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合同审查意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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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审查意见书格式【篇一:专业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2011 慧意字初第 052 号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郭勇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35 号展览馆松竹园电话: 4007 060 030传真: 010 68318481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2011 慧意字初第 051 号致: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及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

2、律意见书如下,供贵院参考: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三、对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见1、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同时基本符合该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本合同的内容也基本符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涉及建筑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在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条中,建议将 “原办公区 ”进一步细化,以免将来发生争议。3、第二部分是格式条款,属于建委统一的格式,不需要修改。4、第三部分为本合同的核心部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4.1 建议在第五条安全施工下面加一句:因承包人原因而引发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工亡纠纷),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4.2 在 23.2 条,建议选择第一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后面表述为:投标综合单价项目及投标总价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除非合同约定招标图纸发生变更(增项),且任何形式的

4、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必须是经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或材料。4.3 在 26 条中,建议将进度的时间予以明确,主要是防止对方中间拖延时间。4.4 在 35.2 条建议在第一空格内填写:非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每延期一日,日违约金为合同总款的万分之一。4.5 在 37.1 条第二项 建议选择第 2 种方式解决,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提示:尽管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对发包方相对更有利,但因承包方在材料价格变动、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等方面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遭遇较大损失,承包方往往以停工、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对工期十分敏感的发包方则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故发包方在施工

5、过程中,更应重视和加强对各类合同价款调整的管理,做到合法、合理、有据。声明: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均为委托人所提供,法律依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之结论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年月日【篇二:合同审查意见书(范本 )】合同审查意见书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二、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真实性原则(三)完备性原则(四)规范性原则(五)公平原则三、合同存在的主要

6、问题及法律依据(一)表示真实性与准确性(二)合同条款完备性(三)合同文意表达规范性与准确性(三)合同形式适合性(四)合同条款合法性与有效性四、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法律顾问:日期:年月 日【篇三: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合同审查意见书 (范例 )致: * 公司自:河南律师事务所贵公司 2008 年 8 月 26 日所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 * 、* 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

8、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真实性原则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三)完备性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四)规范性原则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

9、法律依据(一)本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劳务承包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因此结合送审劳务合同中的内容(尤其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来看,其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

10、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即包人工)的一种形式。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体说来建设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主要包括: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具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3、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4、工程分包要

11、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结算的。(二)乙方是否具备分包主体资质不明确、本工程是否遵守分包要求以及是否履行了有关程序不明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

12、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劳务分包人

13、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得知:1、无论是部分工程分包,还是仅将劳务作业分包,对分包方资质上均有严格规定,因此应认真审查乙方的相关资质。如果确实出于成本考虑即使明确知道合作方无资质,也要求其必须挂靠一个由有资质的单位并提供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印章)来签订合同,可以将实际施工负责人在合同中指定为为本合同中的乙方项目负责人并全权负责乙方分包事物(必要时要求其所挂靠的有资质的单位为其出具有关其任职或权限证明由我方预先保存),以利用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来证明合同的有效和我方在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无过错。合同法

14、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法律对施工单位对外分包的工程有限制性(包括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工程分包计划和分包协议也应履行一定的审查和同意程序。(三)安全生产方面风险规避不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

15、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即使分包单位承担了主要责任,但这也只是双方之间内部追偿时的一种责任划分,对外则要始终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规避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风险,建议贵单位除在分包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及义务和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外,还应考虑交纳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具

16、体操作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分包方自愿承担该部分保险费用而有我方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四)缺乏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全部或

17、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在建设工程分包中分包方往往存在因条件所限无法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因此规定分包方缴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促其履行约定义务。同时根据上述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为了防止分包方因质量问题给总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保证对此损失能够及时得以弥补,建议贵公司在承包合同中增加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同时双方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保证金返还时间、方式、保证期间等。(五)监督分包方支付工人工资方面措施不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18、: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十二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我方作为总承包企业应首先审查分包方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以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尽职监督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具体操作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乙方自愿委托甲方按

19、照乙方农民工人数和工资发放时间代为发放工资,所发工资款相应折抵工程款,所发工资总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或约定“乙方应定期如实向甲方报送核对无误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六)违约责任规定不详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以上规定,为了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为了保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20、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建议贵公司在承包合同中列明双方违约的责任,同时也区别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方法。(七)缺乏图纸、双方代表的职责、进度计划、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工期提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五、本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贵公司送审合同需要作较大修改与完善,同时考虑到该合同原为濮阳市清丰县纸房乡豪大工程队拟定,为促成签约,我们特在遵循原行文格式的基础上为贵公司重新行文拟定(详见附件)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合同的起草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原则,必须符合民法解释学和合同解释学的一般原理。我们的上述修改仅是在贵司使用合同版本基础上

21、的微调,与原合同相比较对贵司权利的保护更为合理和完善。需要强调的是,修改后的合同与我们直接起草的合同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二)依据贵司介绍的情形来看,我们认为贵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标准合同版本,以方便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和高效的合同评审制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律师的审查,重要合同的签订必须由专业律师参加谈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和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严格和适当地执行合同条款,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七、声明与保留本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二 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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