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材料采购对管理和税务策划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68536850 上传时间:2022-04-0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营改增对材料采购对管理和税务策划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营改增对材料采购对管理和税务策划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营改增对材料采购对管理和税务策划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资源描述:

《营改增对材料采购对管理和税务策划》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营改增对材料采购对管理和税务策划(11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施工项目材料和设备成本应对管理和税务策划建筑企业所用物资可分为材料和设备两类。 建筑材料主要包括大 宗材料(钢材、电线、电缆、石材、墙地砖、水泥、给排水管等) 、 地材(如河沙、石子、砌体砖等)和半成品(如混凝土等) ;建筑设 备主要包括施工机械和办公用设备等。建筑企业设备材料物资管理主要包括采购、移送和处置等环节。 现行建筑业设备物资管理模式主要有外购、甲供、甲控、内部调拨、 自制、委托加工和经营租赁等。在材料和机械设备管理中,主要涉税 影响:一是采购计价方式和不同类型供应商的选择, 对税务成本的影 响;二是对材料和机械设备采取的管理模式, 可能存在“三流不一致” 的增值税管理风险。具体分析

2、如下:(一)计价方式和供应商的选择营业税制下, 对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来说, 在分包采购及材料采购 中,同种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分包单位的纳税人身份没有区别。 实行“营 改增”后,在采购上,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则会有不同税 率的进项税抵扣,影响项目的成本价格。 可采取的管理应对措施如下:1、梳理供应商资格,建立供应商管理库对现有的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纳税人身份等信息进行补充, 便于在 “营改增” 前后签订采购和分包合同时, 能充分考虑分包商供应商或 开具发票类型对项目利润的影响。2、按 “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原则选择供应商 在增值税管理下,可采用“裸价”招标,即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将不同纳

3、税人身份的分包商竞价条件调整到同一起跑线, 而合同价计 价采用“裸价” +能抵减的增值税税额,能抵减的增值税税额根据中 标单位的增值税税率确定, 同时要考虑进项税能否抵扣直接影响计入 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用附加。考虑到城建税及其附加的影响,以下使用综合成本的概念,即, 综合成本 =不含税成本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城建税及附加税率。在选择供应商时以取得合法有效票据为前提,可遵循如下原则: 在采购成本相同的情况下, 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并要 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没有一般纳税人, 则应选择能提供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采购成本不同的情况下, 应先选出每类供应商

4、中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再通过计算每两家最低报价供应商在综合采购成本相同情况下 的采购报价平衡点,最终选择“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采 购价格和供应商。另外,在供应商选择时, 还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考虑进项税额留 抵情况、盈亏情况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 如企业长期存在进项税留抵, 在采购成本相同的情况下, 应优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使现金流出最 小。3、供应商报价的选择为使企业上述综合成本最低, 在选择供应商时, 下面以供应商含 税报价为比价基础, 在供应商含税报价不同的情况下, 对各供应商报 价平衡点进行测算,以便对供应商做出选择。报价平衡点测算方法如下:假设公司的销项税为Y,供应商存在三种

5、纳税身份,一般纳税人 供应商A,提供17痂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B提供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供应商C仅提供普通发票。三位供应商的含税报价分别为A B、C,下面计算综合成本相等时每两个供 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综合成本二不含税报价+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税及附加税 率(说明:此处城建税及附加税率按12%f算,即城建税7%教育费 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综合成本未考虑运费)(1) 建立平衡等式:供应商 A综合成本二供应商B综合成本(2)将数据带入等式:A/(1+17%)+(Y-A/(1+17%)*17%)*12%= B心+3%)+(Y-B心+3%)*3%)*12%(3

6、) 计算平衡点:B/A=86.55%,即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二 一般纳税人的含税报价的86.55%时,建筑企业的综合成本相等。按上述方法测算后,具体结果见下表:供包商及其发票类型(可抵扣增值税税率)报价平 衡点供应商选择方案供应商 A (提供17%增 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B (提供3%增值 税专用发票)86.55%供应商 B的价格/供应商 A的 价格86.55%时,选择供应商 B;反之,选择供应商 A供应商 A (提供17%增 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C (提供0%税率 增值税普通发票)83.73%供应商 C的价格/供应商 A的 价格83.73%时,选择供应商 C;反之,选择供应商 A供应商B

7、(提供3%曾 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C (提供0%税率 增值税普通发票)96.74%供应商 C的价格/供应商 B的 价格96.74%时,选择供应商 C;反之,选择供应商 B(二)材料和机械设备管理模式的选择在增值税管理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件)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规定, 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要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三流”包括“业务流”(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资金流”和“发票流”,“三 流合一”是指“业务流”

8、、“资金流”和“发票流”必须发生在同一开 具发票方和同一受票方之间。基于上述“三流合一”的原则,“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的设备物资管理模式产生影响。下面就不同的管理模式应注意的增值税管理事项进行分析:1、外购模式外购模式下,可米取的方式有自行米购和集中米购方式。对于自行采购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下面仅就集中采购方式进行分析。(1)“统谈、统签、统付”方式该方式下的“三流”情况如下图所示:供应商资金流总部内部调拨“业务流”: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计划一一总部审批一一总部集采 部门统一组织招标一一选定供应商一一总部与供应商谈判签订合同 供应商移交设备材料给总部集采部门设备材料验收集 采部门将设备材料移交使用

9、单位使用单位办理入库“票据流”:集采部门与供应商办理结算一一供应商开具发票给 总部一一集采部门收到发票作账务处理一一总部集采部门与使用单 位办理内部调拨手续“资金流”:总部按合同付款给供应商总部集米部门向使用单位收取设备款在该种方式下,设备材料采购环节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三流 合一”,购进设备材料的进项税额可在总部进行抵扣。但在设备材料 调拨环节,总部应按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而使用单位却因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税负增加。鉴于以 上分析,可采取的改进措施如下:转换为“统谈、分签、分付”方式“业务流”的改进:从节约成本、保证质量的角度考虑,设备材 料物资供应商的选

10、择、招标可在集中管理的模式下以总部的名义进行, 但合同签订环节应改为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向使用 单位提供货物,取消内部调拨环节;“资金流”的优化:由总部统一支付改为由使用单位自行向供应 商支付,取消总部与分公司的内部结算;“票据流”的优化:由供应商向总部开具发票改为直接向使用单 位开具,各使用单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核算工程承包。“统谈、分签、分付”方式的采购流程符合增值税“三流合一” 的要求,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且管理流程简单,总部对采购 价格能进行有效管控,但该方式对实际采购数量的管控力度不够。在“统谈、统签、统付”方式下将内部调拨改为销售在保持“统谈、统签、统付”方

11、式不变的情况下,总部购进设备 物资后,再向下属使用单位进行销售,并由总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为使用单位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业务流”的改进:总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购进设备材料后, 按照下属各分公司提出的需求计划将设备材料销售给各分公司,将原来的内部调拨环节改为销售;“票据流”的改进:总部与各分公司办理材料结算时,由总部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分公司,分公司取得扣税凭证;“资金流”的改进:总公司向各分公司销售设备材料时,向分公 司收取材料款。采用这种方式,管理流程比较繁琐,但总部管控力度更强,既能 控制采购单价,又能有效控制采购数量,但可能造成印花税成本上升。 因此,在使用时应注意管理需要与

12、税务成本的平衡。(2) “统谈、分签、统付”方式该方式下的“三流”情况如下图所示:“业务流”和“资金流”与“统谈、统签、统付”方式一致,都是发生在总部与供应商之间。不同的是,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办理结算,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发票作账务处理,“票据流”是发生在供应商与各使用单位之间的。这种方式没有形成“业 务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的“三流合一”,存在进项税额不能 抵扣的风险。鉴于以上分析,可采取的改进措施如下: 将“统付”改为“分付”方式,即将总部统一支付改为由使用 单位向供应商支付设备材料价款,实现“资金流”与“业务流”、“票 据流”的统一。 分公司可与总部签定委托代购

13、协议,由分公司委托总部代为支 付款项,支付的资金实际是各采购单位的资金存放在总部的。 这种方 式有利于保证企业资金的统一管理和采购的集中管理。( 3)“统谈、分签、分付”方式“业务流”: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计划总部审批总部集采 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供应商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供应商移交设备材料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办理设备验收入 库“票据流”: 使用单位与供应商办理结算供应商开具发票给 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发票作账务处理“资金流”:使用单位向供应商支付价款采用此种方式,“业务流”、“资金流”和“票据流”均发生在供 应商与各使用单位之间,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三流”一致的要求, 营改增前后不产生影响。

14、2、“甲供材”模式在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部分计入工程造价,作为营业税的 计税依据,对票据开具没有特别要求。而在增值税制度下,施工方的 合同总价中包括了“甲供材”部分,但因不能取得“甲供材”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针对甲供模式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如下: (1)将“甲供”方式改为“甲控”方式,由施工方根据甲方对 材料品牌、规格、价格的限制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均 由施工方办理, 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施工方, 达到施工方与供应商之 间的“三流合一”;( 2)继续采用“甲供” 模式,由甲方采购材料, 甲方支付货款, 但甲方、 施工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 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

15、购的 形式,供应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将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将“业务 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统一起来;(3)若甲方出于加强对材料采购环节的控制,不愿采取以上几 种方法,会导致施工方出现“甲供材”部分被计入工程总价征税,却 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对于税务成本的大幅上升, 施工方可要求 甲方进行补偿。3、内部调拨或内部租赁模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 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除相关 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该项规定,总部将统 一采购的设备材料,调拨给分公司使用,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 如总部具有增值税一般

16、纳税人资格, 可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分公司抵扣进项税额, 对公司整体税负无影响; 如总公司未向分公 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分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造成公司重复 纳税,增加税负。独立法人单位内部各分公司之间进行设备材料调拨, 如相互之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同样会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 专业从事租赁业务的分公司向同一法人内部的其他分公司出租设备 和周转材料,应作为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出租方不向承租 方开具发票,则承租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将 造成企业总体税负的增加。因此,采用内部调拨或内部租赁模式时, 应由调出方或出租方向 调入方或承租方开具增值税

17、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 避免出现无“票据流”的情况,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复征税。4、自制材料模式 建筑业最具有代表性的自制材料是自制混凝土和预制构件。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9 号)和关于简并增值税 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57 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 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可选择 按照简易办法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制混凝土在企业内部销售, 虽然分公司仅能给内部使用单位提 供 3%的增值税发票,但从企业整体来看,不会增加增值税税负。需要提示

18、的, 如果从企业外部外购混凝土, 则可改为采用委托加 工模式,即由使用方购进原材料, 再将原材料提供给混凝土公司进行 加工并支付加工费。这样,购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可取得高于 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抵扣进项税额。5、外部租赁模式 本次税制改革,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 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 的机械设备、 周转料具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 税制改革对租赁 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 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 而 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 17%的高额增值 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 17%),部分租赁企业 根据其业务内容可能会导致无利可图,放

19、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 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 小规模纳税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 从而 加大施工总承包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建筑业营改增后, 对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租赁, 如 果无其他管理措施,企业可以研究“设备 +人”模式。根据 2012 年 12 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商请研究界定建筑机械设备企 业适用增值税率的复函 (深国税函【 2012】353号),对为建筑工地 提供拖车、吊车, 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的行业界定问题,在深圳国 家国税局公布的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一) 第 42 条已进行了明确: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吊车,同时提供操作人 员服务的属于“建筑业” ,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对只提供专用车辆 租赁服务的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因此,企 业可依据上述函件,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将“设备+人”租赁模式界定为建筑业服务,使租赁公司增值税适用税率从 17%降至 11%,可从一定程度减轻出租方的增值税税负,从而降低承租方的取 票难度。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