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的监护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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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 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我国监护制度完善及研究(一) 缺陷的监护的概念及性质(二) 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缺陷(三) 我国现存监护制度的完善措施(四) 我国现存监护制度原因引言现存监护制度起源罗马法,产生之时是监护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发展到现存监护制度起源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今天,其意义不在于保护家族的财产,而是被监护人利益的维护。 我国监护制度发展总体上来说,其明显滞后社会发展,存在许多不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定而且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我国的监护制度研究主要针对如何建立适应现实需要切实为我国社会发展。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与

2、公民的生活生产联系密切。而我国的监护制度始于 1987 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比较粗糙,十几年来没有太大的变化,尤其-精品 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其问题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本文分析我国监护制度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监护制度若干意见一、监护的概念及性质(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二)监护的性质关于监护的性质我国的监护制度存在的矛盾,即监护究竟是监护人的权力还是义务的问题。、 监护权利说此观点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力, 称为监护权, 而且认为这种权利是一种身份权。 认为只有

3、从性质上把监护视为权力, 才能使监护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力,实现监护的目的。,、监护义务说此观点认为。监护人法律课以监护人片面的义务、监护职责说此观点认为,监护不是权力也不是义务,而是一种职责。监护的内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不是对人支配的权力,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我认为监护在性质不是一种权利, 因为如果监护是一种权力,那么监护人的确有权利放弃监护,显然与我国法律的主旨相违背,父母怎么可以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从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上来看,更多是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精品 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监护人的利

4、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缺陷()、未区分亲权和监护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中,亲权是指父母特有的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亲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既存的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 由父母共同行使或承担。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照管与处分即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存在。而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

5、权的未成年人及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置监护人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之间虽存在某些联系甚至类似之处,如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乃为亲权的延续与补充,但二者有诸多不同:1.性质基础是建立于血缘纽带之上的亲子关系,以深厚的情感因素为特色,因而亲权不仅包含了父母抚养、保护子女的义务,也包含着父母教养子女与管理、处分子女财产的权利,如父母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的婚姻的否定权,即是一种权利的体现。而监护并不强制要求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理性多于情感,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对于监护人义务的规定也就-精

6、品 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必然多于权利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甚至只有义务的规定而无实质性的权利规定。有基于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监护实际上应当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正确认识亲权与监护的这一差异,无论在立法上或实践上均甚为重要。2.主体不同。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父母,是父母基于自身的身份特有的权利义务。而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既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父母之外的其他人;被监护人则可以是未成年子女,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成年人。3.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如亲权人(父母)有权使用子女的财产,并基于使用而获得收益,同时还有权利为了子女的利益而处分子女的财产,而父母或同居的祖父母之外的监护人除非是为了被

7、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随意使用监护人的财产,使用这类财产获得的收益应归之于被监护人。非经法定程序,更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由于亲权与监护二者有诸多不同之处,因此对其不加区分的作法往往会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如监护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如果其系法律强制性义务,则监护人除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自行辞职。而如果其系民事权利,则“监护人一般可放弃之。又如在委托监护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应如何确定?其依据是什么?被监护人侵权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其依据又是什么?再如父母与父母之外的其他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应予区分?如何区分?其依据是什么?不同。()监护内容的规定过于概括-精品 word 文档值

8、得下载值得拥有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监护人事务 18 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出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种规定, 难以操作不利于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也就很难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3)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够完善。反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存在下列缺陷:、没有具体说明何谓监护能力。 民法通则 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有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得人担任监护人 ” ,这里监护人有监护能力,却没有具体说明何谓监护能力。、 社会不能作为监护人民法通则 16 条规定,在没有自然人充当监护的情况下,又未成年人或父

9、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一规定有许多弊端,缺乏可行性和合理性。第一、单位不应该担监护人,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就实际而言,企业要生存,没有精力财力履行监护职责。第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作为监护人缺乏可行性,群众自治组织本身即无资金有无人员。、有关监护人种类规定不够全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缺少遗嘱监护。、未规定监护监督机关。使监护监督不能落实。三、关于完善监护制度的措施(一)单独设立亲权制度-精品 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成年对未而言,首先应该确认的保护制度是亲权,在如果未成年人父母健在,没有丧失或

10、剥夺亲权的发法定事由,其父母享有亲权。未成年人父母亲权的保护下,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可以得到完备保护。当未成年人丧失亲权保护(父母双亡,父母丧失或转让亲权等),未成年人只能通过监护人的监护权进行。因而在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问题上必须是在未成年人丧失亲权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监护权。所以单独设立亲权制度,承认监护是侵权的补充,这样才有利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二)尽快修改现行监护法。明确的立法是完善监护制度的前提。监护法的修改应将重点置于下述几个方面: .具体规定监护事务的内容,明确监护人的权利、 义务,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在人身监护方面,应设置监护监督人,保护未成年人“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

11、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在财产监护方面,则应规定监护人的以下责任: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未经监护监督人同意,不得处分之;报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当被监护人成年时向其移交财产。(三)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 16、17 条规定,在我国被监护人就是指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比如老年痴呆患者、植物人、身体障碍患者的监护问题日益凸显。所以应该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以适应时代发展。-精品 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首先、老年痴呆不属于精神病人, 但因为意思能力有限不能准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思,应属于监护的对象。其次

12、、植物人由于脑体机受损, 没有任何意识活动,生活不能自理,因而应是监护的对象。身体障碍者由于身体固有的缺陷, 使之与正常人相比,有许多劣势。(四)监护人的资格,具体界定 “监护能力 ”的范围。在判断监护人是否具备监护能力时,不仅应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状况,还应考虑监护人的个人品行、文化水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及其父母的关系等。为了使监护人能够确实担负监护之职,还应取消法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作为监护人的规定。此外,为了便于监护,监护人的人数原则上规定为一人为宜,但被监护人的财产数额较大,需要数个监护人共同管理者除外。(五)设遗嘱指定监护法,调整监护种类。监

13、护的种类应分为三类,即指定监护、法定监护与遗嘱监护。其中,指定监护人应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在遗嘱中指定。(六)设立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进行监督,防止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危害监护人的行为。四、我国监护制度在缺陷的原因1、传统立法思想的影响。体现“宜粗不宜细 立法思想,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2、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的影响。民法通则是 1986 年制定, 1987 年开始实施。从当时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来看,国有企业占大多数,-精品 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几乎所有员工都是国有企业职工,出现企业办社会的现象。所以出现了单位担任监护人现象。3、人权意识的增强。随着社会的进步,尊重和强调人权意识。这一思想在监护制度上,要求对被监护人提供更多的保护和支持,确保权力的实现。参考文献:民法通则民法学教材,主编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法原理论稿 主编李锡鹤, 法律出版社论当前我国监护制度 袁杰,苏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0、2. 第 14 卷 1 期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研究黄海燕,研究生学位论文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思考 李晓攀、李艳婷。法学新论 2009.4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廖学辉,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微博:一切都不是事-精品 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完稿时间2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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