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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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2017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驻市央企、区直企业、已改制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

2、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表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施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二、工作要求(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坚持先移交后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3、。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北海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三)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针对不同企业特点,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三、主要任务(一)明确移交基准日及接收单位。以移交时上一年的12月31日或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日期为移交基准日进行分离移交。在本方案出台前,移交

4、企业与接收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并签订了无偿划转协议(或框架协议)的,按已签订的协议执行。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分别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分离移交前形成的所有债务和或有债务,由移交企业承担,移交时的在建工程按现状移交,已购置未到货的专用设备一并移交。(二)供水、供电、供气维修改造1、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分离移交,原则上实施先移交后维修改造。移交后实行“分户设表、按户收费”改造,改造费用由移交企业及其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按企业管理关系同级财政三方共同承担。2、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维修改造由接收单位和移交企业共同协商制定改造方案,维修改造标准执行北海市出台的相关政策

5、。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维修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接收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三)明确移交费用。北海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市政府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和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各县、区相关补助标准由本级政府另行制定。(四)人员的接收与安置。“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商谈具体

6、接收方案,接收单位不能接收的,按照有关政策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接收单位和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五)探索物业移交途径。国有企业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属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四、移交程序(一)做好基础工作,移交过程中应当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等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移交范围、

7、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二)规范审批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接收单位为各级国有企业的,由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审核批准,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按照管理关系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接收的资产作为增加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注册资本的,需按现行管理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批准。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也可以将接收的资产注入子公司。(三)签订移交协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

8、共同协商移交事项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的有效衔接。(四)做好财务处理。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定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增减国有权益。多元股东的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五、工作分工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全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市本

9、级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县、区制定本级财政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本级供水、供电、物业管理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及费用测算指导意见,协调做好相关物业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物业管理收费等价格监督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党组织关系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分离移交涉及的不动产(土地、房屋)处置等工作。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与之相关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与改造工作。供电、供水单位与移交企业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落实具体措施,

10、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六、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北海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动全市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工作。(二)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改革资金需求,指导、督促、协调“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三)落实企业责任。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央企、区企驻市企业的母公司(一级企业)要积极与

11、属地政府沟通衔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及下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负责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报送。附件:1.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2.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供水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征求意见稿)3.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供电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征求意见稿)4.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1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12、“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724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主要包括北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市直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

13、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北海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基本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从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分配、预拨和清算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督促监管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审核所监管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

14、和清算材料;汇总监管企业、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补助资金申请及清算材料,提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直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审核所属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和清算材料。 各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下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 补助范围是在2016年

15、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市直国有企业。第七条 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第八条 市财政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资金按照“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等因素测算。企业可根据分项改造的实际需要,统筹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补助资金总额=(“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 (一)“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为: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气0.11万元、物业管理0

16、.75万元。 (二) 市直已停产国有企业补助比例为100%;对其他市直国有企业补助比例为5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第九条 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承担主要成本。企业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编制分离移交费用预算,及时筹措落实企业应承担资金。 第十条 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及时间要求申报预拨补助资金: (一)市直企业(含已关闭破产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分别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各市直主管部门对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报送的材料审核后报送市国资委汇总。

17、 (二)各国有企业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市国资委对上述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建议。第十一条 各企业申请预拨补助资金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企业承担资金到位情况、申请补助金额,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报送以下数据和材料: (一)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 (二)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材料。 (三)财政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 市财政按照应补助金额的80%予以预拨,并按照规定

18、在分离移交任务完成后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预拨资金拨付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工作的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2018年起,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随同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一并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一)移交协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二)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附表2

19、)。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2018年起于每年11月15日前随同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一)对已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企业,拨付全部剩余补助资金。(二)对未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企业,相应扣回预拨的补助资金。其中,对仅完成部分“三供一业”项目分离移交任务的,按照相应标准扣回未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北海市财政局、国资委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

20、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所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

21、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表:1.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资补助金预拨申请表2.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附表1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企业名称主管部门企业“三供一业”改造分离移交预计数财政补助资金预拨数企业现状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户数金额户数金额户数金额户数金额填报单位: 年度: 单位:户、万元注:企业现状一栏根据不同情况填写“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停产企业”附表2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清

22、算申请表填报单位: 年度: 单位:户、万元企业名称主管部门企业“三供一业”改造分离移交职工户数企业“三供一业”改造费用实际支出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小计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申请数实际数申请数实际数申请数实际数申请数实际数说明:1、企业“三供一业” 改造分离移交职工户数中的申请数,按照申请预拨财政补助资金预计改选户数填写。实际数则按照改造分离移交工作完成后,“三供一业”分项实际进行改造的户数 2、“三供一业”改造费用实际支出,按照“三供一业”改造分离移交完成后,实际发生符合支出规定的费用支出。附件2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供水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3、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72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724号)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及驻市央企、区企职工家属区供水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标准。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既定的“2019年起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24、目标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供水分离移交协议的签订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供水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职工家属区供水分离移交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二、指导原则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 保证供水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三、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所指的供水设施均为北海市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设施(含二次加压设施)。四、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条例(二)北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北政办20112

25、04号)(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2013)(五)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 GB 50015-2003)(六)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八)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九)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十)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十一)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3-2006)(十二)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65-2010)(十三)气压给水设

26、计规范(CECS 76-1995)(十四)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十五)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16)(十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CB 5749-2006)(十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十八)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J/45-006-2012)五、供水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及要求(一)供水设施布置标准1.供水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 GB 50015-2003)的规定。2.市政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二) 给水管材及设施的选

27、用1.给水管网上的管道、阀门、管道附件等必须按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选用,并须与各压力分区的工作压力相匹配。2.室外给水管道应优先选用球墨铸铁、PE等符合国家规范的优质管材;阳光可直接照射到的室外明装给水管道不得采用PE、 PPR、复合管等非金属管材。3.管径大于DNlOO(含DNIOO)的给水管道及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均不得采用镀锌钢管。4.建筑内给水管道宜选用钢塑复合管(内衬PE)、PPR和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但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5.泵房内的给水管道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不锈钢管。6.给水管网上选用的各类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1)阀门口径小于DN50(不含DN50)

28、采用截止阀,DN50DN200采用闸阀,DN200(不含DN200)以上采用蝶阀,且DN80以上(含DN80)阀门应配套安装伸缩器;(2)阀门、止回阀的工作压力要与系统的工作压力相匹配;(3)铸铁阀门与水接触部位应为静电衬涂防腐;(4)倒流防止器应采用符合倒流防止器( CJ/T160)行业标准的低阻力倒流防止器;(5)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目数应为20目40目。(三)给水管网的布局要求1.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人口规模在7000人以上时,小区供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2.室外二次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

29、应敷设在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用防水材料封闭。3.二次供水的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4.需要二次加压供水的所有多层、高层建筑均应设置给水管道井,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管道井的长宽净距不小于1200500毫米;(2)管道井须每层设门,门的高宽尺寸不得小于1200650毫米,门最低端宜高于楼板面200400毫米,并须上锁;(3)井内每层需设置与楼板相平的底板和排水设施,水表的安装高度宜高于底板400800毫米; (4)井内不宜设其他管线,如需设其他管线时不得妨碍给水管道安装及维修。(四)供水管道的阀门设置原则供水管道的下列部

30、位应设置阀门:(1)环状管段分段处;(2)从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始端;(3)水表前、后处;(4)自动排气阀、泄压阀、压力表等附件前端,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前、后端。(五)户表工程计量要求1.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新建、改建住宅应计量出户,水表应出户,并尽可能集中设置。2.采用普通机械水表计量时,应将水表集中安装在建筑首层出入方便的位置。3. 高层建筑户表计量须采用远程抄表系统。4.远程抄表系统按“一户一表、集中抄表到户”的原则将抄表装置设置建筑首层,计量水表安装在相应层的管道井内。5.采用远程抄表系统时,每根上楼给水立管的顶端应设排气阀。6.水表设计、施工具体按JJG 162-2009

31、冷水水表检定规程、GB/T 778.13-2007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以及水表使用说明等有关安装使用要求执行。(六)二次供水系统要求1.凡超出市政供水管网直供水压的区域或楼层,都应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2.供应生活用水的加压泵房、水池及管网等二次供水设施原则独立设置,不应与任何非生活供水的设备房、水池或管网等合建。3.建筑群的楼层较高或地形高差较大时,应采用分区加压的供水方式。4.压力分区应根据小区楼群高度及地形高差确定,一般以6-8层为一个区,各压力分区应独立设加压供水系统,不得设置减压阀进行分区。5.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和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加压供水两种方式联合

32、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不得影响直供管网供水。6.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的规定。7.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检测报告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卫生许可批件。8.二次供水方式应经当地供水企业同意并备案,且选用的二次供水方式不得影响周边用户的正常用水。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二次供水系统,应在小区引入管上安装测压测流远程监测设备。9.低位水箱进水管上应设减压阀,将进水压力控制在0.100.15MPa之间。10.二次供水管道应有分区标识

33、,标识宜为蓝色。 六、户表工程的施工要求(一)给水管道宜安装在便于日常管理和维修且不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位置。(二)给水管道不得穿越配变电房、电梯机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避免在生产设备上方穿过。(三)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人防要求设置防爆阀门。(四)给水管道不得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厕所等污染源;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等,如必须穿越上述三缝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五)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时,应设置防水套管:1.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2.穿越剪力墙或屋面;3.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壁板、顶板或底板;4.具有防水要求的其他位

34、置;5.穿墙套管填塞要求使用防火隔音材料。(六)对不同压力分区的给水管道,采用统一喷字的方式标识,标识的间距为23米,颜色为蓝色,标识要求如下:1.直供部分:“0”;2.加压一区:“l”;3.加压二区:“2”;4.加压三区:“3”;5.加压四区:“4”;6.加压五区:“5”。(七)给水管件应与管材匹配,管道附件的工作压力与该管道系统的工作压力相一致。(八)给水管道上的各类阀门宜安装在便于检修并按要求设置阀门井。(九)计量水表必须按标准图安装,同时应采用混凝土或瓷砖等材料对水表周围进行硬底化处理,硬底化处理范围包括水表组及表组外轮廓延伸800毫米的区域。七、验收要求(一)验收标准按给水排水管道工

35、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执行,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二)验收程序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完整的供水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和小区地下管网档案资料移交给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按本标准先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到现场进行抽检,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八、维修改造费用标准1.维修改造工程费用测算,按5800元/户进行估算。2.维修改造工程费用按市政工程清单计价编制预算,依据如下: 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图;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2014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应的实行细则计算; 桂建标(2015)5号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

36、通知; 桂建标(2016)16号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编制预算时工程材料价格以最新一期北海工程造价信息内颁布的单价计算,缺项部分参考南宁及区内周边城市的信息价或市场询价计算。3.维修改造工程费用以最终工程竣工决算为准。附件3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72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

3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724号)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及驻市央企、区企职工家属区供电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标准。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既定的“2019年起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目标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供电分离移交协议的签订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供电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

38、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职工家属区供电分离移交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造福于民。各企业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深入住户解释,充分尊重职工意愿,让职工真正理解分离移交的政策机遇和带来的好处,取得职工理解支持,稳妥推进工程施工,切实把“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作为党委、政府造福于民的惠民工程,办实办好。(二)坚持结合实际,分类推进。对于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已实现供电接收单位“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管理的小区,经职工家属区供电分离移交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企业”)与供电接收单位确认,可实行先移交后改造。其它不具备供电接收单位“一户一表”条件的,按先改造后移交模式实施。 (三)坚

39、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维修改造重在对现有设施功能不完善部位进行维修,充分利用现有站房设备,选用最优技术经济方案。(四)坚持统筹推进、水平适当。推进供电分离移交要统筹考虑供水、物业移交管理,改造费用既要专款专用、账实相符,清晰明白,又要统筹考虑物业设施、供水设施改造之间的平衡,统筹合理安排;既要做到“技术合理、经济合算”,又要实现“运行可靠”,通过改造使分离移交后的设施符合现行标准,运行正常,达到所在地基础设施平均水平。 三、改造范围及要求(一)改造范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维修改造范围:自公共电网取电点(或现有产权分界点)起,至终端用户计量表止。维修改造内容主要包括:范围内的10千伏线路

40、、变压器、电缆分接箱、配电箱、户外环网柜、0.4千伏低压线路,以及表箱、电能计量表、到户低压线路、接地线等维修改造。(二)改造要求。1. 供电电源为移交企业自有电源的,转换为供电接收单位电源。 2. 居民计量达到一户一表,电能表采用智能电能表,实现远程抄表。 3. 每套居民住宅负荷标准不低于4kW,根据建筑面积和实际居民户数选择“同时率系数”。 4. 设备设施选型坚持“优先考虑国产优质产品”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环保节能型”的原则。 5.现使用的变压器、电缆、配电箱、配电柜等设备设施状况良好,符合国标、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要求的,经维修校验后应继续使用。四、技术标准和费用标准(一) 供电设施维修改

41、造技术标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改造技术标准主要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必要时可参考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等标准。(二)供电设施维修改造费用标准1. 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维修改造费用以行业标准核定,按照自治区现行供电工程建设相关规范和

42、定额编制工程预算、竣工结算,以及资金清算。2. 移交企业按改造项目平均造价每户9200元进行预估签订框架协议,向财政申报补助资金。 五、操作流程(一)制定计划。项目企业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征得业主同意,提出拟实施供电分离移交的小区项目,上报本企业(集团公司)审查核实后,由项目企业与供电接收单位进行对接,就分离移交项目开展具体工作。(二)项目申报。项目企业向当地供电接收单位营业厅申请小区供电设施改造。申报应提交如下基础资料:1. 批量客户信息登记表(营业厅提供统一版本);2. 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选其一); 3.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43、由单位统一申请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4. 户主清单(盖公章确认的纸质文件和Excel电子文档,由营业厅提供),包括户主姓名、房号(XX区XX栋X单元XX层XX号)、联系电话;户主有效身份证明和房产证的复印件。(注:该项可延后收集提供,最晚不迟于工程验收前。南宁铁路局小区住户在未取得政府房产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前,可以铁路局出具的房产证明材料代替。)此外,小区公共照明、消防、电梯等公共设施用电属物业移交范围,应与物业分离移交工作同步开展,由物业公司统一向住户收取公摊费用后一并汇缴。如项目企业暂未确定接收的物业公司,可以以项目企业名义报装,待物业公司确定后再行办理用电更名过户手续。(三)现场勘察。

44、供电接收单位收到报装申请后组织项目现场勘察,与项目企业根据政府制定的改造标准充分协商并牵头起草制定改造方案,初步确定改造范围,并于报装申请日起13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改造方案。包括确定先移交后改造或先改造后移交改造模式其中一种。对于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已实现供电接收单位“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管理的小区,经项目企业与供电接收单位确认,采取先移交后改造, 未改造期间按设备现状维持用户电能质量及可靠性。在供电接收单位答复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项目企业负责改造资金的申报和自筹部分资金的筹措,改造资金到位后由项目企业一次性交付给供电接收单位启动改造,供电接收单位按国家

45、规定的公开招标程序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供应单位招标采购,项目总体建设周期应控制在10个月内。项目企业配合做好工程改造过程中遇阻协调等工作。改造费用按工程进度由供电接收单位直接拨付给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供应单位,并做好竣工验收后审计清算工作。供电接收单位根据审计清算结果与项目企业进行最终决算。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取先改造后移交的方式推进,项目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工作。(四)签订(框架)协议。项目企业和供电接收单位签订移交改造(框架)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改造范围(含具体户数)、预估工程费用、维修改造实施主体、费用承担主体、技术标准和费用标准,以及进度计划等事项,协议条款双

46、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五)申请资金。项目企业依据(框架)协议,按照自治区或北海市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同时,负责筹措企业承担的部分资金。(六)开展工程设计。签订移交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设计单位。在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当地政府认可的居民小区供电设施建设改造技术标准,以及供电接收单位提供的供电方案,完成改造项目的设计和概算。10千伏及以下项目应一次性达到施工设计深度。设计图纸由设计单位完成后提交供电接收单位,供电接收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盖章确认。(七)确定施工、监理、物资

47、供应单位。项目企业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或邀标,确定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八)开工准备。项目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企业负责申请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项。施工单位确定施工方案,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项目企业负责审核施工方案,确定进度计划,确保施工期间居民用电需求。(九)进场施工。施工单位按照计划和供电设施改造标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改造,严控工程质量。项目企业负责提供施工用地、通道资源,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阻工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供电接收单位做好配合。在施工过程中,供电接收单位要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及时安排隐

48、蔽工程的中间检查。(十)竣工验收。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企业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供电接收单位进行工程整体验收。验收通过后,供电接收单位组织送电,实行供电、抄表、收费、服务、抢修到户。(十一)审计清算。项目企业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供电接收等单位整理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办理竣工决算。项目企业委托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审计后,项目企业向集团公司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清算。(十二)资产移交。供电接收单位与项目企业依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做好移交资产的财务清理、资产清

49、查、产权变更等工作。项目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1. 申请材料(申请书);2.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 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单位委托的,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4. 客户供(配)电设施无偿移交明细表;5. 拟移交的电力设施的工程结(决)算书或其他相关资产价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账本、资产卡片、移交资产清册等); 6.配电房及用地的物业权属证明文件(如有);7.拟移交的电力资产及配电房无债权债务纠纷的证明文件或承诺书;8.双方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十三)资料归档。供电接收单位及移交企业对资料进行整理完善,归档备查。六、有关

50、要求(一)企业集团及项目企业是分离移交项目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与供电接收单位加强沟通,按工作计划推进各项工作,统筹安排供电的维修改造时间,尽量避免道路等公共设施的重复开挖。(二)供电接收单位应做好维修改造技术指导、现场勘察、改造施工验收、接收业务等工作,确保移交项目平稳推进,移交后各项职能正常运转。(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对涉及道路(绿化带)开挖施工、电力设施占用土地、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等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事项,要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四)各项目企业、供电接收单位应加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国家政策的宣传,加强舆论导向,创造良好和谐移交与接

51、收环境,共同维护社会稳定。附件4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7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724号)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及驻市央企、区企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分

52、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目标要求,2017年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二、组织机构市国资委和市住建局是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行社区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268号)的规定,市辖县、区住建部门是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三、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造福于民。各企业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深入住户解释,充分尊重职

53、工意愿,让职工真正理解分离移交的政策机遇和带来的好处,取得职工理解支持,稳妥推进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切实把工作办实办好。(二)结合实际,分类推进。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的小区,应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对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在县区住建部门指导下,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部门组织成立业主物业管理工作自治领导小组(5-7人为单数),组长由社区代表担任,成立后到辖区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三)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维修改造主要对现有设施功能不完善部位进行维修,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选用最合理的维修升级方案,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降低造价,节约建设资

54、金;对设备陈旧达不到使用要求或超过折旧年限的,应进行设备更换。(四)统筹推进、水平适当。推进物业管理分离移交要统筹考虑供电、供水、供气移交管理,改造费用既要专款专用、账实相符,清晰明白,又要统筹考虑供电、供水、供气设施改造之间的平衡,统筹合理安排;既要做到“技术合理、经济合算”,又要实现“运行可靠”,通过改造使分离移交后的设施符合现行标准,运行正常,达到我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五)费用标准和开支原则。物业管理设施完善费用由移交企业、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解决,按照平均每户7500元进行估算,实行“一区一策,费用纳入预算,按实结算”。四、物业管理移交维修改造标准(一)物业管理资料齐全。包括业主清册、用

55、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及管网图纸等。(二)楼宇、房屋外观较整洁,外墙完好,无重大缺损、无渗漏现象;楼梯扶手、门、窗、玻璃无破损,使用正常。(三)楼宇间道路硬化平整,无破损坑洼,井盖等市政设施完好。(四)雨水、污水管道通畅完好,无堵塞,使用正常。(五)小区供水、供电实行一户一表。路灯、楼道照明等公共照明完好,出入口通道顺畅。(六)主通道大门、四界围墙、道闸门、人行档杆等设施完好。小区道路硬底化并畅通。(七)设备间(房)设施、设备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标识清晰、明确。(八)共用停车位、车棚、车库达到正常使用标准。(九)技防监控、消防设施及特种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在消防部门指导下完

56、善小区消防设施。(十)公共绿地、绿化带完好,清洁美观。景观、小品等设施完整,无缺损,使用正常。(十一)定点分类设置垃圾箱、果皮箱,外观完好。(十二)小区无乱搭乱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十三)物业管理用房配比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的规定执行,配备水电。(十四)小区配建公厕。(十五)移交单位和接管单位按照国家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承接查验。合格后进行移交,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十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要向辖区的住建部门报备。五、物业移交工作流程(一)制定计划。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由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

57、主物业管理工作自治领导小组制定移交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实行社会化管理或自治管理的方式。1.确定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物业管理工作自治领导小组选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并报辖区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2.确定由业主自治管理的,由业主物业管理工作自治领导小组招聘或确定管理人员,制定自治管理工作方案,并报辖区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二)组织移交。在辖区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物业管理工作自治领导小组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移交工作。六、有关要求(一)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前的相关宣传发动工作,确保移交工作稳妥推进。(二)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物业管理工作自治领导小组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实施。(三)接管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承接查验工作,办好相关交接手续。(四)接管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费、维修资金等费用收取标准,经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管理工作自治领导小组认可后,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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