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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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_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_年修正).t_t49礁石因为信念坚定,才激起了美丽的浪花;青春因为追求崇高,才格外地绚丽多彩。50因为年轻,所以自信;因为自信,所以年轻。_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_年修正)_年0_月_日_时_分297主题分类:资源能源“森林采伐”_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_年修正)(_年_月_日_省人民政府批准_年_月_日_省林业厅发布根据_年_月_日_省人民_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_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_年_月_日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_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_年_月_日_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_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_森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林木的采伐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森林采伐限额是指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含五厘米)以上活立木蓄积消耗的最大限量(含采伐毛竹所消耗的竹林资源),包括不同消耗类型(指商品材、非商品材)和不同采伐类型(指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它采伐)的森林资源消耗量。第四条森林总采伐量按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管理。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采伐,不得调剂和挤占分项采伐限额指标。森林火灾、病虫害及盗伐、滥伐等

3、造成的立木蓄积消耗,列抵当年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第五条采伐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伐区设计文件施工。采伐迹地应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一)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及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二)进行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检查验收;(三)监督和检查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总采伐量计划的执行。第二章商品材采伐第七条商品材年度采伐计划及计划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下达给市(州、地)、县(市、区)、省属国有林场和相关限额单位。县(市、区)根据当地可伐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给乡镇、村或村民组,不得平均分配,所下达的年度商

4、品材采伐计划报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商品材生产实行产销见面,竞价销售。严禁收购、加工、销售无采伐许可证的木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纳入年度商品材采伐计划。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凭乡镇林业站或村委会的证明办理。采伐属于国家和地方保护的珍贵树木,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凭采伐许可证采伐并列抵当年商品材采伐计划。第九条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和运输,应分别建立台账,进行总量控制和管理。采伐商品材不得超过商品材采伐计划;销售商品材,不得超过扣除本地区用材后的商品材总产量。第三章非商品材采伐第十条非商品材采伐计划

5、,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发展薪炭林,坚持节能和科技相结合,作出改燃、改灶节材的具体规划,逐步减少生产、生活烧材。第十一条对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应限期改燃代材;无条件改用的,必须采用节材措施,严格控制烧材量。在限期内不改的,予以关闭。新建或新增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生产单位或项目,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用途、用材量、燃料来源等,经调查、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予以关闭。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对森林资源消耗实行全额统计和定期报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消耗进行管理和监督,

6、对采伐限额和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年应_检查。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和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动态(范本)。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遵守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一)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成绩显著的;(二)改燃、改灶节材成绩显著,改造面达_%以上的;(三)勇于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斗争的。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加工、销售无采伐许可证的木材,或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业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应给被处罚者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材是指进入市场和地方自用的木、竹材;(二)农民自用材是指农民采伐自用不进入市场的木材,包括农民修建房屋、添置家具及农具等生产生活用材;(三)培殖业用材是指生产食用菌和药材等所消耗的木材;(四)烧材是指作为燃料所消耗的木材,包括农村、城镇居民、饮食服务行业及工副业等烧材。第十八条培殖业用材、工副业烧材、商品薪炭材按商品材缴纳税费。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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