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笔记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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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笔记于飞作者:日期:绪论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一、民法与民法学(一) 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2、财产关系(1) 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2) 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3) 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3、人身关系(1) 人格关系(2)身份关系(3) 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三) 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3、普通民法与特别

2、民法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二、民法的历史沿革(一) 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1、罗马民法(1) 十二铜表法(2) 民法大全(3) 罗马法复兴2、近代民法(1 )近代民法的法典化(2) 近代民法模式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C、私法自治一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3、现代民法(1 )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3) 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二) 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2、清未修律:3、民国民法: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民法的体系(一) 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二) 德国式

3、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一) 民法的本质1 、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2、民法是私法(1)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2)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A、实践意义:B、认识意义: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 法优位主义: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3 、民法是权利法4 、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二) 民法的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中国民法之本位五、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四)我国民法的渊源1、直接渊源:(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2、间接渊源六、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效力

4、1、时间效力(1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 )新法废除旧法原则2、对人效力3、对地效力(二)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一、概念与作用(一)概念(二)作用1、立法指导原则2、主体行为准则3、解释法律的准则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二、民法基本原则(一)权利神圣原则:(二)身份平等原则:(三)意思自治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的含义(2 )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3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

5、律化(4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5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六) 公序良俗原则:(1) 功能: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2) 效果:法律行为无效。(3 )目的: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 )要件功能(3 )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第一编 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民事法律关系(一) 概念(二) 特征(三) 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二、民事权利(一) 权利的概念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二) 权利的本质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1)意思说:温特夏德(2) 利益说:耶林(3) 法力说:梅克尔2、权限与权能(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6、。 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也即权利的内容(三) 权利的分类(依权利客体不同)1、财产权、人身权(1)财产权: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2 )人身权: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3 )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社员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的作用)(1) 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 )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E、请求权基础:(3) 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4 )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追认权、选择权、撤 销权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

7、为标准)(1 )绝对权: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2) 相对权: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存在)(1)主权利: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2) 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1) 既得权指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性的权利。(2)期待权指未具备全部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6、专属权、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与主体分离)(1 )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2)非专属权:如财产权。7、原权、救济权(依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1)原权:基础权利。(2)救济权:基础权利受侵害或有

8、被侵害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四) 为权利而斗争三、民事义务(一) 概念: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二) 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三) 义务的分类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四) 民事责任1、何为责任: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的法律制裁。2、责任的功能(1 )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2) 民事责任是联系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3) 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A、此特殊的债的关系是法定,而非意定。B、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C、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不履行为延缓条件D此特殊的债的内容与普通之债不同E、此特殊的债,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3、中国民

9、事责任法的统一四、民事权利的变动(一) 民事权利变动的分类1、权利取得(1) 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2) 继受取得:指由前手权利人取得既存权利的情形。 移转型继受取得与创设型继受取得2、权利变更(1)权利主体的变更(2) 权利内容的变更A、量的变更B、部分质变(3 )权利效力的变更3、权利消灭(1) 绝对消灭相对消灭(二)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之外的民事法律事实。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1)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 的行为。(2) 事实行为:不包含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

10、行为。(3) 违法行为: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一) 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内容的正当行为。权利限制的方法: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二) 民事权利的保护1、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限制的行为。(1 )为保护自己权利(2) 情况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 )不超过必要限度(4) 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2、自卫行为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或避险行为。(1 )正当防卫A、有现实侵害的发生B、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C、不超过必要限度(2 )紧急避险A、有急迫的

11、危险B、为避免急迫的危险而为避险行为C、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第二编民事主体第一章 自然人一、概念:指自然规律使之产生的人。二、与公民的区别:第一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概述(一) 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二)平等原则与不得转让原则1、平等原则:(1)表现(2 )含义其一、参与机会人人平等其二、权利能力人人完全2、不得转让原则二、取得(一)出生1、出生的含义2、出生时间的确定3、出生的证明(二)胎儿利益保护1、概括保护主义2、列举保护主义3、人格否认主义三、终止(一)死亡的确定:1、死亡的法律意义2、死亡的判断标准(二)死亡时间的推定(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

12、二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概念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并承担相应法律后 果的能力。二、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意思能力,也即一种心智成熟状态其一是年龄;其二是精神状况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18岁以上成年人(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成年者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两类:1、年满10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何为限制?1、可为的行为有限制2、不可为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所为行为的效力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为有效。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两类1、10岁以下未成年人2、完全

1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例外1、纯粹获益行为有效;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可理解的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效力,如何理解?六、精神病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一)要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二)性质确认一个法律事实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概念和要件1、宣告失踪的概念: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2、要件:(1) 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2) 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3) 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4 )法院宣告:经3个月的公告期。(二) 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4、(三) 撤销1、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2、法院查证后撤销宣告失踪判决。二、宣告死亡(一) 宣告死亡的概念与要件1、概念: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送给 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2、要件:(1) 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达到一定期限:A、下落不明满4年;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2)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顺序:(民意第25条)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法院公告A 1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4) 以判决宣告死

15、亡,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日(二)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解除:(2)子女可以单方送养;(3)财产发生继承:(4 )被宣告死亡人未死亡的,所为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三) 死亡宣告的撤销(1) 撤销(2) 宣告死亡撤销的效力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财产关系其一、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 其二、原物不存在的,应“适当”补偿;其三、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无返还义务。而原继承人须返还原物 或适当补偿。第四节监护一、概述(一) 概念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 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二) 目的其一,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其二,代理被监

16、护人为法律行为(三) 性质1、权利说2、义务说3、权限说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1、法定监护人:(1)第一次序:父母(2) 第二次序:祖父母、外祖父母(3) 第三次序:成年兄姐(4 )第四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5) 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2、指定监护人(1)有关组织指定(2 )人民法院指定3、委托监护人三、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监护人的次序:1、第一次序:配偶;2、第二次序:父母;3、第三次序:成年子女;4、第四次序:其他近亲属5、第五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6、第六次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四、监护人的职责(一)

17、6大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二) 违反监护人职责的法律后果1、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2、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五、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的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职;经指定机关同意5、监护人被撤职6、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经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长期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二、住所的法律意义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空

18、间判断标准;2、债务履行地3、民事诉讼管辖地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的标准。三、住所的确定(1 )户籍所在地;(2)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3) 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 地为住所。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或家族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特殊形式。1、申请人须有城镇户口。2、须经登记。3、责任承担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 特种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19、1、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须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3、责任承担。第二章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 概念、特征、本质(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法人者,团体人格也。(二)特征1、独立人格2、独立财产3、独立责任(三)法人的本质1、法人拟制说2、法人否认说(1 )目的财产说(2)受益人主体说(3)管理人主体说3、法人实在说(1)有机体说(2)组织体说第二节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一)法人名称(二)组织机构1、决策机构2、执行机构3、监督机构(三)场所1、

20、指法人从事业务活动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2、法人可有多个场所,但只有一个住所。3、法人住所的确定:法人以他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法人的类型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1、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2、所谓营利,指取得利润并分配于成员。3、中间法人问题四、企业法人五、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第四节法人的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性质的限制(二)法律的限制(三)目的的限制超出目的限制的法人行为性质如何?1、权利能力限制说2、行为能力限制说3、内部责任说4、代表权限制说二、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性

21、质(二)法人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区别(三)法人的代表人1、概念:代法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法人的代表人。2、关于法人代表人的学说(1)代表说(2)代理说(3)两者的区别(4)我国民法采代表说三、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二)法人有无责任能力?(三)法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1、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2、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3、侵权行为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而发生第五节法人的成立一、设立与成立(一)法人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资格。(二)成立与设立的区别: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一)放任主义(二)特许主义(三)准则主义(四)许可主义(

22、五)强制设立三、中国各种法人设立的原则(一)企业法人:1、公司法人:(1)有限公司:准则主义。例外,涉及外资的公司,许可主义。(2 )股份公司:许可主义。2、非公司法人:许可主义。(二)非企业法人1、机关法人:特许主义。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1)不需要登记的,特许主义(2)需要登记的,许可主义。第六节法人的机关一、概述(一)价值: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行为。(二)种类:二、中国法人的机关(一)企业法人(二)非企业法人第七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一、法人的变更(一)组织机构的变更1、合并:吸收式合并,新设式合并;2、分立:存续性分立,新设式分立;二、法人的终止(一)解散:法人终止的起点

23、1、解散与法人资格终止(1)清算法人说(2 )同一法人说(3)拟制存续说2、解散原因(1)强制解散(2)自愿解散(3)破产解散(二)清算1、清算目的:了结现有法律关系2、清算人3、清算人职责(1 ) 了结现务;收取债权;(3)清偿债务;(4)移交剩余财产;(5)代表法人诉讼4、清算终结第三章合伙一、非法人团体(一)概念: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体(二)特征1、由多数人组成的人合组织体。2、须具有自己的目的:3、须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4、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5、以团体名义为行为:(三)我国非法人团体的类型二、合伙的主体地位问题 对合伙本质的两种不同的学说:(一)契约说(

24、二)主体说三、合伙的特征(一)从契约角度观察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成立的。2、合伙人之间有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3、合伙有强烈的人合性质。4、合伙人之间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5、合伙人之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从组织组织体角度观察1、合伙得以登记的商号进行经营和诉讼活动。2、合伙可以推举代表人经营。3、某些合伙人也得承担有限责任。4、合伙有一定的延续性。四、合伙的分类(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二)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三)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四)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五、合伙协议(一)出资方式、数额、缴纳期限。(二)财产关系:(三)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办法(四)合伙事务的执行(五)入伙、退

25、伙六、合伙债务的清偿(一)原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双重优先权第三编民事权利的客体一、概述民法权利客体依权利种类不同而各个不同。二、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除人的身体以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 的有体物与自然力。(二)要件:1、须可为权利客体2、须为有体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4、须独立为一体(三)物的观念的扩张1、自然力:2、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3、活人的器官。4、空间。三、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标准:是否能移动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2、区分意义:(1)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占有(2)物权变动方法不同 不动产为变更登记,动产为交

26、付(二)主物与从物1、何为从物:须非主物之成分,须助主物之效用,须与主物同属一人。2、意义:主物处分及于从物。但可依当事人约定排除。(三)融通物与不可融通物1、区分标准:是否可为交易的标的。2、不可融通物:3、不可融通物的交易当然无效(四)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1、区分标准:是否得依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替代。2 、区分意义:能否成立消费借贷。(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1、特定物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2 、区分意义:是否构成合同法中的违约(六)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1、概念: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构成部分虽未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成 为一体。集合物,多数单

27、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2、意义:权利的范围(七)原物与孳息1、何为孳息:物所生之收益;产生孳息的物为原物。2、分类:天然孳息,法定孳息3 、区分意义:原物所有人有收取孳息之权。四、几种特殊的物(一)货币1、货币为典型的以消费为目的的代替物。2、占有即所有3、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二)有价证券1、不记名有价证券与货币一样。2、物权证券:仓单,提单:(三)动物:动物是不是物?(四)财产1、概念: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的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2 、意义:法律上的便利第四编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一、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8、以依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 行为。(二)合法性问题:三、法律行为与其它行为的区别(一)与事实行为:(二)与准法律行为:四、法律行为的意义(一)实质意义:民法意定调整的统一化(二)形式意义:民法典总则编的形成(三)缺点:加大了法律与生活的距离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一)单方行为: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二)双方行为:指由两个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三)多方行为:指由多个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三、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四、生前行为、死因行为五、要物行为(实践行为)、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六、有偿行为、无

29、偿行为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一)区分标准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以债权债务的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为债权行为。以物权的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为物权行为。(二)区分意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三)两种立法模式1、否定说:法、日2、肯定说:德国、台湾(四)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一)区分标准: 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二)意义: 将原因从行为中排除,增强交易安全。(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九、主行为与从行为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又称为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第三节法律行为的要件一、成立要件(一) 一般成立要件

30、: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所谓标的,指法律行为的内容。(二)特别成立要件:要式行为之要式,要物行为之要物二、生效要件(一)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二)一般生效要件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合法、可能、确定;(1)标的合法:指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2 )标的可能: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可能实现(3)标的确定:指法律行为的内容自始确定,或可得而确定(三)特别生效要件三、标的不能的分类(一)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不能的原因)(二)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不能的时间)(三)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不能的原因)(四)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不能的范围) 第四节意思表示一、

31、意思表示的构造(一)概念: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二)意思表示的成立过程:1、动机:2、效果意思,即意思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3、表示意思,有将该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4、表示行为,向外部发表效果意思的行为:二、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三、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四、意思表示效力的发生(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二)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对话的意思表示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第五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一、故意的不一致(一) 真意保留1、概念: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 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2、要件:(1)须有意思表示;(2 )须表示

32、与真意不符;(3)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3、效力:有效,但相对人明知不一致时除外。(二) 虚伪表示1、概念: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2、要件:(1 )须有意思表示;(2) 须表示与真意不符;(3) 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3、效力:无效,但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4、虚伪表示中的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二、无意的不一致(一)错误1 、概念: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2、错误的分类:(1) 当事人、标的物、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2 )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的错误:(3) 动机错误:3、错误的效力(二)

33、误传1、概念: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致意思与表示不符。2 、效力:误传与错误效力相同。(三) 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1 、错误与误解(1 )主体不同:错误指表意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误解指相对人对意思 表示内容了解的错误。(2) 效力不同:对于错误,表意人可撤销或可主张无效;对于误解,原则上不允许 相对人以误解为由主张效力瑕疵。2、我国的所谓重大误解把错误和误解合称为误解,并以在交易上有重大意义为限,可要求撤销。第六节意思表示不自由一、欺诈(一)概念: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的行为。(二)要件1、欺诈故意:2、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

34、错误判断;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三)效力1、欺诈人为当事人之一方,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2、欺诈人非为当事人之一方(1 )无相对人时,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2)有相对人时,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表意人受欺诈时, 表意人可撤销,否则,为有 效。(四)我国民法上的欺诈二、胁迫(一)概念: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 思表示之行为。(二)要件:1、胁迫故意:2、胁迫行为:3、被胁迫人由于胁迫而陷入恐惧,并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4、胁迫为不法:(三)效力:表意人均得请求撤销。第七节条件与期限一、条件(一)条件,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

35、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二)条件的分类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3、非真正条件(1)法定条件(2)不法条件(3 )确定条件(4 )矛盾条件(三)条件的拟制1、条件成就的拟制2、条件不成就的拟制(四)附条件利益的保护:期待权(五) 不得附条件的行为二、期限(一) 概念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二) 期限的分类1、始期与终期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三) 期待权的保护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一、无效法律行为(一) 无效的意义1、完全无效:2、自始无效:3、当然无效:4、确定无效:(二) 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三) 绝对无效

36、与相对无效(四) 我国无效的法律行为1、无效法律行为之一违反主体要件的(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2、无效法律行为之二一一违反意思表示要件:(1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 为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3、无效法律行为之三违反合法性要件:(1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二、可撤销法律行为(一) 撤销的含义(二) 我国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范围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1) 一方处于危难处境;(2)另一方故意利用的危难处境

37、;(3) 一方出于危难而订立合同;(4) 合同显失公平;4、重大误解h5、显失公平(1)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2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 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三)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效力:溯及地使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3、行使方式4、消灭(1 )除斥期间的经过(2)撤销权的抛弃(四)撤销与变更1、当事人只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2、当事人只要求撤销的,法院可以选择撤销和变更。三、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一)概念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法 律行为。(二)我国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

38、范围签订的合同追认权:(2)相对人利益的保护2、无权代理的行为3、无权处分的行为含义:(2 )无权处分合同的生效方法:1、权利人的追认2、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第二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作出或受领意思表示, 法律效力直接对本人发生的法律制度。(二)代理制度的功能 私法自治的扩张与补充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一)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二)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三)法律行为原则上适用代理三、代理与类似概念的区别(一)与代表的区别:(二)与行纪的区别:(三)与传达的区别(四)与居间的区别(五)与经销商的区别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一、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

39、法上的代理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三、概括代理、限定代理四、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意定代理五、有权代理、无权代理:六、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七、本代理与复代理代理权第三节一、代理权的性质(一)权利说(二)否认说(三)权力说(四)能力说(五)地位说二、代理权的发生原因(一)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二)依法院或其它有关机关指定发生(三)依本人授权行为发生(四)依“外表授权”而发生(五)依紧急情况而发生三、授权行为(一)授权行为的独立性(二)授权行为为单方行为(三)授权行为的有因与无因 第四节代理行为一、代理行为的性质(一)本人行为说(二)共同行为说(三)代理人行为说二、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一)成立要

40、件1、是否以本人名义2、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生效要件1、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2、有本人存在本人死亡,代理消灭,但意定代理中有例外3、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五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二、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二)本人的追认权(三)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三、无权代理行为的责任(一)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二)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连带责任(三)委托书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第六节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与功能(一)概念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 律使相对人得主张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制度。(二)制度功能维护代理

41、制度的生命,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二、要件(一)代理人无代理权(二)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三)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四)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三、效力(一)相对人得主张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二)相对人亦得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第五编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的法 律效果的法律制度。二、时效制度的功能(一)稳定法律秩序功能(二)证据替代功能(三)督促权利行使功能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一)两种时效的异同(二)两种时效的立法例1统一主义2、各别主义3、单一主义四、诉讼时效

42、的特征(与除斥期间、取得时效的区别)(一)与取得时效的区别1、历史渊源不同:取得时效起源于12表法前的习惯规则;消灭时效起源于大法官 法的出诉期限。2、构成要件不同:以物之占有为要件,以权利不行使为要件。3、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时效为权利取得之根据,消灭时效为权利消灭之原因。(二)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为消灭诉权,除斥期间为消灭实体权。3、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 ,而除斥期间没有。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效力、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一)实体权消灭主义(二)诉权消灭主义(三)抗辩权发生主义(四)我

43、国的立法例 胜诉权消灭主义、时效届满的种种效果(一)权利人胜诉权消灭,权利沦为自然债(二)义务人自愿履行仍有效(三)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承认的效力第三节诉讼时效的客体一、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权二、债权请求权:全部适用三、物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返还原物为例外.四、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权为例外.五、基于共有的请求权六、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第四节诉讼时效的期间一、概说二、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一)普通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二)特别时效:1、1年: (民通1 3 6条)2、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保法42条)3、4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

44、出口合同(合同法1 29条)(三)长期诉讼时效,2 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有明确履行期的,自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2、未约定履行期的,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3、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4、物权请求权,从占有人无占有依据时起算。5、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6、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从受害人知道侵权行为和加害人时起算第五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一、时效中止:(一)概念: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 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 抓住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二)要件1、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2、有使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三)效力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法定情形消失后,再继续计算;二、中断(一)概念:指发生法定事由,此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 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起诉2、权利人请求3、义务人的承认(三)效力: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作废,时效从中断之时起从新起算。(四)中止与中断的区别三、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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