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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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辩护意见书【篇一: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辩 护 词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 xx 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韩东作为被告人杨 xx (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以下处罚。

2、2、被告人杨 xx 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盗窃的数额为 5804.65 元,数额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非常严重。盗窃罪在性质上说属于典型的数额犯,本案中,被告人所盗窃财物的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及基准刑应该是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低刑罚,从轻处罚;这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十分单纯,是因为欠钱,情急之下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本身并不是以盗窃为生,是一时的贪念加之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才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

3、性不是很深,与以盗窃为生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完全不同,这一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处罚。4、被告人杨 xx 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被告人在归案前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一时冲动,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5、被告人杨 xx 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并主动交纳罚金,其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做了

4、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说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另外,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庭审前,也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进行了积极、完整的赔偿,为表明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态度,被告人特意委托律师,与另一被告人赵侠在最大的限度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受害人提出的一切赔偿要求都予以了认可并积极的履行。同时,被告人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主动,积极的缴纳罚金。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

5、性都不大。另外,被告人只是因为一时糊涂犯下了错误。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请求合议庭对其给予缓刑的刑事处罚。辩护人:韩东20xx 年 5 月 9 日【篇二:盗窃罪律师核心经典辩护意见】盗窃罪律师核心经典辩护意见盗窃罪综合辩护意见系统分析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讲解【盗窃取保候审与缓刑辩护】盗窃案属于纯侵犯财产性案件,因此盗窃的数额和次数已经成为量刑的关键,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凭借着丰富的处理盗窃案的经验与智慧,以及对鉴定环节的程序和实体的综合辩护策略,为多数当事人

6、争取到优秀的诉讼结果。盗窃取保案例一、本案系一起团伙盗窃案件,总涉案盗窃数额为8 万多元。期间,一名嫌疑人协助主犯实施盗窃19497.88元,后在羁押30 天时被成功取保候审。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玄公经保字【 2012 】犯罪嫌疑人 a,性别,女,年龄30 ,住址:江苏。我局正在侦查 a 等人涉嫌盗窃案,因犯罪嫌疑人拘留到期,需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2 年 9 月 24 日起。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 /交纳保证金零元。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7、、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2012 年9月23日盗窃取保案例二、【最新】盗窃案成功辩护取保候审 -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 本案为一起盗窃案,涉案标的初步调查为 12000 元,涉案人数为 2 人,系共同犯罪。当事人家属咨询委托律师,望提供律师辩护服务,尽力为当事人争取获取自由,宽大处理的从轻、减轻机会。本案通过律师综合分析以及提供专业律师意见。成功于 2013 年 2 月 8

8、日被成功取保候审,同日被看守所释放。附取保候审决定书: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沿公(长)取保字2013犯罪嫌疑人 a,性别男,出生日期 1985 年,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开发区,单位:江苏某公司。我局正在侦查 a 等人盗窃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限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3 年 2 月 9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b 的监督。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2013 年2月8日盗窃缓刑案例一、盗窃数额巨大、羁押8 个月后成功判处缓刑【江宁刑案判例】知名南

9、京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于2012 年 6 月接案一起盗窃数额巨大的刑事案件,后经过律师辩护成功判缓。本案为团伙盗窃、多次盗窃,经过侦查机关刑事拘留30 天后,检察机关认定盗窃数额巨大有逮捕必要,依法将其中相关被告人批准逮捕。本案盗窃总数额为 28000 多元,而庄荣华律师通过认真与司法机关沟通,仔细分析证据材料,最终检察院认定庄荣华律师辩护的秦某参与了其中的一笔,但总数额仍然过万,仍旧数额数额巨大。为使得秦某有缓刑的机会,必定要通过其在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所用来争取被认定为从犯,数次律师意见努力之后,最终本案6 名被告人中,仅有庄荣华律师代理的秦某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从犯,争取到法定的从轻、减轻的机会

10、,为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又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在审查起诉阶段,庄荣华律师联系上被害单位的相关领导,表示希望能够通过支付一定的补偿来求得谅解,在数次联系沟通之下,庄律师带着秦某的亲属至被害单位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并成功获取了谅解书,其内容包含:接受我方的道歉和补偿,全面谅解我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诚恳建议司法机关对秦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至此,通过最终的判决书得知,本案也仅有庄律师代理的秦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这正是一名优秀刑事律师为当事人努力办案的体现,对于某些被窃数次的单位即使你愿意支付赔偿,也许单位负责人都不愿意接受,更愿意司法机关从重处罚,因此可以看出庄荣华律师代理辩护的努力成果。至

11、此通过法庭开庭审理之后,于年前依法作出了判决结果,本案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中,仅有庄荣华律师代理的秦某被判处缓刑,在年三十晚上的前两天顺利回家陪家人过年。依照南京市的司法实践,盗窃数额过万元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以上。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庄荣华律师再次将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成功争取到缓刑结果,若您有盗窃或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聘请优秀刑事律师,可致电联系庄律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 )江宁刑二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查院。被告人陈某,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

12、012 年 6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 月 13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时某,男,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 2012 年 6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3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男,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 2012 年 6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3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秦某,男,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

13、嫌犯盗窃罪于 2012 年 6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3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 年6月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 月 6 日取保候审。被告人沙某,女,19xx年 xx 月 xx 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 年6月 6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2 】104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

14、某、李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沙某及辩护人庄荣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 年 5 月至 6 月间,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等人先后多次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等地,盗窃液晶显示器、电脑主机和钢模具等物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828 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时某参与作案 3 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8828 元;被告人谢某、

15、秦某参与作案 1 起,窃得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0563 元。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收购被告人陈某等人盗窃的钢模具,价值人民币10563 元。另被告人陈某、时某伙同他人在盗窃价值人民币14623元的钢模具过程中因被发现而未得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 年 6 月 6 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器和钢模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

16、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时某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陈某、时某

17、、谢某、秦某、李某、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庄荣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秦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秦某亲属积极补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建议对被告秦某使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具体案情省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 年 6 月 6 日,被告人李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被盗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六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

18、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手段、各人在盗窃中的作用、窃得的物品数量、销赃及被告人沙某收赃的情况。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告人照片指认盗窃的地点、物品、销赃地点及同案犯。2、证人的证言证实,其伙同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三次盗窃液晶显示器、电脑主机和钢模具及销赃的情况。辨认笔录证实,照片指认盗窃的地点、销赃地点及同案犯。3、证人的证言证实,2012 年 5 月中下旬,网吧两次被盗的液晶显示器、电脑主机数量。4、证人陈某、宋某的证言证实,江苏xx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两次被盗的时间、被盗钢模具的数量。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 6 月4 日,有三个小青年喊其开马自达拖铁。

19、后其开车到飞鹰路,三个小青年下车,让其等一会儿。过了半小时左右有人喊其到厂门口,过了几分钟,厂里有人喊抓贼,三个小青年让其开车跑,后背派出所抓到。辨认笔录证实,朱某照片指认陈某、时某就是喊其拖铁的小青年及停车地点。6、证人张某、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购买陈某、时某3 台电脑主机和 4 台显示器,张某购买陈某、时某1 台电脑主机和1 台显示器。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照片指认陈某、时某。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沙某收购陈某等人钢模具的情况。辨认笔录证实,刘某照片指认陈某、时某、谢某、秦某。8、价格鉴定证书证实,被盗液晶显示器、电脑主机和钢模具的价值。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另

20、2012 年 6 月 4 日夜盗现场,在该公司西侧铁栅栏围墙内外及铁栅栏后门内外发现散落的不锈钢材质模具 15 块,民警将上述钢模具予以提取。10 、书证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因被害单位报警而案发,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沙某被抓获及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的情况。11 、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沙某、张某、张某处扣押了被盗的刚模具、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器,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单位。12 、书证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六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被告人谢某有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21、,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说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时某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沙某犯掩饰、隐瞒

22、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亲属积极补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现其再次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大,不应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 1 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提出的第 2 点辩护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盗窃过程中翻爬院墙搬运赃物,事后参与分赃,应当认为其起主要作用,而不是起次要、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但可以认定为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

23、人秦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陈某、时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沙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或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故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秦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

24、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2 年 6 月 6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5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2 年 6 月 6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5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

25、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2 年 6 月 6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5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沙某犯掩

26、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 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雍青盗窃缓刑案例二、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盗窃案辩护技巧【白下刑案】盗窃数额巨大-成功辩护判三缓四真实案情:本案系一起标准的盗窃案,被告人系成年人,盗窃数额为16266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数额巨大标准,应当判处3 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

27、择委托江苏格非元,【篇三:盗窃罪律师意见书】a 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律师意见书深圳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 a 某亲属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贵院承办的关于 a 某盗窃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a 某,认真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侦查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一、鉴定的结果不合理:74001.且应当以折旧程度做为鉴定的基准。首先,因为第三第一条第一”本案中,因此,该条电缆线的金额不应实际上本案的犯罪数量应该以两根电缆线计算。对于剪断该电缆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 电缆线的鉴定价值过高,电缆线的市场价格只具有参考意义

28、。经会见得知,赃物电缆线鉴定价值为2400 元(此价格为电缆线的市场价格)一条,总共3 条,总额为 7400 元。实际上犯罪嫌疑人盗窃的电缆为使用了多年的陈旧电缆,不应该以全新电缆的价钱来计算赃物的实际价值,应按其新旧程度扣除折旧损益!鉴定结论以全新电缆的市场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不免有失公允。据此,本案实际财物损失数额不能以全新价2400 元一条来计算,而应当以该电缆线的折旧程度作为鉴定的基准。案发后,进行赔偿。改过自新的机会。据了解,属于犯罪未遂。并且积极配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困,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且家里还有一个在上学的妹妹。犯罪嫌疑人自幼外出打工,主动帮助家里分担经济压力。除在单位盗窃以外, a 某无任何其他犯罪行为,且为人胆小、忠厚老实。在本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七尺男儿已泪如雨下、后悔莫及,并表示以后绝对不会再犯。据其亲朋及邻居等反映, a 某平时表现良好,不但心地善良、孝敬父母、乐于助人,而且遵守法律法规,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a 某系初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单纯只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具有极大的挽救和教育的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犯罪处理!此致深圳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律师:二 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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