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籍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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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X月X日精品范文-xx省学籍管理系统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chinazhaokao)讲话频道为大家整理的xx省学籍管理系统,供大家学习参考。 xx省学籍管理系统(一)xx学籍管理办法2xx.(2)、28 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基础教育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

2、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生)。 第三条 我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使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由教育部宏观指导下的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义务教育学生 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组织实施省级系统个性化应用功能开发。 (二)市(行署、企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辖县级教育行政部

3、门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市(行署、企业)学籍管理具体规定;统筹安排本市(行署、企业)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问题学籍处理及其它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直管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期末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三)县(市、区、企,以下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学期末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告学

4、籍管理情况。 (四)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留守儿童信息更新、学生近期照片更新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本学校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时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校长姓名、学籍管理员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进行变更。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必须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第四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县(市、区、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本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5、的管理。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五条 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确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设臵所管辖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初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

6、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军人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自愿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法定监护人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实行免试办理入学手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

7、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每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新生进行一键均衡分班。同一年级各教学班人数、男女比例均等。杜绝重点班、快慢班或实验班。 第十二条 利用电子学籍系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班额达到上限的,该班原则上不得再接收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 第十三条 新生招生工作由招生部

8、门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规 定程序进行。义务教育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不得跨学区招收择校生。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情况(附件7,8,9);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七)义务教育证书存根(附件12);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1); (九)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惩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

9、学校应在一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xx省学籍管理系统(二)xx学籍管理办法2xx.(2)、28 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基础教育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

10、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生)。 第三条 我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使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由教育部宏观指导下的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义务教育学生 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组织实施省级系统个性化应用功能开发。 (二)市(行署

11、、企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市(行署、企业)学籍管理具体规定;统筹安排本市(行署、企业)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问题学籍处理及其它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直管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期末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三)县(市、区、企,以下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

12、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学期末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四)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留守儿童信息更新、学生近期照片更新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本学校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时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校长姓名、学籍管理员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进行变更。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必须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第四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县(市、区、企)关于中小

13、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本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五条 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确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设臵所管辖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初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

14、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军人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自愿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法定监护人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

15、生方案实行免试办理入学手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每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新生进行一键均衡分班。同一年级各教学班人数、男女比例均等。杜绝重点班、快慢班或实验班。 第十二条 利用电子学籍系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班额达到上限的,该班原则上不得

16、再接收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 第十三条 新生招生工作由招生部门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规 定程序进行。义务教育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不得跨学区招收择校生。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情况(附件7,8,9);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七)义务教育证书存根(附件12);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1); (九)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惩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17、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xx省学籍管理系统(三)xx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xx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

18、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综合高中选择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行署、总局)、县(市、区、管局)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审核、变更、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情况等内容。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

19、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各学校开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的依据。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对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六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父母

20、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达两年以上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录取办法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代为其注册登记。 第八条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报到注册的新生,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 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视其为自动

21、放弃入学资格。对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填写xx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附件2),编制xx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附件3),按省教育厅规定的xx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并按照行政归属于每年11月15日开始通过管理系统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管局)教育行政部门将接收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通过管理系统报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各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将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至省教育厅。 对于普通高中违反省

22、、市、县(区)中考招生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条 各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部门要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学籍建立学生考籍,省教育厅在每年12月底将全省普通高中新生学籍信息传至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学生学籍号应与考籍号相一致。 学生休学、复学后学籍号保持不变。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籍。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籍,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籍,都必须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

23、)已在籍的高中阶段起始年级学生;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第十二条 任何学校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凡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跨地区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有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取消其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 第十四条 转学 (一)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家庭异地搬迁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

24、更依据,转入学校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1)、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 (2)、在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习的; (3)、在休学期间的; (4)、民办高中在籍生欲转往公办高中的。 (二)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xx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转入学校签署意见、盖章。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评价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户口或准迁证、学籍档案等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审核;转入学校为

25、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到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外省取得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到转入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由主任签字后登记转换。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xx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转出学校为省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到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到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开具成绩证明。 (三)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实行同级互转,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

26、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学校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转学审批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学生转学后,原学籍注销。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的学籍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休学 (一)学生因故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xx省普通高

27、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批准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二)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评优、评模、自主招生推荐等待遇。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xx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

28、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直至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退学 (一)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退学。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七条 借读 (一)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录取学校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

29、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xx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经学籍注册学校同意,准予借读。 (二)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不得因学生外出借读而拒绝为其注册学籍。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期评语以及通用技术过程性评价及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和 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业水平考查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生的上述内容之外的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学籍注册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校要负责通知借读生回本校报

30、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并上传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及时并逐级报教育行政部门修改。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条

31、学校全面考核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成绩由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转移,应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的规定转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库。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应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入,没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参加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应将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第二十二条 我省

32、实行普通高中课程修习学分管理制度。学生学分认定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可以互认。从已经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必须提供原就读学校认定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学生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时,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xx省学籍管理系统(四)xx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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