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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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河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 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管,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 村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21) 60号)、广东省乡村振兴 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21) 126 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粤财农2020) 106号)、中共陆河县委办公室陆河县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 方案的通知(陆河委办字(2021) 124号)(以下简称方 案)、陆河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以及预算管理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

2、施细则。第二条本监管实施细则所称帮扶资金,是指按照办 法要求,省级、深圳市、汕尾市按照6: 3: 1分担比例每 年筹集财政资金2000万元投入5个重点帮扶镇、3个巩固提 升镇的帮扶资金,作为开展驻镇帮镇扶村工作的主要财政资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财政资金使用清单一、正面清单(一)加强规划引领。支持用于编制乡村振兴驻镇帮镇 扶村五年规划编制。支持用于建立驻镇帮镇扶村项目库,在 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 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 持用于防止返贫致贫,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 发严重困难户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

3、事后帮扶 措施。重点鼓励用于:对扶贫监测对象通过产业发展、生产 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小额信贷等方面予以 扶持;扶贫产业项目后续帮扶;采取技能培训、以工代赈、 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农 村低收入群体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三)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支持用于补齐必要 的镇村人居环境整治和镇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可支持用于建立镇村保洁机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管护(不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四沿”地区实施镇村农房外立 面改造,以及其他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等。重点鼓励用于:镇 村“三清三拆三整治”,农村集中供水、生活污水治理、生 活垃圾治理、农村无害化厕

4、所改造、村内道路硬底化建设并 建立长效运维管护机制。(四)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在原有资金渠道保障镇 村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础上,可支持 用于完善镇村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建设标准化卫生(院)室, 乡村文化体育活动设施。重点鼓励用于:用于改造提升农贸 市场和农产品集散中心、推进乡村智慧化改造。(五)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支持用于镇村培育壮大 特色优势产业,可支持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级、农 产品宣传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等有利于 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 智慧农业、数字农业发展,重点鼓励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 体经济,扶持壮大一批具有完

5、善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站、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支持探索用现代农业产业园模式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 业”,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强镇强村。(六)提升乡村振兴示范带引领水平。支持用于乡村振 兴示范建设,可支持用于镇、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重点鼓励用于:支持具备条件的镇(街) 创建改革示范镇(街),开展乡村振兴改革试点示范,探索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绿色生态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 济、农村工程项目建设、扩权强镇和城乡融合发展等改革。 二、负面清单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无关的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

6、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八)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 等;(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等禁止的项目;(十)其他非驻镇帮镇扶村的支出,如:万里碧道、大型水 利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已有专项资金保障的项目。金保障。2021-2025年期间,如县级乡镇个数发生变动,所 需帮扶资金由属地县级从各级安排的帮扶资金中统筹予以 解决。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 要及自身财力情况,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第二章帮扶资金管理第三条

7、 帮扶资金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的要求执 行。第四条 县级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 责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以及筹集的帮扶资 金额度,按照“统筹兼顾,轻重缓急”的原则,从本级涉农 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帮镇扶村项目, 自主确定安排各镇、各项目的资金额度。属地镇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 体。镇党委、政府和驻镇工作队要根据镇域实际及相关规划, 共同研究谋划驻镇帮镇扶村项目(以下简称帮扶项目)。第五条 县级政府综合考虑各镇驻镇帮镇扶村项目储 备情况、入库项目质量与数量、建设进度及帮扶资金

8、使用进 度等因素,在保障各镇帮扶资金总量不变前提下,综合上述 因素,分年度统筹安排各镇帮扶资金,具体由县级乡村振兴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帮扶资金分配方案,报县级政府同意 后下达。第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提升镇村公共 基础设施水平、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党建促乡村振 兴水平及提升乡村振兴示范带引领水平等方面支出,实行清 单管理(帮扶资金使用清单附后),重点用于解决乡村振兴 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确保镇村群众直 益。第七条 帮扶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 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资产折股量化、政

9、 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支持方式,具体由县级乡村振兴部 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鼓励各地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 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 作用,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第八条县级政府可根据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要,从帮 扶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作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 的补充,用于开展日常办公、学习培训、走访调研、会议、 交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安排到 该镇帮扶资金的1%O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报请县级政府同意 后,可适当安排部分工作经费分配到各镇,作为镇驻镇帮镇 扶村工作经费。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的工作经费由组团单位 自行协商解决

10、或本级财政给予安排。第九条 帮扶贫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资金支 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大额资金对私支 付(直补到户项目除外)。第三章 帮扶项目立项第十条 各镇拟实施帮扶项目要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 清单、绩效目标,充分依托镇域编制规划和五年发展规划, 按照“统筹兼顾,轻重缓急”的原则,精准谋划帮扶项目。各镇要结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选择一批单体 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 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 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 与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各镇要在每年3月底前,谋划好帮扶项目, 在广

11、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由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提出年度拟 入库项目,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表决,公示无异议后,经镇 党委主要负责人和驻镇帮扶工作队队长“双签”审批,书面 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核。第十二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汇总各镇上报项目,分批 次组织县级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生态、住建等行业主管 部门对镇拟入库的帮扶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在10个工作日 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级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各镇要在县级政府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 将拟实施项目的基本信息录入到省涉农资金管理项目库和 全国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同时启动帮扶项目设计、预算等前 期工作。各镇拟实施项目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项目调整的 个数与资金量均不

12、得超过项目总数和资金总量20%,项目调 整须经镇党政联席会议表决,公示无异议后,经镇党委主要 负责人和驻镇帮扶工作队队长“双签”审批,报县级乡村振 兴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第四章帮扶项目实施第十四条 各镇要在已入库的项目中优先选择项目成 熟高、己完成前期工作的帮扶项目进行实施,原则上未入库 和未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不得实施。第十五条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 务设施和服务类帮扶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属于扶持乡村产业的帮扶项目按照广东省“一村一 品、一镇一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属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参照机关企事业 单位财务报销制度执行。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

13、国有资产、集体资产 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的确权登记、后续管护、收益分配 等工作。第十六条对于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农业农村基 础设施项目,县级发改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 务、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根据省发改委等9个部门关 于印发广东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 代赈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21J273号)的精 神,制定实施指引,共同推进落实。第五章项目验收结算第十七条 投资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帮 扶项目可由镇会同驻镇工作队组织进行验收,100万以上(含 100万元)的帮扶项目由县级乡村振兴局牵头县级行业主管 部门会同镇政府(办事处)组织验收,也

14、可县级乡村振兴部 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第十八条 帮扶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贴息、培训、 扶持到户项目除外)结算。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对项目质保金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预留项目质保金进行结算;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对项目 质保金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项目资金额预留5%作为质保 金进行结算,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支付由帮扶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 请,镇级主管部门审核,镇党委书记和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 长批准后,由镇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镇和实施单位,要主动积极接受上 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纪委监委、审计部

15、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镇,要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台账, 在每个季度季未前报送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县级 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帮扶项目资金报账情况开展经 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将帮扶项目实施 和帮扶资金支付的进度报县级政府定期进行通报,并对项目 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镇进行约谈。第八章 绩效目标考核第二十二条帮扶资金的使用按事前评估,事中监督, 事绩效评价,项目所在镇和实施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 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帮扶资金投入 产出,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于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将 自评报告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 会同

16、财政部门对镇绩效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 况报送市级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第二十三条 县级党委政府将帮扶资金使用的情况纳 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对帮扶资金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 关规定追回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 任的,按干部管理极限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市 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帮 扶单位筹措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驻镇帮镇扶村的资 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帮扶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职责分工、 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 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财农2020) 106号) 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 至2025年,届时根据中央及省有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 实施或延续期限。附件: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使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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