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体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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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 - 26 -民法总论目录序言 民法总论体系2第一编民法的基本理论3第一章民法概述3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3第二节民法的体系3第三节民法的渊源3第四节民法的本质3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4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4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6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6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7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7第二节自然人7第三节法人10第四节非法人团体12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13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13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13第三节请求权体系13第四节抗辩权体系13第五节支配权体系13第六节形成权体系14第七节权利的取得与丧失、限制与实现14第三编法律事实15第六章法律事实概述15第一节法律事实

2、的概念和作用15第二节法律事实的分类15第七章法律事实法律行为15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15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16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7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8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无效18第六节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与可变更19第七节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20第八章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代理21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述21第二节有效代理21第三节无权代理21第四节表见代理22第九章法律事实时间23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23第二节诉讼时效23第三节除斥期间26序言 民法总论体系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体系 民法概述 民法渊源 民法本质 基本理论 民法适用范围 平等原则 权利神圣原则 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

3、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自然人 民法总论 民事主体 法人 (Ps 非法人团体)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客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义务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代理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时间除斥期间第 26 页 共 26 页第一编民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2.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意思自治内容的横向财产关系。(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4.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与

4、身份权关系的合称第二节民法的体系1民法体系:外部体系:将民法的内容,以一定的逻辑线索编制成统一的成文法。 内部体系:即法律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2大陆法系:法国式: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德国式: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3我国: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婚姻法等。民事特别法(商事法):公司法等。 行政法中的民法规范:土地管理法等。第三节民法的渊源1宪法2民事法律3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矿产资源法等4立法机关的有权解释5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6司法解释7国家政策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9民事习惯法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四节民法的

5、本质1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法私法特征:主体身份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2民法为调整型实体部门法。同时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性质3民法是权利法,奉行权利本位4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主体、权利、合同、侵权5民法是属地法。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对时间的效力)民法的生效时间(施行时间)在公布之后的特定日期起施行/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其他法律实施后的一定日期起施行民法的失效时间明示废止默示废止(新法改废旧法)民法的溯及力民法原则上无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外情况下有溯及力保护原则(不得损害既得权)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属地主义3.民法对人的

6、适用范围:以属地主义为原则,以属人主义为例外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即法律地位平等、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均享有独立和平等的法律人格,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具体表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即人格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平等保护。二权利神圣原则权利神圣: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三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主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预和强迫。2.具体表现合同自由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7、遗嘱自由营业自由:自由设立企业,自由从事营业。财产自由过错责任。四公平原则1.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或者裁判机关审理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2.具体表现显失公平制度。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39条)。情事变更原则。拍卖和招标活动应遵守公平原则(拍卖法第4条、招标投标法第5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法第127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

8、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民法通则第4条: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不欺,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2.具体表现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

9、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释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企业的经营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法第5条第1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拍卖和招标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拍

10、卖法第4条、招标投标法第5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26条(权利滥用的禁止):“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加损害他人为目的。”六公序良俗原则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善良风俗社会公德商业道德2.具体表现限制合同自由。限制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限制营业自由。限制遗嘱自由。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由民法规范规定和调整;存在于身份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民事

11、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3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 是民法的核心概念,是研究民法学理论的起点,是法院和仲裁庭确定纠纷性质的基础。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类型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基础法律关系和救济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1主体要素:人;2内容要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客体要素:物、行为、智慧产品、人身非财产利益。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一权利能力民事主体的法律标志1.权利能力: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资格2.权利能力的特征:平等性自然性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抽象

12、性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与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的保护问题)二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的理性标志1.行为能力:权利主体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2.制度价值:体现了民法对人的关怀和保护维护完整真实意义上的意思自治是民法理性主义的实证贯彻3.分类标准(对象是自然人,适用于法律行为)18岁以上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但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劳动成年者除外)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纯获利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

13、行为能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从事接受报酬、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民事活动第二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人格权1.人格权:自然人具有的,以权利者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2.人格权的特点: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无取得转让的问题。人格权是专属权,不得继承,也不得抛弃。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性人格权是开放性权利3.各主要的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二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制度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被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 申请人

14、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管辖: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 宣告:?(3个月)判决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三自然人的宣告死亡制度下落不明满四年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因意外事故证明不可能生存的(须有相关证明,无法定期间限制)配偶构成要件 父母、子女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 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1年或3个月告 被宣告死亡人,推定为从判决宣告之日起死亡法律后果 在其原住所地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后果死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其原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实施的民事法

15、律行为有效亡 未再婚,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再婚,不得自行恢复再婚后又离婚,不得自行恢复死亡宣告的撤销 亲子关系 收养关系原则上不认定为无效返还继承财产财产关系 恶意申请人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对第三人的保护四自然人的监护制度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1.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因婚姻关系变更而改变,除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2.对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PS指定监护是指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组织或者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1未成年

16、人的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委托监护即监护人通过委托合同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他人。民法通则意见第18条:“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

17、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遗嘱监护:法定监护人在遗嘱中确定监护人。自愿监护1.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2.成年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补充监护1.未成年人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18、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成年精神病人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1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2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对

19、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或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Ps:民法通则意见关于夫妻离婚后监护人的若干问题:第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Ps:民法通则意见关于监护中责任承担的的其他规定: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20、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监护的变更与终止监护的变更1.监护因协议而变更2.监护因撤

21、销而变更3.监护因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变更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死亡。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职。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6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第三节法人一法人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我 公司制非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国 机关法人(国家公权力机构)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公立大学、医院、报社、出版社、电视台)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公法人学 社团法人(公司、合作社、学会、协会、商会)理 成立基础上 财团法人(基金会、宗教组织)私法人营利法人(公

22、司)活动目的非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中间法人二法人的民事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不能享有和承担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法人权利能力的实现受其行为能力的限制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一致法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成立的条件1.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设立应当有规范基础法人的设立应当具有自己的章程法人设立必须有自己的财产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应当有自己的组织2.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资格的取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的承担财产责任社团法人的组织机构1.社团法人与其成员的关系法人与

23、其成员的人格彼此独立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互区别而独立存在法人债务与其成员的债务彼此独立2.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法人的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法人的人格否认1.所谓法人的人格否认是指:法人虽为独立的主体,承担独立于其成员的责任,但当有悖于法人存在目的及独立责任的情形时,若再坚持形式上的独立人格与独立责任将有悖于公平时,在具体个案中视法人的独立人格于不顾,直接将法人的责任归结为法人成员的责任。2.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价值在于平衡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损失之间的矛盾为防止股东控制权的滥用提供了规范性保障法人的变更与消灭法人的分立 创设性分立:AB+C法人的变更 存续性分立:AA+

24、B法人的合并 创设性合并:A+BC存续性合并 A+BA依法被撤销法人的消灭 自行解散 依法被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清算 法人清算完毕,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清算中具有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终止时间为法人清算完结之日四财团法人1.财团法人的制度价值设立人想把自己的意志永远地贯彻下去设立人想把用于这一目的的财产同自己的其他财产独立开来,让这种“独立财产”承担责任。2.财团法人的设立条件财团目的必须有章程或者遗嘱必须有组织必须有捐助的财产3.财团法人设立的一般程序捐助行为须经过官方认可登记PS:法人机关VS法定代表人法人机关:依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产生,无须特别委托授权能

25、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和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是形成法人意思并指挥法人活动的领导机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节非法人团体(略)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1.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力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2.民事权利的意义: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绝对权、相对权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

26、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专属权、非专属权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主权利、从权利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原权利、救济权以权利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既得权、期待权第三节请求权体系一请求权体系1.债权请求权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2.物上请求权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二请求权的规范基础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指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即法律的具体规定第四节抗辩权体系从诉讼法的角度,主要有三种的抗辩一关于权利未发生的抗辩1.合同不成立2.行为人无行为能力3.行为违法4.无权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5.行为的

27、形式不合法法律规定二关于权利消灭的抗辩1.清偿2.提存3.免除4.抵销5.混同三排除权利的抗辩永久抗辩延缓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第五节支配权体系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第六节形成权体系一形成权的类型1.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2.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3.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二形成权行使的限制1.形成权通常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条件2.不得撤回行使的意思表示第七节权利的取得与丧失、限制与实现一权利的取得与丧失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绝对丧失、相对丧失二权利的限制1.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取得时效)2.除斥期间3.权利范围的限制

28、4.权利禁止滥用的限制5.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6.善良风俗的限制三权利的实现公力救济1.避免强者欺负弱者,使弱者的权利能够实现2.避免暴力冲突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侵害行为存在且正在发生侵害行为是不法行为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措施仅针对侵害行为,以遏制其继续发生为目的2.紧急避险需有急迫的危险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的危险避险行为确属必要避险行为需合理,其带来的损害需不超过危险所导致的损害3.自助行为须为保全自己可依法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情况紧迫,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如不及时自助,请求权则难以实现采取手段适当,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事后应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置第三编

29、法律事实第六章法律事实概述第一节法律事实的概念和作用1.法律事实是指私法上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自然事件或者人的行为。2.法律事实的作用是作为权利义务与主体的相结合的媒介。第二节法律事实的分类有效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人的行为准法律行为:通知、催告等无因管理非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 不适用行为能力的规定法律事实 侵权行为缔约过失(需要缔约能力)其他事实行为:加工、占有等状态:成年、期限届满、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经过 自然事件事件:出生与死亡、失踪、混同、混合与附合、丧失意志等第七章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一法

30、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二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辨析1.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和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前者为法律行为,而后者是非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无意思表示即是非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并不一定可以成为法律行为,单方诺成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要式要物的法律行为则包括意思表示和一定的形式要件、标的物的交付。在合同行为、要物行为、意思实现、社会典型行为中,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3.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类型区别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否适用

31、行为能力不同有无是否能够适用代理不同能不能是否有意思表示不同有无表意性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法定性法定效果意定效果4.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催告,催债通知事实通知:债权让与通知情感通知:被继承人宽恕继承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当事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准法律行为是指有法律直接规定结果的当事人的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类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5.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行为(仅从好意施惠行为方面来说)受益人不发生给付请求权不受法律效力的约束,不用权利义务来约束自己受益得将其作为受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好意施惠之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及

32、其意义一单方法律行为VS多方法律行为分类标准: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对意思表示的依赖为标准仅以单方行为处分自己的权利(所有权的抛弃)单方法律行为 为他人设权的行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立遗嘱的行为)形成权的行使(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双方法律行为(契约)多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二身份行为VS财产行为分类标准:以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为标准财产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身份行为:结婚、离婚、收养(继承法上的行为: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三负担行为VS处分行为行为区别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法律效果不同产生给付义务效果(请求权)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标的物是否特定不同不特定必须特定对处分人的要求不同仅需具备行为

33、能力,不需要具备处分权不仅需要具备行为能力,还需要具备处分权是否需要公示不同不需要公示须公示后才能生效适用原则不同内容自由原则内容法定原则区分的意义:1.积极意义:法律效果清晰:前者产生给付义务,后者产生权利变动法律关系清晰:前者产生债权关系,后者产生物权关系是财产权二元化(物权与债权)的基础是民法典五编制体系(债权编和物权编)模式的根基2.消极意义:将一个买卖关系分裂为三种行为,与日常生活观念不合四要因法律行为VS无因法律行为1.分类标准:以法律行为是否能够与其原因相分离为标准2.分类的意义:保护交易安全;方便交易五有偿法律行为VS无偿法律行为分类标准:以法律行为给付有无对价为标准有偿法律行

34、为 实定契约射幸契约无偿保管无偿法律行为 借用赠与六要式法律行为VS非要式法律行为分类标准:以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完成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有时形式是某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如登记是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是其生效要件)七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VS非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1.分类标准:以法律行为的标的为一次性给付抑或连续性给付为标准2. 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租赁、雇佣、供水供电合同中的给付义务非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一般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的给付行为3.分类的意义:前者不可恢复原状,后者可以八能够生效的法律行为VS不能够生效的法律行为1.分类标准:以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对法律行为进行控制的要

35、件为标准2.分类的意义:任何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被允许,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当时可以通过约定生效要件的方式来控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更好地解释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特征的问题九诺成性法律行为VS实践性法律行为1.分类标准:以法律行为的成立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是否尚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2.分类的意义:二者的成立要件不同:前者以合意契约达成为成立标志,后者尚需交付标的物二者的成立时间不同:前者契约成立时间是合意达成的时间,后者契约成立时间是物的交付时间十生前法律行为VS死因法律行为分类标准:以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否以死亡为条件为标准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1.法律行

36、为的成立:法律对于一项法律行为之事实存在的确认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表意人、标的)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双方行为:合意特殊成立要件 部分要物行为:交付标的物部分要式行为:法律要求的形式二法律行为的生效1.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与尺度对私人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的肯定性结论。2.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生效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妥当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形式为生效要件特殊生效要件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遗嘱行为3.区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意义区别成立生效内容判断不同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国家干预不同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通过法律对成立的

37、法律行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简单,强调意思表示的事实构成复杂,强调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生效,产生违约责任可否补救不同不成立无法补救不生效,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补救效力。如可变更可撤销或对效力待定的行为予以拒绝或承认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2.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未来发生的事实条件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行为的效力必须与条件具有依赖关系3.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

38、形成权登记行为特别法上的限制(如:票据行为,继承、遗赠、担任遗嘱执行人的接受和拒绝)4.违反诚实信用恶意阻止或者促成条件的发生的后果结果是向相反的方向发生效力5.在条件没有发生期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没有发生期间,是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已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2.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期限是必定到来的,而条件则不一定3.不得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同时也不得附期限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无效一法律行为无效的概述1.法律行为无效的概念: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于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

39、的否定性结论2.法律行为无效与效力待定的区别制度目的不同:无效制度是法律对个人行为控制;效力待定可归于私人控制(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法律规定的发生原因不同效果不同: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有可能发生预设的法律效果3.法律行为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法律对待它们的态度不同:无效反映了法律的否定性态度,而可撤销则反映了法律将决定权交给有撤销权的一方适用的原因不同:无效多是因为法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可撤销的原因多是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且多与意思瑕疵有关PS鄢一美区别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法律效果不同行为成立,但效力绝对不发生撤销权

40、不行使或消灭,法律行为有效;撤销权行使,法律行为溯及无效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任何人均可主张行为无效只有表意人、受害人、及其权利继受人有撤销权行为效果可否补正不同不可补正可以补正行使时间不同无时效限制撤销权因一年的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法律行为有效二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5.法律行为违反法定形式的6.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为法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7.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无效的法律行为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2.恢复原

41、状3.基于缔约过失而生的赔偿责任4.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并不必然引起整个法律行为无效第六节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与可变更一法律行为可撤销与可变更的原因法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撤销1.表意人需有表意行为2.表意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3.表意人无故意4.错误在交易上视为重大法律行为欺诈而撤销1.欺诈人有欺诈行为2.有欺诈故意3.因欺诈表意人陷于错误4.表意人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因胁迫而撤销1.胁迫人有胁迫行为2.胁迫人有胁迫故意3.表意人因胁迫陷于恐怖4.表意人因恐怖做出迎合胁迫人意思的表示法律行为因乘人之危而撤销1.有乘人之危的行为2.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表意人因危难被乘做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法

42、律行为因显失公平而撤销1.须是有偿行为2.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显然失去公平3.该不公平是一方利用表意人无经验或急于摆脱困境所致二撤销权1.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不得与法律行为分离而单独转让撤销权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撤销权的消灭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第七节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虽然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般生效要件,因而其效力有待于特定事实加以确定的法律行为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类别1.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法律行

43、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3.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5.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法律行为自始无效2.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3.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4.赔偿损失,包括缔约过失责任5.追缴双方非法所得6.司法制裁第八章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代理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述一代理的概念1.代理:一人在法定或约定的权限内,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却归属该他人的行为2.理解代理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

44、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种类分类标准分类以代理权发生的条件为标准法定代理、意定代理以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为标准单独代理、共同代理以代理行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为标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以以代理关系所处的层次为标准本代理、复代理三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四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

45、关系消灭。 第二节有效代理一有效代理的要件1.代理人应当具有代理权2.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3.代理人个人至少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4.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并可以代理的行为(财产行为)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一般来说,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有权代理的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或者合同解除权归属被代理人第三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1.无权代理的含义代理行为具备代理的形式要件,但缺乏代理权,又不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2.无权代理的类型自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二无权代理的效力1.无权代理效力待定2.被代理人有追认权,追认自始有效;拒绝追认自始无效,行为人承担无权代

46、理后果3.无权代理如果对被代理人有利,符合无因管理条件的成立无因管理;如果对被代理人有损害,成立侵权行为三法律为被代理人提供的保护措施1.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2.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效四相对人可以利用的救济措施相对人有催告权承认交易,撤销权拒绝交易五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权是有瑕疵的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无权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同意第四节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因疏忽的表见行为引起了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为保护这种合理信赖而让无权代理产生如有权代理相同的结果

47、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了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被代理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具备代理的其他有效要件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1.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2.第三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或者狭义无权代理3被代理人可以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追追认PS 相关制度比较狭义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区别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功能不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不同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法律效力不同追认成立无因管理,拒绝成立侵权责任代理有效,只能追认无权代理VS滥用代理权区别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性质不同无代理权有代理权表现形式不同无

48、代理权、越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法律后果不同效力未定滥用代理权或为无效、或可撤销、或取决于被代理人无权代理VS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第九章法律事实时间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期间即在法律上产生一定后果的事实2.时效需要具备的要素: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法定期间的届满3.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时效类型区别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构成要件不同要求物的和平、持续、公开(善意)的占有并经过法定期间权利不行使的状态已经过法定期间两种时效的期间长短不同一般来说,取得时效期间要长于诉讼时效期间适用对象不同物权债权结果不同因各国立法而异第二节诉讼时效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1.一些债权请求权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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