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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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地址/ 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珍生联系方式委 托代理人/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事项与 容申请在寻茅线K17+300M处左右侧和寻茅线K26+100M左侧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高3M,长6M)非公路标志,标志容为本镇公益性广告宣传容。申请材料目 录1、申请书。2、机构代码复印件申请日期2010年8月13日申请人(签章)注:1.本申请书由路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赣 寻 路政许接(2010)012号寻乌县桂竹帽

2、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 的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如下:序号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备注1申请书112机构代码复印件11与原件核对无误345收件人(签章):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章):(注: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在“备注”标明。) (印章)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存档)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意见书赣寻路政许受审(2010)012号许可事项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接 收时 间2010年8月13日申请人基本情况民族单位名称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珍生地址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

3、府委托代理人是否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审查情况与审查意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据赣路政字20127号关于市公路管理局路政许可规定的通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在本单位受理权限。 承办人员: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或首席代表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备 注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赣 寻 路政许受(2010)012号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 的路政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

4、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本机关将在10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印章)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联 系 人:凌林泉联系:0797283077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存档)公路路政行政许可核查笔录 第 页共 页时间:2010 年8月14日15时2分至8月14日15时40分地点:寻茅线K17+300M左右侧,寻茅线K26+100M左侧 事由: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核查人员:曾龙飞、凌林泉 记录人: 凌林泉所在单位: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 被核查人(单位):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个人)7法定代表人王珍生地址: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342200:核

5、查人员:我们是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工作人员曾龙飞、凌林泉现就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实质性核查,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请核对一下。经现场实地勘查验证, 寻茅线K17+300M处左右侧和寻茅线K26+100M左侧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影响交通安全;不会对正常的养护工作造成影响。 (照片、绘图附后;不够可续页)被核查人意见与签章:核查人签章: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核查事项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核查人员曾龙飞凌林泉核查时间2010年8月14日核查地点寻茅线K17+300M处左右侧和寻茅线K26+100M左侧核查情况寻茅线K17+300M处左右侧和寻茅线K26+100M左侧在公路用地围

6、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影响交通安全;不会对正常的养护工作造成影响。 材料清单序号名 称核查意见核查人员签章:年 月 日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许可事项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受理时间2010年8月14日申请人王珍生7单位名称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王珍生承办人审核意见经现场实地勘查验证, 寻茅线K17+300M处左右侧和寻茅线K26+100M左侧为平缓路段,视线良好,符合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条件。 承办人员: 年 月 日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审批意见单位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决定书 赣 寻 路政许决( 2010 ) 012 号寻

7、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于 2010 年8 月 14 日向本机关申请的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准予你依法从事下列活动:寻茅线K17+300M处左右侧和寻茅线K26+100M左侧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高3M,长6M)非公路标志壹块。 本机关将在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向你颁发、送达证件。 路政行政许可机关(印章)二0一0年八月十四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存档)公路路

8、政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单位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受送达人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代收人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收件人签名(盖章)送达地点送达日期送达方式送达人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赣寻路政许接2010第012号桂竹帽镇政府2010.8.14直接送达曾龙飞凌林泉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赣寻路政许受2010第012号桂竹帽镇政府2010.8.14直接送达曾龙飞凌林泉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赣寻路政许决2010第012号桂竹帽镇政府2010.8.14直接送达曾龙飞凌林泉路政许可机关(印章)2010年8月14日备注: 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2、受送达人已

9、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路政管理协议路政管理部门(下称甲方):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公路分局路政管理相对人(下称乙方):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王珍生为切实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其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申请在寻茅线K17+300M地段左右侧和寻茅线K26+100M地段左侧占用公路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同

10、意乙方占用公路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三块(高:3m,宽:6m),占用时间为2010年8月14日至2013年8月13日。二、甲方按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益性广告免收费用。三、乙方设置标牌时不得侵占公路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标牌设置后,乙方应加强对标牌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因乙方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任何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五、许可期满后,乙方应与时拆除该标牌,并确保交通安全畅通。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六、到期后需要继续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审批程

11、序另行办理许可证。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乙方代表:年月日 年月日编号:赣寻路政许2010字第 012 号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申请单位(个人签章):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申请时间: 2010年8月13日受理单位: 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 20 / 15许可申请栏申请人(单位):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地址: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王珍生 : 联系人: 王珍生 地址: 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 申请地点: 省 道 寻茅 线(路) 17公里+300米至26 公里+ 100米( 左右侧)共三块。申请事由:在公路用地围设

12、置非公路标志申请地点线路示意图(包括公里桩号与左、右侧位置):寻茅线K17+300M右侧6M 安远 寻茅线 寻乌(注:如此栏不能完全满足时可另付图)申请事项具体容:寻茅线K17+300M地段左右侧和寻茅线K26+100M左侧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 (注:包括申请事项涉与公路与公路用地的地点、具体位置、时间、几何尺寸、本身的结构与属性等方面的要求,应以文字作详细具体的描述,此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另附书面材料。)时效:3年 申请实施起止时间: 2010年8月14日至2013年8月13日安全保障措施:路政管理协议书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许可审批栏现场勘验审定项目项目数量单位时间收费标

13、准收费金额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3块2010年8月14日合计勘验或经办人: 2010年 8月 14日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意见:承办机构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承办机构印章)年月日公路管理机构意见:路政负责人签名:(单位行政印章)年月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承办机构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承办机构印章)年月日公路管理机构意见路政负责人签名:(单位行政印章)年月日备注:填表须知一、 本表许可申请栏部分由申请人逐项如实真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本表无效。二、 如申请事项涉与公路挖掘、占用或者由此导致公路改造的规模较大时,在填写本表时还须附有专门的设计方案、图纸和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审批。三、 本表仅为路政管理许可的立项工作文书。申请事项在实施前,申请方与管理方应根据此表,并视申请事项的需要签订协议,以表达许可的具体容、双方的承诺与有关的条文约定,在协议的基础上方可发放许可证。四、 本表申请事项涉与的所有挖掘、占用、穿越、跨越公路、公路用地的,均属临时性使用。今后,当建设、改造该公路与其设施时,申请人必须无条件拆除、搬迁,其所产生的费用自理。五、 被批准方必须在批准的路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施,并接受其检查、验收。六、 涉与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由申请方自行协调办理。七、 填写本表须用蓝色或者黑色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或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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