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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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1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电力工业部1. 总则1.1为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简称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下同)工作,提高继电保护(包括安全自 动装置,下同)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 规定。1. 2本规定依据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电 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制定。1 . 3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 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 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 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1.

2、4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及所属电 力生产、供电(含农电)企业,从事电网继电保护装置科研、设 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凡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厂、变电所(不论 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须遵守本规定。2.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2. 1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全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统一归口下,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中心,下同)具 体负责。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设立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在网、省 级电力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技术监督工程师和若干名有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为组员,从事技术监督工作。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设专

3、职技术监督工程师和相应的技 术监督小组,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从事技术监督工作。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 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2. 2国调中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责2. 2. 1负责提出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方针、 规范、标准、 规程、管理制度等。2. 2. 2指导并组织各网、省公司进行 22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备和 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的继 电保护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2. 2. 3对网、省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工作进行指导与 考核。2. 2. 4组织制订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和重大技术措施。2. 2. 5组织发布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公告;参加因

4、继电 保护原因引起的重大事故调查; 促进继电保护装置质量及其运行 水平的提高。2. 3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职责2. 3. 1贯彻执行部、网省公司制定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 标准、规程、规定、制度等。 2. 3. 2对220 kV及以上电压等 级电网(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所)电力设备和1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等设备的继电保护,从规划、工程设计、安装、调 试、到运行维护的全过程实行技术监督工作。及时掌握主要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指导并组织各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进行110kV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2. 3. 3对

5、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 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并对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进行培训和 考核。2. 3. 4监督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 造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继电保护运行规 程、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等有关方案、规程的修编与实施。2. 3. 5及时反映各类产品质量、运行及管理状况。对新装置运 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运行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有关设备选型、论证、工程质量审查评估等技术监督工作。2. 3. 6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继电保护试验、检 验条件及相应规范、规程,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技术监督工作。2. 3. 7组织研

6、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监督服务和信息交流。2. 3. 8按规定向上一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各类保 护装置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重大问题报国调中心和 部安生司)。提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年度总结及下一阶段的 工作计划和要求。2. 4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职责2. 4. 1负责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 维护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2. 4. 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继电保护 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制度和对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 根据本单 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和贯彻实施细则。2. 4. 3制定本单位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报上级继电 保护技术监督组审查,检查计划的执行

7、情况。2. 4. 4督促或参加本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继电保护不正确 运作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及反事故措施的制订和实施。2.4.5对本单位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实行从工程设计、 选型、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地 区110kV及以下系统(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所)的继电保护 装置技术监督工作。2. 4. 6监督按规定装设的继电保护装置的投运,并督促进 行继电保护运作评价及统计分析工作。2. 4. 7做好技术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设备台 帐、图纸、试验记录、检验报告等监督档案。2. 4. 8掌握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 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检查并督

8、促其实施。2. 4. 9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技术监督 规程、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监督本单位的继电保护 装置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和装置验收工作。2. 4. 10根据有关技术监督制度,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 的有关报表、总结。2. 5各级技术监督人员的职责2. 5. 1网、省公司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对各基层单位的技术 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的总工程师。技术监督组对网内不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定要求,威胁电网及 设备安全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及时反映, 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改进与 完善直至退出运行。2. 5. 2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的技术监 督工程师有责任监督本单位按监督

9、制度、规程规定的试验周期、 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有关的技术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总工程师及上级技术监督工程师汇报。对不符合有关标准、 规程、规定要求或威胁电网及设备安全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及时向上级技术监督组反映, 提出限期改进与完 善直至退出运行的建议。2. 5. 3技术监督上组对本单位技术监 督做出显著成绩的或由于监督不当造成事故的项目和个人,有权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奖惩建议。2. 6由于继电保护监督小组和人员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承 担相应责任。3. 继电保护入网管理3. 1在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必须经部级及 以上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

10、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3. 2继电保护装置新产品,在产品鉴定前必须经相应电压 等级电网试运行。3. 3新产品试运行新产品试运行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 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3. 3. 2制造单位和接受试运行单位 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试运行方案和各方在产品试运行期间的权 利义务(包括费用、期限、测试、事故处理等)。3. 3.3接受试运行单位在决定试运行的具体地点和方案时, 应充分考虑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并取得相应继电保护技术监 督部门的认可。3. 3. 4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负责提供正式的试运 行报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并作

11、为鉴定依据之一。3. 3. 5符合审批手续的试运行产品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生事 故,按电业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统计,视有关具体情况处 理。3. 3. 6各电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受继电保护 新产品试运行。因此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事故责任并严肃处理。3. 3. 7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专项开发的安全自动装置 试运行须按(3. 3. 1)条履行专项审批手续。3. 4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应制定调度管辖范围电力系统 电力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配置及选型原则,使本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利于加强管理,提高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质量。3. 5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 网、省公

12、司应用的经验总结,并经国调中心复核,方可在电力系 统应用。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电力生 产企业的应用经验总结, 并经网、省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的 复核,方可在电力系统应用。3. 6电力企业应择优订货。无论国内生产或进口继电保护 装置,凡部、网省公司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行业整 顿中不合格的;根据运行统计分析及质量评议提出的事故率高且 无解决措施的;不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未经鉴定的;经质检 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的等产品,应禁止入网运行。3. 7第一次采用的国外保护装置,必须经部质检中心进行 动态模拟试验(按部颁试验大纲),确认其性能、指标等能够满

13、 足我国电网对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方可选用,否则不得进口、入网运行。4. 工程设计、基建阶段继电保护技术监督4. 1在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 考虑继电保护装置技术性能、 条件和运行经验,征求继电保护技 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 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运行安全、合理、经济。4. 2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继电保护设计中,必须从整个 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相适应的变化,作出安排。继电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部、网省公司有关继电保护反事故 技术措施要求,设计部门应听取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4. 3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参加工

14、程设计审查, 参与继电保护配置、保护方式及装置选型。4. 4继电保护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 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订货清册;设备订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订货清册和参数订货, 不得擅自更改。4. 5对 首次进入系统的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要会同制造单位一同参加出厂试验和验收工作,了解其结构特点,掌握其技术性能和各种技术特性数据。4. 6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部与网省公司颁发的有关继电保 护的规程、技术规范、反措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调试等 工作,保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4. 7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继电保护装置应有生产单位人 员介入调试,了解装置的

15、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按规程和 标准进行验收。4. 8新安装继电保护装置竣工后,应进行项目验收。4. 9新建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时,相应设计安装的全部继 电保护装置应同时投入运行。5. 继电保护的运行监督5. 1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 理规章制度。要建立继电保护(含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 维护、检验、事故、调试、发生缺陷及消除等)档案,并采用微 机管理。5. 2应实行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报告制度。各级继电保 护部门对继电保护装置动作状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5. 3按规定对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 按期

16、上报上级主管部门。5. 4对继电保护装置普遍性的多发事故或重大事故,应由 部、网省公司组织进行质量调查(运行单位和制造单位代表参 加),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措施及处理意见。5. 5建立继电保护装置检验管理制度,监督继电保护装置 检验规程的实施。5. 6建立和完善定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继电保护整定方 案、继电保护调度运行规程和继电保护装置现场运行规程的审批 制度。5. 7组织专业人员制定调度、运行人员有关继电保护装置 运行维护的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5. 8监督保证主保护的投运率及正确动作率。对存在的各种缺陷,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5.9 依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组织评议淘汰存在明显缺陷、 不能满足

17、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继电保护装置, 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备的 运行水平和完好率。6. 装置质量监督6. 1国调中心、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定期发布保护装置运 行情况公告,促进提高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产品质量及其运行 水平。对运行中较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应进行评议,并同制造单位商定处理办法和改进措施。6. 2国调中心、网省公司根据需要对制造单位进入电力系统运行的产品组织必要的抽查检测(检测需在部级及以上质检中心进行),质检抽查结果经国调中 心、网省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审议后公布。6. 3国调中心、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可发布质量信息,将 统计分析结果、质检报告、事故情况、用户投诉等及时公布。对 存在严

18、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由国调中心或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组 织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人员深入制造和运行单位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改进、停用等措施,经批准后执行。6. 4对经电力系统运行实践考核证明动作正确率高,技术 性能良好的产品,经组织评议,发布优质产品公告。 优质 产品公告由部或委托有关部门发布。220 kV及以上系统保护装置的优质产品公告由部发布。7. 技术监督的管理7. 1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 度。7. 1. 1各基层局、厂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将技术监督项目 及指标情况向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报告, 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 报告。7. 1 . 2建立和

19、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继电保护装置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继电保护装置不能按要求做到与一次设备同步投产等情 况,技术监督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7. 1. 3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 督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7. 2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设备全过程技术档案。7. 2. 1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 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现状相符。7. 2. 2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微机化。7. 2. 3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电力建设、生产全过程技 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7. 2. 4结合电力工业的发展和技 术的不断进步,应及时补充和修订各项技术监督的制度、标准、 规程,并使技术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7. 2. 5各监督机构要根据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举办各种学术交流、标准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技术水平。7. 2. 6要支持试验室的建设、仪器设备的配置和开展技术 培训、交流、考核评比活动。8. 附则8.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8. 2本规定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会同部安全监督及生 产协调司负责解释和修订。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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