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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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21-004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许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审查部: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实施。年 月 日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目 录1 总则2 工作机构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2 企业实地核查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 审定和发证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2、及相关标准5.2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3 建筑卷扬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5.4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2 标志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8 监督检查9 收费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1附则附件1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附件2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附件5 检验报告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为了做好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

3、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为一个产品单元,其产品品种及覆盖原则见表1。表1 建筑卷扬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覆盖原则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覆盖原则建筑卷扬机调速卷扬机同一产品品种按额定载荷覆盖,即额定载荷大的覆盖额定载荷小的。高速卷扬机快速溜放卷扬机慢速溜放卷扬机快速卷扬机慢速卷扬机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4、建筑卷扬机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

5、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建筑卷扬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建筑卷扬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建筑卷扬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建筑卷扬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邮政编码:410013电 话:(0731)88923869 88923872传 真:(0731)88910912电子信箱: 联 系 人:王铭慧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6、内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

7、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产品单元”栏均填写建筑卷扬机,“

8、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覆盖原则”栏填写产品品种、最大额定载荷及覆盖范围。 示例:慢速卷扬机 200kN 快速卷扬机 20kN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

9、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

10、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每个规格型号10台为1批,每批抽样检验1台),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审查部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

11、4审查组应当按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

12、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

13、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

14、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

15、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3)表2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GB/

16、T19552008建筑卷扬机2JG/T50311993建筑卷扬机设计规范表3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的相关标准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2GB/T133061991标牌3GB/5972200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4GB/T10095.12008圆柱齿轮精度制 轮齿同侧齿面偏差的定义和允许值5GB/T10095.22008圆柱齿轮精度制 径向综合面偏差与径向跳动的定义和允许值6JG/T5011.41992建筑机械与设备 灰铸铁件通用技术条件7JG/T5011.111992建筑机械与设备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8JG/T5011.121992建筑机械与设备

17、 涂漆通用技术条件9JG/T50121992建筑机械与设备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0JG/T5079.21996建筑机械与设备 噪声测量方法11JG/T5082.11996建筑机械与设备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注:表2和表3中所列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4)表4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设备种类设备名称1生产设备车床、钻床、铣床、锯床、电焊机2工艺装备卷筒焊接工装、底座焊接工装3检测设备整机试验架, 载荷有效行程6m;砝码,1%;

18、电压表,1.0级;温度计,0.8;声级计,2级 ;电子秒表,0.5s/d;钢卷尺,级;游标卡尺,0.02 mm;测力计, 2.0级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额定载荷80kN时,整机试验架可外协。5.3 建筑卷扬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表5 建筑卷扬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建筑卷扬机建筑卷扬机 GB/T19552008钢丝绳安全系数钢丝绳直径外观质量外露传动件的防护罩操作力和行程额定速度噪声制动距离超载试验停止器试验5.4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5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

19、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见表6)检验样机由审查组从申证企业成品库内抽取,每个产品品种中随机抽取最大额定载荷的1台,抽样基数均为3台(额定载荷80kN可以只有1台),并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交由审查部(两份)、受检企业、检验单位存档。供抽样的申证产品,均应配置相应电控柜(箱)。 表6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名称及单元产品品种执行标准规格型号样品等级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产品编号抽样日期抽样地点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20、 月 日企业人员签字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或自选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现场检验。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检验项目(见表7)表7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项目分类规定要求备注1卷筒节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AM1M2M3M4M5M6M7M811.212.514.016.018.020.022.425.02钢丝绳安全系数AM1M2M3M4M5M6M7M83.153.353.554.04.55.67.19.03钢丝绳直径 mmCC4卷筒侧板外

21、缘到最外层钢丝绳距离 mmCd 5制动器A应设置。由动力控制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溜放型的应设置常开式制动器,该制动器应兼有控制溜放速度和将处于溜放状态的额定载荷直接制停的功能。非溜放卷扬机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应大于按额定载荷计算的静力矩的1.5倍;溜放卷扬机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应大于按额定载荷计算的静力矩的1.75倍6外露传动件的防护罩A开式齿轮、皮带轮、皮带等外露传动件,应设防护罩7操作力和行程操作力NB200(手动)300(脚踏)行程 mm600(手动)300(脚踏)8额定速度 m/minCV额(15%)9噪声 dB(A)B机外噪声85操作者耳边噪声8810制动距离 mmBV额 1 min 1.

22、5/10011降电压起动B在电动机输入端电压为90%额定电压时,非溜放卷扬机应能正常起升额定载荷12超载试验A在进行125额定载荷超载试验时,卷扬机各机构和零部件不得出现裂纹、永久性变形,连接件松动及其他对性能和安全有影响的损坏13停止器试验A使用常开式制动器制停载荷的卷扬机,必须设置停止器或者能使制动器保持制动状态的装置。在停止器或能使制动器保持制动状态的装置工作后,卸去手动制动力,额定载荷在空中停止的位置应无任何变化14温升试验 C在额定载荷下按其电动机的工作制运转1h电动机温度110电动机温升80减速机润滑油温度80减速机润滑油温升4015减速机润滑油渗漏情况C(温升试验后检查)减速机不

23、得有漏油现象,渗油面积15cm216减速机润滑油清洁度等级C(温升试验后检查)应不低于108/C17电气接地螺栓B应设有接地联接螺栓18对地绝缘电阻B电动机、电气元件(不含电子元器件)和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1M19 紧急断电开关B应在方便操作的位置设置能迅速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20 短路、过流、零位、失压保护B应设置21缺、错和断相保护B应设置22限位开关接口B应设置23离合器分离和接合B应分离彻底,接合牢靠24使用说明书B应符合GB/T19552008中5.12条要求说明:检验样机须有合格证、随机文件,并装备设计规定的装置及附件;样机在整机试验过程中不允许调整。5.5.2.2判定标

24、准检验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为不合格:a) A类项目有一项不合格;b) B类项目有二项不合格;c) B类项目有一项不合格, C类项目有二项不合格;d) C类项目有四项不合格。在检验过程中,如有主要零部件(电机、齿轮、主传动轴、制动器等)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即判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为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品种、额定载荷覆盖范围。示例:慢速卷扬机 200kN 快速卷扬机 20k

25、N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品种或额定载荷范围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

26、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

27、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

28、,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1-004-

29、。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21)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

30、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

3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

32、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最大额定载荷及范围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

33、、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

34、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质检科函2004584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

35、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附件1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36、1)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邮政编码: 410013电 话: 0731-88928146 传 真: 0731-88928145 联 系 人: 韩 艳 电子信箱:jczx2008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卷扬机(2)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政编码:450053电 话:0371-63922539 传 真:0371-63922539联 系 人:金 鑫电子信箱:caowei-0517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卷扬机(3)国家矿山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邮政编码: 471039电 话: 0379-6

37、4087839,64087842传 真: 0379-64279395联 系 人: 赵 坤电子信箱:kjzj2002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卷扬机附件2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建筑卷扬机 规格型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6条39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

38、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不符合”、“不符合”。非否决项目共35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不符合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

39、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40、。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o 符合o 不符合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符合o 不符合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重点检查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

41、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2.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符合o 不符合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3.1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

42、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3.2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3.3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重点抽查关键重要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4

43、.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3.4生产人员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3.5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重点抽查检验人员、售后服务人员、新员工上岗培训和考核记录。2.电工、电焊工、行车司机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四、技术

44、文件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4.1技术标准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o 此项不适用4.2技术文件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

45、)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检查申请取证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计算书、合格证、总装图、部件图、关键零件图、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检查申请取证产品的主传动轴加工,制动轮、联轴器装配等技术工艺文件。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

46、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检查技术部门、质检部门、生产车间申请取证产品的主传动轴加工,制动轮、联轴器装配技术工艺文件。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4.3文件管理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是否有部门或

47、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查是否有文件的修改、发放等记录。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5.1采购控制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检查电机、减速机、焊材

48、、钢丝绳、制动器等是否在合格供方名单内,焊材、钢丝绳是否有生产许可证。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重点检查电机、减速机、焊材、钢丝绳、制动器等采购合同。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3.

49、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重点检查电机、减速机、焊材、钢丝绳、制动器及外协件检验或验证记录。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5.2工艺管理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50、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如制动轮、卷筒、减速机、联轴器加工装配等重要工序是否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5.3质量控制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如制动轮、卷筒、减速机、联轴器装配等重要工序是否设置了质量控制点。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o 符合o 轻微不

51、符合o 不符合5.4特殊过程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1.对特殊过程(如焊接、热处理、铸造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5.5产品标识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5.6不合格品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1.是否制订不合

52、格品的控制程序。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重点检查不合格品处置记录。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重点检查检验记录。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六、产品质量检验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6.1检验管理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

53、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6.2过程检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重点检查关键零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动。3.是否作检验记录。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6.3*出厂检验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2. 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出厂检验和试验。 重点检查取证样品产品检验合格

54、证、出厂检验记录;换证企业抽查近2年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o 符合o 不符合6.4型式检验应依据GB/T19552008建筑卷扬机标准7.3条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是否按GB/T19552008建筑卷扬机标准7.3条要求进行型式检验。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7.1安全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

55、防护。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7.2劳动防护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2.是否对电焊工等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编:产品名称: 联系人:电话:传真:产品单元:审查结论审查组根据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_ 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轻微不符合项_款、非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审查组成员姓名(签字)单 位职务(组长、组员)核查分工(条款)审查员证书编号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企业名称:产品单元:序号条款号不符合程度不符合事实描述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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