对于改良大豆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成为育种与生物工程公司争夺专利权的目标。 近几十年来,美国已收集了中国北方大部分地区的大豆资源,包括野生大豆资源。这些物种资源的流失,最终使中国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我们还有很多优良品种资源被外国

53、拿走,经育种和生物技术加工,变为新的品种,我们再高价引回国内。20世纪80年代以来,境外商人频频到我国山区,尤其是西南山区收购珍稀植物和名贵花卉的原植物。观赏植物物种资源流失一直是一个严重问题,有些外国公司或外国专家专门在中国各地搜集珍贵花卉植物物种资源,采用的是走私或者偷窃的方式。这些在我国已经枯竭了的珍贵稀有植物和名贵花卉资源,在国外却得到开发,用于贸易,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物种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维持国家食物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科技创新增强国力的必需,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去认识,中国的物种资源流失问题迫在眉睫。申请生命专利的行为被称为“新世纪的圈地运动”,圈地者称

54、为“生命海盗”。他们与以前的海盗大为不同:他们的武器不是刀剑枪械,而是尖端的科学知识、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他们不再需要在汹涌的海洋上找寻猎物,只需要安坐在舒服的实验室,以精良的仪器作盗窃的勾当,他们所盗窃的是物种资源。如果不能成功对抗“生命海盗”,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将是最大的输家,他们不能再像以往一样,自行储藏种子备来年之用,而必须每年向拥有专利的公司购买新种子。“被专利化的种子比普通种子贵一至二成,对我国农民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好的品种可以提高农业的产量和品种,但是专利费却会将好品种带来的收益化为乌有,要么不种,要么交纳高额的专利费,这将严重制约我们农业的发展。知道了这些,有志之士无不感到脊梁

55、发凉。作为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你是否还会对国外派出的相关研究人员热情大方,主动将当地特有的品种赠送?当国外公司以资助的名义进行“生物勘探”工作时,你是否会协助搜集有价值的物种,让他们把抽取的样本连同当地的传统知识带回实验室,分隔出活跃成分或基因序列,并将这“发明”归入其专利。作为当地的龙头企业应该担当起保护我们物种的责任,那么你为什么不自己搜集当地的物种,进行研究,申请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再将有专利的新品种卖给外国,那么收取专利费用的是你龙头企业。这其实并不难,自己没有研究机构没有关系,你可以委托国内的科研机构和大学来做,花少量的费用,就可以取得专利,得到新品种,为什么还不去做呢?作者:王

56、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协会高级会员农业产业化与专利王瑜在农村,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乡干部和村干部们一心想着提高农民的收入,他们带着技术人员指导农民改良种植方式,要求农民种植新品种,这种良好的心愿往往得不到农民的认同,甚至产生强烈的抵触。但是当某个农户大胆的尝试确实带来增收时,其他农户将一窝蜂跟进,当大家为农业收益大大提高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挨家挨户来收取专利费。就象我国的DVD产业一样,等你做大了,收专利费的一个个接踵而来,国内的企业辛辛苦苦却只是为国外的专利人打工,做一台DVD专利费要交20个美金专利费,自己却只能挣1个美金。我们农户们虽然多收了三五斗,却还不足支付专利费用。这并不是骇人听闻

57、,这种情况不仅仅在工业领域出现,对农产品收取专利费,榨取农民的血汗的情形离我们不会太远。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曾经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已经让我们受到了教训。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我们自己的科学家也可以收取农业的专利费。对于知识产权工业界的企业家们都很陌生,对于淳朴的农民更是丈二和尚莫不到头脑,“我们祖祖辈辈都是这样的,有好的经验(技术)都会互相传授,有了好的品种都会互相赠送,再说现在还是乡干部派人教的技术,县里统一要求种

58、植的新品种,现在怎么还要收什么专利费呢?”按我们的农民兄弟他们的思维,一定会联想到阿Q摸尼姑的头,“和尚摸得,我就摸不得么?”当然是摸不得的,不让别人摸自己的头是尼姑的权利(当然也是所有人的权利),但是却可以许可别人摸,许可可以收费,也可以不收费,可以只让和尚摸,而其他人不能摸,这都是尼姑的权利。专利也是一样,有了专利权,就不能随便用,尽管其他人可能免费在使用,但是你用却要交钱,所以不能象阿Q那么想,别人可以用,那么我也可以用。对于这个问题要让农民兄弟明白,只能打消这个念头,但是作为农村的干部们必须要清楚,否则盲目地推广新技术,盲目引种新品种,可能造成广大农民集体交纳专利费,农民整体利益受损,

59、这个责任是担当不起的。现在提倡农业产业化,主张由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那么作为龙头企业就更应当明白农业也存在专利,也会突然有人上门来收取专利费。那么如何避免专利侵权问题呢?其实比较简单,就是在推广新技术和引进新品种时,先了解一下该技术或新品种是否申请了专利,如果有专利就应该谨慎,尽量取得许可,否则这些专利就像是埋在脚下的地雷,随时会炸响。我们在工业领域触发了太多的专利地雷,在专利的地雷区我们处处受到限制。我们为什么不自己去开发专利技术?我们的农户没有能力去开发,作为县乡地方政府也可能没有能力去开发,但是龙头企业却有这样的能力,其实开发专利并不难,我们并不缺乏开发的能力。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委托专门的科研院所和大学来开发,因为是委托开发的,可以约定成果的专利权归龙头企业所有,这样只需要很少的开发费用,就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除自己使用外,还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收取许可费,这不是件挺美的事情吗?至于农业在那些方面可以申请专利,这个问题比较专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会有好的建议。可见,只要观念改变一点点,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被打击的专利侵权人变为专利拥有人,我们龙头企业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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