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准一线城市基础设施BT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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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设施BT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回购人:投资人:签约地点:签约日期:目 录 述一、特许权二、投融资三、项目监管四、项目建设五、项目延误与终止六、验收和移交七、缺陷责任八、合同价款九、项目回购十、各方的一般义务十一、不可抗力十二、合同转让十三、争议解决十四、附则十五、补充条款 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设施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该BT项目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通过招标选定BT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投资人)。 1.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设施BT项目1.2招标人:()

2、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回购人)1.3项目地点:省市海丰县1.4项目概述与招标围:本次采用BT模式建设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与公共陪同设施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0亿元人民币,包括与园区配套建设10平方公里围的污水处理厂、“七通一平”、厂房以与公共生活设施配套等。投资人负责在项目建设期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工作。2.招标方式和目的:采用公开招标确定BT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一、 特许权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协议”:指招标人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以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市政府”:省市人民政府与所属各部门,与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有权部门”:指中华人民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与其任何下属机构,以与对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与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与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性文件。“项目”或“本项目”:指()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设施BT项目,即招标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采用投资建设回购(BT)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以投融资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设施BT项目,并在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将以协议

4、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回购人”:指招标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投资人”:指中标人“总承包人”:指投资人自主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已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总承包由投资人直接担任。对于特种专业工程且投资人无相应资质的,应由投资人分包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投资人选择总承包人过程和结果均应提交回购人审查、确认与备案。“总承包合同”: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对于由投资人直接担任总承包人的单项工程,投资人和总承包人不再签订总承包合同。但需提交单项工程总承包确认函供招标

5、人备案。“贷款人”: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与其他文书。“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移交日期”: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期”: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预定完工日”:指

6、自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完工日”: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质保期”: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部分项工程和/或设备的质保期。“竣工验收”: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移交证书”: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和各商业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与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工程。“材料”: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采购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现场”:指用于建设本工程场所,以与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的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

7、任何场所。“一般设计变更”: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围的某些工作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表高尺寸与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围(见具体各单项工程总承包合同条款)之。“重大设计变更”: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围(见具体各单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回购担保文件”:指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地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与相关文件。“回购承诺书”: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

8、出的对本工程进行会回购的承诺。“建设”: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保修以与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项目建设用地”: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环境污染”: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不可抗力”: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项目文件”:指本协议与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进度计划”: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

9、列的工程进度计划。“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由投资人自主招标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项目单位,其招标过程和结果应经过回购人审核同意与备案。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投融资、建设监管单位应独立开展项目管理,并根据回购人的授权委托代表回购人负责本BT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等工作。“项目管理合同”:指投资人、回购人和项目管理公司三方为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管理、监督订立的协议。项目管理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取,由投资人支付、其费用列入BT项目投资回购成本中。“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

10、风险的事件。“投资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务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技术资讯人”: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1.2释义在本协议中:(1) 在“中文“指中华人民国法定规的汉字;(2)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国法定的货币;(3)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

11、或法律法规;(6) 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7)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8) 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费营业日之后的以一个营业日;(9)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10) 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第2条 双方义务2.1 特许权的授予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1) 对()工业园区建设BT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2) 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2.2 担保权在建设期,投资人有权为第

12、4.2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和回购函作为担保。2.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1) 在建设期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2) 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2.4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1) 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并按建设总体规划的分期建设用地,各分期建设用地应分别一次性移交给投资人;(2) 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与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3) 根据第14条与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4) 与时、足额地拨付

13、回购资金。2.5 建设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个月。2.6 建设期的延长如果发生以下情况:(1) 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2) 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程延误;(3) 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4)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5) 国家法律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的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日前同等的经济地位。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3.1 投资人

14、条件投资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建设合同和融资文件的饿法人资格和权力。3.2 回购人条件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合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3 回购人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提供作为对本项目的回购担保文件。如果回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担保人将就本协议中应由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二、投融资第4条 项目融资4.1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与移交的全部资金的筹措。4.2担保权益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与回购担保

15、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与融资文件行驶质押担保权益。4.3融资文件4.3.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签订形式和容均符合和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4.3.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回购担保文件进行质押融资。4.3.3除第4.4条款规定的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与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的回购人的书面同意。4.4 资金使用投资人根据第4.2条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三、项目监管第5条 项目监管5.1回购人的监管权5.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

16、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5.1.2回购人有对涉与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5.1.3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围的专项报告。5.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5.2 财务监管5.2.1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5.2.2编制资产目录。投资人应在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单项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

17、、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自称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5.3监理机构的监管5.3.1施工监理人:施工部门监理机构由投资人自主招标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甲级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实施监督工作。投资人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回购人有权对施工监理人的工程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四、项目建设第6条 土地使用6.1征地、拆迁和补偿6.1.1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由回购人负责。6.2建设用地的权利回购人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并按建设

18、总体规划的分期建设用地,各分期建设用地应分别一次性移交给投资人。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建设用地的围和面积见相关本BT项目总体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6.3对建设用地的限制无回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单项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6.4临时用地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使用法律和单项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第7条 前期工作对回购人签定协议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项目的工程,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和临时设施等,将移交给投资人。该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费用不进入本协议的回购款中,投资人也不对该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

19、。回购人负责成立项目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和协调本项目的10平方公里征地拆迁、建设前的临时供水、供电与施工设施场地、取弃土坑、迁移、规划与工程设计、项目立项与相关性许可手续等前期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帮助投资人协调解决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的困难和问题。其余的项目建设与投资监督工作由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8.1除非回购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资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8.2变更程序应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与工程围、规模与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

20、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与回购款支付时间。8.3除工程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总体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回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8.4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儿一起的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回购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8.5一般设计变更由总承包人、投资人或施工监理人提出,由回购人、项目管理公司和设计

21、单位批准。8.6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标准见附件。第9条 施工9.1投资人的主要义务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围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得费用和风险。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各个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 14 日将该单项工程的项目筹划、投融资计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并在各单项工程建设协议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2)从各单位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单项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该单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3)投资人应针

22、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项目建设实施班子,项目建设实施班子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4 日报回购人备案。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各单项工程均应由投资人成立单项工程投资人项目建设实施班子,项目建设实施班子人员配备应满足项目建设实施班子需要、具备合理的专业机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于单项工程协议签订之日起 14 日报回购人备案。(4)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回购人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投资人的建议书与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或由

23、投资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与协议中虽未提与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5)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6)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与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7)与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8)工程实施过程中的

24、重大问题应与时向回购人与有权不明汇报。9.2回购人的主要义务(1)回购人应与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2)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3)确保本协议项下投资人权利的实现;(4)为投资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5)确定工程的规模、围和标准与回购价款;(6)协调与国家、省和市有关方面的关系与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与各种政府批文;(8)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的工作的资料;(9)对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相关第三方签定的影响本协议

25、执行的各种协议负责;(10)负责项目实施中其他配套设施如给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电、亮化、绿化、交通信号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质量、进度、恢复、清理等工作协调,事先要与投资人进行商榷,协助投资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并监督执行。9.3建设工程质量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各单项工程合同所列标准的规格实施各单项工程。9.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9.4.1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由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9.4.2投资人应按月向回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26、。9.4.3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质量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人应协助进行采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的上述检查不免除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9.5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9.5.1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已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总承包由投资人直接担任。对于特种专业工程且投资人无相应的资质的,应由投资人分包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承包人;施工监理人由投资人自主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甲级监理单位。投资人选择总承包人、施工监理人的过程和结果均应提交回购人审查、确认与备案。同时,投资人应确保建设承包人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证明一应俱

27、全的人员。投资人应与时将投资人和总承包人与施工监理人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连同其资质简介一并送交由回购人备案。投资人有权终止总承包合同和更换总承包人,但更换总承包人或重新签订总承包合同需提前通知回购人并获得认可。9.5.2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应包括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容相对应的规定。第10条 进度计划与控制10.1 进度计划10.1.1各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与大宗材料采购计划、管理与分包单位等计划。10.1.2在各单项工程开工资之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容:(1)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

28、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3)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与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4)该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10.1.3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回购人备案。在未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10.2进度报告投资人应负责编制和上报各单项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将2份副本提交给回购人。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

29、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投资人完成了该单项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为完成的所有共组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1) 投融资、招标、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2) 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3)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以与开始生产、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4) 在现场的人员与承包人的设备记录;(5) 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与证书;(6) 安全统计,包括涉与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

30、活动的详情;(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与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8) 回购人需要的其他文件。10.3建设中的预期延误10.3.1如果投资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投资人应立即通知回购人,对下述方面做出比较详细的说明:(1)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3)预计的延误天数以与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4)投资人为克服或减少延误与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10.3.2上述通知的发出如是投资

31、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应解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如非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顺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价款。如果投资人提议采取或已执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回购人可要求投资人为遵守进度计划而采取回购人认为必要的额外措施。因采取才额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回购价款。10.4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与异议10.4.1回购人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的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回购人承担。回购人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投资人。投资人配合回购人进入现场,以使回购人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10.4.2回购人有权在各单项工程完

32、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的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投资人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纠正。10.4.3回购人未能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回购人放弃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10.5工程停建或缓建10.5.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与回购人、投资人双方之外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投资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回购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回购人应为投资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经济支出, 并按协议规定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回购价款。10.5.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

33、由订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退货的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五、项目延误与终止第11条 完工延误11.1逾期赔偿金11.1.1非因第2.6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60天交付工程,投资人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购人支付逾期赔偿金。11.1.2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60天后,头60天的工程完工日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作为逾期赔偿金。11.1.3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120天后的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赔偿金。11.1.4如因第2.6条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从而使投资人获得回购款的时间延长,则回购人除给予投资人补偿外,还须向

34、投资人每日支付回购工程价款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赔偿金。第12条 合同终止12.1.1在下列情况下,回购人可终止合同:(1)因投资人原因,项目未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以后180天完工;(2)投资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投资人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3)投资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检验或直接底或通过总承包人的行动从现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4)投资人未经回购人许可擅自转让本协议工程。12.1.2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人可终止协议;(1)回购人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无法实施;(3)因回购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工

35、程的建设,使投资人无常履行本协议。12.2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在根据第12.1款终止合同后,回购人和投资人应在合同终止之后起第28日共同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 、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与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投资人应得到的所有款项。 如回购人违约终止协议,除应考虑投资人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投资人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12.3 终止后的支付12.3.1在回购人根据第12.1款的规定终止协议之后,回购人在确定投融资、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复的费用、延误赔偿金(如有时),以与回购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投资人支付进一步的款

36、项。12.3.2回购人应在12.2款规定的 28 向投资人支付任何结余金额。 六、验收和移交第13条 工程验收13.1 验收标准 本项目工程庞大,工程类别多,涉与到城市道路、桥梁、河道、管线、绿化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要分别按照国、省和市颁布的有关相应的工程验收规分别进行验收,并按照完工一项验收一项的原则进行。13.2 验收13.2.1具备验收条件投资人应提前 28 天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回购人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将进行验收,回购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检验。13.2.2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单项工程项目中各项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13.3 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或某系统未

37、能通过验收,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与对任何相关工程的验收。13.4 检验争端 如果回购人与投资人之间对本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省、市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当工程实际标准因客观现实存在的困难而难以达标,必要时,可以适当降低验收标准,但应以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为前提。第14条 单项工程移交14.1 移交的围和时间14.1.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某单项工程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向回购人的移交。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包括: (1)该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

38、材、机械、设备和设施; (3)材料、库存和全部改扩建设施; (4)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以与 (5)投资人拥有的旅游开发权和广告经营权与相关设施; (6)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资产使用权; 所有约定的该工程实体与设施;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移交一个月,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投资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所有义务,并保证在缺陷责任期的义务。14.1.2移交时间 按照项目中每项工程所标定的进度计划中所确定的时间围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调整移交时间。

39、14.2 移交文件 投资人应向回购人移交完整的项目所有过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资产清册,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14.2.1 资产清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单项工程项目所有资产应列明项目。具体容按相关规定办理。在此类资产清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资产清册对应的工程的移交目的业已完成。14.2.2 操作与维修手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编制针对此项工程的操作与维修手册。操作与维修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回购人能对此项移交的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

40、、重新安装、调整与修理。在此类操作与维修手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项工程移交工作业已完成。14.3 技术移交 在移交之日,投资人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投资人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围向回购人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14.4 移交效力 自该单项工程移交日期开始,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和单项工程建设合同项下有关该单项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期累积与未付的债务除外。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该单项工程的运营使用与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协议产生的、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14.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 如果回购人提

41、出要求,投资人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合同与所有其它合同应由投资人予以解除,回购人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解除费用负赔偿责任。14.6 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4.6.1单项工程所有权移交应满足一下条件: (1)单项工程通过验收; (2)投资人移交全部项目文件。14.6.2在单项工程满足所有权移交条件后,回购人向投资人颁发移交证书。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回购人即享有该单项工程的所有权。14.6.3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前,投资人应承担该单项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后,上述风险由回购人承担。14.7 移交证书 当该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

42、件后,回购人应接收该单项工程,并颁发该单项工程的移交证书。14.8 投资人设备的移出 投资人应在工程移交完毕 30 日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应单项工程后续建设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投资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若投资人在上述时间未能迁出前述物品,回购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投资人承担。第15条 项目整体移交 在本项目最后一项单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 14 日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回购款中的有形资产移交给回购人。当最后一项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

43、议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全部工程,并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 七、缺陷责任第16条 缺陷责任期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在单项工程验收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协议要求的文件(合理的磨损除外),则应: (1)投资人应切实尽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2)投资人应在该单项工程合同的维修期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3)若该缺陷或损害致使回购人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单项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对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经双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约合同,并按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费用承担方; (4) 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

44、,在回购人的同意下,投资人可将有缺陷或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5)如果在缺陷责任期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复可能影响到工程使用时,回购人可要求重复必要的检验。该要求应在修复缺陷或损害后28日通知投资人; (6)如果回购人要求的话,投资人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类缺陷应由投资人负责,否则,调查引起的费用可加入回购款中。16.2 缺陷责任期16.2.1投资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回购人的项目工程在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承担保修责任。16.2.2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二年。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起始日起算。投资人应在总承

45、包人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保证期(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16.2.3投资人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与总承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移交时将前述质量保修书的权利转让给回购人或其委派人。八、合同价款第17条 合同价款 1.本BT项目投融资、建设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叁拾亿元整(大写)¥3,000,000,000.00(小写) 2.本BT项目招标围各单项工程回购价格按招标文件有关约定进行核算。 3.工业园区首期启动的1.6平方公里区域进行市政配套工程的各单项工程投融资造价暂定为人民币陆亿元(大写)600,000,000.00元。 4.首期以外的各单项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工作均按本合同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实

46、施,其项目回购与结算均按本合同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九、项目回购第18条 项目回购 18.1回购价格组成 本项目的最终回购总价=工程建设费用+建设期投融资费用+投资回报费用+回购期投融资费用18.2工程建设费用18.2.1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各单项工程建安工程费、各单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勘察、设计、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监理、施工、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费用)等。18.2.2工程建设费用应严格按国家、省、市等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进行计算。本()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设施BT项目招标围各单项工程均按下述原则进行结算:(1)工程量的确定方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

47、5002008);(2)工程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3)各单项工程概算、投融资额度和预算造价的确定各单项工程概算由投资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回购人。回购人负责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完后各单项工程概算审批工作,确定各单项工程投融资额度。投资人因配合有关的审批工作。投资人应完成()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设施BT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签订后25日,委托设计单位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首期启动的1.6平方公里区域进行市政配套工程总体设计(具体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景观工程、给水工程、污水工程、雨水工程、电力、通迅工程、燃气工程、环境卫

48、生、消防工程、停车场方案设计)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确定,达到施工图设计标准。本次BT项目招标围各单项工程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法律法规与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各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审批后,由投资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各单项工程预算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回购人,回购人负责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完成各单项工程预算审批工作,审定各单项工程预算造价。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有关的审批工作。各单项工程审定预算造价为各单项工程施工发包价,是签订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的工程价款的依据,各单项工程造价按实结算,不作下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区首

49、期启动的1.6平方公里区域进行市政配套工程各单项工程概算和投融资额度按本合同18.2.2第三款进行审批确定。18.2.4各单项工程建安工程最终结算造价以省市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后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18.2.5工程建设费用的确认:以政府授权部门的审批结构为准。18.2.6()产业转移工业园区首期以外的其余各单项工程(在BT项目招标围)仍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18.3建设期投融资费用18.3.1本BT项目招标围的各单项工程以建设期资金专户经回购人批准支付的建设资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依据投资人自报的建设期年投融资利率,按月均匀投入并以月初为计算时间计算建设期投融资费用。18.3.2投资人按工程建设费用在

50、建设期支付90%(剩余建设费用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后保修期满一次性支付),按月为计算周期均匀投入(以月初投入考虑),并以建设期年投融资利率投标报价计算建设期投融资费用。18.3.3各单项工程建设期投融资费用=各单项工程以建设期资金专户经回购人批准支付的建设资金总额各单项工程在招标人批准开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a%的基础上加2.80%。18.4投资回报费用18.4.1各单项工程投资回报费用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款“项目回购”第2条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后的工程建设费用为基数,按各投资人自主报价的投资回报率计算投资回报费用。18.4.2各单项工程投资回报费用=审批确认的

51、各单项工程建设费用投资回报率6.80%. 18.5 回购期投融资费用18.5.1 回购基价:本BT项目招标围的各单项工程的回购基价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建设期投融资费用、投资回报费用三部门组成。 各单项工程回购基价=各单项工程建设费用费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投融资费用+各单项工程投资回报费用。18.5.2回购期投融资费用结算方式:本BT项目招标围各单项工程以回购基价、自报回购期年投融资利率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回购付款方式计算。(回购人提前、逾期支付回购款时,根据投资人自报回购期年投融资利率扣除提前、逾期回购利息)。18.5.2.1各单项工程回购期投融资费用=各单项工程回购基价招标人签发的单项工程竣工验

52、收合格证书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00%。18.5.3回购付款方式 本BT项目招标围的各单项工程回购款自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即日起,暂定5年回购人按下述比例付清。第一周年到期日前一周支付回购基价的20%与相应的投融资费用;第二周年到期日前一周支付回购基价的20%与相应的投融资费用;第三周年到期日前一周支付回购基价的20%与相应的投融资费用;第四周年到期日前一周支付回购基价的20%与相应的投融资费用;第五周年到期日前一周且决算审批后支付剩余款项或追回超付的款项(须扣减资金专户上的存款利息数。在回购期,决算审批的当年回购基价即调整为决算审批价)。18.5.4回购人保留提前向投资人支

53、付回购款的权利。回购人提前支付回购款时,根据投资人自报回购期年投融资利率扣除提前回购有关费用。十、各方的一般义务第19条 回购人的一般义务19.1遵守法律和合同 回购人任何时候均应遵守有权部门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以与为本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有关协议。19.2支付回购款 回购人应按照协议规定与时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19.3 协助批准19.3.1在投资人提出适当和与时的要求时回购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投资人从有权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所需的一切批准。回购人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围,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有关保持和延续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投资人为获得保持或延长这些批准的各级有权部门审批

54、环节。19.3.2回购人还应确保使投资人为建设、移交项目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与服务,包括电、水和通讯,能获得同等条件下的公平价格。19.4协调和配合回购人应积极配合投资人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与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9.5法律和条例变动19.5.1如果在项目协议生效日以后,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对投资人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投资人可书面申请调整回购款或者调整本协议的其他条件,投资人应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任何应对这类变动的意见。回购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投资人处于与其变动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和合同权益相当的地位。19.5.2从项目协议签订之日到回购期届满前,如果

55、国家税收政策在此期间发生变化,回购人应调整回购款。所做的调整仅限于由投资人支付的税款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9.6征地和拆迁回购人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与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第20条投资人的一般义务20.1 遵守法律20.1.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投资人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国政府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投资人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逼供始终被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20.1.2投资人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20.1.3在过程建设期与回购人回购期应

56、依法纳税。20.2全面管理20.2.1投资人全面负责本项目下所有工程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对总承包人的监督管理,与工程围各有关单位的协调等,回购人应全力支持与帮助,保证工程顺利实施。20.2.2投资人应根据协议规定的期限统一安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根据工期节点合理协调、管理。20.3 资金管理20.3.1投资人应在回购人指定银行 投资人、回购人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设立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银行专户,并确保该账户资金余额控制在合理的围。20.3.2根据项目各项工程进展需要,投资人按月提前 7 天向回购人提交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表,并随时接受回购人的监督检查。双方应共同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

57、沉淀,保证工程用款的需要。20.3.3除非经回购人明确批准,投资人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20.4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如果在本项目的工程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投资人的重大变动,回购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调整,以使投资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一样的地位,投资人不得拒绝。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回购人的重大变动,投资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调整,以使回购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一样的地位,回购人不得拒绝。第

58、21条 环境与文物21.1环境保护21.1.1投资人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建筑与住户的干扰。21.1.2投资人责任的例外:对下述情况引起的空气、地上或水(项目建设用地之上、下或周围)的污染,投资人不负责任:(1)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2)由于非投资人原因引起的。由上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或所提起的索赔,回购人按国家相关规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给投资人合理补偿。 补偿应与有关的还本利息(如有)时间相一致。如果是投资人的经常性支出,补偿的支付应与投资人实际发生开支的时间相

59、一致。在所有情况下,补偿的计算应考虑到(除其它事项外)给投资人带来的所有税务后果,不论是不利的还是有利的。21.2付款到期日 除非有其它明确规定,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应由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在收到另一方书面支付要求后的 14 日支付。21.3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投资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建设施工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与任何这类发现后立即将有关发现与其已经或提议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通知回购人。回购人在收到此类通知时,应迅速核准投资人采取或提议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就要求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发出书面指示,投资人应以应有的小心谨慎实施要求采取的这些措施。采取这些保

60、护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回购人承担。因采取这类措施而造成的项目时间表的任何延误,应适当延长施工期作为补偿,因时间的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第22条 项目文件与保险22.1.1投资人应确保一切项目文件、融资文件、本协议项下要求的保险单以与其他由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相关文件同本协议保持一致: (1)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2)包含使投资人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22.1.2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总承包人、监理人、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开即应,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保修期最后一天

61、之后的五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出版物。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22.2 保险22.2.1 投资人应要求其总承包人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并使其在单项工程开工日至移交日之间保持有效,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的副本。22.2.2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资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资人应加强理赔工作,如因投资人原因理赔部利或漏保,对回购人造成损失,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2.3 知识产权 投资人应保障回购人免于因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承担因侵犯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赔偿。十一、不可抗力第23条 不可抗力与影响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事件(1) 在签订本协议时是不能合理预见的;(2)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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