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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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 度 管 理 规 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 于立新审定: 王小海审核: 赵墨林、侯佑华、万江、汪林科、吴子晨会审: 张红光、景志滨、单广忠、朱长胜 包全、孙绥、宗旗娟修编: 巴特尔 目 录1总则12调度管理23电网运行方式管理54设备检修调度管理105电网有功调度与管理136电网无功调度与管理147电网倒闸操作158电网事故处理199继电保护调度管理2410安全自动装置及同期并列装置调度管理2511稳定管理2712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2813电网通信系统调度管理3014复用保护通信设备及通道调度管理3015新能源调度31附录一 基(改)建工程应向网调和调通中心

2、报送技术资料内容32附录二 年度方式计算应向调通中心报送资料内容. 34附录三 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调度术语示例.35附录四 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典型操作命令示例.39附录五 励磁系统参数表格48附录六 汽轮机及其调节系统参数表格50附录七 水轮机及其调节系统参数表格52附录八 内蒙古电网的低频减负荷方案整定原则53附录九 频率异常处理表.54附录十 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术语.55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 总则1.1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调度

3、机构的有关规程、规定,遵循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并结合内蒙古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1.2 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内蒙古电力系统内各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1.3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简称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分,是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及薛家湾地区组成的自治区级电网,由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以及为保证上诉设施安全、经济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1.4

4、 内蒙古电网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接受华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华北网调或网调)领导。1.5 内蒙古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内蒙古电网分为三级调度。1.5.1 一级调度为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在本规程中简称调通中心);1.5.2 二级调度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及薛家湾地区等自治区辖盟市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1.5.3 三级调度为旗(县)级调度简称旗(县)调;1.5.4 调通中心调度的110kV及以上的网络系统简称内蒙古主网。1.6 调通中心依法在内蒙古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调通中心与各地调、调通中心与内蒙古电网内相关发电

5、厂(站)和变电站(集控站、集控中心、控制中心等,下同)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上是上下级关系,各地调及相关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调通中心的领导和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及变电站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命令,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1.7 需要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含机组),必须在并网之前与内蒙古电网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得并入电网运行。1.8 本规程是内蒙古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其解释权属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1 凡内蒙古电网内的调度、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程。

6、1.8.2 内蒙古电网各级调度,以及并入内蒙古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调通中心权限时,应事先得到调通中心的认定。1.8.3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1.9 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 调度管理2.1 调度管理的任务2.1.1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维护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指挥电网的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2.1.1.1 科学、合理利用电网内发电、输配电设备能力来满足电网负荷的需求;2.1.1.2 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2

7、.1.1.3 使电网内供电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2.1.1.4 合理使用各种资源,使整个电网在最优方式下运行,实现电网最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2.1.1.5 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或合同),保护各协议方(或合同方)的合法权益。2.1.2 调通中心的职权2.1.2.1 负责内蒙古电网的调度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2.1.2.2 负责内蒙古电网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向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2.1.2.3 组织内蒙古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核准盟市级电网中与内蒙古主网相关联部分的运行方式;执行网调下达的省级电网间联络线的运行方式。2.1.2.4

8、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内蒙古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调整和监督有关方的日发、供电计划。执行省级电网间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计划;执行网调下达的省级电网间联络线的送受电计划。2.1.2.5 负责向网调提出修改省级电网间联络线送受电曲线和事故支援的申请。2.1.2.6 指挥内蒙古主网的事故处理,组织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内蒙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配合网调处理华北主网事故。2.1.2.7 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发电设备检修计划。2.1.2.8 参加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2.1.2.9 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2.1.2.10

9、指挥内蒙古电网的调整、调压以及调峰等工作。2.1.2.11 负责内蒙古电网内新能源调度管理,参与制定相关调度运行管理规范、规定并监督执行;2.1.2.12 根据来水情况和防洪、灌溉、航运以及城市供水等方面的要求,安排调通中心直调水电厂的运行方式。2.1.2.13 编制调度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调试方案,负责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2.1.2.14 参加内蒙古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2.1.2.15 负责对所管辖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执行网调审定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运行管理规定。2.1.2.16 负责内蒙古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

10、实施、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2.1.2.17 负责内蒙古电网通信主干网络的规划、实施、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2.1.2.18 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调度业务培训、考核及上岗资质管理等工作。2.1.2.19 行使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网调)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2.1.3 地调的职权2.1.3.1 负责所管辖电网的调度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2.1.3.2 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向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2.1.3.3 组织所管辖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2.1.3.4 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所管辖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各种技术经

11、济指标;负责制定、调整和监督管辖电网内有关方的日发、供电计划。2.1.3.5 指挥所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组织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 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配合调通中心处理内蒙古主网事故。2.1.3.6 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2.1.3.7 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发电设备检修计划。2.1.3.8 参加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2.1.3.9 编制所管辖电网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调试方案,负责本网内与各发电方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2.1.3.10 参加所管辖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2.1.3.11 负责所管辖电网继电保

12、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执行调通中心审定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运行管理规定。2.1.3.12 负责所管辖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2.1.3.13 负责所管辖电网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2.1.3.14 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2.1.3.15 行使盟市级供电企业(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2.2 调度管理制度2.2.1 各级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其所管辖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2.2.2 下列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领导,并接受

13、其调度命令: 2.2.2.1 地调值班调度员;2.2.2.2 调通中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的值长、电气值班长以及有关方认定可以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员;2.2.2.3 有关超高压输电管理单位的生产值班人员。2.2.3 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接受调通中心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对调度命令作书面记录,并复诵命令,在核对无误并经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允许后方可执行。在事故处理情况下调度令的下达、记录和执行按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在发布调度命令和调度谈话时应全部录音。2.2.4 接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后,受令人员应迅速执行,不得延误

14、,并及时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如实汇报执行情况。如果认为该命令不正确时,应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报告,由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决定原调度命令是否执行。但当执行该项命令会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则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2.2.5 受令人员如无故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2.2.6 对于调通中心调度的设备,在未经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许可的情况下,发电厂、变电站和地调值班人员不得改变设备状态,但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按现场规程紧急停用的设备,在停用之后应立即报告调通中心值

15、班调度员。2.2.7 发电厂和变电站值班人员发现设备有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缺陷时,应依照调度管辖范围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值班调度员应作详细记录,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2.2.8 遇下述情况之一者,有关的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变电站的值长、电气值班长应立即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2.2.8.1 机组故障跳闸;2.2.8.2 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发电厂或变电站全停;2.2.8.3 发生电网解列事故;2.2.8.4 大面积停电或重要用户停电;2.2.8.5 发生稳定破坏事故;2.2.8.6 重大伤亡事故;2.2.8.7 重要设备严重损坏。2.2.8.8 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16、。2.2.9 调通中心调度的设备与地调调度的设备构成环路(包括电磁环路)时,环路方式发生变化,由引起变化的一方及时通报给另一方。2.3 调度范围划分2.3.1 调度范围的划分与调整原则2.3.1.1 调度范围的划分应遵循有利于电网安全、优化调度的原则,并据电 网的发展及变化适时调整,同时在当年电网年度运行方式中发布。2.3.1.2 调通中心确定管辖电网调度范围的划分与调整。2.3.2 第一类设备为调通中心调度设备:由调通中心下令进行运行调整、倒闸操作的发电厂、变电站、线路等相应一、二次设备,简称调度一类设备。2.3.3 第二类设备为调通中心管理设备,由调通中心授权地调或发电企业调度,简称调度二

17、类设备。此类设备进行操作应事先征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事后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2.3.4 第三类设备为地调、发电企业和用户自行调度设备,简称调度三类设备。2.3.5 调度设备范围划分以批准书形式下达。在设备投入运行时,按调通中心批准书执行。2.3.6 根据内蒙古电网的特点,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应遵守下列原则:2.3.6.1 装机容量在100兆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的设备属调通中心调度的一类备; 2.3.6.2 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地区间联络线及地区电网内有重要联络意义的输变电设备属调通中心调度的一类设备。跨省电网间的输变电设备,按其有关协议划定其调度管辖范围;2.3.6.3 用户自

18、备电厂、专用线路和变电站,视其具体情况可由调通中心、地调或相关电厂按有关调度协议实行调度管理;2.3.6.4 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属调通中心的一类设备,主要包括失步解列、稳定切机、切负荷、低频低压减载、高周切机、切空线、线路联切等装置。2.3.6.5 并网运行的风电场风电机组出力属调通中心调度的一类设备,风电场内高压母线、风电场与电网间联络运行的线路视其具体情况可由调通中心、地调实行调度管理。2.3.7 调通中心调度设备,其运行设备状态的改变可能对地调管辖电网产生影响时,调通中心应事前通知地调。2.3.8 当地调借用调通中心调度范围的设备时,应履行借用及归还手续。借用期间由地调调度,并由地调进

19、行操作,用后按双方约定的状态交回调通中心。3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3.1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3.1.1 各级调度机构均应按年编制各自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方式。年度方式应每年编制一次,如一年内系统结构有重大变化应编制过渡方式。 3.1.2 内蒙古主网年度运行方式由调通中心于上年年底前编制完成,经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后执行并报网调; 各地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于上年十二月份完成,经其所在局批准后执行并报调通中心。3.1.3 电网运行方式应保证本规程第2.1.1条款基本要求的实现。3.1.4 编制运行方式时应考虑的内容:3.1.4.1 电网短路容量的要求;3.1.4.2 潮流合理分布的要

20、求;3.1.4.3 载流元件热稳定的要求;3.1.4.4 电网稳定的要求;3.1.4.5 电网电压调整的要求;3.1.4.6 电网内部过电压的要求;3.1.4.7 系统调峰的要求;3.1.4.8 供电可靠性的要求;3.1.4.9 事故后运行方式的要求;3.1.4.10 适应主要元件检修的能力;3.1.4.11 运行方式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通信的要求。3.1.4.12 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对电网运行的影响。3.1.5 年度运行方式的内容:3.1.5.1 上一年度电网运行情况分析:(1) 电网新、改建项目投产情况及新增设备容量情况;(2) 负荷、峰谷差情况;(3) 主要联络线功率、电量交换情

21、况;(4) 电网主要生产指标完成情况;(5) 电网安全、稳定情况;(6) 电网事故情况;(7) 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8) 电网运行存在的问题。3.1.5.2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分区用电需求、最大负荷预计、电力电量平衡情况、联络线电力电量计划、新设备投产日期、发电设备可调出力表及设备检修进度表,按季(月)编制有功电力和无功电力平衡表。发电设备的可调出力,应考虑季节性变化对出力的影响和新机组的投运。3.1.5.3 本年度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的大、小修计划。3.1.5.4 本年度水库控制运用计划。3.1.5.5 本年度电网结构、潮流分布及中枢点电压水平。3.1.5.6 本年度电网调峰、调压分

22、析。3.1.5.7 本年度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短路容量。3.1.5.8 本年度电网的正常电气接线方式及主要元件检修的接线方式。3.1.5.9 本年度电网稳定极限及稳定措施。3.1.5.10 本年度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包括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及相关规定。3.1.5.11 本年度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分析3.1.5.12 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3.1.6 电网的正常接线方式以及有关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使用应保证:3.1.6.1 电网安全运行:(1) 能迅速消除事故,限制事故范围,避免事故扩大,保证对重要用户持续供电。(2) 当电网内重要设备发生N-1故障跳闸后,保持

23、电网的稳定。(3) 短路容量不超过发电厂和变电站设备允许的数值。3.1.6.2 电网的电能质量在规定范围内。3.1.6.3 电网运行的经济性。3.1.7 各地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内蒙古主网运行方式的要求。3.1.8 为编制年度运行方式和进行稳定计算,各地调于每年8月31日前按附录二要求将有关资料报调通中心。3.2 基(改)建工程前期及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管理3.2.1 调通中心及各地调应根据本规程及所辖电网调度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所辖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基(改)建工程前期及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管理规定。3.2.2 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程、行业标准以及内蒙古电网的有关规程

24、规定。3.2.3 基(改)建工程项目的前期可研、接入系统、初步设计审查必须通知相关调度机构参加,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含概算资料)应提前报送相关调度机构。3.2.4 为保障基(改)建工程项目按期顺利投产,各有关单位应编制工程项目投产计划并在以下日期报送网调及调通中心:3.2.4.1 每年6月30日前将下半年度的基(改)建工程项目投产计划报送网调及调通中心。3.2.4.2 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基(改)建工程项目投产计划及有关技术资料报送网调及调通中心。3.2.4.3 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确定下一年度的投产项目和投产时间,报送网调及调通中心。3.2.5 网调调度范围内基(改)建设备,应

25、在投入运行或停电过渡三个月前向网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附录一报送有关技术资料;提前一个月上报运行规程、运行人员名单、停电过渡方案和预计启动投运日期等。3.2.6 内蒙古电网设备调度编号原则:各调度机构按管辖范围对电网设备进行编号;500kV设备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定。3.2.7 开闭设备编号准则3.2.7.1旧编号准则(适用于93年底以前投运的110千伏网络开闭设备以及所有10千伏及以下网络开闭设备): (1)开关编号:发电企业采用四位数字,即:“电厂代号+电压等级+组成单元+设备序号”。如1112开关为包头一电厂110千伏第二条出线开关;变电站采用三位数字,即:“电压等级+组成单

26、元+设备序号”。如911为10千伏的第一条出线开关。约定: 电厂代号厂名包一包二包三乌拉山呼厂代表数字12345电压等级电压(kV)3.36.31035110代表数字46931组成单元组成单元发电机(调相机)馈电线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避雷器电压互感器刀闸代表数字015678设备序号设备序号表示同类设备的排列顺序。当它为0时,表示为母联开关(或联络变),若在设备序号后加汉字(甲、乙),则表示为母线分段开关。如1910指一厂10千伏段母线与备用母线的联络开关。而1910-甲是指一厂10千伏段母线与母线的分段开关。(2) 刀闸编号 刀闸编号用“开关号+- +刀闸代表号”组成,如2111-6,911-1

27、等。刀闸代表号:“1” :上段母线刀闸;“2” :上段母线刀闸;“3” :上旁路母线刀闸;“4” :开关旁路刀闸;“5” :其他刀闸; “6”:发电机、变压器,线路开关外侧刀闸;“7”:避雷器刀闸;“8”:发电机、母线和输电线出口电压互感器刀闸;“9”:发电机出口电压互感器刀闸(三芯五柱式);“0”:所有接地刀闸。 母线分段开关两侧刀闸的编号,一侧应与分段开关的编号相对应,另一侧则以下一段母线联络开关的编号加汉字(乙)加以区别。如1920乙-1为一厂10千伏母线分段开关上10千伏段母线的刀闸。 母线电压互感器刀闸的编号,电厂采用 “电厂代号+电压等级+刀闸代表号+母线编号”;变电所采用“电压等

28、级+刀闸代表号+母线编号”。如2181表示二厂110千伏段母线电压互感器刀闸,981表示变电站10千伏段母线电压互感器刀闸。 对于与电压互感器刀闸相联的母线接地刀闸的编号,用“电压互感器刀闸编号0”表示。(3) 母线编号 发电机电压母线,分工作母线和备用母线。而工作母线可分为、段等。 其他电压等级的母线分段和段。 旁路母线为段(4) 对于高压侧无开关,只装有快分刀闸和人工接地刀闸的变电站,其上述刀闸编号规定为:111表示快分刀闸;191-0表示人工接地刀闸。3.2.7.2新编号准则(适用于九四年及以后投运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网络开闭设备):(1) 母线分别用1、2、3、4、5数字表示。排

29、列顺序规定为:从发电机、变压器侧向出线线路侧,由固定端向扩建端 (平面布置),自上而下(高层布置)排列;角形接线按顺时针方向排列。例如:单母线,称1号母线(#1M);单母线分段,分别称1号、3号母线(1M、3M);双母线称1号、2号母线(#1M、#2M);双母线分段,分别称1号、2号母线,3号、4号母线(1M、2M、3M、4M);旁路母线称5号母线(#5M),(若旁路母线为两段,则称#5M1、#5M2)。(2) 开关编号:开关编号110千伏、220千伏网络采用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为电压等级(110千伏用1表示, 220千伏用2表示); 500千伏网络用四位数字表示,前两位用50表示电压等级。开

30、关编号后两位依接线方式做如下规定: 母联开关和旁路开关: 母联开关和旁路开关划分为:a母联开关;b旁路开关;c母联兼旁路开关;d旁路兼母联开关。其中c按母联开关编号,d按旁路开关编号。母联开关用被联结的二条母线编号组成,小数在前,大数在后。如220千伏1、2号母线间的联络开关为212。 出线开关:出线开关从51起,按出线间隔顺序编号。如220千伏出线从固定端第一个间隔开关为251,依次为252、253(当出线数超过9时,改为60,61继续编号。) 主变压器开关:按主变序号从01起编号,如201、202分别为#1主变和#2主变220千伏侧开关。 高压备用厂用变压器高压侧开关编号为“0O”。如为多

31、台此类变压器,在“00”后加汉字(甲、乙、丙)。 联络变压器开关:对双绕组联络变压器序号和开关编号问题可按下列原则之一处理:a联变序号按全厂、站主变压器序号统一编号,则联变开关编号与主变序号相对应。b联变编号为0号,则联变开关号为50(如250、150)。(3)刀闸编号 母线刀闸:由所属开关和母线号四位数组成。如2121、2122分别表示220千伏母联开关至1号母线侧刀闸和至2号母线侧刀闸。 旁联刀闸:旁联刀闸由所属旁联开关号加相应母线号组成。a专用旁路刀闸编号末两位分别为所联主母线和旁路线号(其中旁母编号在前,主母编号在后)。b旁路兼母联开关所属母联上的另一组刀闸编号末两位分别为相关连两主母

32、线号(其中,最末一位码为刀闸所接主母线号)。 线路出线刀闸,主变压器的主变刀闸:用“开关号+6”组成。如出线开关为251,其线路侧刀闸为2516;#1主变压器开关为201,其主变侧刀闸为2016。 电压互感器刀闸:由“电压等级+母线号+9”组成。如220千伏1号母线电压互感器刀闸为219。 避雷器刀闸:由“电压等级+母线号8”组成。(4)接地刀闸 接地刀闸除以下各项特殊规定外,均按隶属关系由“刀闸号+7”组成。如25317为对应2531刀闸的接地刀闸。 线路出线上线路侧的接地刀闸,由“刀闸号+刀闸组别7”组成。如出线开关253,出线刀闸为2536,其线路侧第一组接地刀闸为253617,开关侧接

33、地刀闸为25367。 母线上的接地刀闸,由“电压等级+母线号+组别7”组成。如220千伏1M的接地刀闸为2117。 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以“电压等级+主变压器序号+0”组成。如2号主变110千伏侧中性点接地刀闸为120;220千伏侧中性点接地刀闸为220。 电压互感器等元件的接地刀闸,分别在该元件刀闸编号之后加“7”表示。如1号母线的电压互感器刀闸219与互感器之间的接地刀闸为2197,靠母线侧的接地刀闸视为母线接地刀闸,编号同本条3,为2117。3.2.8 调通中心调度范围内基(改)建设备,应在投入运行或停电过渡三个月前向调通中心调度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附录一报送有关技术资料;提前一个月上

34、报运行规程、运行人员名单、停电过渡方案和预计启动投运日期等。3.2.9 调通中心接到上述申请后,应在投运前15天下达批准书,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厂站、线路名称;设备调度编号;调度范围划分;运行方式和主变压器分头位置;于启动投运前7个工作日,双方共同完成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联调;并提前5个工作日给出有关的继电保护定值及启动投运有关事项,调度值班人员名单等;输电设备实测参数须在工程投产后一周内报调通中心,发电机组实测参数须在机组进行168或72小时试运前报调通中心。3.2.10 网调调度设备确定启动日期后,申请单位应于启动前4个工作日向调通中心提出启动申请,调通中心于启动前3个工作日向网调提出启动申请,

35、调通中心应于启动前1个工作日12时前按网调批复通知申请单位;调通中心调度设备确定启动日期后,申请单位应于启动前2个工作日向调通中心提出启动申请,调通中心应于启动前1个工作日12时前批复。基(改)建工程单位虽已接到网调或调通中心批准书和批准启动计划,仍必须得到网调或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启动操作令后,方可进行。3.2.11 基(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在启动投入运行后即按运行设备管理。3.3 机网协调管理3.3.1 调通中心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规范及标准、有关规程、规定等,结合电网的实际情况,编制对发电机励磁(含PSS)(以下简称励磁)、调速系统或装置(以下简称调速系统)及一次调频工作等的运行

36、管理规定。下级调度机构编制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并应将编制的相关管理规定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3.3.2 并入内蒙古电网的新建或改造发电机组的励磁、调速系统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规程、标准以及内蒙古电网的有关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上述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应通知相关调度机构参加。3.3.3 并入内蒙古电网发电机组的励磁、调速系统须通过国家质检部门的型式试验和内蒙古电网的入网检测。3.3.4 新建或改造的发电机励磁、调速系统的技术资料应报送相关调度机构。其有关定值及参数设定、运行规定等均纳入电网调度管理的范畴,在投产前必须经过技术论证,并报相关调度机构

37、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3.3.5 并入内蒙古电网的发电厂发电机组的励磁、调速系统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要求的状态投入运行。上述系统状态的改变和退出均须得到相关调度机构的批准。3.3.6 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纳入电网调度运行管理。3.3.7 并入内蒙古电网的火、水电机组的失磁、失步、过激磁、电压、频率异常等涉网保护定值,风电机组电压、频率异常保护定值,应报相应的调度机构审定。4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4.1 总则4.1.1 网调调度及许可设备的检修管理,按网调下发的有关调度管理规程执行。4.1.2 调通中心调度设备的检修以及其它引起上述设备状态改变的工作均应纳入内蒙古电力(集

38、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输变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分为年度、月度及日检修计划。4.1.3 按照周期性检修和状态检修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结合发电和输变电设备的检修预试周期、设备检修项目,编制检修计划。4.1.4 电网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工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特殊检修项目检修工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1.5 检修计划的编制应全面考虑生产检修、基(改)建投产等方面的情况,统筹安排,尽量缩短停电检修时间,避免同一设备重复停电。4.2 设备检修原则4.2.1 各级调度机构负责其调度设备检修计划安排及管理。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有关检修规程规定。4.2.2 发输变电设备检修

39、安排应根据电网的负荷特性,做到相互配合,即发电和输变电、一次和二次设备、常规检修和基(改)建之间相互配合。4.2.3 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和紧急检修。4.2.3.1 计划检修指列入月度计划的设备检修工作;4.2.3.2 临时检修指未列入月度计划的设备消缺等工作;4.2.3.3 紧急检修指因设备异常需紧急停运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 抢修。4.2.4 检修计划的制定必须经过电网安全校核,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和反事故预案。4.2.5 设备检修遵循高电压等级设备和主网联网系统优先安排原则。4.3 调通中心调通设备计划检修管理4.3.1 年度计划的编制:每年9月底前,各供电单位负责向内蒙

40、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送调通中心调度输变电设备下一年度的检修计划和基建投产计划建议,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平衡后于本年度1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下达执行。4.3.2 月度计划的编制:每月15日前,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年度计划和设备实际情况向调通中心报送次月检修计划。调通中心于28日前发布次月检修计划。基(改)建工程施工等停电对电网运行有较大影响时,应提前落实工程施工方案。4.3.3 日计划的编制: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月度检修计划,向调通中心提交日检修申请。各地调在提出检修工作申请时,应做好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校核。4.3.4 属网调调度及许可设备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工作申请应提前4个工作

41、日12时前提出;调通中心提前1个工作日15时前按网调意见批复检修申请,并通知有关单位。调通中心调度设备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工作申请应提前2个工作日12时前提出;调通中心提前1个工作日15时前批复检修申请,并通知有关单位。4.3.5 计划检修申请应逐级报送到调通中心,调通中心的批复意见逐级通知到检修单位。计划检修确定后,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工期。4.3.6 因检修单位的原因,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时间开工的,应在设备计划停运15小时前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发电设备计划检修工作在原批准工期内不能完成者,应在工期未过半前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输变电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在原批准工期内

42、不能完成者,应提前一天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输变电设备的计划检修工期为一天且在原批准工期内不能完成者,应在当天12点前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申请办理延期手续。4.3.7 对电网运行方式影响较大的计划检修,应编制相应的电网特殊运行方式。4.4 调通中心调度设备非计划检修管理4.4.1 非计划检修指计划检修外的临时检修和紧急检修。临时检修原则上应按计划检修规定办理,特殊情况下可向值班调度员申请。紧急检修可以向值班调度员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非计划检修:4.4.1.1 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4.4.1.2 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的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

43、的检修。4.4.2 对电网运行方式影响较大的临时检修,应编制相应的电网特殊运行方式。4.4.3 紧急检修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应及时给出相关的运行控制要求。4.5 调通中心调度设备检修流程4.5.1 属网调调度及许可设备的检修,原则上统一由调通中心向网调提出申请,经网调正式通知批复后生效。4.5.2 检修申请内容包括:检修单位、检修设备名称、工作内容、设备停电范围、工作起止时间、对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的要求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对带电作业的工作,应明确是否有停用重合闸或其他要求。4.5.3 调通中心调度的设备检修后送电时有特殊要求的(如:需要核相、带负荷检验和二次保护检查或做与系统有关的试验

44、等),在申请检修计划的同时,应同时上报送电方案,并经调通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同意后批复。4.5.4 凡在调通中心调度设备上进行重大试验的,应在向调通中心提出申请同时上报试验方案,经调通中心同意后方能进行。4.5.5 凡基建施工需要对调通中心调度发输变电设备停电、降低出力或改变运行方式的,需要提前确认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向设备运行单位提出申请,再由设备运行单位向调通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实施。4.5.6 调通中心调度的发电厂和变电站内设备的检修施工令由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厂站值班人员,线路的检修施工令由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地调值班调度员或线路所属运行管理单位,完工后由受令单位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

45、员交令。4.5.7 非调通中心调度的设备检修、试验或运行方式改变,对调通中心调度范围内的电厂出力、输变电设备潮流有较大影响的,对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信息传送有影响的,应得到调通中心许可,并在操作前、后汇报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4.5.8 申请已获批准的检修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需得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许可,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下达施工令后方可开工。在设备检修期间,因电网运行需要,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有权终止或缩短检修工期。4.5.9 严禁未经下达施工令擅自在已停电或备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4.5.10 设备检修时间的定义:发电厂、变电站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从设备退出运行(或备用)时开始,到设备

46、正式投入运行(或转入备用)时为止。所有操作、启动、试验和试运行时间均计入检修时间内。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是在断开线路开关、刀闸,两侧挂好地线(或合接地刀闸)下达施工令时开始,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接到受令单位有关线路完工、拆除施工地线,施工人员已撤离现场可以送电的报告时为止。4.6 检修工作票管理制度4.6.1 检修工作票须由继电保护及其他相关专业会签。4.6.2 检修工作票必须严格履行编制、审核、批准手续,且必须在履行手续时签字。批答检修工作票前,必须认真与现场核对运行方式,查阅有关规程和规定。4.6.3 调通中心提前1个工作日15时前将检修工作票批复给相关单位。 4.6.4 每日值班调度员应整

47、理下一日开工和完工的检修工作票。4.6.5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检修工作票的内容下达施工令。4.6.6 在现场设备检修完工交令时,值班调度员必须认真与现场运行人员核对检修工作票的内容,确定无误后,在检修工作票上签字。4.6.7 发电企业值长、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变电站值班长,在检修工作完工设备恢复备用或运行前,应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说明下列情况:4.7.1 预定的检修项目是否完成,有无增减、设备结构和系统结线有无变化;4.7.2 试运和试验结果是否合格;4.7.3 遗留问题。4.6.8 有配合工作的检修,必须在全部工作结束后,方可恢复送电。5 电网有功调度与管理5.1 电网负荷预测管理 5.1.1

48、调通中心负责内蒙古电网负荷预测工作管理,对地调的负荷预测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接受网调的监督和考核。5.1.2 地调应结合本地电网情况开展负荷预测工作,对下级调度的负荷预测工作进行管理,不断提高负荷预测工作水平。5.1.3 电网负荷预测的分类5.1.3.1 负荷预测包括系统负荷预测及母线负荷预测。5.1.3.2 系统负荷预测分为年度、月度、日前、节日、日内及超短期负荷预测。5.1.4 各类负荷预测的定义5.1.4.1 年度负荷预测:指对下一年度,本网每旬最高、最低系统负荷的预测。5.1.4.2 月度负荷预测:指对下一月度,本网每旬最高、最低系统负荷的预测。5.1.4.3 日前负荷预测:指对下一

49、日(或未来多日),本网系统负荷的预测(以15分钟为周期)。5.1.4.4 节日负荷预测:指对国家法定节日期间,本网每日典型时刻的系统负荷的预测。5.1.4.5 日内负荷预测:指对未来1小时至未来多时段,本网系统负荷的预测(以15分钟为周期)。5.1.4.6 超短期负荷预测:指对未来5分钟至1小时,本网系统负荷的预测(以5分钟为周期)。5.1.5 内蒙古电网各类负荷预测工作,按网调及调通中心相应工作要求开展。5.1.6 调通中心调度的风电场应主动开展风功率预测工作,并实时向调通中心上传当地气象数据。风电场应每日按时向调通中心报送次日96点预测发电出力,调通中心依据其上报的预测发电出力,结合电网运

50、行要求,向风电场下达次日发电计划。5.2 电网备用容量管理5.2.1 调通中心负责内蒙古电网备用容量的管理。5.2.2 内蒙古电网备用容量分为负荷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和检修备用容量。5.2.3 各类备用容量的定义及要求按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执行。5.2.4 调通中心日前安排方式时,如发现本网负荷备用容量不足,可向网调申请支援。如仍不能满足要求,应通过限制所辖电网负荷使电网保持足够的负荷备用容量。5.2.5 调通中心日内运行过程中,如发现本网负荷预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导致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的旋备容量不足时,可向网调申请支援。如仍不能满足要求,应通过限制所辖电网负荷使电网保持足够的调整空间。5

51、.3 电网频率管理5.3.1 电网频率标准为50Hz。华北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0.2Hz,正常情况下按500.1Hz进行控制。5.3.2 当电网频率超出500.1Hz时,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按网调值班调度员命令协助处理。5.3.3 当电网频率超出500.2Hz时,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按网调值班调度员命令及时进行调整。5.3.4 当内蒙古电网与华北电网发生解列事故时,解列电网的频率调整,由调通中心负责。解列电网容量超过3000兆瓦(含)时,频率标准为500.2Hz;解列电网容量不满3000兆瓦时,频率标准为500.5Hz。 5.4 网省间联络线潮流控制与管理5.4.1 调通中心应按网调制定的省间日联

52、络线计划和联络线控制策略,指定某一发电企业为负荷调整厂,并指定另一发电企业为第二负荷调整厂。调整厂根据所收信号负责监视和调整与华北主网联络线的有功潮流,使之不越限。当本厂已无调整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具备调整能力时应立即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调通中心将启用第二调整厂调整联络线潮流。5.4.2 华北电网独立运行时,网调负责华北电网频率调整,调通中心按TBC模式控制省间联络线潮流。5.4.3 电网正常运行情况下,如内蒙古网由于出力不足,导致省间联络线潮流偏离计划值达15分钟时,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网调,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省间联络线潮流至计划值。如在下一15分钟内未能将联络线潮流恢复

53、至计划值,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应按网调值班调度员命令采取负荷控制措施。5.4.4 当内蒙古电网发生500MW以上机组跳闸事故,导致省间联络线潮流偏离计划时,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网调,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省间联络线潮流至计划值。自事故发生时刻起15分钟内,为联络线潮流恢复阶段。6 电网无功调度与管理6.1 调通中心应按照网调下发的电压曲线及控制要求开展相应的无功电压调整工作,并负责内蒙古电网调度范围内的电网电压调整。6.2 调通中心及地调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要求编制本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办法,并设置电网电压质量监测点。电压质量监测点

54、按以下原则确定:6.2.1 并入220kV及以上电网的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6.2.2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的母线电压。6.3 电压质量监测点应计算电网电压合格率、电压波动率和电网电压波动合格率,并列入指标考核范围。6.4 调通中心及地调应按逆调压原则编制所辖电网的电压质量监测点季度电压曲线并下达执行。各厂、站应按电压曲线进行监控。6.5 各级调度及厂(站)值班人员应使运行电压维持在正常范围内,超出正常范围时应作为异常情况处理,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使电压恢复到正常范围。如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满足电压曲线要求,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6.6 电压调整方法:6.6.1 调节厂、站中无功补偿容量(改变

55、调相机的无功功率,投切电容器或电抗器)。6.6.2 调节发电机的无功功率。6.6.3 调整主变分头位置。6.6.4 调整系统运行方式。6.7 内蒙古电网应有足够的无功备用容量,在电网需要时,能快速增加无功电源容量,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6.8 电网正常运行情况下,华北电网的特高压AVC系统投入闭环控制运行。调通中心AVC系统接收网调AVC系统下发的网省协调变量进行全网无功电压协调控制。7 电网倒闸操作 7.1 总则7.1.1 内蒙古电网内的设备的倒闸操作,根据调度范围划分,实行分级管理。7.1.2 调度管辖的设备,未经本级值班调度员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方式和状态。7.1.3

56、电气设备的检修和试验,值班调度员必须接到所有受令单位人员关于检修或试验完工可以送电的报告后,才能进行恢复送电的操作。7.1.4 任何情况下严禁约时停送电、挂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开工检修。7.1.5 在倒闸操作前,值班调度员须认真考虑: 7.1.5.1 操作后接线方式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靠性,有功、无功电力平衡及必要的备用容量,防止事故的对策;7.1.5.2 操作可能导致的潮流、电压、频率的变化。防止设备超过稳定极限、设备过负荷、电压超越正常范围、线路充电功率导致电压越限等;7.1.5.3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是否符合规定;7.1.6 调通中心调度操作命令按内容可分为:7.

57、1.6.1 口头令。即由值班调度员口头下达的单一指令。此类指令不开操作票,也不编令号,只需发受令双方录音并各自记入运行日志。使用口头令主要包括:(1) 机炉启停与并解列;(2) 单一一个开关或刀闸的拉合;(3) 单一保护或自动装置的投、退及改定值;(4) 出力调整;(5) 负荷控制,拉路限电,送电和负荷开放;(6) 同意和批答申请要求;(7) 下达计划、安排和要求;(8) 进行事故处理;(9) 其它经调度下达的单项指令。7.1.6.2 综合操作令:简称“综合令”,即设备状态转变的操作任务。原则上仅涉及一个单位不需要其它单位配合的操作,值班调度员可采用综合令形式,在一个综合令中可以包括若干项操作

58、。其具体内容和操作步骤及安全措施等,均由受令单位按相关规程规定自行填写和执行。7.1.6.3 逐项操作令:简称“具体令”。即由值班调度员向值班人员发布的原则操作指令。其主要内容和步骤都要由值班调度员按照规程规定填写倒闸操作指令票。并经审核、模拟后下达各操作单位,双方均需录音,经复诵无误后,由操作单位值班人员按调度要求和规程规定执行。逐项操作令要写明操作任务、令号、各操作单位的主要操作内容和步骤。包括:(1) 开关的拉开、合上;(2) 刀闸的拉开、合上;(3) 保护、自动装置投、退或改定值;(4) 接地刀闸或地线的拉开、合上,挂、拆。操作单位值班人员再按调令的原则顺序详细填写具体内容。具体令用于

59、两个以上单位的操作。各相关单位间互相制约、要求协调进行,这种操作使用逐项操作令。7.1.6.4综合令、具体令都必须填写倒闸操作指令票。并履行拟票、审核、模拟、下达、复诵、执行、回令等手续。并把各段时间和交接令人姓名分别记入操作票对应项内。7.1.7 设备停、送电操作一般规定7.1.7.1 停电操作时,先操作一次设备,如工作需要,再停用继电保护。送电操作时,先投入继电保护,再操作一次设备。7.1.7.2 对于安全自动装置,停电操作时,先按规定退出安全自动装置或对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整,再进行一次设备操作;送电操作时,先操作一次设备,设备送电后,再按规定投入安全自动装置或对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整(有特

60、殊规定者除外)。7.1.8 当设备投运、检修、改造或改变接线后,有可能出现相位不对时,必须经过定相、核相,相序、相位正确才允许投入运行。7.1.9 母差保护全部停用后,原则上不允许操作母线侧刀闸。7.1.10 正常操作原则上避开下列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进行操作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7.1.10.1 系统发生事故时;7.1.10.2 雷雨、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7.1.10.3 交接班时;7.1.10.4 系统高峰负荷时段;7.1.10.5 通信中断或调度自动化设备异常影响操作时。7.2 操作管理制度7.2.1 停电操作前值班调度员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7.2.1.1 将厂站名称、工作内容、

61、停电设备、停电范围及实际结线方式等与现场核对清楚;7.2.1.2 将有关方式规定、调度规程细则,反事故措施及厂站一次接线图等 查看齐全,经核对现场运行方式后,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操作内容和步骤。7.2.1.3 正常的倒闸操作,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必须填写操作票。操作票应按规定格式和术语填写,并经审查签字,然后才能下令操作。事故处理时可不填写操作票,但处理后应做详细记录。7.2.2 值班调度员在下达操作命令时,必须遵守:7.2.2.1 核对受令厂站名称,双方互报姓名;7.2.2.2 下达下令时间,冠以“命令”二字;7.2.2.3 执行监护制,一人下达命令,另一人进行监护;7.2.2.4 注意受令人重

62、复命令,核对无误后才允许进行操作。7.2.3 现场受令值班人员在接到值班调度员的操作命令时,必须做书面记录,并主动复诵操作命令,经值班调度员核对无误允许操作后立即执行,执行中不准改动操作顺序。操作完毕后必须立即向值班调度员回复操作命令。如操作进行中对操作步骤发生疑问,不准擅自修改操作票,应暂停操作,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7.2.4 调度命令执行完毕后,受令单位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回复调度命令、汇报执行情况,确认调度命令已执行完毕,调度命令完成时间以调度机构时间为准。7.2.5 调度操作联系应严格执行下令、复诵、记录、录音和汇报制度。7.2.6 网调与调通中心双重调度的设备的操作按网调规程相关规定执行。7.3 基本操作7.3.1 系统的同期并列并及解列操作7.3.1.1 同期并列的条件:(1) 相序、相位必须相同;(2) 频率相同,无法调整时频率偏差不得大于0.3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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