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律责任

上传人:29 文档编号:68973280 上传时间:2022-04-05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00.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第三章-法律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第三章-法律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第三章-法律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资源描述:

《第三章-法律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法律责任(1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中国法理学界通常把法律责任分成广义法律责任和狭义法律责任两类。广义的法律责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的同义词,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越过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在狭义上使用法律责任这一概念。这样,一方面可以消除把法律责任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混为一谈的混乱;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一个涵盖性更强的法律责任的定义,因此,法律责任可定义为:因损害法律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

2、有密切联系,但是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有原则的区别,法律责任的特点:第一,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这种责任关系派生于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关系,它是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规定才导致责任关系的产生。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比如民事损害赔偿法律责任中的责任关系,是以“不得侵权”的法律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第二,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比如民事责任方式中包括赔偿、修理、重作、返还等;行政责任方式中包括拘留、罚款、降级、降职等;刑事责任方式中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第三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其中破坏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由此可见在破坏责任关系的前提下派生出第二层次的责任方式的后果问题。如果没有责任关系这一前因,也就不会有追究责任方式这一后果。 第四,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所谓强制实施追究和执行,是指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直接强制手段予以实施。但这不等于说一切法律责任的实现均由国家强制力直接介入,比如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和承担。如果责任人没有承担民事责任,才出现国家强制保证实施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所以说是“潜在保证”。第五,法律责任具有程序性。即法律责任的认定

4、和追究都有法定程序要求。三、法律责任的作用每一种法律制度确认法律责任都有自己的目的和作用,从历史上看,不同历史时期,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不同的。1、处罚的作用。通过法律责任让责任承担者感受一种痛苦。处罚的作用也是社会报复,体现社会对违法的一种反击。从古代法我们可以看到,为了保证处罚作用的发挥,法律责任极尽造就痛苦之能事,各种肉刑、各种暴虐的死刑执行方式就是证明。在现代社会法律责任方式己很文明,但为了实现处罚,其方式仍旧保持造就痛苦的特征。2、恢复权利的作用。通过法律责任让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使权利人的利益回复到正常状态。这是市民社会出现利益纠纷后对法律责任的一项通常要求。为实现这一作用,法律责

5、任的形式是各种利益补救措施和各种补偿手段。3、教育作用。通过法律责任使违法者受到教育,使其心智和能力得到改善,进而成为正常的社会成员。这是现代社会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要求。为了发挥这种作用,人们对法律责任的形式作了改进,即在责任人履行法律责任的过程中,伴随着社会主流观念的教育、劳动技能的训练、不良心理和习惯的治疗等。现代法律责任制度基本上都发挥着这三种作用,但是由于国家的性质及其他条件不同,三种作用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同时,在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制度中,不同部门法的责任研发挥的作用是各有不同的,比如,刑事责任重在处罚,民事责任重在恢复。当然,现代社会中两种责任都伴随教育作用。扬州“跳槽叔”扬州人窦某今

6、年40岁刚出头,从2008年至今2年时间里,他先后换了近20个工作,将15个“东家”告上了法庭,“罪名”都是违反劳动法用工规定,其中13次胜诉,光经济赔偿一块就拿到了6万元。老窦因此获得了一个称号“碰瓷式职业维权人”,而他的“粉丝”朋友们则亲切地称呼他“跳槽叔”。 老窦算是扬州市维扬区法院的“常客”了,几乎每2个月,维扬区法院的法官们就会收到他新的“状子”。起诉的对象都是老窦之前的“东家”,诉讼理由不外乎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拖欠加班费等等。虽然老窦的“老东家”们在庭上也都表示委屈,说他们起初都主动提出和窦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窦某不愿意,公司为了减少开支也就没有“硬签”,哪知留下了后患,不过

7、他们几乎都拿不出证据证明问题出在老窦身上。最近的一次案件是今年9月16日审结的,窦某又告赢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再次获得一笔赔偿款。有不少人成他的“粉丝”。“跳槽叔”在维权官司上的“辉煌战绩”,引来了不少“粉丝”的追捧。其中窦某的一位朋友李某看到维权竟然有利可图,也加入进来。2009年至今,李某频繁跳槽,他所在的单位大多没有和他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没有为他缴纳各类保险,李某离职后,把好几个老东家告上了法庭,大多都胜诉了。 扬州市维扬法院民一庭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至今的2年多时间里,类似于老窦和李某这样的劳动纠纷案例约占劳动案件总数的20%以上,其他法院类似案例也逐年上升,而这些找工作时故意

8、选择用工不够规范的中小企业,变更工作后追究东家法律责任牟利的人也被业界冠以全新称号“碰瓷式职业维权人”。 “跳槽叔”的自白 “我是被逼出来的”。窦某家住扬州城北农村。昨天傍晚,记者在扬州市江阳工业园附近找到了他。在了解记者的采访意图后,老窦出人意料地长叹一声:“官司打这么多,我也是被逼出来的。”这一切都要从老窦的第一桩劳务官司说起。那个官司老窦败诉了,他当时在一家客车股份公司涂装车间上班,加班很多,但公司不给加班费,自己代表工友反映了多次,一直没有结果。本来想忍忍就算了,但忍了一段时间后心里憋气,便一纸诉状告到了扬州市广陵法院。但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那起官司没打赢,这让老窦郁闷了很久,也负气离

9、开了这家公司。此后,老窦来到一家汽配厂上班,不久,厂里称找不到业务,工人暂时放假,啥时复工等通知。老窦等了一阵子后,一次路过厂门口,发现生产已经正常了,气愤不已的老窦要求厂子转移自己的劳动保险,并要求补偿。可因为在社保中心填写表格时,在“离开单位原因”一栏中写的是“辞职”二字,又一次为自己在接下来的诉讼中失败打下了伏笔。连续打了两次官司都以败诉告终,这给了他很大的刺激。“企业让我吃了苦头,对工人不尊重,我自己也吃了不懂法律的亏,可以说,当时我心里也憋着股气,以后一定要打赢官司!”憋着一口气,老窦继续自己的维权路。 “请不起律师,我自学”。因为家境并不富裕,所以老窦最初两次打官司时没请律师。为掌

10、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只有初中文化的他起早贪黑刻苦自学法律,很快成了一名“法律通”,还拿到了函授法律大专文凭:“请不起律师,我就自学”,老窦说,自己从来就有那么一股倔劲,有了想法就要去做。有了知识、也有所“准备”的老窦很快出现了转机。2008年下半年,他把一家机械厂告上了法庭。该厂不但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还屡屡克扣加班工资。法院受理此案后,因为案情明晰,法庭启动速判程序,不仅判决老窦胜诉,还判决该厂支付了一笔不菲的拖欠工资、加班费、保险费。法律作用的趋势:在早期的法律中,法律责任的作用就是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即对违法者实行报复。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的个人化越来越明显,人们的关系

11、由身份向契约转化;特别是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利益越来越变得可用经济指标计算。这时,法律责任的另一个作用,就是恢复权利的作用也就出现并越来越发展起来。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人文精神得到张扬,人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随后社会主义理论的出现,强调社会的大同和普遍的教化,在这些理论及相关运动的影响之下,人们注重了法律责任的教育作用。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中,法律责任的这三种作用是并存的。第二节法律责任的构成一、法律责任构成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由于法律责任会给责任主体带来法定的不利后果,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道德非难和法律处罚,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以保障

12、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保护责任主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因此,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作为法律责任的事由1、违法行

13、为概念:简称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违法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仅指一般违法,不包括犯罪。一般违法,指的是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犯罪是严重违法,它是指触犯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违法行为的种类:违法行为的前提是法律的规定,因此,根据法律的分类来划分违法的种类是一种很自然的划分方法,由此有违反宪法的行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行为、违反刑法的行为、违反诉讼法的行为、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违反社会法的行为,以及违反环境资源法的行为等等。违法行为还可

14、以从主体角度划分,分为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和法人的违法行为。但在法学上通常根据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其分为四类。刑事违法行为。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最大,是最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违法是一般违法,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违约行为,即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民事义务;另一种是侵权行为,即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而使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触犯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也属一般违法,它包括两种情况:

15、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关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法规,这通常引起行政处分;另一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如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规,这种行为通常引起行政处罚。违宪行为。指违反宪法应受到违宪制裁的行为。狭义的违宪行为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抽象行为违宪,一种是具体行为违宪。抽象行为违宪,指国家机关超越宪法规定的职权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具体行为违宪,指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2、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违约行为是产生民

16、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3、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事实。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它可以导致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如严格责任原则时提到的一些行为,如反垄断法中所确定的企业对市场占有量,当企业正常经营在市场中扩张到一定的量,则构成引起责任的事实,这时构成垄断的企业就被要求分设成不同的企业。(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

17、面的损害。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损害结果的确定性,表明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认定。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则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主体、认定责任主体、决定

18、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一个结果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法律只考虑其中与法律责任认定有关的因素。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 (五)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按照客观原则进行归责,因而主观过错对法律责任的构成没有什么意义,仅仅对法律责任的大小有一定关系。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

19、构成的要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如果某种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如不可抗力、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就不能认为是违法,也不承担法律责任。注意:主观过错是法律规定的过错,不一定是主观上的恶,这与道德上的主观过错又是不一样的。比如

20、,一个饱受病痛折磨的癌症后期病人,为了摆脱痛苦并尊严地死去而委托医生帮助实行安乐死,医生实施了这种行为,这在道德上并不是恶,按现行许多人的道德观来看还是善,并没有道德责任,但在法律上看其主观存在过错(明知其行为致人死亡而实施),要负一定法律责任。又如,医生为病人计不告诉病人病情况,其主观意识在道德上是善的(不是过错),但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上则有过错,因其侵害了病人的知情权。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从法律产生到今天,人们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被破坏,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法律责任。人们运用这些法律责任形式来处罚犯法者,恢复受损的权利,以及教育违法者。对于法律责任的种类,可以运用不同标准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

21、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和国家责任;按照责任承担的内容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按照责任的承担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按照责任实现形式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按照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一、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的分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因法律法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

22、自然人和法人。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国家也是民事责任的主体。2、行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也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而产生的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必须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才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刑事责任的方式为惩罚,即责任主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刑事责任是

23、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违宪通常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相违背,因此要承担的违宪的法律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根据法律责任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分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它

24、是根据“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认定的一种法律责任。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古老、最为普遍的责任形式。过错责任原则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近代法的继承,在近代各国民法中得到普遍确立并一直被沿用至今。近代法乃至现代法都普遍关心能够保障权利主体权利平等,由此引出在承担责任时必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所以过错责任与权利平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判断主观过错是复杂的问题。案例:“蜂”蜚“牛”同归于尽1998年5月19日旱晨,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南盘村笼罩在一片浓浓的雾霭之中。早晨,一组的杨金来就拿了牛鞭,甩开晨雾,赶着一人一小两头耕牛到三组帮刘登余犁棉花钵苗床。犁地前,他将3岁小牛拴在和刘同组的倪同林家前而小沟坡

25、上吃草。可是,等杨金来耕完地,吃过旱饭返回时,却发现小牛在沟坡上痛苦地左冲右突,铺天盖地的蜂群紧紧地裹住小牛,密密麻麻地叮蛮在小牛身上,小牛的尾巴在激烈地摆动驱赶发狂的蜂样,但无济于事。见此情景,杨金来来不及多想,扑上去拍打蜜蜂,抢救小牛。还没等解下牛绳,蜂群已团团把他困住。这时,杨金来才意识到自己不是蜜蜂的对手,赶紧突困,跑不到多远,因蜜蜂叮蜇,吓懵的杨金来瘫倒在田野里。倪同林养了48箱蜜蜂,就摆放在自家门口场边上。倪同林说,蜂蛰是蜜蜂的一种自卫本能。但一般情况下,蜜蜂不主动伤人或牲畜。如果一只蜜蜂停在人的脖子上,只要人身上没有异味,不用手去拍打,它一般不会主动蜇人。倪同林分析说,那天,杨金

26、来把牛拴得太近,离蜂箱只有8、9m远,加之牛绳还有4、5m。一定是牛骚味招惹了蜜蜂,而牛出于本能害怕牛蛇吸它的血,蜜蜂一靠近它,还以为是牛虻,自然要甩尾巴驱赶。蜜蜂挨了打立刻“奋起反击”,狠命叮蜇的同时释放出蜂毒气味。一接到这种“有敌人”的信息,蜜蜂就会群体出动,保卫自己的“部落”。牛肿得连鼻孔都堵起来了,只能用嘴呼吸。第二天,牛就中毒死亡。杨金来到镇卫生院诊治,共花去医药费379. 5元,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全身多处蜂蜇伤。村主任调解认为,牛是被蜂蛮死的,而蜜蜂蛮了人或动物后死了,属自然死亡。因此,村里要求倪同林承担杨金来的医药费、牛的损失费,大概有几百元钱。村里调解代表了绝大部分群众的看法,村

27、民杨其俊说:就应当“蜂”赔“牛”。蜜蜂把牛蛮死了,还蛰伤了牛的主人。假如叫“牛”赔“蜂”,要是蜜蜂把人蛮死了,那死人还要赔蜜蜂钱哩?倪同林对村里的调解结果不服,他说:4万只蜂才有一克蜂毒,蛮死一头牛要死多少蜜蜂?我的损失更大。我是无辜的,谁赔我的损失?孰是孰非?难见分晓。双方只得对簿公堂。“蜂”“牛”事引起二个诉讼牛死了,得不到赔偿。杨金来只得委托镇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要求被告倪同林赔偿医药费379. 5元,误工费200元,赔偿牛的医药费95元、牛被蜇死的直接经济损失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律师称,要说牛拴在蜂箱附近,从法律角度讲没有具体规定,什么地方允许拴

28、牛,不可以拴牛。就农村来说,公共的条沟边属公共放牧地点,可以拴牛。蜂场无人管理,主人就负管理不善责任。另外,那天下人雾,牛主人看不清有蜂箱,牛是无缘无故被蜇死的。被告倪同林的委托代理人陆律师说,他刚接这个案件的时候第一个感觉就是,毕竞牛被蜂蛮死,牛的主人损失是比较大的。但他通过研究案情后认为,被告属正常放养蜜蜂,不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则产损害的,就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应是“管理不善”。出事那天,蜂箱没有搬动,没有改变周围环境,因此被告养的蜂是安全的,不存

29、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其次,这个案件的关键是拴牛点的距离到底有多远?原告讲,拴牛点距蜂箱15m,被告讲有9rn。不管是9rn还是15m,因为牛绳本身还有个长度,也就是要看牛距蜂箱的最近距离是多少?原告把牛拴在蜂箱附近,应看到不远处的几十个蜂箱,应预见到蜜蜂发动进攻的可能。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杨金来在拴牛时,同村的沈玉林曾经提醒他不要把牛拴在蜂箱附近。原告没有当回事。从这儿点来看,牛的主人是有过错的,牛的损失自然就不应由被告来承担。那么,蜜蜂的损失牛主人赔不赔?因之,倪同林又提起反诉,要求杨金来赔偿蜜蜂死亡的损失3120元。一审再审断是非 射阳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金来

30、对被告倪同林的诉讼请求。杨金来赔偿蜜蜂死亡损失4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法医鉴定费、反诉费共760元。(“牛”赔“蜂”)判决结果下达,原告不服,遂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和审阅一审材料,法庭认为,杨倪是亲戚关系,倪养蜂多年,杨不可能不知适倪是养蜂专业户。另外,上诉人在拴牛时,曾有人提醒他在蜂箱附近不能拴牛。所以第一个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第二个是关于被上诉人承不承担责任的问题。一是牛被蜂蜇死造成的损失。因为上诉人将牛拴得离蜂箱太近,应该预料到蜜蜂会蛮牛。另外在别人提醒后,上诉人过于自信仍将牛拴在原地,才造成了牛的死亡。受害人明知或者应该预料牛

31、会被蜜蜂蜇伤造成损害,而因为没有预料或过于自信造成的损害,这个责任应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第二个诉讼是被上诉人的反诉,也就是蜜蜂的损失赔偿问题。蜜蜂的特性是不会轻易地侵害人或动物,它受了刺激以后就要进行自卫还击。在叮蜇人或动物后,直肠拉出,造成了蜜蜂自身也死亡。在这起案件中,小牛并没有直接加害蜜蜂,而是因为杨拴牛不当,刺激了蜜蜂,造成蜜蜂的自杀性攻击而死亡,造成这一后果是杨的过错所致。蜜蜂死亡的损失是由上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该由上诉人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则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定杨金来主观上过于自信,将牛拴在蜂箱旁边

32、,他的行为不仅导致了自己的牛死亡,也导致了倪同林蜜蜂的损失,杨金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杨金来赔偿蜜蜂损失450元。第三个是蜜蜂蜇叮杨而造成杨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对该损失的发生,杨、倪均无过错。小牛被蜜蜂叮蛮后,杨主观上想牵开小牛,从而减轻小牛所受到的损害,从后果来看也减少了蜜蜂死亡的数量,结果杨遭蜜蜂蛮伤。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规定,在为对方或共同利益活动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杨受损伤获得利益的,一是小牛减少了损害,一是蜜蜂死亡数量的减少,而蜜蜂死亡数量的减少,表而上看受益人是养蜂人,结果实际上是减轻了杨对蜜蜂死亡的赔偿责任。受益人也是上

33、诉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现代社会,无过错的合法行为,照样可能造成损害,现代法律为了解决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而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制度。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中,如果要一一证明过错和损害事实的关系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确立了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我国对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和经济法的一些规定中,比如民法通则规定的危险责任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我国立法中对一些特殊行业采用了这种归责原则,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

34、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和环境污染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的规定实际是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即不以主观过错为责任条件,只要行为造成了危害的结果,行为人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台湾地区某航空公司的飞机因突然发生的恶劣天气而失事。后来,该航空公司对旅客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第89条的规定:“航空器失事致人死亡,或毁损他人财物时,不论故意或过失,航空器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损害,亦应负责。自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损害时,亦同。”民用航空器在正常经营中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害,

35、并非航空器所有人的过错所致,而只是一个不幸的事件。航空器所有人并没有从事不法行为,也没有不履行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要求航空器所有人对这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不至于因为难以预见的不幸事件而受到损害。另外,为了不妨害航空器的正常经营,这一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通过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总之,这一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3、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这是在19世纪后期出现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它与无过错责任一样,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承担前

36、提。但与过错责任不同的是,它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第一,法律无明确规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二,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公平责任反映了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某种有机的统一趋势。我国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方面,也规定了公平责任,比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所体现的就是公平责任原则。案例:烟灰缸砸伤人的事件:重庆某法院宣判了一起民事赔偿案。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郝某正与他人在公路边上谈话时,

37、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 郝某将临路两幢楼的22户居民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20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

38、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事发时该两幢房屋的居住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维持原判。因为只能是一户扔了烟灰缸,不可能是20户同时扔了20个烟灰缸。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被冤枉的好像是多数。这是看到了问题的一方面。但是我们换个角度看,如果对受害人来说,如果说因为被告人中的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没有确定就驳回他的起诉的话,会是更大的不公平。在面对法律的时候,浮现在脑海里的第一个词就是公平。但是世界上任何的事情都没有绝对,公平也一样。这个案例就是最好的说明。牺牲一个群体的小利益,保护一个人的大利益。这就体现出法律对每一个个体所表现出来的关怀。 三、根据行为主体的

39、身份的分类 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机关、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的。比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违法行政导致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承担职务责任。又如公司成员在履行职务中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当发生违约时,构成职务责任应当由其所属公司来承担违约责任。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比如行政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从事非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则由其本人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节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除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

40、,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归责理论中涉及归责原则、归责要素和免责条件等问题。 一、归责原则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这是法律可预测性的必然要求。(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国家的任何归责

41、主体都无权向一个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刑事责任上还指“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国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这主要表现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二,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比如伤害动作与被害人的伤势状况之问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

42、重要因素,比如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而致使他人对自己的财产失去控制,就不能认定为犯罪。(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有时还存在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这也影响到法律责任的归结和追究方式,所以在具体案件中还必须注意区分。2010年7月13日下午,兴化一名14岁少年,用小刀将小伙伴家的轿车划伤,对方家长报警。得知警察上门,害怕被“抓”的该少年,模仿电视情景,将雨伞当降落伞,撑开后从5楼阳台跳下“逃生”,不幸身亡。孩子跳下楼,身旁扔着把破雨伞。事情发生在兴化市绿茗苑小区。据该小区一名居民介绍,当天下午4点左右他正带着孙子在楼下散步,突然听到“砰”地

43、一声响,被吓了一跳的他走近一看,才发现地上趴着一名孩子,浑身是血,身旁还扔着一把撕破了的雨伞。他连忙大喊“出事了,快来人啊。”很快,从楼的一侧来了数名警察,还有孩子的父母。孩子的爸爸妈妈见状痛不欲生,哭喊着:“孩子啊,你怎么这么傻。”坠楼孩子随即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势太重,孩子经过4个多小时的抢救,最终不幸身亡。刮坏邻家轿车,只因与小伙伴“不愉快”。据了解,不幸身亡的孩子小袁,今年14岁,当天下午和邻居家孩子小刘玩耍时,两人出现了“不愉快”。两人分手后,心中不满的小袁用小刀在小刘家尼桑轿车的前引擎盖上,划了一个直径30厘米左右的圆圈,划痕较深,露出白色底漆。心疼爱车的刘先生,回家后报

44、警。第三,责任相称原则。这是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表现。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比如在审理案件中要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只有在确认行为性质后才能确认责任性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性质不同,不能用刑事责任方式来追究民事违法行为。又如合同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不同,不能混同适用;(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比如在刑法领域除了考虑犯罪构成外,还要考虑自首、未遂、中止、主犯和从犯等情节;在民法领域还要适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等。湖南凤凰少女跳楼案宣判 5名被告2人被判死缓红网长沙10月31日讯

45、(记者 洪湾)10月31日上午,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

46、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元。资料图片:视频显示事发当天阿红曾被一男子抱下楼。第四,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即作到不枉不纵。在以“身份”联系为特征的古代社会,每个人都因其身份而与家庭、家族和社会密切相联,所以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盛行株连制,往往一人犯法,祸及家庭、家族,甚至朋友、邻居、同事、部下。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当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

47、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的承担替代责任,等等。 方孝孺被称为明初第一大儒,且是辅佐朱元璋孙子建文帝的重臣,桃李满朝廷。燕王朱棣打下金陵后,第一个要收服的就是方孝孺,偏偏这位老夫子一身傲骨,两次见新皇帝都是披麻带孝、嚎啕痛哭,朱棣低声下气请他代拟诏书(逼他表态),他只写了燕贼篡位四个大字。朱棣问他:难道你不怕死吗?方孝孺答:要杀便杀,诏不可草。朱棣:难道不顾及你的九族吗?方孝孺:不要说九族,诛十族也不怕。这一下皇帝火了,在方孝孺九族之外,加上门生凑成十族,统统杀掉。 所谓九族,从己身往上数:父、祖、曾祖、高祖;再己身往下数:子、孙、曾孙、玄孙,总共九族。所谓十

48、族,外加门下学生,连坐被杀者达八百七十三人,其他外亲之发配充军者高达千余人,时称瓜蔓抄是也。 二、法律责任的免除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1.时效免

49、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前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这种免责一般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50、(即“公法”领域的违法行为),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即“私法”领域)。第五节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一、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制裁、补偿、强制等三种。任何法律责任都具有国家强行的特性,因此法律责任方式也具有强行性,具体表现为:第一,法律责任由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来规定;第二,法律责任一般是由有关国家机关来认定和追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第三,即使一些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法律责任,也是由潜在的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即一旦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机关执行,该责任也就具有强行性了。 二、法律责任实现的方式(一) 制裁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

51、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制裁具体包括以下种类:1、刑事制裁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者,根据其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承受刑事制裁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触犯刑事法律的,除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外,对法人也要予以刑事制裁。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了对单位犯走私罪的处

52、罚方式,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受处罚。2、民事制裁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负有民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礼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以上方式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还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或者非法所得,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3、行政制裁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负有行政法律责任的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行政处罚。即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

53、刑事处罚的公民或者法人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我国的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即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4、违宪制裁这是指由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者依其所应负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处罚措施。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违宪制裁的主要方式是撤销同宪法相抵

54、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宪法第62条在规定全国人大的权力时赋予了其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的权力;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二) 补偿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第一,民事补偿。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要求责任人承担的弥补、赔偿等责任方式。民事责任以补偿为主,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55、恢复名誉、修理、重作、更换等等。 第二,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要求责任人承担的弥补、赔偿等责任方式,我国实践中通称为行政赔偿。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补偿责任,如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行政赔偿、因合法行政行为(如征用土地)造成相对人损失的行政补救。 第三,司法补偿。司法补偿是指司法机关的具体司法行为错判、错捕等造成当事人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方式,实践中又通称为司法赔偿。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合称为国家赔偿。 (三) 强制所谓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治疗、强制戒毒、拘传。对财产的强制,如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强制拍卖。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