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1-18颁布《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6289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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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 1 9 9 4 9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 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 5米以上或者库容1 0 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 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坝高1 5米以下、1 0米以上或者库容1 0 0万立方米以下、1 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 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 行。第三条 大坝的扩

3、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 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 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 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 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 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第六条 兴建大坝时,

4、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 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 须符合城市规划。(-)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 0 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 0米。(-)中型水库(库容1 0 0 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 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 0 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 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 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 0 0 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 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水库大坝管理单

5、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其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 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四)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 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七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

6、挖沙、取土、修坟、 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 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 建、改建。第八条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仙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 的大坝坝项、坝坡俄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第九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第十条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 坝,必须制定控制

7、运用计划。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 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 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 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 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第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单位:每10 米坝长的储备量)类别I大型水库 I中型水库I小型水库坝高(M ) |11111111数量10|20|30|10|15|20|10|10|15I至I至I |

8、至|至I名称、规格 | 2 0 | 3 0 |以上| 1 5 | 2 0 |以上|以下| 1 5 |以上1IIIIIIII大石(立方米)|6 | 8 | 1 0 | 3 | 5 | 6 | 1 | 2 | 3111111111碎石(立方米)|6 | 8 | 1 0 | 3 | 5 | 6 | 1 | 2 | 31IIIIIIII中砂(立方米)|6 | 8 | 1 0 | 3 | 5 | 6 | 1 | 2 | 31IIIIIIII粗砂(立方米)|5 | 8 | 1 0 | 3 | 5 | 5 | 1 | 2 | 31IIIIIIII草包或尼龙袋(个)| 120 | 130 | 150 | 60

9、 | 80 | 120 | 20 | 40 | 60第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 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 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第十三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 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一)土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 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

10、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 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 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器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 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 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 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11、等。(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 物的阻壅水状况等。(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 程度。第十五条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 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径坝内温度和应力 以及坝前水温等。(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 形等。(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 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 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木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 9 9 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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