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刑警办案须知》

上传人:cjc2****371 文档编号:68479713 上传时间:2022-04-02 格式:DOC 页数:59 大小:236.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2011版《刑警办案须知》_第1页
第1页 / 共59页
2011版《刑警办案须知》_第2页
第2页 / 共59页
资源描述:

《2011版《刑警办案须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1版《刑警办案须知》(5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刑警办案须知(一) 刑警办案须知 (公安部刑侦局二年底编印,二一一年四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接受案件、立案第一节接受案件第19条第二节立案审查第1016条第三节立案第1722条第二章 侦查措施与方法第一节勘验、检查第2365条第二节案情分析第6672条第三节选择侦查途径第7382条第四节查证犯罪线索第8391条第五节摸底排队第9297条第六节确定重点嫌疑人第98101条第七节缉捕犯罪嫌疑人第102118条第八节追缉堵截、通缉通报第119144条第九节控制销赃第145149条第十节串并案侦查第150154条第十一节其他侦查措施第155158条第三章破案、撤案第一节破案的条件和实施第159168条第二

2、节撤案第169175条第四章 继续盘问与强制措施 第一节继续盘问第176191条第二节拘传第192197条第三节拘留第198209条第四节逮捕第210228条第五节取保候审第229256条第六节监视居住第257268条第七节适用强制措施的特殊规定第269277条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278290条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一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291308条第二节人身、尸体检查第309320条第三节侦查实验第321326条第四节搜查第327340条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341365条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366371条第七节鉴定第372392条第八节辨认第3934

3、06条第七章审讯第一节传唤第407410条第二节第一次讯问第411413条第三节讯问的要求第414422条第四节审讯方法第423431条第五节特殊案件审讯要点第432436条第六节讯问笔录制作第437447条第七节审查判断证据第448459条第八章侦查终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60463条第二节移送审查起诉第464475条第三节补充侦查、复议复核第476486条第四节侦查羁押期限第487496条第九章案卷装订案卷装订第497509条第一章接受案件、立案第一节接受案件第一条侦查人员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投案的,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核对(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

4、举报人、扭送人或自首人(以下简称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第二条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告知报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2.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简要经过,案发原因和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情况及其他知情人;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现场是否被保护等,尤其是被侵害客体物的原始状态等。3.对知悉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行走姿势、衣着特征、个体特殊特征、携带的凶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人数、作案人是否受伤等异常情况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知悉的经

5、过等。4、对知悉被害人情况的,应当问明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衣着特征、随身携带物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被侵害的时间、地点、经过或者被害单位的有关情况。5、对知悉涉案物品、工具情况的,应当问明涉案物品、工具的类型、品名、产牌、产地、型号、规格、式样、质地、颜色、数量、重量、价值、特征及来源等情况。6.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报案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对于投案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问清以下情况:1.投案的方式、动机、目的、过程;2.作案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造成的后果;3.同案犯罪嫌疑人、知情人及赃证情况。询问完毕后,根据投案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等

6、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条对于电话报案的,除详细记录第二条内容外,还要记清报案人的联系方式。收到110报警服务台的处警指令,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并记清相关目击人或者知情人的联系方式。对于网络或短信报案的,也要按规定下载报案信息。第四条对匿名报案的,也应问明第二条内容,并及时调查核实。第五条报案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密,并保障报案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第六条有明确犯罪现场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领导。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发现有人员受伤时,应当迅速采取救治措施;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并且有条件追缉堵截的,应当采取

7、有效措施进行追缉堵截。第七条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接警人员应当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受案材料,及时报接警单位领导按照权限审批。第八条接受报案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报案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接受刑事案件后,应当将有关工作信息纳入计算机管理,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录入案件信息数据库。第九条对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受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二节立案审查第十条对于已经接受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初查的内容包括:1.案件事实是否存在;2.报案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8、3.是否属于自己管辖;4.线索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受理程序是否合法;5.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立即进行初查。第十一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够立案标准,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受案材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十二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并在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十三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呈请说明不立案理由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不立案

9、理由说明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同时通知报案人。第十五条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询问笔录中说明。第十六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第三节立案第十七条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条件,应在24小时内立案;对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刑事案件或需鉴定后确定是否立案的案件,应当在确定为刑事案件后或作出鉴定结论

10、后24小时内立案。对于介于轻伤和轻微伤之间的伤害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先行立为治安案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需要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在行政拘留期间由鉴定部门先行做出伤情分析意见,根据伤情分析意见决定是否转立为刑事案件并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伤情分析意见和最终的伤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按照伤情鉴定结论依法处理。对疑似被侵害、疑似被拐卖或有重大犯罪嫌疑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第十八条应当立案的案件,侦查人员要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立案决定书。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立案侦查:1、经审查达到立案标准的;2、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

11、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的;5、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第二十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通知立案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对每一件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包括发现的隐案)都应当制作立案材料。第二十二条立案后,有关工作信息要同时纳入计算机管理,并按要求分别填报录入、并完善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未知名尸

12、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第二章 侦查措施与方法第一节勘验、检查第二十三条凡是有明确犯罪现场的案件,都要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第二十五条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

1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2.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必要时要做好照相固定或相应的标记。3.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4.保护现场的时间,由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确定并负责,一般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指挥员认为需要复勘、复验现场的,勘验人员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5.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

14、员。第二十六条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第二十七条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2.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3.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4.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5.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6.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组织现场分析;8.决定对现场的处理。第二十八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实施现场紧急处置;2.进行现场调查访问;3.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15、4、.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参与现场分析;6.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第三十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果断处置。具备使用警犬追踪或者鉴别条件的,在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前提下,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踪,提取有关物品、嗅源。使用警犬情况要记录在案。第三十一条勘验、检查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对

16、涉暴、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身安全的,应当先排除险情,在保证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案件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保护电子数据和其他痕迹、物证。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复制有关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煸动性案件现场时,对涉及反动内容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加以遮挡,在取证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防止扩散,造成不良影响。第三十二条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带帽子或者头套、手套、鞋套等。第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

17、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指挥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第三十四条现场勘验、检查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1.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2.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3.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4.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5.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第三十五条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第三十六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

18、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2.正文部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损伤、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等;3.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扣押物品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第三十七条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

19、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第三十八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生、发现时间,案发地点;2.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3.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痕迹、物证、成趟足迹、尸体、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等;4.文字说明简要、准确;5.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6.注明测量方法、比例、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会图人。第三十九条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现场照相和录像应当符合以

20、下基本要求:1.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2.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3.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4.现场照片加注文字说明;5.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第四十条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相互吻合。第四十一条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

21、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防泄密。第四十三条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但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物品、文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可以强行扣押。第四十四条现场勘验、检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执行扣押物品、文件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第四十五条扣押物品、文件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写明扣押的日期地点

22、以及物品、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等,由扣押经办人、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扣押物品、文件无持有人或者难以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注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第四十六条对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明确告知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的,应当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清单上写明封存地点和保管责任人,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由扣押经办人、见证人和持有人签

23、名或者盖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第四十七条对现场扣押的无主物品、文件,与犯罪有关的,在案件未破获前,由主办案件单位负责保管。第四十八条对于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和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档管理,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存取登记制度。第四十九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报案人、案件发现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其他知情人或者目击都了解、收集有关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和线索。现场访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

24、及物品损失等情况;2.现场可疑人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个体特征、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交通工具等;3.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五十条现场访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询问被访问人前,应当了解被访问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现场访问的任务和方法,保证访问工作合法、客观、准确;2.现场访问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被访问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访问人必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询问被访问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

25、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被访问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4.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不得向被访问人泄露案情,不得使用威胁或者引诱的方法对被访问人进行询问;5.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6.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经被询问人同意可以录音。第五十一条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现场周围和作案人的来去路线进行搜索和追踪。现场搜索、追踪的任务包括:1.搜寻在现场周围或者尚未逃离的作案人;2.寻找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等;3.搜寻被害人尸体、人体生物检材、衣物等;4.寻找隐藏、遗弃的赃款赃物等;5.发现并排除可能危害安全的隐患;6.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追踪作案人

26、。在现场搜索、追踪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应当予以固定、提取。第五十二条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检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分析。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1.侵害目标和损失;2.作案地点、场所;3.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4.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5.作案人数;6.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7.作案工具;8.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9.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10.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11.作案动机和目的;12.案件性质;13.是否系列犯罪;14.侦查方向和范围;15.是否需要进一步勘验、检查现场;16.处理现场的意见;17.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第五十三

27、条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是否保留现场。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第五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1.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2.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4.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5.其他需要复验、复查的。第五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五十六条补充进行勘验、

28、检查的,要注意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并说明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第五十七条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程序规范,举止文明。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所有耗材必须带离现场,妥善处置。第五十八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第五十九条接报杀死一人的命案,县级公安局长、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要到现场,接报杀死二人以上或者碎尸的命案,地市公安机关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要到现场,负责案件侦破的指挥、协调工作。第六十条命案现场的勘验、检查实行“命案现场勘验刑事技术部

29、门负责人负责制”:1.接报杀死一人的案件,现场技术勘验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负责;对杀死二人以上或者碎尸的案件,现场技术勘验工作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负责。2.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和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不仅要承担命案现场技术勘验的组织指挥工作,亲自勘验现场,分析判断案情,提出侦查工作意见,还要对检验鉴定、物证送检、保管乃至于检察院提出补充证据时所需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到底。现场勘验结束后,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和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要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第六十一条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第六十二条对吊挂的人体,尚未死亡的,可在吊挂人体绳索未打结处剪断

30、,把绳索完整保存。室外的尸体,尽量保持原始状态,阳光照射时,可用洁净的物品加以遮挡,延缓腐败。遇有下雨、下雪等天气变化时,应用洁净的塑料布等材料加以遮盖,以防尸体上附着的毛发、血迹、精斑等痕迹物证散失和被污染、破坏。水中的尸体可以不打捞上岸,水流过急时,应设法固定位置,无法固定的,在不破坏尸表特征的前提下,将尸体兜住打捞上岸。火场中的尸体,遇有火势蔓延或建筑物即将倒塌时,应设法将尸体移出火场。第六十三条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第六十四条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注意的事项:(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

31、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字或者盖章等。(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第六十五条现场勘验、检查采集的案件资料、信息应纳入计算机管理。并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对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重

32、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指纹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进行录入和维护。第二节案情分析第六十六条案情分析应当全面研究当事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提供的情况,细致分析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及有关情况,特别注意反常情况,以判明犯罪活动发生,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第六十七条刻画犯罪嫌疑人:1.根据足迹、步法特征、指纹分析犯罪分子性别、年龄、体态、身高、是否残疾、职业特点;2.根据犯罪嫌疑人口音、说话内容、生活习惯、书面语言、笔迹特征等分析其居住地区、职业特点、文化程度、年龄、民族;3.根据现场遗留物和损失物品分析犯罪嫌疑人个人嗜好、职业及经济状况;4.根据进出现场路线、方法,作案时机,侵害目标是否准确、恰当,以

33、及是否为作案制造条件,分析是内部人员或熟人,还是外部人员作案。第六十八条确定侦查方向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以及作案时、作案后的动向、行踪情况等进行。第六十九条确定侦查范围根据作案时间、犯罪嫌疑人和犯罪现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穿戴、语言、遗留的随身物品、犯罪手段、方法等情况判断。第七十条根据确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拟定侦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确定;2.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3.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4.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5.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6.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7.如属

34、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第七十一条对久侦不破的复杂疑难案件,应当对案情进行再分析,修改原来的侦查工作方案,并制作工作续报,呈报侦查机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侦查工作的研究。第七十二条分析“命案”案情:1.分析判断作案时间。根据现场可以辨明时间的物品、尸体、室内陈设的变化情况、现场痕迹的新旧程度和受天气因素影响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证人提供的有关事实进行。2.分析判断是否第一现场。根据血迹、痕迹、尸体包裹物、微量附着物以及发现尸体地点等现场上或尸体上的反常现象进行。3.分析判断作案地点。可以根据被害人回忆发案经过进行判断,可以让被害人到出事地点进行辨认

35、。4.分析判断作案人数。应当结合足迹、指纹、笔迹、工具痕迹、遗留物品数量、重量、体积以及凶器的种类或被害人陈述等进行。5.分析判断作案动机。应当根据现场访问材料和勘验中发现的痕迹、尸体伤痕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害矛盾、犯罪现场是否有伪装进行。6.分析判断作案手段。应当根据作案现场的各种痕迹,被害人伤痕及被害人和目击证人提供的情况进行。7.分析犯罪现场活动情况。应当根据现场痕迹、物品和当事人、知情人提供的情况。有尸体的案件还应根据尸体的位置、伤痕、姿势、衣着、血迹分布等情况进行。第三节选择侦查途径第七十三条侦查人员应当在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的基础上,正确选择侦查途径,同时根据情况的变化灵

36、活转换侦查途径。第七十四条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掌握的刑事情报信息及其他信息,通过计算机查询、检索、比对,从中发现案件线索。要充分利用各地刑侦网站信息和分析研判平台,从作案规律、作案手段等方面入手,开展案件串并工作。第七十五条侦查人员要从视频、网络、手机、GPS等信息入手,发现作案人活动轨迹。第七十六条从因果关系入手的,应当查清犯罪嫌疑人与当事人有无一定的关系,判断是否熟人作案。第七十七条从作案规律入手的,应当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判断其进行再次犯罪活动的时间、地域;根据事先获取的情报,掌握其侵犯的目标,判断有无可能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发现犯罪嫌疑人藏匿赃物的地点,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可能前来取

37、赃。第七十八条从作案手段入手的,应当从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习惯动作,与已发生的案件有无相同之处;从勘验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破坏障碍物的手法有无定型化的特征,与已发生的案件有无相似之处。第七十九条从特定的嫌疑对象入手的,应当以基础工作中发现的嫌疑人为依据,从调查嫌疑根据入手开展工作。第八十条从人身形象入手的,应当根据事先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在划定的范围内排队,通过控制犯罪嫌疑人经常出现的场所进行侦查。第八十一条从现场遗留痕迹入手的,应当认真研究工具痕迹、指纹、足迹、生物检材、微量物证等,为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第八十二条从控制赃物入手的,应当控制销售、使用等渠道

38、。赃物中含有有价证券、票证的,应当从有价证券、票证的支取、兑换环节上进行控制,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第四节查证犯罪线索第八十三条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犯罪线索,应当进行查证。第八十四条对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地归纳整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线索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区分重点线索和一般线索,确定需要查证的先后次序,同时填写线索审查表,及时查证。第八十五条对于否定作案嫌疑的线索,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填写线索审查表,并阐明线索的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查否的根据,由侦查人员签名存档备查。第八十六条调查犯罪线索,应当从线索的来源、依据入手,进行由浅入深的查证,查清线索提供人,提供的依据,提供人的身份以及与案

39、件有无利害关系。第八十七条调查犯罪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的线索,应当查明其在发案时的活动情况和所在的位置,以及可以证明其上述情况的人员,可以通过侧面调查,也可以正面谈话,及时对其所述活动情况予以查证。第八十八条侦查人员应当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确定有无作案的主、客观因素,通过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同事、居住地派出所、居委会、邻居等渠道调查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状况、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状况、社会交往、工作表现等。第八十九条在侧面调查和正面谈话中,应当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与分析的犯罪分子的画像相符,正面谈话前必须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拟定谈话提纲、确定谈话重点。第九十条

40、在查证线索时,侦查人员应当注意发现和提取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每个环节的工作都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第九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具备作案时间、条件等因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收集证据。第五节摸底排队第九十二条对符合以下几种条件之一者,可以列入摸底排队范围:1.作案的时间、空间条件;2.因果关系条件;3.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条件;4.赃款、赃物条件;5.作案人特征条件6.作案人作案技能特征条件;7.作案工具条件;8.知情条件的人。第九十三条调查摸底之前,应当依据犯罪现场的位置、案件的性质、犯罪分子的作案特点,犯罪现场的遗留物等情况,确定开

41、展摸排工作的地区、单位、人员范围。确定摸底排队范围应当大小适当,力求准确,点面结合,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摸底排队的范围可以随时加以调整,但不能遗漏任何地区、单位以及任何符合摸排条件的人员。第九十四条应当充分利用掌握的刑事犯罪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开展“网上摸排”,力求快速准确定位犯罪嫌疑人。第九十五条发动群众应当向群众公布案情、使群众了解发案情况,表明破案决心,号召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强大的精神压力,迫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但对破案、定案的关键情节和重要证据,不得公布。第九十六条查证核实工作应当深入群众,采取定人定事、分片包干的做法,进行摸底调查,搜集、查证线索,对与案件有牵连

42、的可疑人和可疑事进行分析研究,筛选疑点比较突出的人。第九十七条对于确定的重点犯罪嫌疑人,不应轻易正面触动,避免造成工作被动。如有逃跑、自杀、行凶、毁灭证据可能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第六节确定重点嫌疑人第九十八条应当依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收集的情况,全面审查各种嫌疑线索,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确定重点嫌疑人。第九十九条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是否具备动机目的,如作案因素条件、因果关系条件;2.是否具备行为实施条件,如作案时间条件、知情条件、技能条件等;3.是否具备物质方面的条件,如犯罪工具、遗留物品及其痕迹特征条件等;4.是否具备相貌特征方面的条件,如静态特征和动态特

43、征等;5.案发前后有反常表现。第一百条确定重点嫌疑人后,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第一百零一条为获取证据创造条件,对重点嫌疑人应当严密监控,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第七节缉捕犯罪嫌疑人第一百零二条缉捕对象,应当是可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第一百零三条缉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办理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先行缉捕,然后及时补办相关法律文书。第一百零四条缉捕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确定参战人员,明确分工;2.精心设计缉捕方案,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3.准备好武器、警械、交通及通信工具、防护设备、照明设备等;4.熟悉

44、缉捕对象的体貌特征;5.熟悉缉捕对象的出入路线、周围的环境,熟悉缉捕场所的结构和布局。第一百零五条参加缉捕的侦查人员与缉捕对象的比例不得小于三比一。第一百零六条确认缉捕对象所处的居所后,要迅速封锁缉捕对象可能逃跑的部位或路线,隐蔽接近居所。第一百零七条缉捕对象在室内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进入房间:1.利用伪装的身份诱其开门;2.利用缉捕对象的熟人、亲属或同伙诱其开门;3.利用技术手段开门;4.用踹门、撞门或者破窗等方法强行进入房间。第一百零八条进入房间抓捕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要有专人控制房间内的其他人,并迅速将其与缉捕对象隔离开。第一百零九条缉捕人员在室内设伏缉捕时,应根据房间的结构及家具布

45、局,因地制宜的进行布置,房门后面的位置必须安排人员。第一百一十条应在缉捕对象进入房间时可能经过的路段进行控制,及早发现目标并监视其动向,同时将缉捕对象的运动位置及时通知给在房间内设伏的抓捕组。第一百一十一条在缉捕对象开门进入房间时,门后人员在迅速将门关上的同时,在其背后快速实施擒拿战术,房内其他设伏人员应随之行动,迅速上前协助。第一百一十二条抓捕时,不应让缉捕对象接触房间内的任何东西,重点控制其双手,严密注视其举动,迅速进行上铐和搜身。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公共场所实施缉捕,侦查人员要分别处于缉捕对象的前后两个位置,自然地靠近缉捕对象,由前面的侦查人员以转身为信号,后面的侦查人员在缉捕对象身后实施抓

46、捕,前面的人员应迅速上前铐住其双手并搜身。第一百一十四条缉捕对象可能持有武器、凶器及爆炸物品的,应当根据缉捕对象的性格特点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法,将其引诱到预定设伏地点,实施抓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抓获的缉捕对象必须立即进行搜身。第一百一十六条缉捕过程中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缉捕之后要组织清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善后处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押解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准乘坐民航班机。确实需要乘坐民航班机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按照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程序规定的要求,报经押解单位所在地或押解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各地公安机关执

47、行押解任务前,必须征得航班出发地民航公安机关同意,并办理押解手续:出具所在单位介绍信、押解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通报有关案件和被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填写相应的押解犯罪嫌疑人乘机审批表。由境外押解犯罪嫌疑人、偷渡人员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的,必须经押解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报民航总局公安局同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通知相关单位协助。第一百一十八条乘坐民航班机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押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与民航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2.执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务实行“谁押解、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

48、证万无一失。未采取防范措施、不能确保安全的,不准乘坐民航班机。3.押解警力要三倍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必要的械具。在押解过程中不许犯罪嫌疑人单独行动,防止犯罪嫌疑人失控。4.押解人员乘机时不得携带武器。执行押解任务要内紧外松,早上机,晚下机,避免对同机旅客造成不便。5.押解犯罪嫌疑人不得与要客同机。第八节追缉堵截、通缉通报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已经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侦查人员在向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追缉堵截:.体貌特征较为明显,估计其逃离现场不远的;.发案不久,在逃离犯罪现场的道路上遗留有明显的足迹、血迹及其它痕迹物品,能够显示出逃跑方向的;.作案过

49、程中受了外伤,或者在搏斗中衣服被剥脱、撕碎或沾染血迹、泥土、颜料,能够引起沿途群众注意的;.携带的赃物数量多、体积大,特征比较明显的;.驾驶机动车辆作案或乘机动车辆逃跑,发现及时的;.被害人、知情人指明逃跑路线和去向的。第一百二十条对逃跑方向、路线明确的,如果地理、交通条件均不复杂,可采用单路尾追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逃跑的大体方向明确,但具体线路不明确的,可采用中间直追和两侧迂回包抄相结合的方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逃跑方向有多种可能,应当采用分路追击的方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在农村、山区、林区等地追缉徒步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利用警犬。必要时可以请认识犯罪嫌疑人的群众参加追缉。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尚未逃

50、出本地区的,应当迅速通知其可能逃跑方向的卡口进行拦截,也可以利用高速交通工具赶往前方堵卡拦截。特别应当做好车站、码头、机场的控制。第一百二十五条追缉时应当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沿途逃跑的痕迹、丢落物品,随时向过往行人和沿途群众询问是否发现有可疑人经过,获取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携带物特征和逃跑路线等情况,为下一步追缉提供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第一百二十七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地区的,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

51、决定。第一百二十八条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也可以附随身携带物品照片、指纹及其他证据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第一百二十九条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第一百三十条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2.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3.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

52、,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第一百三十一条在逃人员信息上网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一百三十二条在逃人员上网信息应当包括在逃人员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简要案情、法律手续等资料。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安部对重大在逃人员实行“A、B级通缉”。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公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通缉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公安部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通缉在逃人员的命令。办理公安部通缉令的程序

53、如下:1.被通缉人信息必须先上网。各级公安机关在申请发布公安部通缉令之前,要将被通缉人信息填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及时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级公安机关申请发布公安部通缉令的请示,要直送或函寄公安部。请示中要写明以下内容:被通缉人的“在逃人员编号”和姓名,确定抓获被通缉人或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并附上以下材料:被通缉人近期清晰正面免冠1寸或2寸照片2张,对被通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决定逮捕通知书、逮捕证或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拘留证的复印件。3.公安部通缉令的发布级别由公安部决定

54、,发布时统一编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中公安部通缉令的“通缉级别”、“通缉编号”和“资金金额”由公安部填写。公安部通缉令以传真形式下发,并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同时,视情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全国性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进行公开通缉。4.各级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需要在全国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要先将被通缉人的信息上网,同时确定被抓获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然后按要求将材料由省级检察机关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公安部办理。5.被通缉人抓获后,立案单位要在48小时之内填写在逃人员撤销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刑侦部门

55、撤销“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向公安部呈报撤销报告。公安部经核实确认,以传真形式向各地发布撤销命令并及时兑现奖金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兑现奖金。检察机关申请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撤销网上数据。同时,省级检察机关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公安部办理撤销命令。第一百三十四条抓获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后,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凭通缉令羁押。同时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办案单位,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将犯罪嫌疑人解回。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必须把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看

56、守所羁押,不得让犯罪嫌疑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第一百三十五条为发现重大线索、证据,追缴涉案财物,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第一百三十六条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第一百三十七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边控手续。需要在全国范围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报公安部批准。第一百三十八条要求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要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机

57、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而后在七日内补办交控手续。第一百三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自首、被抓获或被击毙的,经过核实后,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已经上网追逃的,应当撤销网上该在逃人员信息。立案地公安机关去抓获地公安机关接收被缉捕人前,应向立案地的省级公安机关领取“在逃人员撤销授权密码”,并在接收被缉捕人时,将该密码连同移交、接收证明交给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依此密码上网确认,并将抓获单位、日期、地点等相关信息填入在逃人员撤销表后,存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备案。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在被缉捕人被缉捕人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

58、理撤销手续。第一百四十条为审查流窜犯罪嫌疑人,查明重大犯罪嫌疑人下落,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查通报。协查通报应当写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主要犯罪活动和手段;流窜犯罪的,应当写明流窜时间,描述其体貌特征,并附上照片、指纹和DNA数据。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失踪人员和未知名尸体,可以向有关地区和单位发出查找通报,重点写清失踪人和未知名尸体的衣着、体貌特征、随身携带物品的特征,附上失踪人和未知名尸体整容后的照片。及时录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第一百四十二条对境内外相互勾结犯罪的,在及时上报公安部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向有关单位发出案情

59、通报。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个人特征、犯罪组织的成员和活动特点,并附上犯罪痕迹、物证和个人照片。第一百四十三条在侦查重大流窜犯罪案件中,应当将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活动特点和案件涉及的痕迹物证等情况,通报有关单位。第一百四十四条通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出,超越本省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办理。对于跨省流窜犯罪,需要由全国或者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助查破的,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发出。第九节控制销赃第一百四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持有赃物并可能销赃的案件,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可能销赃的部门、场所发出通知或者派人前去控制。可能到外地销赃的,应及时向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发出赃物协查通报。需要控制的赃物,应当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开展网络化查询应用,实现“网上控赃”。第一百四十六条控制销赃的重点是废旧物品收购部门、典当业、修配服务业、机动车与手机、电脑交易市场、金融机构、证券交易部门以及金银首饰加工改制部门、集贸市场及互联网等。对销赃可能涉及到的重点场所和人员,可以使用秘密力量控制。第一百四十七条对于特种行业,应当依靠派出所、治安部门,通过日常的管理工作控制销赃。对于各种贸易市场,应当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