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应急预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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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

2、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

3、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

4、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

5、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

6、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

7、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

8、,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第十六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一)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

9、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第十八条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

10、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第十九条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第二十条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

11、进行调查。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

12、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

13、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

14、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

15、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

16、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17、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

18、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

19、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547 / 558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附: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判断项事故等级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特别重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20、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重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

21、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直辖市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较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

22、20%以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直辖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其他设区的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

23、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一般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24、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直辖市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其他设区的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县级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

25、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

26、量;(3)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 为全厂对外停电);(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 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相关问题释义一、为什么要针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2007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个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27、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甚至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级划分、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比如,生产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的,而电力安全事故以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需要考虑事故造成的电网减供负荷数量、供电用户停电户数、电厂对外停电以及发电机组非正常停运的时间等指标。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由于电力运行具有网络性、系统性,电力安全事故的影响往往是跨行政区域的,同时电力安全监管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体制,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宜

28、完全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因此,电力安全事故难以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二、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依据什么调查?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对于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同时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原则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29、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则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由有关地方政府牵头调查处理,这样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责任追究等复杂问题的解决。因发电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但考虑到此类事故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条例明确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某发电企业应急预案范本总目录1. 群死、群伤事故应急预案12. 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93. 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164.

30、机械伤害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245. 化学危险品伤害人身伤亡事故326. 打焦烫伤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417. 其他烫伤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488. 溺水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569. 窒息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6310. 高温中暑人身事故应急预案7111. 交通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7812. 冻伤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8513. 放射性物质泄漏人身伤亡事故9114. 抗洪减灾应急预案10115. 水淹泵(厂)房应急预案12116. 储灰场溃坝应急预案13117. 异常暴雨应急预案14418. 汛期泄洪闸门不能启闭应急预案15919. 异常大雪、大雾应急预案16720. 地震应急预案17721. 异

31、常高温应急预案19722. 异常低温应急预案20723. 电网稳定破坏应急预案22124. 电网故障保厂用电应急预案23125. 局域网运行应急预案25226. 火电厂黑启动应急预案26627. 全厂对外停电应急预案28328. 公共系统故障应急预案29229. 生产调度通信中断应急预案30030. 煤炭紧缺应急预案30931. 发电机着火应急预案31932. 大型变压器着火应急预案33333. 公共系统故障应急预案34634. 蓄电池爆炸应急预案36435. 汽轮机油系统火灾应急预案37536. 锅炉燃油系统着火应急预案39437. 氢库爆炸应急预案40038. 燃油区(油泵房)防火应急预案

32、40739. 加油站防火应急预案41440. 重要生产场所着火应急预案42141. 制粉系统爆炸应急预案43242. 输煤系统着火应急预案44143. 化学危险品仓库着火应急预案44944. 档案室火灾应急预案45845. 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46646. 化学危险品运输、存放、使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8047. 重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49148. 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应急预案50649. 放射物质意外事故应急预案51650. 恶性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52551. 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应急预案53552.群死、群伤事故应急预案批准:审核:编写:发电厂二00五年六月目 录1 总则2 概况3 应急预案

33、内容3.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3.2 危急事件的预防3.3 应急预案的启动3.4 危急事件的应对3.5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群死、群伤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为了保证我厂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时,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能够有序的进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应急预案。2 概况2.1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有:高温、高压以及高空和有毒有害场所作业造成烫伤、触电、高空坠落以及中毒等伤害。2.2群死、群伤事故分以下几个级别:一次重伤和死亡3人以下为一般人身事故;一次重伤和死亡3人至9人 (其中

34、人身死亡3人以下)为比较重大人身事故;人身死亡3人和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为重大人身事故;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为特大人身事故。3 应急预案内容3.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3.1.1应急救援指挥部总 指 挥:副总指挥:成 员: 3.1.2指挥部职责: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有关部室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3.1.3各成员职责:总经理工作部:接到群死、群伤事故报告后,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方案,及时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社会力量援助。安全监察部:负责群死群

35、伤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及时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向总指挥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武装保卫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纪检监察部:监督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物业公司:事故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群死群伤事故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逐个进行现场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

36、送至医院救治。生产技术部:参与事故调查,从技术角度上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3.1.4应急通讯: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的电话号码:7212、7211、7213、7214;日常管理办公室电话 7232 办公室主任手机 火警 119 消防队 7119医院门诊 7120 市医急诊 120 厂总机 7222 厂部值班 74193.2 危急事件的预防3.2.1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每位职工明确自己工作中的所负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强化责任追究、落实安全责任。3.2.2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素质。以预防人身事故为重点,制定切实可

37、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教育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切实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和规避事故风险的能力。组织职工年度“安规”学习、考试,使职工掌握必须的安全技术,熟悉了解并自觉执行安全规程。3.2.3积极开展危险源点分析预控工作。各专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数据库,推行标准危险作业预控分析卡,做到运行重要操作、检修工作有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加强工作现场的动态管理,让职工工作前充分了解作业风险并及时化解风险,创造安全可靠的工作条件,采取预防措施,从而有效预防设备、人身事故的发生。3.

38、2.4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监督。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监督到位。特别是重要运行操作、重要检修项目现场安全监督到位。开展班组安全互保活动,做到工作中互相提醒、互相保护。3.2.5狠抓习惯性违章。制定并落实反违章行动计划,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带头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制定有关技术、安全措施正确、审批手续完善;现场的设备、各类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规定;不断完善防止误操作事故措施,提高运行人员操作水平,杜绝误操作事故;检修人员加强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作业行为符合安全规定。继续实施不定期反违章检查,对违章现象曝光,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考核并实行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让违章者无立足之地。切实做到无管理

39、性违章,消除装置性违章,杜绝因人员违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3.2.6完善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加强对生产现场安全设施检查,按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和标志。定期检查楼梯、平台、栏杆、井、坑、孔洞是否完整;安全用器具、各类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生产厂房是否照明充足完善;生产设备是否存在漏汽、漏水、漏电等不安全隐患,不断消除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3.3 应急预案的启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后,指挥部应当按照本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启动该预案,并立即通报各成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3.4 危急事件的应对3.4.1各成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

40、援预案,做好本职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3.4.2按救援需要及时通知专业救援队伍施救或解除救援应急状态。3.4.3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源的性质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立即切断电源、热源、水源以及有毒有害源等,该组由总经理工作部、生产技术部和人力资源部组成,由厂长负责。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

41、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物业公司、武装保卫部、事故责任部门组成,由物业公司负责。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武装保卫部、厂工会组成,由武装保卫部负责。对外接待组:负责统一口径,如实向上级机关和新闻媒体反应人员伤亡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由总经理工作部、工会、政工部组成,由厂党委书记负责。技术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具体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物业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组成,由安全监察部负责。3.4.4针对事故不同类型的伤亡事故,应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烫伤急救措施、创伤急

42、救措施、触电急救措施以及中毒急救措施等。3.4.4.1烫伤急救措施:及时让伤者脱离高温区域,就近寻找水源向伤者烫伤部位浇水降温,联系我厂职工医院及120急救中心及时将伤者送专业医疗部门救治。3.4.4.2创伤急救措施:创伤急救的原则是先抢救、后固定、再搬运。抢救前应先判断伤者受伤程度,如有无出血、骨折和休克然后进行创伤急救。并及时联系我厂职工医院、120急救中心及时将伤者送专业医疗部门救治。3.4.4.3触电急救措施:首先使伤者脱离电源,高处作业者还应有防止高空坠落的措施,然后在现场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按触电急救法进行触电急救。联系我厂职工医院、120急救中心及时将伤者送专业医疗部门救治。3.

43、4.4.5中毒急救措施:首先使伤者离开中毒区域放置在通风场所,联系我厂职工医院医务人员及时到场采取临时救治措施,然后联系120急救中心及时将伤者送专业医疗部门救治。3.5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3.5.1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合医疗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工作,安监部门人员应做好现场的保护、拍照、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3.5.2现场的事故处理工作完毕后,应急行动也宣告结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属正常工作范围。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批准:审核:编写: 发电厂二五年六月目 录1. 总则2. 概况3. 应急预案内容3.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3.2 危急事件的预防3.3 应急预案的启动3.4 危急

44、事件的应对3.5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以危急事件的预测、预防为基础,以对危急事件过程处理的快捷准确为重点,以全力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为核心,以建立危急事件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危急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2 概况 列出各厂易发生高空坠落的地方。3 应急预案内容3.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3.1.1应急救援指挥部总 指 挥:副总指挥:成 员: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3.1.2指挥部职责及各成员职责: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

45、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有关部室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高空坠落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报告立即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按事故的性质程度,负责向中国大唐发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河南分公司、地方政府报告我厂的事故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日常工作的处理,负责对事故后的事故调查、事故责任、事故终结等工作的善后处理。本预案的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本预案的修订日期为二年,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当高空坠落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应迅速报告本预案的事故部门领导人员,并上报本预案的总指挥或副

46、总指挥。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3.1.3应急通讯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的电话号码:7212、7211、7213、7214;日常管理办公室电话 7232 办公室主任手机 医院门诊 7120 市医急诊 120 厂总机 7222 小车班值班 7456厂部值班 74193.2 危急事件的预防3.2.1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的教育,提高对高空坠落事件的防范,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3.2.2高空作业的平台或架子应检查牢固可靠,架板坚固且稳固可靠。3.2.3高空作业人员应经医疗部门体检合格,身体不适应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3.3 应急预案的启动3.3.1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

47、的其他作业人员,应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应及时报告本预案的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时将情况告安全监察部。事故现场的其他作业人员也可直接报告本预案的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时将情况告安全监察部。3.3.2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机构的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3.4 危急事件的应对3.4.1 在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凡在现场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必须立即奔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做好现场保卫工作,保护好现场并负责调查事故。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减轻伤情,减少痛苦,并根据伤情需要,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3.4.2

48、 认真观查伤员全身情况,防止伤情恶化。发现受伤人员有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对伤员进行止血、包扎、转移搬运伤员、处理急救外伤等。现场救护办法按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紧急救护法及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执行。3.4.3 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方法报告给厂负责人和厂安监部门。3.4.4 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时,首先应立即与救护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现场有关情况,然后协助救护人员进行抢救。3.4.5 人身轻伤事件应急预案实施3.4.5.1轻微伤:a、停止伤者的工作;b、实施简易处置;c、伤势为创口时,迅速将伤者送我厂职工医院医疗; d、需要一定处置才能行走时,电话通知职

49、工医院医生立即赶赴现场;e、伤情难以确定时,由职工医院医生或根据伤者意见决定是否转安阳市其他医院治疗;f、班组向伤者单位安全负责人进行简要汇报;3.4.5.2轻伤:a、立即停止伤者的工作;b、实施简易处置;c、伤势为创口时,迅速将伤者送我厂职工医院医疗;d、需要一定处置才能走行时,电话通知职工医院医生立即赶赴现场;e、出现非重伤任一条件的骨折及器官、四肢伤害或伤情难以确定时,由职工医院医生决定或根据伤者意见转我市其他医院救治;f、总经理工作部车辆值班调度接到报警电话后,应在1分钟之内安排驾驶员紧急出车,驾驶员接到调度命令后,必须在5分钟内将救护车开至事发现场。在确保安全、不盲目快速的原则下,车

50、速可不受厂内限速规定限制。3.4.5.3人身重伤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处置、汇报程序a、救助伤者;b、停止他人及伤者工作,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他人进入;c、电话要求医生赶赴事发地点实施紧急救治;d、由医生做出伤势诊断或根据伤者意见做出送我市其他医院决定;e、迅速向本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汇报,要求事故现场拍照和事故调查;3.5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3.5.1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合医疗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工作,安监部门人员应做好现场的保护、拍照、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3.5.1现场的事故处理工作完毕后,应急行动也宣告结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属正常工作范围。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批准:审核:编写

51、:发电厂二 五 年 六 月目 录1. 总则2. 概况3. 应急预案内容3.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3.2 危急事件的预防3.3 应急预案的启动3.4 危急事件的应对3.5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以危急事件的预测、预防为基础,以对危急事件过程处理的快捷准确为重点,以全力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为核心,以建立危急事件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危急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2 概况发电厂始建于1958年9月,期间历经八期改扩建工程,现役机组装机总容量85万千瓦

52、。共150MW、2100MW、2300MW共五台机组。全厂职工2027人,各类工程技术人员559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易于发生触电的工作:线路、设备停送电;系统倒闸操作;雷雨天变电站巡视;高压试验;使用电动工器具;电器设备检修等易于发生触电的地点:110KV、220KV变电站;6KV、380V电气段工作间;电缆夹层;电气设备处等。3 应急预案内容3.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3.1.1应急救援指挥部总 指 挥:副总指挥:成 员: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3.1.2指挥部职责: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53、。负责组织有关部室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3.1.3各成员职责:人身触电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报告立即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按事故的性质程度,负责向中国大唐发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河南分公司、地方政府报告我厂的事故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日常工作的处理,负责对事故后的事故调查、事故责任、事故终结等工作的善后处理。本预案的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主任是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本预案的修订日期为二年,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当触电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应迅速报告本预案的领导机构人员,并上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或副总指

54、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3.1.4应急通讯:总指挥电话:7212 副总指挥电话:7211、7213、7214日常管理办公室电话:7232 办公室主任手机:医院门诊 7295 市医急诊 120 厂总机 7222 小车班值班 7456厂生产值班:(新厂集控)74193.2 危急事件的预防3.2.1危急事件产生的原因分析没有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存在有以下情况;a. 不使用工作票检修(夜间抢修除外);b. 未经验电且工作地段两端未挂接地线在高压设备上作业;c. 无人监护情况下,单人在高压设备上工作,施工前不遵守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规定;d. 约时停送电,停送电作业不使用一次模拟图;e. 未

55、经考试的集体工、临时工等非电业工作人员在高压设备上工作;3.2.2没有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存在有以下情况;a.不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事故处理除外);b.无人监护进行电气倒闸操作和热工保护的投退;c.未经“三核对”就盲目进行电气倒闸操作和热工保护的投退;d.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进行电气倒闸操作;e.不按规定使用相应合格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3.2.3预防此类危急事件的措施加强员工“安规”的学习,提高执行“两票”工作的认识,从思想认识到触电事故带来的危害,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按“安规”的要求,严格执行“两票”制度,杜绝触电事故的发生。加强员工的紧急救护意识培训,进行预防触电培训和触电紧急救护法培

56、训。3.3 应急预案的启动3.3.1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其他作业人员,应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应及时报告本预案的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时将情况告安全监察部。事故现场的其他作业人员也可直接报告本预案的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时将情况告安全监察部。3.3.2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机构的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3.4 危急事件的应对3.4.1在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凡在现场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必须立即奔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做好现场保卫工作,保护好现场并负责调查事故。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减轻

57、伤情,减少痛苦,并根据伤情需要,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3.4.2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断开有关电源,使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在没有搬移、不急于处理外伤的情况下,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并根据伤情迅速联系我厂职工医院救治。发现触电者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用心肺复苏法支持呼吸循环,对脑、心重要脏器供氧。3.4.3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伤员。脱离电源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在脱离电源中,救护人员也要注意保护自己。3.4.4如果触电者处于高处,为防止解脱电源后自高处坠落应采取预防措施。3.4.5触电者触

58、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绝缘绳子等不导电的材料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体;也可用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木板上进行救护。3.4.6 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电源,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使用绝缘棒)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3.4.7 高处触电紧急救护:救护人员应在确认触电者已与电源隔离,

59、且救护人员本身所涉及环境安全距离危险电源时,方能接触伤员进行抢救,并应注意防止发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如伤员停止呼吸,立即口对口(鼻)吹气2次,再测试颈动脉,如有搏动,则每5秒继续吹一次,如颈动脉无搏动时,可用空心拳头叩击心前区域数次,促使心脏复跳。高处发生触电,为使抢救更为有效,应及时设法将伤员送至地面。在完成上述措施后,应立即用绳索迅速将伤员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有效的措施送至平台上。触电伤员送至地面后,应立即继续按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法,胸外按压。触电伤员停止呼吸,重要的是始终确保气道通畅。如发现伤员口内有异物,可将其身

60、体及头部同时侧转,迅速用一个手指或两手指交叉从口角插入,取出异物;操作中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部。在保持伤员气道通畅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上的手的手指捏住伤员鼻翼,救护人员深呼气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的情况下,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11.5秒。如两次吹气后测试颈动脉仍无搏动,可判断心跳已经停止,要立即同时进行胸外按压。除开始时大口吹气两次外,正常口对口(鼻)呼吸的吹气量不需过大,以免引起胃膨胀。吹气和放松时要注意伤员胸部应有起伏的呼吸动作。吹气时如有较大阻力,可能是头部后仰不够,应及时纠正。触电伤员如牙关紧闭,可口对鼻人工呼吸。口对鼻人工呼吸吹气时,要将伤员嘴紧闭,防止漏气。

61、3.5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3.5.1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合医疗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工作,安监部门人员应做好现场的保护、拍照、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3.5.2现场的事故处理工作完毕后,应急行动也宣告结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属正常工作范围。机械伤害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批准:审核:编写:发电厂二 五 年 六 月目 录1. 总则2. 概况3. 应急预案内容3.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3.2 危急事件的预防3.3 应急预案的启动3.4 危急事件的应对3.5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机械伤害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为及时、有效、迅速地处理由于机械伤害造成的人身伤亡事件,避免和减轻因机械伤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及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要求,特制定发电厂机械伤害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1.2本预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为原则,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有关内容为指导,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2 概况在机组检修、设备改造,日常生产维护,对外承接检修工程及机械加工工作中,因执行制度不严、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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