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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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销假管理办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公司系统的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严肃 工作纪律,维护正常办公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员工出勤情况是员工工作态度、遵规守纪的重要体 现。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考勤与假期管理制 度,按照所在机构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按照规定的程序 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脱岗或离岗。第三条 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在确保完 成工作任务的同时,科学安排休息休假,充分体现对员工的 人文关怀,促使员工合理保持工

2、作与生活的平衡,拥有健康 的体魄和旺盛的精力。(二)依法合规。要依法对员工考勤与假期进行管理,合理 保障法律赋予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相关规定必须符合劳 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 等方面的法定要求。(三)公平合理。在考勤与假期管理过程中,要一视同仁, 公平对待每位员工,要将出勤情况与绩效考核、劳动报酬等 有机结合,相关待遇安排要合理体现员工的劳动与贡献。(四)层层负责。根据人员管理关系,上级主管负责对下属员工考勤与假期的具体管理。 各级管理者要严格遵循公司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五)统一规范。各级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员工考勤与假期

3、实施管理, 不得擅自另行制定与本办法相 冲突或抵触的规定。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可以 参照执行,但须报总公司备案核准。第四条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考勤假期制度的组织落实、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各 级分支机构员工。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六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实行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具体工作时间可按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员 工每天工作不超过 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每周 至少休息一天。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4、同意的,可实行(或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对高管人员、销售外勤人员和非生产 性值班人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工作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具体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的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员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 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 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 完成。第七条 在春节等法定休假日(具体按国家全国年 节及纪念日

5、放假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期间,公司应依法 安排劳动者休假。第八条 为加强出勤管理,公司应实行考勤制度,可采取手 工考勤、电子考勤等方式,对员工到岗、离岗情况进行考查 与记录。各级分支机构应逐步推行电子考勤,并通过员工自 助门户对员工考勤与假期实施电子化管理。第九条 每个工作日员工到岗与离岗时,应按规定进行签到、签离。因公务外出或出差等原因不能签到、签离的员工, 事前应征得上级主管的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因个人原因不能签到、签离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第十条 员工未能按时签到、签离,且未办理请假手续并经 批准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一)到岗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在 30分钟(含)以内的,按迟到处理;

6、(二)离岗早于规定下班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按早退处理;(三)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以及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岗的,均按旷工处理。旷工按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旷工 8小时按1天计算。 公司组 织各类学习、培训和会议,员工无正当理由晚到、提前离开 或者不参加的,工作时间内未经同意擅自外出的,比照上述 有关规定,分别按迟到、早退和旷工处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兼职考勤员制度。各部门须指定专人 做兼职考勤员,具体负责协助、指导本部门员工按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对本部门员工请假进行初步审核等。采用手工考 勤的,还应负责建立和维护本部门员工考勤管理台账并按日 记录每位员工出勤情

7、况。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公 司在工作日下班后、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 视为加班。加班按小时计算。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公司安排员工的加班时间每日不应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具体按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计算)的 部分,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视为加班,加班 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第十三条 公司提倡员工高效率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 作任务,不鼓励员工加班。各级管理者应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严格履行加班审批程序,从

8、严控制加班费用,不得擅自安排 员工加班,更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公司因发生重大突发性事 件所临时布置的紧急任务, 确实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 而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应事前与员工、工会进行协商,并 逐级报所在机构分管领导审批。需支付加班费的(包括安排 员工在公休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或在工作日下班后、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还需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 总裁室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未经公司批准个人自行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不视为加班。第三章假期管理第十四条 除国家法定休假日和公休日外,员工还可请休带 薪年休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丧假、孕产假、计 划生育假、探亲假、公假等假期。第十五条带

9、薪年休假(一)员工连续工作 1年以上可享受年休假。(二)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新进公司且符合上述请休年休假条件的,按其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其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所在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系统内交流或调动的员工,按上述办法折算时,其在系统

10、内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可视同在现工作单位工 作,但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当年度已休及未休年休假情况证 明,并相应扣减其当年已经请休的年休假天数。(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 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四)公司应实行年休假计划备案制度。每年年初,公司应根据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并结合员工个 人意愿,明确其年休假计划。员工原则上应按照既定的休假 计划进行休假。(五)符合休年休假条

11、件的员工原则上应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所在部门应在征得员工同意后,于每年年初确定休假计划时,提出不休年休 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人力资 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汇总后提交总裁室或(总)经 理室审批。年内计划休假但因工作原因又不能休假的,必须 在当年11月底前,按上述流程办理审批程序。各级管理者 不得擅自安排员工不休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需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不休年休假的书面声明,报人力 资源部门备案。未经批准,员工自己不休年休假的,视为自 己主动放弃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离职人员应在向公司提出辞 职前,先休完当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公司拟与

12、其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与其终结劳动关系前安排其先休完 当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第十六条病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 持医疗单位有 效证明,可以请病假。病假按月累计计算,不足 4小时的按 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1天计算。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享受不超过 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即工伤假)。 伤情一8 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七条事假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员工应优先请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而计划不休或实际未休年休假的,原则上 不能请事假。公司

13、可根据工作安排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 准。事假按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请事假 8小时按1天计算。年内事假累计不能超过 30天,超过30天 的不予审批。第十八条婚假员工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凭结婚证可休1-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可按当地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奖励假。第十九条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身故的,公司可酌情给予 1-3天的丧假。第二十条孕产假(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可以休 90天产假(其中可于产 前休假15天)。难产的,可再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员工晚育、自愿生育一个 子女的,可按当地关于计划生育的

14、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奖励假。(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机构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三)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部分可按病假处理。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假已婚员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休计划生育假,具体期限按 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 建议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探亲假(一)员工与父母双方(包括自幼扶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均不在同一省内居住, 或者与配偶不在同一省内居住,且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

15、半个白天,原则上两地相距在 800公里及以上),在中国人寿系统连续工作 满1年后,可请休探望父母或配偶(需提供对方单位开具的 夫妻两地分居证明)的探亲假。(二)探望配偶的,每年可给予一方30天探亲假;探望父母的,未婚员工每年可享受20天探亲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且只领取一次探亲路费的,可两年给予一次 45天假期),已婚员工自登记结婚的 次年起每4年可享受20天探亲假期。(三)符合上述探亲条件的,配偶与员工父亲或母亲在同一 省内居住的,每年只能享受 30天的探亲假。(四)员工年内达到探亲条件的,其当年可享受的探亲假天数,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具体折算方法为:(自达

16、到探亲条件之日起当年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员工本人全年可享受的探亲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探亲假。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员工,当年登记结婚后又符 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其当年可享受的探亲假天数,按以下方 法进行折算:(至员工结婚之日当年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员工本人全年可享受的探望父母的假期天数+ (自员工结婚之日起当年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X员工本人全年可享 受的探望配偶的假期天数。(五)员工应优先请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而计划不休或实际未休年休假的,不能请探亲假。(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条件,以不妨碍日常工作 的正常进行、不因此增加人员编制为前提,从严审批、合理 安

17、排员工探亲假。第二十三条路程假员工休婚假因配偶在异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休丧假因身故的直系亲属在外地而需到外地奔丧,以及休探亲假等,公 司可根据路程远近和工作安排,给予1-2天的路程假。第二十四条公假属于下列情况及其他类似情况的,公司可根据工作安排与员工需要,酌情给予公假。(1)义务献血的;(2)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3)女员工进行产前检查的(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4)女员工怀孕满 7个月,每天可给假 1小时;女员工有 不满1周岁婴儿需要哺乳的(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 育者),每天可给假1小时,多胎生产的,每增加一个婴儿 可增加1小时。第二十五条 法定节假日、公休

18、日和经公司批准后员工依法 享受的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以及因工伤停 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除年休假外,其它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第二十六条 年休假、探亲假等假期应于当年 12月底前休完,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休完, 丧假应在直系亲属身故 之日起五日内休完,未休完的上述假期过期不予补假。第二十七条相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不能分段安排。 对年休假、探亲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安排的,经批 准员工可以分次休完,但最多分别不能超过3次(系统内交流、借调及外派人员可以分 4次休完),相应享受路程假的 则只能享受1次。第二十八条员工需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履行相关的请假、

19、销 假手续。(一)员工应在请假前提交书面申请或在公司自主门户中提 交申请。需提供有关证明的,应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 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委托他人或电话告假,并 于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足相关手续。事前不请假,事后补交 请假单的不予认可。(二)根据假期批权限,员工请假需逐级报上级主管审批。假期审批权限按照人员管理关系确定。员工请假需经直接主管审核同意后,报间接主管审批。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请假需报上级公司负责人审批,其他副职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总部员工请休假由直接主管和部门考勤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审批。直接主管在审批下属请休假时,应提前在线下向上级主管请示沟通并

20、征得同意 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上级主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权限对员工假期进行审批,要对员工请假条件、假期天数以及 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从严把关。(三)员工将经领导批准的请假申请交所在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后方可开始休假。考勤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应对员工请假手续的完备性、合规性等进行审验。(四)采取手工考勤的,假期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员 工应于休假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按照假期审批权限向上级 主管进行销假。第二十九条各级管理者对员工请假进行审批时,应以工作正常进行、任务按期完成和不增加人员编制为前提,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实际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时间。直接主管与下属员工要错开休

21、假时间,确保相关工作有人负责,关键岗位有人值守。第三十条员工应服从组织安排,离岗前应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假期期满后要及时到岗上班。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与公司保持有效联络, 以便因工作原因确需返岗处理公务时 能及时到岗。第四章相关待遇与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员工每迟到或早退1次,按本人月工资标准(指 员工近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 不满12个月的则按其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下同)的 0.5%扣发当月工资。第三十二条 员工每旷工1小时,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1%扣 发当月工资。当月旷工累计超过1天的,扣发当月的交通(如 有)等工作性补助。 员工连续旷工达七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达十

22、五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将依 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员工请事假,每小时按月工资标准的 0.5%扣发 当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 5天的,同时扣发当月的交通(如有)等工作性补助。第三十四条 员工请病假,每天按月工资标准的 2%扣发当月 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同时扣发当月的交通 (如 有)等工作性补助。员工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资按月工资标准的 5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 可按60%计发);病假超过7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资 按月工资的标准的4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按50% 计发)。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

23、,则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第三十五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在 工伤假期内,其薪酬福利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并由公司按 月支付。假期期满,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经公司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公假等休假期间,公司视同其正常劳动 并相应支付工资。第三十七条 女员工生育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期间,只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和除交通(如有)等工作性补助外的 其它福利。生育津贴可由公司先予垫付,且低于本人工资标 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女员工

24、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规定,另外再请休产假的,休假期间的待遇按当 地政府规定执行,当地政府未规定的,只享受基本工资和除 交通(如有)等工作性补助外的其它福利。非婚生育和违反 国家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产假期间停发各项工资福利。第三十八条员工休探亲假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 的往返交通费用,以及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用超 出本人月薪酬标准 30%的部分,可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探亲 证明,凭票在标准内报销(具体标准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 亲路费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交流、借调及外派人员外,分次休探亲假的,只能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用。第三十九条 公司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公休

25、日加班 的,应优先给予加班人员同等时间的补休。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补休的,或者安排员工在工作日下班后、法定节假日工 作(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请公司总裁室或(总)经理室批准的,公司要 根据加班人员实际加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四十条 因工作需要,在经公司总裁室或(总)经理室审批后,安排员工不休年休假的, 对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每年年底公司要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含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公司要根据 本人应休未休假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200%额外给予补偿)。员工日工资收入按员工本人月工资(指公

26、司支付员工 不休年休假报酬前 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员工在公司工作不满 12个月的则按其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 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第四十一条 绩效考核周期内因个人原因(如休病、产假等) 在岗时间不满考核周期 1/2的,绩效考核结果不能为良好及 以上等级。非正常出勤率(非正常出勤天数或次数/绩效考核 周期内工作日总数,非正常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病 假、事假等)超过20%的,绩效考核结果不能为良好及以上; 超过10%的,绩效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不定期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抽 查。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如实反映员工出勤情况、 擅自批准员工假期或延长员工休假期限以及安排员工加班 或不休年休假的部门和个人,不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员工,公司应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给予通报批评的同时,按照本 办法规定相关待遇的两倍分别扣减当事人与相关责任人的 工资。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工资关系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在实际工 作单位进行考勤。请休年休假及其他假期、因工作需要加班 等,在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时需同时征得工资关系 所在单位的同意。第四十四条 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在报总 公司备案后可参照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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