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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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村常见法律 发布时间:2011年4月11日 10:34 来源: 点击量: 1816 次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纠错】 一、宅基地1、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此看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当然也可能存在特殊的情况,例如有些地方,如果经过村民大会同意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批准后,某些特殊的、非本村村民的其他人也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

2、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2、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

3、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如果分布于不同的两处土地,则成了两处地了,显然这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主体是指农村村民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断,即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一户当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了。当然,如果子女已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如在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3、村

4、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应当遵循什么程序?答: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通常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一、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先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二、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三、政府办理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四、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五、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4、农村村民在将房屋出租、

5、出卖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答:村民在将房屋出租、出卖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或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因为,如果村民将房屋出租了,一方面,表明出租的村民肯定有房屋居住,出租房屋后,出租的村民不用考虑自身住房的问题;另一方面,出租人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而获取利益,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变相的侵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故农民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后是不允许再申请宅基地的。5、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如何处罚?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宅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6、没收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的违法所得;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合法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

7、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而根据各省市的法规规定,村民以户拥有宅基地的面积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本省市规定的标准,一般应当归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讲是不可以继承的。7、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答: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4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时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

8、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4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上述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8、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答:村民之间相互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

9、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在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一方面容易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非本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时候,由于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限制,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很可能不能获得支持。9、购买农村房屋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答:购买农村房屋,必须要注意两点:(1)不要私自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是当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布的。在

10、购买农村房屋时,要向当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2)如果打算在购买农村房屋以后进行翻建,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内翻建,不能扩建到附近耕地面积范围。如果扩建需要占用耕地、田地面积,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就增加占地面积,则增加的部分是非法建筑。 二、征地、安置、补偿11、在征地报批前需要经过哪些前期程序?答:(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手续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2)征地调查并确认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11、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补偿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1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如何计算?答: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一般建设

12、的,其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是:(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至于具体为多少倍,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2)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予以确定。13、土地征收后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答: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1)征

13、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1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如何计算?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等费用的综合。计算地上附着物补

14、偿费,以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相应地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所以,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15、青苗补偿费如何计算?答: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收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

15、农民造成损失,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也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各地的补偿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补偿多少,应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通常,一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用,征用单位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谁?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能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通常情

16、况下,土地补偿费由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如何支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因此,被征地的村民个人无权直接向征地单位要求支付或者分配土地补偿费。17、安置补助费是否可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需要安置的村民?答:安置补助费是向被征地土地上的个人支付的因土地征用而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的一种补助费用。因此,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提供的一个社会保障,因此,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非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需要安置的村民,而是根据情况予以支付。其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需要安置的村民,则征地单位将

17、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对需要安置的村民进行安置。(2)如果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例如有的地方在征地时成立了负责安置的公司,那么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此类安置公司,由该安置公司对安置补助费统一进行支配和安置。(3)如果需要安置的村民不需要统一进行安置,则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村民,或者征得被安置村民的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18、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否直接支付给村民?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为了弥补农民地上建设物或者附着物及征用土地上栽种的作物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根据法律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支付给其所有者。所以,征

18、地单位可以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民。在通常情况下,征地单位不会直接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村民,而一般会与土地补偿款一起直接支付给村民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已经确定的补偿事项支付给村民。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怎样分配土地补偿费?答: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向村集体组织支付的用于发展再生产的款项,按照以前的政策,土地补偿款是不能私分的,而应全部用来发展再生产。但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补偿费被村委会或者经济合作社的个别成员给花光了,而作为村民却没有落着任何好处,因此确定一定的比例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到村民个人手中,已经被国家许多政府部门所认同。

19、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什么程序分配土地补偿款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三)项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配土地补偿费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村民大会讨论并通过分配方案,然后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了个别村民的应得合法利益,则是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

20、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虽然符合法定的程序,但如果决定结果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20、承包人到小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原承包人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

21、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其土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征地补偿。21、进城务工人员是否能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答:进城务工只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而暂时离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属手勤劳致富的流动人口,这是应该鼓励的。进城务工人员离开乡村来到城镇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意味着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受益权益的分配,不能取消地权和村

22、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他们有权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但进城务工人员如果考取了公务员不应再分配,这是因为,如果考取了公务员其已经不再是农业户口了;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再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显然与我国相关政策相矛盾。22、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户籍迁出农村后是否参与原户籍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答:原户籍是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会将户籍迁出原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这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在校读书大中专学生虽然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但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并非是去就业,而是到学校里学习,是一个典型

23、的消费者。他们在校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的花费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里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如果排除原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一方面会加重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及农村的发展。因此,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学习期间,仍然应看作是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迁出村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23、户口在原籍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有权参与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答: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1)出嫁女已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户籍尚未迁出的,如果在嫁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承包了土

24、地,或者从其他各方面已经享有了其后来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那么就不能参与分配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这是因为不能双重受益。(2)如果出嫁女虽已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户籍尚未迁出,而在嫁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土地,也不享有后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可以认定其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享有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任意剥夺出嫁女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24、新出生人口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答:许多地方因为新出生人口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给他们分配征地补偿款,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根据我

25、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人一出生就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如果以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拒绝其分配征地补偿款权利,这与法律精神不相符。因此,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款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认定该新生人口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25、超生的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答: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法律规定,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定个数的子女。超生的子女是指超过法律规定准许生养小孩范围而额外生养的小孩。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超生小孩的一般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一定处罚。所以,对于超生子女,如已接受了处罚并已执行到位,而且进行了户口登记的,应当享有本

26、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即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如处罚未到位,户口未登记的,则不应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26、农村复转军人是否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答:农村复转军人在起初应征入伍时户口就在原地保留,在服役期间,不应停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其复员回乡,意味着重新回家种地,当然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自然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如果转业后,国家安排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稳定的,应不予分配。如果安排在经营状况极差的企业单位,本人面临下岗、生活难以维持的,因其在服役期间担负着保家卫国的光荣使命,所以村(组)仍应减半或酌情分配。27、外来人员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答:外来

27、人员主要有异地嫁来的妇女、入赘来的女婿、收养的子女等,这些外来人员如果落户合法,且已经脱离原来的村民集体,应享有本村村民同等的待遇,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如果外来户为城镇居民户口,或者其虽已落户现在的村集体,但还享有其原来村集体的权益,例如继续在原村集体承包土地,享受原村集体的各项待遇,那么其不享有现在的村集体的权益。三、土地承包28、村民如何承包经营土地?答:农民作为承包方要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具体来说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村民会议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召开的形式可以是全体村民参加大会的形式,也可以是村民代表

28、大会的形式,并且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投票选出承包工作小组。其次,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因为在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方案前,需有一个成形的表决方案,这样避免盲目地讨论承包方案。再次,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案依法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9、。如果这一工作做得不好或者没有做,将导致后面的工作很难进行,即使进行了也可能不会生效。再次,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公开承包方案是为了让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清楚承包的事项。最后,村民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村民此时可根据通过的承包方案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29、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答: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的条款,方便承包方和发包方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义务,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如果签订合同的条款清晰、明确,以后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容易获得处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如承包的水田、旱

30、地、水面、果园等)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的起止时间。即从签订合同到终止合同这一段时间进行明确的约定。(4)承包土地的用途。约定是用于种植,还是养殖或者其他,但是约定的项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要求发包方提供生产条件、服务项目以及提供良种、化肥、农药、机耕、灌溉、资金及技术培训等各种服务,承包方交纳承包费等等。(6)违约责任。如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土地,发包方不按时按质提供服务等情形发生,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方法。再如对那些因发生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等。(7)其他条款。如果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认为还

31、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也可以协商确定。30、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土地的,法律对此是否有承包期限的规定?答:法律对于本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承包期限并没有做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因此,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期限可长或短,具体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法律之所以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期限进行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而本集

32、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几乎都是出于商业目的,无需法律刻意保护。31、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答: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原因的

33、产生而解除合同;(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

34、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32、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怎么办?答:如果无法定或约定情形出现,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对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承包权。如果在经济上已经受到损失,可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责任者予以赔偿。33、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是否可因承包人死亡,或者集体经济组

35、织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应受合同法的调整,所以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有法定的原因,即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达到解除的条件,则可以解除,否则不能解除。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解除,也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而如果承包人死亡,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合并,这是属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变动,并不是法定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条件,除非因为承包人死亡没有其他的人员继承,土地承包合同就会当然终止。因此,从合同法角度看不能因为承包人发生了变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就能解除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

36、也有明确的规定,在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而变更或解除,这是有明确规定的。34、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内容?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

37、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

38、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35、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答: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发包方有法律规

39、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保障了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36、自愿离婚后或者法院在审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否要求法院对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答:在一般情况下,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承包经营权达成了协议,分割了承包的土地,就用不着法院来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达不成协议,或者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准备判决离婚,法院是否可以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双方就其承包经营权利义务达不成

40、协议,而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法院可以依法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当然,如果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达不成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对于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37、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答: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三、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超过上述范围,例如将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不

41、会获得法院的支持。38、村民在取得承包地后,是否可以将承包地卖给他人?答: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我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这并不表明在取得承包地之后就拥有了承包地所有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休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实际上,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允许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一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村民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之后,取得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并非所有权。承包方只能就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不能进行买卖。买卖承包地,是法律禁止的,法律不会保护其利益。39、农村土

42、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哪些?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3、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如果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

44、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40、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符合哪些条件?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及签订流转合同的过程中,应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2)流转不应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属无效。(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流转应当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

45、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优先权的,应予保护。(6)流转双方应当就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签订书面合同。(7)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41、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都有哪些解决的途径?答: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因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只要在兼顾集体与村民家庭利益的

46、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承认错误,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事情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如果动则打官司,将会牵涉大量精力和财力,影响生产经营。(2)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指合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不成协议时,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之气不让步,但如果有第三人在场劝说,更能做说服工作,从而解决问题。(3)仲裁解决。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我国在许多地方都有专门针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机关,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47、,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解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起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六、婚姻、家庭57、结婚的条件是什么?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答:结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符合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年龄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计算法定年龄应以个人的周岁计,不能以两个人的年龄合并计算。法定结婚年龄是政府依据我国人民身心发育及责任能力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控制人

48、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变通规定,报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3)没有法律禁止的血亲关系。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具体是什么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一般是指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

49、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58、什么是无效婚姻,哪些属于无效婚姻?答: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

50、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地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59、什么是重婚?答: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以下两种形式:(1)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2)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

51、、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如果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没有以夫妻名义,也不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只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认定为重婚。通俗地说,重婚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也就是说,行为人与配偶是合法婚姻关系,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又进行婚姻登记,建立起又一个婚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没有与合法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而与之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称作为重婚。重婚,是一种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依刑法第258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0、解除婚约时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答:目前,结婚索要彩礼仍存在于各地农村,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

52、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可以订婚,也可以不订婚。已经订婚的男女双方可以按照当初订立的婚姻而登记结婚,也可以向对方宣布解除婚约,并且无须经得对方同意。但是,婚约解除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如果对方不予返还索要的彩礼,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也做出

53、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离婚为条件。61、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夫妻财产能约定吗?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形式的补贴、资金、福利等,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2)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人,也包括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

54、(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约定的方式可以是夫妻双方签署协议,可由律师进行见证,也可到公证处公证。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55、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

56、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62、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答: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如下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1)协议离婚。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协议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向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

57、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的分担达成协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离婚决定,收缴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发给离婚证。(2)诉讼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

58、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63、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答: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上述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

59、应当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通知男方。这是婚姻法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但这一限制有两点例外:(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如不及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2)另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女方婚后卖淫的,法律不予保护;女方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或重婚而怀孕的,法律也

60、不予保护。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卖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女方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的。64、配偶患有精神病,可以提出离婚吗?答:婚姻法第32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

61、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65、离婚后,子

62、女抚养权还可以变更吗?答: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66、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答:1、对约定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

63、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1)约定的主体要合法。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2)双方意愿表示合法。双方的意愿应是真实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也不得成立。(3)约定内容必须合法。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妻、父母对子女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4)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也有效。只有符合上

64、述条件的约定,才能按约定处理。2、对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无约定、有约定但双方有争议或约定内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来处理。对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由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再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进行判决。无论是协议、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遵循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一般进行均等分割,但也要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对动产的具体分割方法包括:(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的所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其差额部分,由多得一方以货币的形式给予补偿。(2)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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