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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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二公局恩陶铁路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恩陶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强化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中交二公局恩陶铁路项目经理安部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中交二公局 恩陶铁路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安全生 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问题。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变更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单位时,经安全生产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有

2、关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 组印发通知。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 在经理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工程安全生产工作。2. 分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意见、 方案和重要措施3.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 指导和组织协调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5. 完成上级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 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工程安全生产基本 意见和方案、目标、计划和措施建议。2. 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经理部各部

3、室、架子队的安全生产工作。3. 组织经理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开展经理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4. 承办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 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5. 协调和参与经理部有关部室和架子队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6. 承办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工作制度1.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工程进度状况决定。2.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室和架 子队参加的专题会议。3.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

4、决定的重要事项形成纪要报送经理部各 领导,印发有关部室、架子队。4.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 开,主要内容是:传达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情况、 研究讨论有关事项、提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意见和方案。第三章安全生产处罚制度第一条 处罚在施工中,因“三违”而导致施工人员受到轻伤、重伤、死亡的责任者,要对其进行 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3)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赤膊进入工地;(4

5、)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5)非特种作业人员私自从事特种作业;(6)有意损坏安全标识、安全网、安全帽及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包括:未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的原则进行用电;临时用电线路混乱,存在私拉乱接现象;配电箱及开关箱不上锁;(8)不听劝告,盲目蛮干,故意辱骂别人使其不能正常工作;(9)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2. 对造成工程事故的责任者,依照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和一定比例的经济处 罚。3. 对造成一人轻伤事故的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100元罚款。4. 对造成重伤一人或轻伤两人以上的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事故班组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

6、停发一个月奖金,并递交个人写书面检查。5. 对一次造成重伤两人或轻伤三人以上的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事故班组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停发两个月奖金,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月安全生产例会上作出检讨。6. 对一次造成死亡一人的责任者,处以 500元以上罚款,事故班组负责人和事故责任 人停发三个月奖金,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对一次造成死亡两人及以上的责任者, 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事故班组负责人和事 故责任人停发六个月奖金,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于行政处分:(1)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方面存

7、在严重缺陷而造成伤亡事故;(2)由于机械设备严重失修,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机械设备严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伤 亡事故和经济损失;(3)施工中发生火灾、中毒、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4)未按规定对新职工(包括临时工民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让其仓促 上岗作业,造成工程事故和伤亡事故;(5)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造成工程事故和伤亡事故;(6)发生伤亡事故,不积极组织抢救致使事故蔓延扩大造成极坏影响;(7)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的,除经济处罚外,还 将进行行政处分。第二条处罚制度具体操作办法1. 安质部作为经理部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各种违规

8、、违章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罚。2. 年终安全工作考评依据各季度考评结果和日常累计安检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章次数 及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考评。把年终安全工作考评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评挂钩,进 行处罚,以达到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的水平、纠正和改变不良习惯的目的,从根本上摆 正安全质量和进度的关系。第四章安全例会制度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主动 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二条具体内容一、会议内容以安全生产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了解前段时间的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计划。2.

9、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 知、文件精神。3. 通报违章违纪等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二、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 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三、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四、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 的人员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五、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及时完成。六、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召集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第五章安全生产责

10、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经理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 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项 目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 “谁失职、谁负责”,结合经理部实际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对象和处理办法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对象1. 凡属于相应管理范围的主要领导,包括经理部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工区长、班组长。2. 负责具体施工的负责人或临时指定的管理人员。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 各级领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未

11、履行,或者未按照规 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2. 发生重特大火灾及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3. 特种设备、机械车辆、高空支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4. 因设计、施工、安装、改造等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5. 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6. 在组织(施工)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米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 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加重处分:1. 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落实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2. 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伤亡事故的,已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或有重大事 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

12、措施,造成重大伤亡的。3. 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造成重大损失的。4. 发生了重特大安全事故,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 大经济损失的。5. 同类事故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两次以上的。6.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第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非领导职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不到位,工作不负 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调查组由安质部牵头,会同工程部、办公室等部门组 成。第六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在所有管

13、理人员、施工人员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努力提高全员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 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培训制度。第二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应贯穿施工生产的全过程,覆盖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确保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安全 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第三条 培训的内容、培训计划及考核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1. 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专业技能;2. 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章、文明施工制度;4.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操作规程制度;5. 安全保证计划中针对性

14、安全措施要求;6. 特定环境中针对性安全措施要求;7. 对潜在的事故隐患或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何采取防范及自我解救措施;8. 教育培训应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不同分别进行,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 定进行资格考核和专业培训。实施工区工人的进场安全教育及平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新工 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9. 其它临时性安全文件、制度,事故案例等。第四条 培训计划: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的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将需要参加安全培训 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初步的估计。计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培训方式可 采用送出去、请专家到经理部授课及内部培训等。第七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

15、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发 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或副经理牵头, 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检查的内容和重点:1.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配电箱、线路、闸刀盒等)。2. 施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3. 试验室、配电房、生活区、钢筋加工区、施工现场等。二、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以及“三违”现象,要责令架子队立即进行整改。不能 及时进行整改的,要求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消除隐患。发现有危及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严 重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第四条 各架子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违章作业

16、时,经理部要下达整改通 知书,限期进行整改。第五条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架子队和个人,应在安全生产 会议上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经理部制订的安全处罚制度 有关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第六条加强季节性和节假日的安全巡查。积极配合业主或局指挥部组织的安全大检 查。安全检查要从严、从细、不走过场。第七条 安全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建立工作由经理 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第八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第一条 为了确保所有施工人员能够准确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要求,保证施工 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安全生

17、产技 术交底规定。第二条 具体内容和交底原则安全技术交底实行逐级交底制度:开工前,经理部总工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 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安质部部长进行详细交底;安质部部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 对各架子队的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第三条交底责任及主要内容:1. 架子队施工人员进场后,由经理部经理、总工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架子队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1)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2)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本工程概况、地质及周边环境情况及甲方提供的有关可能危及安全的资料内容;(5)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

18、的危险源,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6)对涉及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批规定;(7)其他需要交底的内容。2. 经理部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在进行对架子队进场教育时, 对作业班组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1)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2)本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4)事故案例等。3. 分部分项作业开始前,由班组长会同安全员,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 主要内容:(1)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

19、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第四条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原则:1.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人员;2. 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将作业人员应该知道的,全部交待清楚;3. 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的 问题;4. 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架子队队长、班组长交底;第九章施工现场安全用火制度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消防法规。第二条 周围的易燃物品、杂物未消除不得动火。第三条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易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不得动火。第四条禁火区内,不得吸烟。

20、第五条 现场动火人员必须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停止动火。第六条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易燃气体泄露,应立即停止动火。第七条 动火人员在动火后,应清理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第八条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扑救,防止事态扩大。第十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 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 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和范围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按照职工的不同劳动 条件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21、;经理部负责发放基本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 防护鞋发放范围为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砸、防触电、防水、 防腐蚀和有严重磨损的工种,按照需要分别发给耐高温鞋、防砸鞋、绝缘鞋、防水胶鞋(靴)第四条 防护帽发放范围为在操作时头部可能有物体打击、烫伤、和粉尘作业以及热 辐射的工种,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防尘帽、防晒帽、棉帽。第五条 防护手套发放范围为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磨手的工种。绝缘手 套应当供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种的职工备用。各种专用胶手套应当发给腐蚀性液体和剧毒 物质以及带水作业的工种的职工使用。第六条 安全带应该发给从事高处、悬空、深沟等有坠落危险的工种的职工使用或备 用

22、。第七条安全防护面罩、防护目镜主要针对作业时面部可能受到伤害的金属切割、电 焊、压(注、喷)砼等工种的职工使用。第八条 防尘口罩主要针对石方路基开挖和装、运、卸水泥等有粉尘作业工种的职工 使用。第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 安全帽、雨衣、雨鞋每人一套(只要不损坏,使用期延长),如有损坏,必须自己负 责换新,否则按其劳动违章处罚。2. 安全带(绳)是专给高空作业人员配备的,切勿丢失,平时要好好爱护、保管。3. 安全网是预防高处坠落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对落网的杂物各作业班组要及 时清除,在存放时要妥善保管。4. 防滑鞋,一人一双,对电工、电焊工,发给绝缘胶鞋,自行保管使用。5. 凡是施工现

23、场设置的安全防护设备如(灭火器、安全网、安全警示标语牌、彩旗) 等,切勿乱抓、乱丢、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各架子队负责保管,如丢失、损坏、由该架 子队承担负责。6. 安全警示牌是为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保护人身不受伤害的预防手段之一,为了 搞好安全生产,请大家自觉看护,不得损环。7. 以上各条,请各架子队,毎位职工认真对待,如有损坏、丢失、不按要求配戴等一 律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第十一章架子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架子队是经理部一切生产活动的主体。 必须高度重视架子队的安全管理工作, 架子队的安全教育工作至关重要。第二条 各架子队应认真执行局指挥部、经理部制订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经理部要

24、对各工区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使工区职工做到警钟长鸣,由“要我安全”转 变为“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第三条 各架子队必须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队长搞好本队的安全工作。架子队每 周或每旬要开展一次安全活动例会,组织工区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进行事故安全分析 会等,特别要做好架子队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人人做到“三不违”(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第四条 架子队成员在作业中,特别是在高处作业时,要互相关心和提醒,尽量避免 个人单独操作,班组内经常开展互帮互学和“三不伤害”活动(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 不被他人伤害)。第十二章风险源辩识、评价及重大危险源

25、管理制度第一条风险源辨识的要求:风险源辨识的范围须包括:1. 常规活动,如:正常的生产活动,开机、停机,例行检修等。2. 非常规的活动,如:临时抢修。3. 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气象灾害等。4.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的活动,包括:内部人员、检查人员、实习生、外部参观 人员、监测机构人员等。5. 所有施工现场内的设施,如:建筑物、机械、装置、设备、物资、车辆等,不论是 自有的,还是租赁的。6. 职业病危险因素的识别,应包括:(1)粉尘类危害因素;(2)物理性危害因素,如 高温、低温、局部振动等;(3)化学性危害因素;(4)可能导致皮肤病的危害因素;(5) 可能导致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26、第二条辨识的顺序:施工地址施工平面图建筑物和交通设施施工工艺施工 设备、装置f危险的作业部位(高空、粉尘、毒物、噪音、振动、高低温等)f各项制度(女工劳动保护、体力劳动强度等)生活设施和应急外出工作人员和外来工作人员。 为确保风险源辨识的充分性,辨识出的风险源须覆盖:1. 以往发生过的事故原因。2. 基于长期实践总结归纳出的行业有关规定。3. 现有管理办法及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4. 安全检查表中的项目。第三条风险源辨识步骤:1. 划分作业与活动并收集相关信息。2. 识别风险源。3. 评价各种风险源。4. 确定重大风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第四条 风险源辨识须收集的相关信息:1. 项目施

27、工总平面布置图。2. 施工工艺流程。3. 施工生产过程拟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物料。4. 安全装置、防护设施、设备、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配置5. 人员的能力,已接受的培训。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7. 发生过的与该施工活动相关的事故经历。8. 作业指导书及管理办法。第五条风险源辨识方法:1. 询问与交流。2. 现场观察。3. 查询有关记录。4. 获取外部信息。5. 安全检查表法。第六条风险评价方法:对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采用是非判断法。第七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应判定为重大风险因素:1.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2. 相关方有合理抱怨和要求。3. 曾发生过事故的。4. 直接观察到可能

28、导致事故发生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第十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 隐患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 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 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 各架子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

29、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的事故隐患。第四条 排查范围为包括架子队、作业队的生活、办公、施工等区域,同时应加强 对员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员工在业余时间有可能涉及的危险区域和事项。第五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建立事故隐患信 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信息档案应当在完整记录隐患的存在部位形式、 处置方式、治理结果,形成闭合。第六条任何工区架子队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经理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 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 可能危

30、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第八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 台账。必要时,经治理后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经理部应当向有关安全部门提出恢复生产 的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第十四章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第一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和救灾技术, 实行目标管理。第二条 生产经理、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本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工作。领导 架子队、现场的的义务消防队。第三条 消防责任人根据施工特点、生产检修和季节变化情况,制订消防工作计划, 报经理审批。第四条每年进行一次全员消

31、防安全培训教育,结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消防演练。 全体员工必须学会使用简单的小型灭火器,如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第五条 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工程概况、火灾危险性编制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 器材购置计划,报经理审批。第六条 现场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应设专人管理,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 完好、有效。第七条 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做到定点,定型号和数量、定专人 管理,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第八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地面和衣物。第九条 废弃的手套、棉纱等沾油的纤维物品以及可燃物品,应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 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

32、地点,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废料、废渣,如废溶剂、机油等不 准随意乱倒,必须回收集中在一个安全的地方。第十条 输电线路下方严禁堆放可燃物。第十一条 办公、生活以及现场的安全出口和消防车信道、疏散楼梯等消防信道严禁 堆放物品。第十二条 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每月组织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现场秩序。第十五章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物设部)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 地减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 制度。第二条 所称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是指在本

33、工程项目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 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火灾发生会伴有浓烟、火光,产生大量的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同时, 合成纤维、橡胶、塑料等燃烧时还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氧化氮、氰化氢等毒气;苯、汽油 等易燃液体燃烧会产生有害的苯、汽车蒸汽。因此,参与消防灭火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 场必须采取或掌握灭火过程中防烟防毒的基本措施:1. 发生室外火灾,消防人员一般不要站立在着火点的下风侧,避免吸入烟气晕倒。2. 发生室内火灾,消防人员进行年救前,应先打开门窗。3. 若火灾发生在地下室,消防人员灭火时还应佩戴防毒面具和氧气呼吸器,避免中毒 危险。4. 发生在

34、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火灾,消防人员在扑救时一定要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穿戴安全帽,防护衣鞋等。过滤式防毒面具应根据化学毒剂和有害气体的种 类选用相应类型的滤毒罐。当空气中氧气浓度降到18%以下,毒性气体浓度在2鸠上时,各种型号的滤毒罐都不起滤毒作用,应停止使用滤毒罐,改用氧气呼吸器。如果发现抢救人员有晕、恶心、发冷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撤离火灾现场,让其安静休息,吸取新鲜空气, 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第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报告当地安委会及总监 办,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事故报告时

35、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取的应急 措施等。同时,迅速联系119、120处理事故现场。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救援组,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 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 损失加重,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 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特大事故现场救援组到达后,根据上级指挥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命令,按照职责 分工,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单位的汇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抢险

36、方案,并按分工组织实施。第十六章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或 安全带等安全工具。第二条 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和裙子进入施工现场。第三条 从事架子施工的人员,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持证上岗;对进行模板施 工,高度超过2米的架子要由架子工去完成。在距边缘 1.2-1.5米处应设置护栏或架设护 网,且不低于1.2米,并要求稳固可靠。第四条 施工作业搭设的扶梯、工作台、脚手架、护身栏、安全网等,必须牢固可靠, 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架子工程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铁路 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要求。第五

37、条 人员上下通行要由斜道或扶梯上下,不准攀登模板,脚手架、或绳索上下, 并作好进入口等防护措施的管理。第六条 作业用的料具应放置稳妥,小型工具应随时放入工具袋,上下传递工具时, 严禁抛掷。进行两层或多层上下交叉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应设置密孔阻燃型防护网罩加以 保护。第七条 脚手架拆除时,经工程部和专职安全员检查同意后方可拆除,并按自上而下,逐步下降进行;严禁将架杆、扣件、模板等向下抛掷。第十七章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制度第一条 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国家用工制度,围护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实现和 谐社会,确保国民经济和企业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部门负责项目劳

38、动防护用品标准配备的制定工作,并对本经理部 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登记。第三条 安质部负责制订本项目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细则,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 行情况进行督查。第四条经理部对不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的操作人员应处罚。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范围:防护鞋,安全带,安全帽,呼吸器具类,眼防护用具, 听力护具,防护手套。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考虑对有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同时考虑作业环境、劳动 强度以及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 所选择的劳保用品必须保证质量, 各项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同时发放标准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第七条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包括:1. 防护装置,如防护罩、防护网、围栏、

39、挡板等。2. 保险装置,如安全阀、漏电断路器、卷扬限制器等。3信号装置,如颜色信号、音响信号、指示仪表等。4. 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第八条 经理部须根据施工现场及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装置,确保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九条 需要验收的防护设施必须由相关部门、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保 存验收记录。第十条 危险牌示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提示标志等,应设在醒目位 置;识别标志应采用清晰醒目的颜色作为标记,使员工一目了然。第十一条 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必须随时维护、检查,出现问题随时纠正,同时 按季节特点对防护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出现重大隐患时下达隐患整改

40、通知,督促整改。第十二条 须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十三条 经理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配备防 护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并进行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措施交底。第十四条 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 其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时写明。第十五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立即 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第十八章安全用电制度第一条 场内架设的电线应

41、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第二条安全用电制度具体内容1. 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 上。2. 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 KV以下不得小于0.7 M、20 35 KV不得小于1 M、44 KV不得小于1.2 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3. 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 作处加设绝缘垫层。4. 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做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

42、,有的接零。5. 各种电器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若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 措施并派专人监护。6. 工地安装变压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施工用电应尽量保持三 相平衡。7. 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 电设备。8. 移动式电器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 下或穿管保护。9. 遇有雷雨天气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在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1. 室内照明线路应用瓷夹固定;2. 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3. 保险丝应按用电负荷量装设;第四条

43、 能产生大量蒸气、气体、粉尘等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器设备。第五条 电器设备的传动带、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必须安设防护罩。第六条 桥梁施工现场、预制场地,应有自备电源,以免应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出现事故。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联锁保护。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经理部安全用电管理。第十九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一、特种作业包括:1. 电工作业;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 起重机械作业;4. 作业场内机动车辆驾驶;5. 登高架设作业;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

44、本条件:1. 年龄满18周岁;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 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四、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复审换证。五、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有关主 管部门考核、发证、审验。复审内容包括:1. 健康检查;2. 违章作业记录检查;3.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 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六、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

45、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复审换证、健康监护等)。七、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佩戴本工种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自觉遵守本工 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八、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 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九、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本工种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一、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复审换证创造 必要的条件。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 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第二

46、十章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经理部经理报告;经理部经理接 到报告后,应及时向业主、局指挥部、监理等相关部门报告。第三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程序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 事故的简要经过;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 经济损失;5. 已经采取的措施;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条 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

47、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第五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 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日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经理部和工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 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

48、存现场 重要痕迹、物证。第八条事故调查处理一、发生事故后,经理部要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 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进行调查处理,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二、轻伤、重伤事故由经理部经理或指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三、死亡以上事故由经理部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 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 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 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撤

49、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五、对未发生死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安质部提出,由经理部总工、副经理审 核报经理批准;对死亡以上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 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 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 以表彰和奖励。七、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 责事故调查的上级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30日。事

50、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7.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九条安质部要建立事故档案,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 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 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 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经理部所有部门的项目安全事故报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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