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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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管理方法?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许可实施方法?同时废止。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管理方法2021年1月30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21 年5月27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管理,标准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审查,根据?中华人民XX国平安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平

2、安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中华人民XX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立工程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立工程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其平安管理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立工程,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是指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立工程的平安审查由建立单位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法分级负责实施。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由建立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立工程未经平安审查和

3、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立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指导、监视全国建立工程平安审查和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以下建立工程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指导、监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平安审查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的监视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立工程X围,并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备案。第五条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

4、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平安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确定的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立工程。第六条负责实施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立工程平安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平安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立工程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立工程,不得委托实施平安审查。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实施平安审查:一涉及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

5、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承受委托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立工程平安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第七条建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平安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立工程,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第二章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第八条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立工程进展平安评价。平安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6、、行业标准,对建立工程进展平安评价,出具建立工程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评价细那么?的要求。第九条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平安评价机构进展平安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条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开场初步设计前,向与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立工程平安评价报告;三建立工程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

7、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第十一条建立单位申请平安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立单位。.建立单位申请平安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申请,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展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立单位出具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建立工程平

8、安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展核实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立工程进展现场核查。建立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三条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平安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立工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建立工程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9、规定的;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五对平安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展平安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建立工程未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建立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应当重新进展平安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立工程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立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立工程在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立,期

10、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立的。第三章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立工程平安设计管理导那么?AQ/T3033,对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进展设计,并编制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专篇。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那么?的要求。第十六条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场前,向出具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

11、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专篇。第十七条建立单位申请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平安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立单位。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展审查,

12、.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立单位出具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立单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展核实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展现场核查。建立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九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13、准的规定进展设计的;三对未采纳的建立工程平安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立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的审查。第二十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四章建立工程试生产使用第二十一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施工完成后,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进展检验、检测,保证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满足

1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平安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二十二条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建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立工程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平安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平安生产的内容:一建立工程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二投料试车方案;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平安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四建立工程周边环境与建立工程平安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确实认情况;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六人力资源

15、配置情况;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建立工程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日,不超过年。第二十三条建立单位在采取有效平安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展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建立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展审查。试生产使用时,建立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展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展技术指导。第五章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的根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当的建立工程施工情况;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

16、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立工程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平安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第二十五条建立工程试生产期间,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立工程及其平安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展平安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展平安评价的同一平安评价机构。平安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展评价。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评价细那么?的要求。第二十六条建立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立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展安全设施竣工验

17、收,作出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立工程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立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组织进展现场检查:一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二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X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四建立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平安工程师XX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六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八平安生产责任制文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平安规程清单;九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18、的文件复制件;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第二十七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到达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进展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展平安验收评价的;六平安设施和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到达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七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

19、项,包括建立工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九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立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建立单位组织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平安许可。第六章监视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立工程在通过平安条件审查之后、平安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立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立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第三十条

2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立工程的平安审查: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二超越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建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平安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一条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立工程的平安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方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平安审查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

21、门。第三十三条市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审查和监视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未经平安条件审查或者平安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的,责令停顿建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2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工程发生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平安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立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第三十六条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XX国平安生产法?有关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分:一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立的;二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发生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立的;三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三十七条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

2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竣工后未进展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平安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展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展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展检查确认的。第三十八条建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建立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撤销建立工程

24、平安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第三十九条承当平安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XX国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条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第四十一条建立工程分期建立的,可以分期进展平安条件审查、平安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及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第四十二条本方法所称新建工程,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一新设立的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立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二新设立的企业建立伴有危险化

25、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立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第四十三条本方法所称改建工程,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第四十四条本方法所称扩建工程,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一企业建立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一样,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二企业建立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一样,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第四十五

26、条实施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简化平安条件审查和分期平安条件审查的建立项目X围及其审查内容,并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备案。第四十七条本方法施行后,负责实施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的建立工程除外,原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立工程平安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方法负责实施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许可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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