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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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一、进口付汇名录登记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 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 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 认书;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0日 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名录登记所需材料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5.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 理确认书;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名录信息发生变更所需材料1. 名录变更申请书;2. 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商务部门批件等);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三)名录注销所需材料1. 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的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2. 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提供相关 证明文件。二、进口付汇登记对于不在名录、分类结果为“ C类进口单位”以及法规规定的其

3、他特殊业务,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外汇局 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办理所需材料1. 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相应单证;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 相关材料。(二)“ 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办理所需材料1. 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2.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 加盖海关“验讫章

4、”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 、商业发 票;3. 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 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4“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三、逐笔报告(一)逐笔报告范围进口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汇 日期后30日内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向外汇局逐笔报告。1. 不在名录;2.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3.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4. 分类结果为“ B类进口单位”;5.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

5、月内的 进口付汇;6.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二)逐笔报告所需材料1.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2. 进口付汇核查凭证;3. 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 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4. 收汇凭证(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需提供);5. 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 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 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 付汇需提供);6. 退汇协议(进口项下退汇时需提供);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操作流程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逐笔报告业务。1. 通过“贸易收

6、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逐笔报告(1)选择左侧列表【进口付汇业务处理】-【网上逐笔报告】, 如下图所示:点击列表上方的【新增】按钮,系统自动生成新报告表,如下图:点击【新增】按钮,分别输入需登记单证的编号,系统自动显示 对应的进口付汇信息、进口货物信息、进口项下收汇逐笔信息。信息 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逐笔报告表的填写。勾选【报告表编号】,点击【报送】发至外汇局。打印报告表,并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审 核手续。报告表在报送前可修改和删除。2. 到外汇局现场办理逐笔报告业务进口单位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逐笔报告手续。(四)注意事项1. 进口单位逐笔

7、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影响进口单位的 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现场核查结果。2. 贸易方式为“不得对外售(付)汇”报关单的报关数据,不得用于逐笔报告。四、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变更(一)办理信息变更范围和所需材料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 进口代理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 30日内,持申请书、 代理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属外 汇局办理进口货物信息变更手续:1. 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2. 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进口;3.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二)注意事项若发现进口单位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进行货物信息变更

8、的或通过 货物信息变更逃避外汇局非现场总量核查的, 外汇局将撤销已变更的进口货物信息。五、现场核查配合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监测预警的结果,对于总量核查指标超 过规定范围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进口单位进口项下外汇收支业务 实施现场核查。进口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及时、如 实提供现场核查相关资料。对于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 定的进口单位,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一)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范围1. 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多付汇或多到货金额大于等值 100万美元;2. 核查期内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 比率小于90%或

9、大于110%,且多付汇或多收汇金额大于等值 1003.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 元;4. 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二)现场核查方式1. 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2. 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3. 现场调查。4.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三)现场核查流程1接收并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企业版)查询或持单 位介绍信到外汇局柜台领取现场核查通知书。 进口单位收到现场核查 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企业版)或现场签收 反馈给外汇局。2. 根据现场核查方式准备及报送相关材料进口单位需根据外汇局确定的现场核

10、查方式准备相关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1 )现场核查方式为“进口单位报告”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 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2)现场核查方式为“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的, 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外汇局说明情况;(3)现场核查方式为“现场调查”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 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 查人员工作。进口单位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进口单位生产经营情况、 进出口 及收付汇情况、所在行业经营特点、着重说明多付汇、多到货或多收 汇等异常

11、情况出现的原因等。(四)现场核查结果查询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外汇局现场核查结果告知书(五)进口单位主动报告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可在进口付汇或进口货物后, 持 情况说明附清单,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报告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 (收汇) 偏离情况,外汇局将根据企业主动报告的资料, 撤销对其实施现场核 查:1.进口单位采用延远期付汇方式对外付款的;2 .进口单位采用海外代付方式对外付款的;3 .进口单位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属出口抵扣使用或用于资本项 下验资询证使用的;4 .进口单位属大型成套设备进口或行业特殊性,造成进口付汇 与进口到货(收汇)周期较长的;5 .进口单位发现

12、错误填报付汇核查单证中最迟装运日期等相关 信息的;6.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且合同规定 无需对外付汇的;7 .其他需主动说明报告的业务。(六)系统操作流程案例: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进口付汇金额为740.50万美元, 进口货物金额为1644.63万美元,定期总量核查率为222.10% ,且 多到货金额为904.13万美元,被外汇局列入现场核查进口单位, 2010年4月27日被外汇局列入现场核查进口单位,现场核查方式为“进口单位报告”。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1)选择【企业信息查询】-【其他信息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查

13、询】,如下图所示(核查系统按照通知书发放日期降序排列)*1 3 I.詔I和* d:BiBWirBt -| It-*in(2 )链接告知书编号,显示现场核查结果,如下图所示:六、考核分类结果查询 外汇局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 每半年对名录进口单位进行 考核分类,将进口单位分为“ A类进口单位”、“ B类进口单位”和“ C 类进口单位”,并在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 笔报告等业务环节实施分类管理。进口单位最终考核分类级别可通 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操作流程:选择【企业信息查询】-【其他信息查询】-【

14、分类考核信息 查询】,进入查询页面:七、档案保管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商业单 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申请书、登记表原件、报告表原件、考核分类通知书原件和现场核查通知书原件, 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所有材料留存五年备查。八、系统信息共享(一)接收外汇局传输的信息1. 外汇局将下列数据传输到“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供进口单位查询、使用:进口付汇信息、进口项下收汇信息、进口到货信息、进口逐笔核查信息、进口总量核查信息、公告栏信息、分类考核信息、现场核 查通知书、现场核查结果告知书、企业综合信息。2. 注意事项只有被外汇局列为现场核查的企业可查询进

15、口付汇信息、 进口项 下收汇信息、进口到货信息。上述信息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 业版)保存时间为六个月。3. 操作流程以进口付汇信息查询为例:选择【企业信息查询】-【进口信息查询】-【进口付汇信息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审描4嶄宿呼Ffl J号8 |口竝日虫炖:!|BWCff-0i * 9 aBTOMff 圍mWJTK I砂 曙i|骨豹 | 粛fllEJilWJS9091047*1-dspFrFifc-FH J 5IDOUDM DLO: OHK DO:Wt ST . i! i UKDLUt HU】m 担iT此爭.UJldLbWMSS-K|iCA4 MrnUrfefr I rW 卅忙押葫翼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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