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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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促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制订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

2、性,促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是建设银行贷款决策的基础环节。凡是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都应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审结论,决定是否贷款。未经建设银行评审,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第三条凡是由建设银行承诺贷款的项目,应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第四条为适应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向项目登记备案制转变,各级建设银行要建立项目备选制度,从项目立项开始介入建设前期工作,搜集基础资料,为评估审查做好准备。评审部门应根据项目贷款种类,适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作为贷款审批决策的依据。对于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应在项目建议书提出之后,项目可行

3、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续建新贷项目和超概算追加贷款项目应在年度贷款计划安排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第五条落实项目评估责任。贷款项目评估工作应由专职项目评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项基础数据、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甄别,对贷款项目进行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估审查。对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或小组)或上级行项目评审部门应退回项目评估单位重做或作补充评估。第六条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程序,一般采取以下步骤:1.确定评估项目,落实评估单位,下达评估计划;2.组

4、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3.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评估进度;4.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及技术经济基础参数;5.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经济技术评估论证;6.撰写编制评估报告。第七条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分析;2.产品市场需求分析;3.项目建设条件评估;4.生产条件评估;5.项目投资区域环境评估;6.工艺技术评估;7.基础财务数据的测算评估与表格编制;8.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9.银行效益与风险评估;10.社会效益评估;11.不确定性分析;12.总结评估与决策建议。第八条对于项目法人已经确定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除对贷款项目的上述内容进

5、行评估外,还应对项目法人的资信状况,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法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第十三章第五十四条执行。第九条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评估,除按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内容进行评审外,还应充分体现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的特点。对改扩建贷款项目一般不必进行社会效益评估和不确定性分析。第十条续建新贷项目和超概算追加投资贷款项目,一般只对项目贷款偿还能力、银行效益和风险保证措施进行评估审查。第十一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或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

6、与内容结构、内容深度,应符合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格式与内容结构、内容深度,应符合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包括3000万元,下同)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包括1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其评估内容可作适当简化,评估报告格式、内容结构与内容深度应符合小型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评估报告格式、内容结构与内容深度,可根据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作适当简化

7、。第十二条国民经济评估是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估项目的经济合理性。第十三条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建设银行一般不对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估。第十四条对于需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估的项目,国民经济评估的具体方法遵循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3)530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第三章各有关条款的规定。第十五条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时,除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外,还应结合具体贷款项目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重点的评估。所有贷款项目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8、,侧重对贷款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渠道及其资金数量的可靠性,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能力,贷款安全性的保证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评估。第十六条凡是建设银行拟承诺贷款并使用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建设银行要重点对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分析论证,并附有权机关或单位有法律效力的承诺的文件和验资证明。第十七条贷款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的许多宏观经济数据和技术资料,有的文件、资料、数据属国家机密,未经委托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单位和上级行贷款项目评审部门的同意,不得将贷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提供给与项目贷款无直接关系的单位。第十八条项目评估报告的封面、首页格式、各种

9、附表式样,由各分行统一制定和印发。项目评估报告采用16开本规格,活页型装订,绿色塑料硬壳封面。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

10、反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第三条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二)担保

11、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第五条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第三章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第六条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

12、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第七条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第八条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并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审查企业产权是否明晰。第九条审查借款人出资单位的情况。要

13、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第十条审查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第十一条审查借款人主体的唯一性。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多块法人牌子及其拥有的实际财产情况。重点审查借款人各法人在工商登记的财产是否划分清楚;各法人之间的实际使用财产是否划分清楚。各法人之间使用的房屋、土地,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产权所有人确定。第十二条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主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

14、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个人借款的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第十三条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

15、条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经对外担保。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如已设定抵押,留给我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我方贷款安全。第四章抵押担保的法律审查第十五条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依照本规定“借款人主体”内容进行审查。第十六条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审查抵押物所有权是否明确。主要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是否属于该抵押人所有。第十八条审查抵押物的所有人是否以书面形式同意抵押。(一)抵押

16、物如属第三人所有,是否取得第三人同意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二)抵押物如属共有,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共有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是否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需要办理抵押时,是否有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第十九条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要依据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第二十条以其他资产抵押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五)款、企业动产抵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审查是否避免了企业全部资产抵押。审查时,应在抵押清单中对未抵押财产进行记

17、录,并有抵押人盖章。第二十二条审查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否长于借款期限。审查各类抵押物的使用期限、使用寿命等是否长于借款期限。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重复抵押;是否将该抵押物出租。第二十四条审查逐笔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与借据中借款时间、抵押合同时间、抵押登记时间是否一致;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时间期限是否为第一笔贷款发放日至最后一笔贷款发放日止。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及登记顺序是否正确。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查抵押

18、人是否有可能在六个月内申请破产。第二十七条审查抵押后是否还要再实行保证担保。审查借款人资产抵押后,如抵押财产不足贷款额,或虽能抵偿贷款额,但仍不足以消除贷款风险的,则要再实施保证担保。第二十八条审查抵押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审查抵押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真实性;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抵押人产权所有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抵押人授权委托书、抵押人授权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确认证明书是否真实有效。第二十九条审查抵押担保合同及其他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第五章保证担保的法律审查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十一条审查保证人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第三十二条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内容审查保证人总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第三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内容审查保证人的出资人情况。第三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审查保证人是否拥有多块法人牌子,保证责任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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