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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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路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及 时调查、报告和处理火灾事故,分析、吸取火灾事故的教训,防止火 灾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及总队、个人财产安全,根据 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队内所有工作场所火灾的预防、 火灾扑救 工作,以及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第三条总队办公室是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主控部门, 负责制定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全体职工进行消防法 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各支队消防安全

2、工作。第四条总队所属各支队要建立健全本支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实履行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第五条办公室是总队机关办公区域消防器材、 设施的归口管理部 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定消防器材的维护计划、 _相关人员进行 维护,并定期进行检修,做好巡检和检修记录。第六条总队所属各支队对本支队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车辆、器材负全面管理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维修,确保消 防设施、车辆、器材等功能完好。第七条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一)办公区域是重点防火区域,必须切实做好防火工作,公司 机关及所属支队,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办公区域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3、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标, 开展防 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三)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四)管理消防器材设备, 定期检查, 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 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五)根据设备放置的具体情况, 制定消防措施, 制定紧急状态 下的疏散方案。(六)接到火灾报警后, 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 迅速奔 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七)配齐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消防器材,专人保管,定 期检查,全体职工要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毁坏、偷盗消防设施,不能 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除发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八)每年对全体职

4、工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教育课, _职 工熟练掌握消防规则, 消防技术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并 _演习, 提高职工的消防观念,锻炼职工的消防技能。(九)楼梯走道和出口, 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 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定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十)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 妥善维护楼梯、 走道和出口的 安全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十一)安全使用各种易燃物品, 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 切勿留 有油渍。(十二)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以免发 生事故。(十三)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十四)发生火警,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 1

5、19,并关闭电闸,迅 速离开着火地点。(十五)责任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认真填报消防设施检 查记录表。第八条消防器材、设施管理(一)总队及所属各支队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实 际需要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二)_相关技术人员对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做 出消防器材及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三)开展消防培训、教育,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各支队每 年至少 _一次职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常规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和火 灾应急演练,确保每位职工做到四懂四会的要求。 (即懂火灾的危险 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懂火灾逃生方法,会报火 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

6、 _人员疏散)。(四)在重要区域应增设自动消防设施, 并将自动消防设施纳入 设备管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五)消防设施、器材应用于防火、 灭火使用, 严禁用于其它用 途。第九条火灾处理(一)发生火灾,要及时 _各部门积极扑火,开展救援工作, 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二)靠自身能力无法控制的火灾, 应及时报警, 请求专业消防 人员进行救助。报警电话 119。(三)灾后,各单位要立刻 _火灾研讨会,研究火灾原因、损 失、责任及善后工作,并做出书面火灾事故报告 ,上交有关部门 存档在案。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区域、时间、经过(发现、 扑救、熄灭)、原因、责任、损失、消防器材消耗情

7、况、今后预防措 施、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第十条考核与处罚在消防工作中,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和火灾事故的处罚按照 安 全生产责任书 进行考核和处罚。 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 警、火灾事故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性刑事 责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制止危及火灾发生、避免重大火灾 发生、在火灾扑救中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在定期的消防器材、 设施的检查中, 对发现的隐患和问 题,相关部门应查明具体的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提交 办公室审核。第 4 页 共 14 页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一、目的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8、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 观。二、公司奖惩的量化标准第一条 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 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 人员依照本罚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第二条 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 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罚 则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第一章安全管理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1未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 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

9、生产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 形成危险源清单; 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火灾事故 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4、 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 (含)以上。5、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6、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定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 防管理协议、临电管理协议。8、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环保局曝光两次(含)以上。9、一年内发生火灾或冒烟事故。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10、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_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 安全值班人员脱岗。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单位或者未签定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 _设计或施工方 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 _设计或者 施工方案。4、模板工程、 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 _设计或者施工方 案未经审批和会签;施工 _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 _设计或者施工方案。5、在编制施工 _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

11、安全措施方案。6、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工、 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 _等)。7、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未参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训,仍 在公司内承揽工程。8、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 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操 作性不强。4、未_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记录或记录不全。5、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 证上岗。6、未

12、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 旁站监督管理记录。7、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或者不能彻底 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第六条 建筑面积在 _(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 50 (含)万元以上, 且施工部位符合创建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条件,因工 程项目自身原因, 未参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验收, 或者经验收未达 到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_-5000 元罚款。第二章 安全防护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_-5000 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 (包括集团规定)

13、应该 _专家论证,在未 _专家论证情况下进行施工。2、使用未经建设部 _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 使用证或者未经当 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 人工挖扩孔桩施工。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_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 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 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 、安全带和安全帽3、购买或者租赁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护产品。4、脚

14、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500 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 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 不符合标准要求。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 防护重大隐患。第三章 临时用电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_元罚款。1、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 _设计或者未经审批。2、施

15、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4、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5、购买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电器设备、设施产品,或者制作 配电箱体未经公司审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500 元罚 款。1、施工现场 A、B 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第四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_元罚款。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_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 求。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

16、动吊篮未在建委备案。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 工升降机。5、机械设备 _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十 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500-1000 元罚款。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报废的设备。2、未制定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3、多台起重机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4、未编制塔式起重机 _、拆卸方案。5、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少或不灵敏。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500 元罚款。1、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2、明知设备存在隐患仍坚持使用。第五章 消防安全第十

17、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_元罚款。1、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冒烟事故。2、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破坏火灾现场。3、一年内被消防局或者防护火办进行处罚两次 (含两次) 以上。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 者进行加倍处罚。每死亡一人,加处 10000 元罚款;每伤一人,加处 5000 元罚款。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500-1000 元罚款。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2、在施建筑物内住人。3、购买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5、未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 _义务消

18、防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500 元罚款。1、施工现场未制定或者未执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2、未执行 _市消防条例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且在规定时间内 未进行整改。第六章 环境保护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因环境保护管理不到位被环保局曝光, 对项 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_元罚款。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 元罚款。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2、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清洗设施未在施 工全过程使用。3、施工现场在运输中由于监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积遗洒 污染。4、

19、基础土方工程施工现场未对车辆上下基坑的坡道进行洒水降 尘或覆盖;或者施工现场存土时,未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 覆盖或绿化等措施。6、施工现场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50-100 元罚 款。1、施工现场清洗车辆未设立沉淀池和储水池循环使用。2、施工现场未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或者未成立 5-10 人的 清扫小组。3、未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不能提供相应记录。施工场界噪声 超过控制标准,接受政府部门处罚。4、施工现场强噪声设备未搭设封闭式机棚。第七章 个人遵章守纪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

20、处以 20-50 元罚1、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颌带。2、高处作业没有可靠防护时不系安全带。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4、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杆件或其他防护设施。5、擅自拆改临时用电设施设备或器件。6、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证或者无看火人员或者在用火地点以外 进行明火作业。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8、随意抛洒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9、带领非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域。10、其它违章作业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10-20 元罚1、2、3、进入施工现场吸烟。攀爬脚手架。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未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 。5、明火作业看

21、火人员未携带灭火用具。6、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八章 分包单位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总包单位可对分包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责任者处以 _-5000 元 罚款。第二十五条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规定把劳务供方人员 _及时上报劳务管理部门或者临时更换施工 人员,而发生未经教育上岗的,每发现一人,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500 元罚款,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单位因劳务分包方管理失误, 在一个年度 内发生 _亡事故,或者两起(含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扣除合同约 定价款的

22、 0.5%,在劳务招投标时,如遇同等条件不考虑发包。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包方非专业架子工队伍, 未经公司安全监管 部、振兴劳务审批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未执行专业架子工审批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 发生伤亡事故, 且给路 桥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扣除合同约定价款的 0.5%。第二十九条 分包单位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施工的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自带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未在施工项目 备案,或未与项目主责人员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对责 任者处以 _-10000 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 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

23、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合同 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 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责令停止使用, 并处以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施工中机械设备 _、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专业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的。3、不能出具相关资质证明及操作工人上岗证。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24、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5000 元罚款。1、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管理、临电管理协议。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将预案报总包单 位备案。3、未将经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报总包单位备案。第三十五条 对单位和经理处以经济处罚时, 由公司安全监管部 开具处罚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字后有效。对经理(不含)以下职务 的个人(包括分包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时,由各单位安全管理 人员开具处罚决定书, 报单位经理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后有效。 罚款 统一交到公司安全监管部, 由安全监管部登记、 汇总交到公司财务部。 财务部必须设立单独账户,罚款专用于安全奖励,教育培训等,不得 挪作他用。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责任人拒绝在安全生产处罚决定 书签字,但有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处罚决定书仍可生效。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罚则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 由安全监 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营班子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做出处理决定。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接到安全生产处罚决定 书 15 日内,交到公司安全监管部。第三十九条 本罚责如与其它处罚相矛盾时,以本罚则为标准。第四十条 本罚则自发布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第 15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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