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分包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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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 词语定义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 图纸5. 工程量清单6. 合同工作内容7.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8. 工程监理9. 施工组织设计10. 进度计划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2. 暂停施工13. 工期延误14. 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15. 工程质量16. 合同价款17. 合同价款的调整18.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付款19. 工程量的确认20. 月度报告21. 付款计划22. 材料/设备工程价款的支付23. 请款及付款24. 支付25. 保留金的扣留与支付26.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27. 工艺检验28. 材料设备采购29

2、. 材料代换30. 变更31. 确定变更价款32. 竣工完工验收33. 工程竣工34. 竣工结算报告35. 竣工资料36. 工程移交37. 质量保修38. 违约39. 索赔40. 争议41. 风险责任的划分42. 法律义务43. 不可抗力44. 保险45.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6.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47. ISO9000标准质量保证体系48. 事故报告49. 事故处理50. 紧急情况处理51. 文明施工52. 保密义务53. 廉政协议及不当牟利54. 合同生效与终止55. 合同的完整性56. 通知57. 合同份数58. 补充条款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

3、包人(乙方): 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业主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使本工程保质保量圆满竣工,达到承诺目标,就本项目中的幕墙及外门窗工程,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并就有关事宜各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北航科技楼幕墙及外门窗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二、 工程承包范围1. 工程承包的范围为北京院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中规定和标明的全部外装修工程(不含涂料、室外楼梯)的供货及安装。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玻璃幕墙;1.2 外立面金属饰板和石材;

4、1.3 外廊吊顶;1.4 外立面百叶;1.5 必须与外立面一道完成的所有外门窗(不包含酒店大堂入口及写字楼入口的旋转门,但乙方须配合安装及为安装预留条件到位)、门斗及门斗吊顶;1.6 与幕墙有关的所有封修(室外柱、墙、女儿墙、屋顶设备的遮挡装饰、栏杆;1.8 雨罩(含钢结构);1.9 观光电梯的外围护结构(主体钢结构结构除外);1.10 幕墙预埋件、外墙窗附框的供货及无预埋件处与主体结构连接与安装。2. 不包含日历天 合格 (集团优良) 五、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16852918 元(人民币) ¥:壹仟陆佰捌拾伍万贰仟玖佰壹拾捌元六、 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包死,包含设计、材料采购、加

5、工制造、安装施工及与幕墙施工相关的所有工作。七、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4) 投标书及其附件5) 本合同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施工图纸8) 工程清单报价书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 乙方向甲方和业主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本合同双方约定 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甲方):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 话:承包人(乙方

6、):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 话:建设单位(业主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2 甲方:即指北航科技楼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程甲方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招投标阶段称为招标方或招标单位。1.3

7、乙方:即指北航科技楼幕墙工程的承包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程乙方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1.4 业主方:即指北航科技楼的建设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建设单位,本合同下业主方均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及其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业主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本工程的建筑设计单位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幕墙及外

8、门窗的设计单位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1.7 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本工程监理单位为:北京星舟监理有限公司1.8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乙方、业主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甲方、乙方、业主方三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业主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业主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业主方确认后

9、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工期:指甲方、乙方、业主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本工程的工期是指投标书中注明的、但按照第14款约定随依据合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工期,本合同下的合同工期是指竣工并交付使用之工期,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其计算应自开工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幕墙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具备基本使用条件,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业主方,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发移交证书之日止。1.15 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业主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日期。1.16 完工日期:指甲方、乙方、业主方在协议书

10、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图纸:指乙方在投标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设计并经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确认的施工图纸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的施工图纸。1.18 施工现场:指由甲方、业主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业主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其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其他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4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条件、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三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1.25 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及由监理工程

12、师批准的此类文件。1.26 投标书:是指乙方根据招标文件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甲方、业主方提出并通过中标通知书被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1.27 中标通知书:是指甲方、业主方对乙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28 其他承包人:是指甲方、业主方直接雇佣的、从事乙方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在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业主方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甲方、业主方在

13、招标过程中向乙方发出并为乙方所接受的承诺和类似函件;(5) 甲方、业主方为招标目的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任何补充招标文件(其中的招标须知和合同条款部分的内容解释顺序优先于其它部分) 如合同条款与投标文件发生冲突,最终以签订合同为准);(6)本合同条款;(7)投标函;(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合同图纸;(10)经乙方标价或填写并为甲方、业主方所接受的投标价格汇总表、经乙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分为分部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取费费率报价表、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主要材料设备用量/市场价格及采购计划表、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选用计划表和计日工清单等;(11)经乙方报出并为

14、甲方、业主方所接受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三方同意纳入合同文件的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当合同文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使用中文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工程量清单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3.3 适用标准、规范3.3.1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标准、规范。3.3.2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3.3.3 国图纸4.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免费向业主方提供十五套A1蓝图及三套A3白图;如业主方须额

15、外提供图纸,额外提供图纸的费用由业主方负担。4.2 乙方所提供的施工图是乙方在投标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所设计并经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确认的施工图纸。4.3 乙方未经业主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四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业主方。4.4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5 由于违背三方对图纸及技术文件的保密约定而将业主方图纸或技术文件泄露给第四方时,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赔偿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4.6 补充图纸和指示业主方、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竣工或

16、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乙方施工图设计疏漏造成的补充图纸只做技术洽商不作经济洽商),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否则业主方有权将此部分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5. 合同工作内容5.1 第2.1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乙方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同工作甲方、业主方、乙方三方的责任和义务6.1 甲方、业主方的责任和义务业主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a)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b)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c)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甲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7、d)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e)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6.1.1现场的准备和移交甲方、业主方将在开工日期前完成施工工作面的现场准备工作,清除现场内地面及空中障碍,并向乙方移交现场工作面。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方、业主方应保证向乙方移交的现场工作面具备且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始终保持以下条件:(a) 水源接口;(b) 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c) 电源接口;(d) 连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交通道路;(e) 将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轴线、标高线、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f) 免费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所需的库房、办公室。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

18、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三方再另行约定。业主方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6.1.2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业主方在工程开工以前应办妥并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保证工程的开工、实施和其他任何方面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6.1.3甲方、业主方对乙方的协助(1)在乙方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甲方、业主方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乙方以协助。(2)负责施工过程中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6.1.4甲方代表和业主方代表(1)在整个合同期 职务: 项目经理(

19、能够到位吗?实际执行经理是谁?)职权:合同条款中赋予的权利(6)本工程业主方代表姓名: 刘树春 职务: 项目经理职权:合同条款中赋予的权利7.1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7.1.1 乙方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 乙方按照本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乙方的工作应包括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款乙方的工作范围所约定的全部合同工作除法律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竣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乙方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2)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应当仅自甲方

20、、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处获取指示。7.1.3 乙方工作临时用地乙方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堆料及加工间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乙方的合同价格中。必要时,甲方、业主方对此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定位和放线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甲方、业主方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此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要求甲方、业主方及时组织复

21、验并确认。如果此类复验发现乙方的定位或放线有误,乙方应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乙方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3)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乙方应对其负责实施的工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但是,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对非乙方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非乙方负责的临时工程的设计和规范不负责任。对于由乙方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及由乙方负责进行深化设计的工程,即使已经获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乙方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4) 组织机构和人员(a) 乙方应当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足够经

22、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其他各方同意,乙方不应从为甲方、业主方、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b) 除非事先获取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c) 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乙方撤换其在现场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乙方的代表:l 经常行为不轨;l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l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l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乙方应在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此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5) 劳动力的组织及劳

23、动保护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除此以外,乙方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a) 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乙方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b) 乙方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c) 乙方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

24、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乙方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6) 特殊工种乙方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信号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7) 与其他分包商及其他承包人的配合与协调乙方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a) 甲方、业主方所雇佣的分包商及任何其他承

25、包人及其工人;(b) 甲方、业主方的工人;(c) 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a) 为保证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b) 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8)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a)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乙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b)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21天 (c)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d)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书注明(e) 三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见本卷补充条款7.1.4 乙方代表 除

26、非合同条件中已注明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和相关资料,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没有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和撤销乙方代表的任命。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乙方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应是乙方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如果乙方代表依据第7.1.5款将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他的助理,在受第7.1.6款制约的情况下,此类助理应视为乙方的合法代理人。 乙方代表以及第7.1.6款中提及的他的助理应能流利地使用第3.1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代表在整个合同期杨亚光 职务:项目经理对乙方代表的要求:(1) 乙方

27、代表,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业主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此款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2) 作时间不少于5天,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业主方支付2000元/天违约金,此款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3%。(3) 并征得其一致同意。8. 工程监理8.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8.1.1 监理工程师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a) 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b) 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合同中明文约定的或隐含的职责并行使合同中明文约定的或隐含的

28、权力。如果根据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委托条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某些权力之前须获得业主的具体批准或授权时,则此类要求应在合同条件中明确。否则,均应认为监理工程师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已经从业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或授权;(c)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d) 监理工程师应将所有依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复制给甲方及业主。8.2 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8.2.1 由监理单位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的代表称为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将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

29、络。监理单位对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是获得业主的书面批准的。监理单位将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已获得业主批准的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8.2.2 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事先是要经过业主批准的。如果监理单位在获得业主的批准后更换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并告知新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同时在通知中明确前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到期时间及新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开始时间。8.2.3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

30、业主方批准,由监理单位任命的并且甲方和乙方已经收到相应通知的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是监理工程师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如果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第8.3款将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他的助理,在受第8.3款制约的情况下,此类助理应视为监理单位的合法代理人。8.2.4 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第8.3款中提及的他的助理应能流利地使用第3.1款约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8.2.5 本工程监理工程师代表(签订合同时提供)姓名: 陈晓军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业主方委托的职权:见合同条款需要取得业主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 洽商变更的签订;(2)设计变更的签订;(3

31、)工程量计量确认;(4)进度请款单的确认;(5)进度付款单的签字支付;(6)施工进度的更改或对工期给予延长的批准;(7)对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观感的材料、设备采购;(8)乙方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9)样板验收;(10)结算审核报告的确认;(11)工程验收报告的确认。8.3 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力委托8.3.1 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权力或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其副本送达业主方、甲方和乙方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8.3.2 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

32、、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工程师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规定:(a) 上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力;(b) 如果甲方或乙方对上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甲方或乙方可将此情况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甲方或乙方。8.4 口头指示8.4.1 正常情况下,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甲方或乙方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规定:监理工

33、程师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当一致。8.4.2 同时规定,甲方或乙方可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如果7日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拒绝,则此类由甲方或乙方准备的书面记录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8.5 监理工程师的批复8.5.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中分别约定的时间内,对甲方或乙方呈报给监理工程师的任何需监理工程师批复的函件、文件、要求等做出书面批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批复,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已对甲方或乙方所呈报的上述函件、文

34、件、要求等批准和确认。8.5.2 对于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澄清、解答或决定。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出书面澄清、解答或决定并且甲方或乙方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或将要导致工程的进展受到影响,甲方或乙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并陈述工程进展受到影响的原因,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甲方或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a) 按合同第13.1条,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b) 为甲方或乙方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8.5.3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出上述任何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期限,甲方或乙方应在呈

35、报上述有关函件、文件、要求等的同时就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提出一个合理时限(但最多不超过21天),如监理工程师未对该时限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该时限已被监理工程师接受,并受本款上述约定约束。8.6 各方尽力达成一致当按照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对价值、费用或工期延长做出决定时,监理工程师应与甲方或乙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监理工程师应公正、合理地按照合同做出相应决定。如果甲方或乙方对此类决定仍然不满或存在争议,应按第40条的约定解决。8.7 通知改正如果甲方或乙方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工程师可通知甲方或乙方,要求在一约定的合理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9.

36、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适合于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供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施工组织设计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交甲方、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9.2 乙方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应解除乙方对其应负的责任。9.3 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业主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业主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

37、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被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业主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业主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10. 进度计划10.1 提交进度计划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14天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暂停施工12.1 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要求停

38、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业主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 甲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3) 业主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6)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

39、 不可抗力;(8)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居民、公众及任何按照合同约定不应由乙方代其承担责任的第四方造成的延误(如第13.3款所述);(9) 除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违约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10) 另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延长工期的程序13.2.1 乙方为了获准前款所述的延长工期,他必须:(a) 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1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b)上述通知之后的14天内,或在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乙方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监理工程师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必

40、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13.2.2 如果某一事件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乙方难以按本款所述,在14天之内提交全面而切合实际的详情报告时,乙方应当以不超过14天的间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之内提交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临时性和阶段性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拖延,应做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复查全部情况,并做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全部延期时间的最终决定。但此类最终决定不应减少监理工程师已经按本条而决定的任何临时延长工期的时间。如果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以及最终详情报告,则监理工程师可以

41、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13.3 由第四方引起的延误13.3.1 如果下列条件同时成立,即:(a) 乙方已努力遵守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程序和规定;(b)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居民、公众或按照合同约定不应由乙方代其承担责任的任何第四方延误、干扰或阻碍乙方;(c) 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的。否则,乙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于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a) 按照第13.1条,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b) 以及为乙方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13.4 误期责任13.4.1 误期违约金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或按13.1条约定予以延长的工期内完成整个

42、工程,并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完工条件,乙方应向甲方、(如何分配?)业主方支付误期违约金。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间(日)自约定的(含据第13.1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竣工完工日期起,至第33款确定的实际竣工完工日期止。误期违约金约定如下:乙方误期完工的违约金为每拖期一天分别为合同总价的1(千分之一)。并依照合同条款第13.4条的其他约定。13.4.2 误期赔偿(1) 如果甲方、业主方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乙方按第13.4.1款支付给甲方、业主方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误期竣工完工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是乙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乙方应另行向 甲方、业主方

43、支付赔偿金。(具体如何操作?)赔偿金的数额以补足误期违约金与上述损失间的不足部分为限。(2) 乙方充分了解,业主已或将就本工程竣工完工交付与有关第四方达成了相关协议,因此本工程的误期竣工完工将会给业主带来较严重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完工,乙方应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将按照下列原则计算:(a) 业主因误期交付给有关第四方的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b) 业主在乙方误期竣工完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开支和其它有关费用,包括贷款利息等;(c) 乙方因误期竣工完工而依合同已付给业主的本条13.4.1款约定的任何误期违约金。本款约定的误期赔偿金的数额即为上述(

44、a)至(b)项之和减去第(c)的余额,当该余额小于零时,乙方不应支付给甲方除按本条13.4.1款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以外的任何误期赔偿金。14. 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14.1 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是指自乙方进场开工(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至本工程全部完工,本工程全部完工的标准为招标范围内工作全部竣工完工并移交甲方、业主方(手续如何操作),完成全部幕墙及外门窗的保洁以及物业交接手续,具备业主办公和使用条件。14.2 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应在投标书附件中约定。投标书附件中约定的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应随依据第13.1条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进行相应调整。乙方应在工程或每一区段(如有时)的合同工期内(竣工

45、完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以及每一区段,并达到第32条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14.3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三方另外达成协议变更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业主方不应要求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时间之前完工。对于乙方可能提前竣工完工的情况,业主方应给予鼓励和表彰。15. 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5.2 三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三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三方均有责任,由三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 合同价款16.

46、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是以乙方设计的施工图及自行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形式的报价的固定总价合同。17. 合同价款的调整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除下列情况外,第16款中所指的合同价格不可调整:(a) 国家或当地的立法机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布了任何后继法规并且这种后继法规对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的调整作用;(b)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因素。以上所述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限于对上述因素影响所涉及的工作子目或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任何根据本款调整后的合同价格适用于本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和支付。17.2 税金和政府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a) 乙方在其合同价格中应包含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

47、税金、收费和基金;(b) 任何根据合同第30条发生的变更,或依本合同任何条款乙方应得到的任何性质的合同价格调整及任何追加或扣减费用的计价均应计取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收费和基金。(税金是否由业主代缴)17.3 三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8. 工程预付款18.1 业主方是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业主方直接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且乙方申请的所有款项须经甲方批准,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后,最终报业主方审定批准后,予以支付;18.2 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为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工程量的确认19.1 乙方应在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48、甲方、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月度报告20.1 乙方应编制月度报告提交给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第一份月度报告应在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之后的14天内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的每份月度报告均应在当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天内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当月的第一天起至当月的最后一天止,直至工程竣工完工并移交为止。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 (a) 深化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b) 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c)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

49、及开始制造、乙方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d) 乙方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e)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f)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g)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21. 付款计划21.1 本工程的进度款支付将采用按月形象进度节点分期支付的方式;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21天内,根据中标价格、有合同约束力的总体进度计划、乙方随投标文件递交的工程请款进度计划,准备一份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

50、项目当期应付金额在内的工程进度款付款计划。该付款计划应列出形象节点描述、各请款期应得的金额、各请款期累计应得金额、付款时间、各请款期乙方实际应得金额等诸要素。付款计划以表列形式编制,其格式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21.2 付款计划中的形象进度节点描述应当清晰地说明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只有付款计划中所有的细部形象进度都已实现时,乙方才具备申请有关款项的资格和条件。21.3 乙方依本款约定准备并递交的付款计划中的各期请款应得金额应包括在对应支付进度节点永久性工程在当期计划完成的价值、各措施项目在当期合理完成的百分比。21.4 乙方准备的付款计划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后的21天内报甲方、业主方

51、监理工程师审批;经业主方批准的付款计划成为本工程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进度款付款计划。21.5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严格按该计划申请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2. 材料/设备工程价款的支付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按照第23款提交的进度请款单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第23款颁发的进度付款单中均应包括已运至现场并且已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工程款额。23. 请款及付款23.1 进度请款单23.1.1 乙方应按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格式,每月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业主方提交一式四份的进度请款单及其电子版本,说明乙方认为自己在该月度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与本期付款有关的月度报告在内的

52、任何必要的计算书、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根据实际情况并无必要,每份进度请款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并按下列顺序排列:(1) 首页,一般是一封向甲方、业主方申请付款的正式函件,其中应包括日期、请款单编号、该请款单所对应的节点和时间,以及在该请款单下乙方认为应该得到的“本期应付金额”;(2) 为计算和汇总本条(1)段中提及的“本期应付金额”之目的而准备的汇总表,该汇总表中应包括自开工之日起到本期最后一天止涉及到以下项目的款额累计,这些项目的款额应以合同约定的支付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1) 由乙方自行实施并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值,但不包括以下2)、3)项所列内容;2) 由指定供应商负

53、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价值,按照相应的指定供应合同的付款条件准备;3) 依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包括索赔)应增加或扣减的金额,但不包括按第13.4条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费;4) 此前业主方方已付材料/设备款金额的扣除;5) 本进度请款单下的应付金额,即上述1)项减去第4)项后的金额。6) 为确定或证明上述汇总表中1)4)项支付24.1 业主方是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业主方直接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乙方应相应地向业主开具发票。但乙方申请的所有款项须经甲方批准,再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最终报建设单位审定批准后,予以支付;24.2 业主方应:a) 在乙方按照第23.1款提交的请款单之日后依据

54、第23.2款向乙方支付进度款;b) 在乙方依据第34款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后依据第34.5款向乙方支付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付款单应付的款额;c) 依据第25款向乙方支付保留金。乙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14天业主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三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业主方承担违约责任。25. 保留金的扣留与支付25.1 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经审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保留金。保留金的额度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25.2 在整个工程的保修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业主方应开具付款单通知将保留金支付给乙方。但如果此时乙方尚有任何甲方

55、、业主方已发现的需要保修的保修工作尚未完成,则业主方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与完成此类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金额的付款单。25.3 保留金结算及支付办法25.3.1 在工程办理完工程竣工决算手续后,按照工程决算金额,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发票;25.3.2 业主方按照决算金额即发票金额,在支付工程尾款时直接从中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扣留金额开具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作为日后进行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及退还的依据。同时,在收据上应注明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的时间。25.3.3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乙方在规定的时间保修期间,保修部分工程的质量验收单;b 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汇总表

56、;c 历次工程质量保修款结算单(包括每次保修工作发生时的保修费用组成明细),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保修工作,则乙方提供相应明细;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则根据业主方与进行工程维修的单位之间签署确定的维修合同及维修金额作为结算依据;d 业主方开具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复印件;e 扣除支付非承担保修责任的工程维修单位的工程维修款后的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f 业主方与进行工程维修的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的费用往来发票复印件; g 其它与工程质量保修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25.3.4 乙方在业主方处办理工程尾款支付单,同时在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工程尾款支付会签单,两份支付单上均同意付款后,按照工程保证金结

57、算金额,在乙方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的同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同时将业主方与进行工程维修的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的费用往来发票一并退还。26.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2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26.1.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a)(b) 符合合同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26.1.2 所有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除非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所有未曾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可以不进行检验而直接用于工程。26.2 为检验创造条件和委托试验室

58、26.2.1 乙方应为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任何必要的协助。乙方为达到本款的约定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事先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任何有关的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工作。任何经由上述试验室得出的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应视为自动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承认。26.2.2 监理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检查。不管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乙方,乙方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26.3 拒收26.3.1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

59、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深化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乙方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监理工程师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深化设计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乙方,同时说明理由。乙方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 26.3.2 若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深化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26.3.3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甲方或业主方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或业主方,或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26.4 检验的费用26.4.1 乙方应负担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约定的任何检验的费用。 26.4

60、.2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检验属于下列情况:(a) 合同中未曾指明或约定者;(b) 在合同中虽已指明或约定,但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则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其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检验结果属于任何其他情况,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a) 按照第13.1条,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b) 为乙方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27. 工艺检验27.1 施工过程中对工序工艺的检验27.1.1 对于按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乙方应同甲方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

61、程师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乙方和甲方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视同是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甲方应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工程师确认。不管监理工程师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监理工程师都应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27.1.2 本工程检验记录及资料管理严格依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3年01月27日联合发布、2003年02月0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J01-51-200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包括它们随后任何适用的修改和任何配套文件中的适用规定。27.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7.2.1 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例如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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