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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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合同模板目录一、保证合同模板2二、抵押合同模板8三、抵押物清单14四、借款合同(个人)15五、借款合同(企业)25六、借款合同展期协议33七、质押合同模板35编号:仿宋_GB2312,小四,加粗保 证 合 同仿宋_GB2312,初号,加粗,居中 XXXX小额贷款XX公司仿宋_GB2312,小二,居中 编号:XXXX小额贷款公司保证合同仿宋_GB2312,小四,粗体,居中保证人:仿宋_GB2312,小四证件种类:证件:户籍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债权人: 负责人:通讯地址:为保障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2、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债权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仿宋_GB2312,小四,粗体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办理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大写);币种 ;利率: ;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共月。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围2.2保证的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与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与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第三条 保证方式3.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

3、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围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第四条 保证期间4.1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为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4.2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

4、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保证人的述与保证5.1 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5.2 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5.3 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与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5.4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六条保证人的义务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与利息的,保证人应无条

5、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6.2 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6.3 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

6、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3)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6.4 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书面通知债权人:(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涉与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6)停产、歇业、解散

7、、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与活动;(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10)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6.5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6.6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第七条 扣划约定7.

8、1 保证人有到期应付的债务时,授权债权人扣划保证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7.2 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号、保证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7.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保证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再按以下约定扣划: 贷款本金与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7.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第八条

9、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九条 其他条款9.1 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9.2 保证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所有容无异议。9.3 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9.4 本合同经保证人签字、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9.5本合同有效期,

10、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9.5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保证人 债权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签署日:年月日 编号:抵 押 合 同XXXX小额贷款XX公司编号:XXXX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证件种类:证件: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通讯地址:为确保(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权利的实现

11、,甲方愿意以其所有的 (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协商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财产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以下称“抵押物”)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1.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1.3抵押权的效力与于抵押物与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与代位物。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与担保围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

12、币种) (大写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月2.2 抵押人担保的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与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与其它费用。 2.3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

13、续办妥后三日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与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第四条 保险4.1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4.2 在本合同有效期,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第五条 抵押人的述与保证5.1 抵押人是依法设立

14、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与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5.3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与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5.4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第六条抵押人的义务6.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抵押人应与时告知抵

15、押权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6.2 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与保养等费用。6.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6.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6.5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与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6.6 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2)抵

16、押物权属发生争议;(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5)抵押人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6.7在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6.8 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6.9 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抵押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

17、、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与利息;(2)抵押人未按第6.1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第八条 保证条款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抵押人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2)抵押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述与保证不真实;(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8.2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品评估价值的50%。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

18、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8.3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第九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其他条款10.1 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10.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

19、”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0.3抵押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抵押人对所有容无异议。10.4 本合同经抵押人签字、抵押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10.5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发生纠纷,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依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10.6 贷款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抵押人应向贷款抵押权人提供相关报表或材料。10.7本合同设立

20、所发生的费用,有关抵押物评估、等级,合同公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10.8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抵押物登记部门一份。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页以下无正文。 抵押人 抵押权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签署日:年月日40 / 40XXXX小额贷款XX公司抵押物清单 年月日 抵 押 人名 称产别主合同编号:抵押合同编号:名称单位与数量评估价值权利证书与编号存放地点用途保险单抵押率起止时间抵押人(签字): 抵押权人(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编号: 借 款 合 同(适用农牧民个人贷款与个体工商户贷款)XXXX

21、小额贷款XX公司编号: XXXX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借 款 人: 商号名称: 组织形式:商号地址:证件种类:证件:户籍所在地:联系: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贷 款 人:负 责 人:联系:邮政编码:通讯地址: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贷款1.1 金额: (大写)。1.2 币种 :人民币。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1.5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第二条 利率与调整2.1 利率:。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

22、以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2.4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3.1 在下列条件

23、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2)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述与保证是真实的;(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5)其他先决条件:。3.2 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在三个银行工作日放款。3.3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种放款方式:(1) 现金放款:借款人直接到公司出纳柜面支取贷款。(2) 账户放款: 借款人以本人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账号:,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第四条 还款4.1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种还款法还款:(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

24、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每期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4.2 还款日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接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4.3 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时:(1)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发生日次月的对日。(2)若贷

25、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4.4 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与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4.5 贷款展期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第五条 还款方式5.1账户还款:借款人以第3.3条约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

26、账户扣划资金还款。采用此种还款方式时:(1)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2)贷款人划账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冲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3)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4)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挂失时,借款人应与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5.2 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贷款人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5.3通过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第六条 提前还款6.1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1)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

27、整日;(2)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6.2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10个公司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6.3 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6.4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期限重新计算

28、。第七条 借款人的述与保证7.1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7.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与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8.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与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8.2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8.3贷款人向借款人书

29、面通知下列事项:(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2)根据本合同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予以调整的分期还款额;(3)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第九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9.1 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9.2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9.3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9.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9.5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与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时提供贷款人要求

30、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9.6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3)借款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围与方式发生变更;(4)商号与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9.7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

31、,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与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与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第十条 违约借款人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述与保证不真实;(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3

32、)借款人未履行第九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5)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借款人出现第十条项下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1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公证

33、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1)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 。11.4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与其他费用。11.5 如果借

34、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依据相关担保合同处置抵(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6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围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扣划约定12.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2 扣

35、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与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12.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12.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时,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四

36、条 合同的效力与变更14.1合同的效力(1)借款人为农牧民城镇居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盖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14.2合同的变更(1)第四条约定的期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此种情形下,变更后的期还款额以贷款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贷款人将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确定新的期还款额。(2)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延长或

37、缩短贷款期限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限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与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缩短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延长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适用贷款期限延长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3)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

38、、剩余还款期数与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15.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容无异议。1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与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5.3任何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相关一方应与时通知另一方。15.4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签署日: 年 月日 签署日: 年月日编号: 借 款 合 同(适用小企业贷款)XXXX小额贷款XX公司

39、编号:XXXX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借 款 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电 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 基本开户行:账 号:贷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电 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贷款1.1 币种: 。1.2 金额(大写): 。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第二条 利率与利息的计付2.1利率执行:。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

40、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2. 5 利息的计算251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252 逾期贷款和

41、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2.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2)每月的20日结息。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账号:,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32借款人的提款

42、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3. 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与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3.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3. 5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

43、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 还款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3.6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3.7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围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述与保证4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42 签署和履行本

44、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与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与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5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与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5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与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 借款人的义务6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62 借款人

45、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6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6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与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与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2)经营体制

46、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6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书面通知贷款人:(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涉与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7、(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与活动;(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6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与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与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

48、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

49、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述与保证不真实;(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第九条 违约与违约责任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

50、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与其他费用。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与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十条 扣划约定10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与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10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与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

51、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容无异议。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与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

52、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与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单位印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签署日:年月日 签署日:年月日贷款展期协议书 编号: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地址: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借款人因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为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申请展期,

53、贷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各方当事人就上述贷款的展期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大写)_万元整。展期金额和期限见下表借款人应于展期的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原约定借款到期日和金额展期后到期日和金额年月日金额年月日金额第二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依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即。第三条 抵押条款一、在抵(质)押借款情况下,抵押(出质)人承诺继续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_财产提供抵(质)押,原与委托人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继续有效,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负责重新办理抵押(质)物登记、公证与保险手续。如更换或增加抵(质)押的,新的抵押人或出

54、质人应另行与委托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二、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到期日的,借款人与担保人负责抵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三、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借款人承担。第四条 本协议是对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和编号为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 依本协议书将原借款期限展期并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信守。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书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书项下借款本息与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第六条 其他条款一、本协议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本协议书一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

55、效力。借款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贷款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抵(质)押人(或担保人): 有权签字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编号:质 押 合 同XXXX小额贷款XX公司编号:XXXX小额贷款公司质押合同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证件种类:证件: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质 权 人:负 责 人:通讯地址:鉴于:(以下称“债务人”)和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出质标的1.1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 (以下称“质物”) 。共有人均同

56、意以质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共有人:(签字)1.2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清单”为准。1.3质权的效力与于质物与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与代位物(或出质的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与担保围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月。2.2出质人保证的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与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与其它费用。2.3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3.1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与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质物(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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