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电网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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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保护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网调度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电网调度规程以及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恩施电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 “ 恩施电网”在本规程中是指恩施州境内由地调、各县调管辖的所有发、供、用电设备。 1.3 恩施电网内的所有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自动化设施等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 1.4 恩施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恩施电网设置两级调度机构,即恩施

2、州电力总公司调度所、各县(市)电力公司调度所(分别简称地调、县调,下同)。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机构的调度。 1.5 本规程适用于恩施电网及并入本电网的所有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恩施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在制定相关规程、规定和签定相关合同时,不得违反本规程。 1.6 恩施电网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的有关领导、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1.7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恩施州电力总公司。 二、调度管理任务 2.1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

3、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系统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使电网安全运行和连续可靠供电,保证供电可靠性; 3)使电网内电能质量(频率、电压、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使电网在最经济的方式下运行; 5)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2 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恩施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调度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年、月、日调度计划(运行方式); 3)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 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调峰或控制联络线潮

4、流及负责所辖范围内无功电压的运行和管理(恩施电网单网运行时,负责调整频率和电压); 5)指挥恩施电网事故处理,负责进行电网事故分析,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6)参与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年度和月度检修计划,并根据检修计划批准检修票; 7)负责对地调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系统进行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并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上述设备和装置进行技术指导。 8)参与恩施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及电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接入电网运行,并负责制定送电方案; 9)参与电力生产年度计划的编制,依据年度及

5、年度分月计划并结合电网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月、日调度生产计划,负责实时调度中相关指标的统计考核; 10)负责执行地区发电计划,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做好“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调度工作; 11)根据政府授权制定事故和超计划用电序位表原则; 12)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召开有关调度会议; 13)负责与有关单位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14)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 15)负责制定恩施电网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调度管理的考核办法; 16)行使本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2.3 县调的主要职责 : 1)负责本县(市)电网的调度管理,执行上

6、级调度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市)电网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2)维护本县(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3)负责根据地调下达的日供电调度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参与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年度和月度检修计划,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上级调度核准; 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 5)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指挥本县(市)电网电网事故的处理,负责进行本县(

7、市)网电网事故分析; 6)负责本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7)负责本县(市)电网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参与本县(市)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接入电网运行,并负责制定送电方案; 9)负责与相关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0)负责本县(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11)行使本级电网管理部门或上级调度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调度管辖范围 3.1 恩施电网各级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根据电网结构、不同装机容量、不同电压等级,按有利于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

8、,有利于提高运行指挥效率,有利于电网考核和经营管理的原则划分。 3.2 地调管辖范围一般为: 1)电量纳入州网平衡的独立电厂和湖北省电力调度中心(简称省调,下同)委托调度的电厂; 2)110kV母线、线路及主变中性点运行方式; 3)220kV变电站的主变、110kV设备及35kV设备; 4)与220kV变电站直接连接的35kV线路; 5)协议管理的境外电网。 3.3 非地调管辖的设备,若运行方式的改变将影响地调管辖范围设备的安全运行或电力电量平衡、电能质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以及地调和县调分解点设备定为地调许可范围设备。 3.4 属地调管辖设备,如因调度手段受限或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9、,地调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调或电厂调度,下级调度应接受。 3.5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明细表参见附录一。 第四章 调度管理制度 4.1 地调值班调度员是恩施电网调度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直接对下列受令人发布指令: 1)县调值班调度员; 2)变电站值班长(值班长不在时,主值班员代); 3)发电厂值长或梯调调度员。 4.2 各运行单位应按月将值班人员轮值表报地调,地调亦应按月将地调轮值表下发有关运行单位。 4.3 调度系统值班调度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4.4 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得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电网经营企业主管领导发布的与调度业务有关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

10、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执行。 4.5 属于地调管辖的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操作或擅自改变设备状态。各发、供、用电单位的值班负责人在接受单位领导人发布的指令时,如有涉及到地调的权限,只有得到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现场值班人员才能进行操作,事故处理时已有规定的除外。 4.6 地调许可设备的管理: 4.6.1 地调许可设备检修、运行方式的改变均应得到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下级调度方可发布指令。在县网紧急事故处理过程中,地调许可的设备允许县调调度员不经地调调度员许可发布指令,但必须尽快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 4.6.2 地调许可的形式分为值班调度员口头许可和申请书(检修票)书面许可两种。 4.7

11、地调和县调的管辖设备可以互相临时委托调度,但双方应预先商定委托事项和有关规定,并由委托单位通知设备运行单位。 4.8 发布、接受调度指令,双方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调度指令应简明、扼要,发布调度指令应严肃认真,使用统一调度术语。受令人接到指令后,应复诵指令内容,发令人认为无误并认可后,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应立即汇报。发、受令双方均应作好录音、记录并及时调整模拟屏与运行状态完全一致。录音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4.9 值班调度员应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受令人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对调度指令有疑问时,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其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撤消,若发令人重复其指令后,受令者应迅速执

12、行。若执行该指令将明显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受令者应拒绝执行,并立即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值班调度员和单位领导人。 4.10 受令人不得擅自更改调度指令。受令人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支持该受令人的领导人负责。 4.11 受令人同时接到两级调度指令时,应由高一级调度决定先执行哪一级调度的调度指令,受令人将执行情况分别汇报两级调度值班调度员;受令人同时接到两级调度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由高一级调度决定执行哪级调度指令。 4.12 对拒绝执行调度指令和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相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并依据有关规程、规定或合同进行处理。 4.13 运行单位发现电网异常时,值班人员应立

13、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值班调度员应将电网异常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4.14 地调值班调度员原则上按州电力总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的电网运行主接线方式、继电保护运行方式进行调度,运行方式不得任意改变。计划检修、设备缺陷、电网异常以及事故处理时可以例外,但事后应恢复原方式运行。 第五章 电网运行方式编制 5.1 为保证 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各级调度应根据调度管理任务的要求,编制符合正常方式要求的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 5.2 恩施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分为两部分 :上一年电网运行情况分析,本年度运行方式。 5.3 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内容: 1)所辖电网上一年运行情况分析

14、; 2)新设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计划投产时间; 3)年度和分月各发电厂最大可能出力及发电量计划; 4)年度和分月用电负荷预计及电力、电量平衡; 5)发电设备和主要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及其进度表; 6)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7)电网接线方式及其潮流分析; 8)电网稳定计算分析及稳定措施; 9)电网主要设备的安全电流和控制电流; 10)短路容量分析; 11)安全自动装置和低频减负荷装置的配置及整定; 12)无功电压计算分析; 13)高压网损计算分析; 14)调峰、调频及经济调度; 15)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或建议。 5.4 为了编好年度运行方式 ,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将有

15、关资料提供给地调 。 5.5 由总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1)本部输变电设备下一年度检修计划; 2)本部电网线损和变损分析及预测; 3)全网电网事故情况总结、分析及事故、障碍报表; 4)全地区用电发展及未来趋势、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 5)全网下年度新(改、扩)建项目投产计划及日期; 6)地调管辖发电和输变电设备的可靠性管理统计情况; 7)电网规模。 5.6 各县(市)电力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上一年度本电网运行情况分析,包括上一年度新(改、扩)建项目投产日期及设备规范;上一年底电网规模;全年生产运行指标;县(市)电网在上一年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等。 2)本年度新(改、扩)建项目投产计划,应

16、包括本年度各变电站、水电站、火电站投产计划;本年度末电网地理接线图,连同计划新投产项目一起标出。 3)本年度运行方式,应包括电网电力电量平衡;年度电力电量预测;小水电电力电量分月预测;县网分月用电预测;短路容量计算;地调管辖设备检修计划。 4)有条件的县调进行潮流分析。 5.7 直调电厂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上一年度电厂运行情况分析,包括上一年底电站新(改、扩)建项目投产日期及设备规范;上一年底装机容量;上一年发电情况、水情分析、弃水情况分析; 2)本年度新(改、扩)建项目投产计划,包括本年度新(改、扩)建变压器、机组投产计划; 3)本年度运行方式,来水预测,分月的发电负荷及电量预测,地调管辖

17、设备检修计划。 5.8 地调应于每年 12月10日前编制完成下年度运行方式,由电网经营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经电网经营企业的总工程师 审定后下达执行。 5.9 月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 1)直调电厂可调出力及电量; 2)电网和各地区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和备用容量; 3)电网主设备检修计划安排; 4)新设备投产预安排; 5)水库调度运用计划; 6)节日、重大检修方式下的潮流、电压和稳定计算、相应措施及反事故预案; 7)电网内各中枢点电压(或无功)运行曲线及其允许的电压偏差值; 8)提出月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和要求。 5.10 为了作好月度调度生产计划,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于每月底以前向地调

18、提供有关资料: 1)总公司相关部门、各县(市)电力公司、直调电厂提供下一月度地调管辖设备检修计划; 2)直调电厂提供水情预测。 5.11 日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 1)电网有功预计负荷曲线; 2)直调发电厂的有功出力曲线及调峰安排; 3)电网主设备停电检修时间表; 4)主设备检修方式通知单(包括接线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变动)和稳定措施通知单; 5)操作任务及注意事项; 6)重大方式的安全稳定措施和事故方式的安排; 7)节日方式的安排。 5.12 各县调应在每日 11:00前向地调上报县网次日96点交换负荷预测数据,节假日及节假日结束后第一天负荷预测数据则应在节假日前一天上报。第六章 电

19、网稳定管理 6.1 电网稳定管理的主要任务:按照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湖北电网稳定规定的要求,制订和实施保证电网在各种方式下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和规定,防止电网瓦解、稳定破坏和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 6.2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措施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其安全自动装置是继电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装置的管理遵循保护专业体系的管理;措施的系统功能、定值和运行效果分析由方式专业管理。 6.3 稳定管理的主要内容: 1)负责对电网的稳定水平进行分析、计算,提出最佳运行方式和保证电网稳定运行的措施; 2)对电网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稳定校核计算、分析,并提出措施,并参与或督促措施的实施;

20、 3)对电网稳定装置的动作情况及时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 6.4 并入恩施电网运行的各电厂、县(市)电网,应按电网各项安全稳定措施的要求安装相应的安全自动装置。 6.5 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应满足电网的稳定要求,相关的电网稳定装置应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6.6 稳定措施的投退操作,应根据电网运行方式潮流变化和电网有关稳定规定进行。 6.7 电网正常运行时,所有 220kV及110kV线路的输送功率不得超过稳定极限运行。 6.8 电网稳定措施的重大变更,应经相应调度机构的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执行。 6.9 当电网遇特殊情况,应降低电网稳定考核标准时,要有相应的预防事故措施并经电网经

21、营企业的总工程师批准。 6.10 低频减载系统: 6.10.1 低频减载装置整定和设置原则 : 1)事故时,应能快速切除足够的负荷,原则上保证分割电网频率不低于48Hz; 2)低频减负荷的分配,在考虑全网功率和安全的前提下,还应考虑分区、分块电网事故方式的功率平衡和安全; 3)低频减载所切负荷,应按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政治、经济等影响的轻重次序设置并顺序切除负荷。 6.10.2 各县市电力公司须在每年十月前上报该年度县(市)网的最大用电负荷、最小用电负荷和平均用电负荷,同时报送县网内低频减载系统所能控制的用电负荷。 6.10.3 地调每年修订一次低频减载切除负荷方案,各县(市)电力公司根据地调下

22、达的切除负荷方案,结合本县网负荷的具体情况,将须切除的负荷分配到具体的线路,并及时将切除负荷的分配方案回执地调。 6.10.4 各县网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后,各县调应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在三天内填表上报地调。报表内容包括:装置名称、动作时间、动作轮次、电网频率变化、母线电压变化、实切负荷量、动作原因、不正确动作原因、改进方案、动作评价等。 6.10.5 各县调应按规定收集有关变电站每月 15日3、10、20点的实时负荷值,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数据报送地调,作为监视低频减载装置切负荷量的依据。 6.10.6 由于运行方式变化等原因造成低频减载系统控制负荷发生变化,各县调应及时调整负荷分配方案,保证负

23、荷的足额切除。 6.11 高频切机系统: 6.11.1 高频切机装置整定和设置原则:事故时,应能快速切除足够的发电机组,但应防止发生过切,以确保电网最后的频率稳定。 6.11.2 高频切机系统定值由地调统一进行整定计算。 第七章 设备检修管理 7.1 检修分类: 1)计划检修:凡年度检修计划中所确定的大、小修以及月度检修计划安排的检修; 2)事故检修:由于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被迫停止运行需要进行的检修; 3)临时检修:除计划和事故外的检修。 7.2 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应遵照以下原则: 1)设备检修的工期和间隔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规定; 2)设备检修应纳入月检修计划中,尽量减少临时检修,但为了防止事故

24、和设备遭受严重破坏,在电网安全运行许可的前提下,可安排临时检修; 3)根据电力电量平衡的原则和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发、供电设备检修; 4)供电设备配合发电设备、二次设备配合一次设备、次要设备配合主要设备; 5)同一停电范围的设备检修,不同维护单位要相互配合,同步进行。 7.3 总公司本部设备月度检修计划以生技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为准。其他进网单位应按月向地调上报地调管辖设备检修计划。 7.4 检修票的填报和办理规定: 7.4.1 凡影响地调或省调管辖设备正常运行的检修或异动工作的都必须向地调办理检修票。检修票可 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传输形式。 7.4.2 计划及临时 检修票的内容应包括

25、:检修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工作起止时间、停电范围、检修后试验或试运行的要求等。检修申请的内容应详细、清楚,如对运行方式有特殊要求或可能影响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时,必须在检修票内注明。恢复送电时需核相、冲击、校对保护极性等工作应在检修票中明确提出。 7.4.3 已在年、月度计划中予以安排的计划检修,仍应提前二日向地调申报检修票。对电网运行方式影响较大的检修或涉及供电承诺的检修应提前一个星期向地调报检修票,地调应在开工前一日 17:00前答复申请单位及通知相关单位。 7.4.4 凡严重影响发电或供电的重大检修项目,有关单位或部门应于检修前 7日将工作内容、运行方式变动情况及整个工作安排

26、意见,以书面材料报送地调,地调协调、平衡、帮助现场顺利完成重大检修任务。 7.4.5 休息日和休息日结束后第一天的检修应在休息日前两天申请,地调应在休息日前一天下午 17:00前答复申请单位。 7.4.6 总公司本部输变电设备的检修申请由设备运行单位向地调提出,地调管辖的县(市)公司输变电设备检修申请由县调提出,直调电厂设备检修申请由运行值长提出。 7.4.7 事故检修票可随时向值班调度员办理,其内容应包括:检修设备名称、设备缺陷或事故处理内容、起止时间、停电范围。值班调度员应尽快批复事故检修票。 7.5 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的调度管理: 7.5.1 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停电临时检修亦应提前两天向

27、地调申请。 7.5.2 地调对未批复的计划或临时检修票可保留七天,超过七天未批复则自行作废,若设备检修单位仍需检修应重新办理申请。 7.5.3 对已处于检修状态的设备,如需进行其他临时检修工作,其停电范围、检修时间不超出该设备已批准的其他某一份检修票的,可以随时向地调调度员提出申请,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立即批准。 7.5.4 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应按下列规定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同时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 1)批准检修或试验时间在五天以上的,应在预定完工前两日十二时前提出申请; 2)批准检修或试验时间在一至五天的,应在预定完工前一日十二时提出申请; 3)批准检修或试验时间在一天以内

28、的,应在预定完工前四小时提出申请。 7.5.5 经批准延期一次后的计划检修,仍不能在延期的时间内完成原计划检修项目的,并造成检修设备不能投入运行的,须另外办理临时检修票后,方可终结原计划检修票。 7.6 事故检修的调度管理: 7.6.1 设备因故障或缺陷紧急停运,经过 4小时仍不能恢复的,则应转入事故检修,并办理事故检修票。只有在该缺陷消除后或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后可以投入电网运行时,才能终结相关的事故检修票。 7.6.2 在计划或临时检修过程中发现或发生设备缺陷,原计划或临时检修票经批准延期一次后仍然不能消除设备缺陷,并由此而造成检修设备不能投入运行的,须另外办理事故检修票后,方可终结原计划或

29、临时检修票。 7.6.3 已办理事故检修票而处于检修状态的设备,处理该事故或缺陷的检修单位进行工作时,其停电范围不超出原批准事故检修票的,可不另外办理检修票,该工作的调度许可开工指令以原批准的事故检修票为准。 7.7 对已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开工前,设备检修单位临时取消该检修工作,应申请办理作废手续。 7.8 地调批准的设备计划和临时检修工作,应在得到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允许开工的调度指令方可开工。 7.9 已开工的检修或试验设备,如电网紧急需要,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情况终止检修或试验,将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7.10 处于检修状态的设备,如该设备相关的所有计划、临时和事故检修票都已终结,值班

30、调度员即可认为该设备具备送电条件,并应立即将该设备转入备用或运行状态。 7.11 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 7.11.1 发电机组:设备从运行(或备用)状态转为检修状态时开始,到转为运行(或备用)状态为止,一切操作时间(包括启动、试验等)均算在检修时间内。 7.11.2 输变电设备:设备从运行(或备用)状态转为检修状态后,从值班调度员通知开工起,至值班调度员接到完工报告为止。 7.12 如设备检修影响地调通信、电网自动化设备运行时,地调应在设备检修前做好协调工作。 7.13 线路带电作业的调度管理: 7.13.1 线路带电作业应在开工前一天向值班调度员说明线路名称、工作地点和时间、提出安全方面的要

31、求,值班调度员应在运行日志上记录清楚。 7.13.2 省调管辖线路的带电作业,由线路维护单位提出安全要求,地调代向省调提出要求,经省调许可后方可开工。 7.13.3 地调管辖的各县(市)电力公司线路带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由各县调向地调提出;地调电厂所属地调管辖线路的由电厂值长提出。 7.13.4 带电作业需停用线路重合闸时,应向管辖调度申请,经管辖调度许可开工后方可进行。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7.14 未移交和退出电网运行设备调度管理: 7.14.1 基建施工单位在未移交运行的输变电设备上工作,凡不影响运行设备的工作,可以不向调度申请。 7.14.2 在经相关部门批准退出电网运行的输变电设备

32、上工作,凡不影响运行设备的工作,可以不向调度申请。 7.15 设备检修的接地管理: 7.15.1 设备停电时,运行值班员应根据调度员下达的综合指令,做好规定的接地措施。如果工作中须将这些接地措施拆除而影响综合令的状态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 7.15.2 除了按调度指令所做的安全措施外,现场如必须在同一个电气设备的停电范围内增加临时接地线,而不影响设备状态的,应由现场值班员负责,可不必请示调度员。 7.16 设备异动的调度管理: 7.16.1 进行下列工作属设备异动: 1)已投产运行设备的型号、容量、变比、继电保护及综自程序版本升级等参数的改变(包括一、二次设备);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33、定值的调整或更改; 3)电力线路或电缆截面和型号的更改; 4)厂站电气主接线形式的更改; 5)其它不属于新设备投产运行管理的新装、改造或拆除电气设备。 7.16.2 在地调管辖设备上进行设备异动工作时,无论是否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都必须向地调报送检修票,并在检修票上注明设备异动工作的主要内容。 7.16.3 在检修的设备上同时进行设备异动工作,亦应在检修票上注明。检修工作中需增加设备异动工作内容时,应另外办理检修票。严禁在检修工作中临时或擅自加入设备异动工作内容。 7.16.4 地调在接到有设备异动内容的检修票后,可以根据异动工作内容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异动工作的各种资料。 7.1

34、6.5 设备异动工作结束后,如未履行异动工作手续、异动资料提供不完整,地调可以拒绝异动设备转入运行状态。 第八章 电能质量管理 8.1 电网频率的管理: 8.1.1 电网额定频率是 50Hz,其偏差不得超过0.2Hz。地调负责协助省调调整频率。 8.1.2 当局部电网有必要进行单网运行时,地调应指定某电厂负责调频调压,被指定电厂应严格按额定频率、电压进行调整;同时可以委托某县调负责该局部单网运行的调度。 8.2 无功电压的管理: 8.2.1 调压时应按无功负荷就地平衡的原则,实行无功功率分层分区平衡,减少长距离输送无功,减少电网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 8.2.2 系统内各级调度、运行值班人员必

35、须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或有关的各级运行电压的监视和调整。各控制点值班人员应按电压曲线监视、调整电压,按无功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调整无功补偿容量。 8.2.3 根据电网稳定水平、调压能力和电网负荷季节性的变化,地调按季下达电压考核点电压(或无功)运行曲线,标明正常运行电压和允许的偏差范围。恩施电网电压考核点参见附录二。 8.2.4 电网运行需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临时改变电压(或无功)运行曲线。 8.2.5 各级调度员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地区电压考核点和监视点的电压水平和波动情况,当发现电压值超出允许偏差范围时,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整: 1)改变发电机的无功出力。 2)改变集中补偿电容器的容量或调整有

36、载变压器的调压分接头位置。 3)启动备用机组或调相运行。 4)适当调整系统的运行方式。 5)投、切低压电抗器; 6)改变电网接线方式; 7)向上级调度汇报,请其协助调整; 8.2.6 按设备管辖归属,县调负责所辖主变有载调压分接头的调整,当电压越限时,县调调度员应按照无功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首先改变县网无功补偿容量,然后才调整 110kV主变分接头。 8.2.7 发电机进相运行期间,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注意加强机端电压、厂用电等方面的监视。 8.3 电网中任何一点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不得超过允许的极限值。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注入电网连接处的各次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 第九章 机组出力管理

37、9.1 机组出力分额定出力和可调出力两种。 1)额定出力:制造厂说明书或铭牌规定的出力; 2)可调出力:经各厂、站主管单位下文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 9.2 各厂站的发电出力必须认真按日运行方式规定的出力或地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修改的出力曲线运行,不得擅自改变。 9.3 可调出力应能及时实现,开、停机及增加出力,时间一般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1)水电机组: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在五分钟内并入电网带负荷或减负荷停机; 2)火电机组:按所调度管辖的要求执行。 9.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地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调整日发电调度计划 ,发布调整发电厂出力、开或停机等指令: 1)发、供电设备发生重大缺陷或电网

38、事故; 2)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3)联络线功率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4)上级调度临时调整联网线路交换功率; 5)由于不可预计的因素(气候突变、水情突然变化及防汛等紧急情况)使实际负荷偏离预计负荷而调整困难时。 第十章 负荷管理 10.1 负荷管理的任务: 1)收集和统计本电网的负荷资料; 2)电网用电情况分析; 3)电网负荷需求预测; 4)编制、下达县网交换负荷调度计划; 5)编制、上报超计划限电方案和事故限电。 10.2 负荷预测: 10.2 .1 负荷预测分为年度电力电量预测、月度电量预测、日负荷预测、节日负荷预测和保安负荷预测。 10.2 .2 各级

39、调度应逐步开展负荷预测工作,逐步提高负荷预测的准确率和合格率。 10.2 .3 各级调度应做好重大节假日、严重枯水期和其它重大保电活动日的负荷预测工作,并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章 电网经济运行管理 11.1 经济调度的基本原则: 1)充分利用大电网优势,结合恩施电网的特点,求得最佳的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社会经济效益; 2)保证按合同规定的不同经济成份各方应有的基本利益; 3)在保证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的前提下,追求全网更高利益的合理分配; 4)逐步创造条件,按电力市场运营机制规范调度行为。 11.2 经济调度的分工 1) 根据年发、供电计划及有关合同,结合电网的具体情况,地调负责编制年、季

40、、月经济调度方案,并在日运行方式中安排,由值班调度员执行; 2)各发电厂负责机组经济运行组合, 按最优效益分配机组出力; 3)各进网单位负责制定并执行本电网的经济运行方案; 4)发电厂负责向调度机构提供机、炉运行技术参数和特性等数据。 11.3 经济调度的主要工作: 1)按经济调度原则安排电厂发电计划和负荷分配,合理安排调峰机组; 2)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开展水库群优化补偿调节并实施水、火电联合经济调度; 3)合理安排运行方式,降低网损; 4)加强电网无功功率管理,开展无功优化调度,充分利用并逐步完善调压手段,按“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实现无功功率分层分区就地平衡

41、; 5)电网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二章 水库调度管理 12.1 水库调度的任务是根据水库承担水利任务的主次及规定的调度原则,在确保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运用水库的调蓄能力,根据天然径流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水、泄洪及供水方式,充分发挥水库的发电、防洪、灌溉、航运、环保、养殖等综合利用效益。 12.2 水库调度的原则: 1)遇重大水情与下游防洪矛盾时,一般优先考虑下游;如威胁大坝安全,应优先考虑大坝安全,具体操作应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 2)水库调度中,如发现有威胁大坝安全的险情,应及时报告所属调度和主管部门。 12.3 水库调度的运用: 1)径流水电站应做好水情预报,按来水预报安排日发电计划,必要

42、时应参加电网调峰或外送调节; 2)日、旬调节水库应合理控制水位,尽量减少弃水,参加电网调峰或外送调节; 3)月调节水库汛期要结合气象水文预报,尽量减少弃水,重复利用库容,严格按防洪限制水位控制运用,同时应承担电网的调峰、调相和事故备用; 4)年调节水库(不完全年调节)在供水期要保证合理水头,做到计划供水,均匀消落。 12.4 水电站应安装水库水情数据采集设备和自动远传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12.5 每年 9月底前水电站应向调度机构报送经水库管理部门审批后的下年度水库控制运行方案,调度机构据此制订水库优化调度方案。 12.6 每月 15日前,各水电站应向地调报下月预计平均入库流量、发电计划和

43、月末控制水位,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水库调度月报。 12.7 每日 10时前各水电厂应向地调报当日8时水库上、下游水位及平均入库、发电和泄流流量。必要时按地调值班调度员要求增报。 12.8 各水电站应建立汛期值班制度,随时将水库的水情、雨情及闸门的启闭情况报告相关调度机构,并加强与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 12.9 水库调度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按各综合利用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季、月水库调度计划; 2)经常与水文、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并提出修改水库调度计划; 3)编制水库调度运行年、月报表,编写年度总结; 4)实现优化调度,完成各项规定考核指标; 5)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水库

44、运行情况。 第十三章 新设备投产运行管理 13.1 新设备投运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变电、送电和配电设备(以下简称新设备)竣工后接入电网运行。 13.2 州总公司相关部门在每年 9月底前向地调提供下一年新设备投产进度表。 13.3 恩施电网内需并网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必须有设备管辖的有关调度机构参加设计审查工作。 13.4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在投运前,建设单位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清单参见附录三),再由运行管理单位于预计投产前三个月向地调提供该资料。相关实测数据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送电前一个月报调度机构。 13.5 地调接到上述有关资料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1)半个月

45、内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并对一次设备命名编号; 2)20天内回复边界归算阻抗; 3)两个月内完成电网分析计算,确定运行方式; 4)在设备投运前5天下达属地调管辖的继电保护 (在已提供实测参数的前提下)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通知单。 13.6 新设备启动前应由新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启动方案,经启动委员会批准后,地调根据启动方案负责编制送电方案。在投运前一个星期,运行单位应向地调提交具备投入运行条件报告和投入电网运行申请报告并将投产试运行方案、试验项目、带负荷要求及新设备运行规程、运行人员名单、现场联系人、投产试运行程序及时间报地调。经批准的启动方案,地调应在实施前三日答复。 13.7 新设备投运前,有

46、关调度专业技术人员应到现场参与验收并熟悉设备。对电网影响较大的新设备投产,必要时应指派调度员进行现场调度。 13.8 对电网有影响的县调管辖范围的新设备投运,县调应提前一个月向地调提供电气接线图及其他相关资料。地调应于投运前三日答复。 13.9 凡未通过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的验收、资料不全、试验不合格、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执行反措、未按有关协议或规定加装相应电网稳定装置以及电网自动化、通信、计量装置等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规定办理新设备投产试运行申请手续的,地调有权拒绝新设备投入电网运行。 13.10 凡接入电网的电厂和变电站,必须同时配置同期并列装置等二次设备,并与一次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建

47、设、同时验收、同时投运。 13.11 新设备试运行达到相关规定时间且无异常情况发生,应自动转入正式运行。 第十四章 并网管理 14.1 凡并入恩施电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及电网应纳入恩施电网调度管辖范围,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14.2 凡并入恩施电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及电网在并网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4.3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电网,应在项目审查前三个月向有关电网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下列并网运行条件: 1)并网设备(电网)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已通过启动验收(应有电

48、网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并按电力行业技术规范及标准验收); 2)具有保证电网及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 3)已向电网管理部门提交齐全的技术资料; 4)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间的通信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具备投运条件; 5)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安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电网运行所需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6)电网自动化设施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其信息已具备传送到有关电网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的条件; 7)与并网运行有关的计量装置齐备并验收合格; 8)具备正常生产运行的其他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调度管理 15.1 电网继电保护的整定计

49、算和运行操作管理一般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 15.2 任何电气设备严禁无保护运行。 15.3 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退状态的改变,应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对保护装置的投退、实际定值与调度指令的一致性负责。 15.4 运行单位应加强对安全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15.5 运行的电气设备,由于保护试验、调整定值、装置故障等原因需停用保护时,其原则如下: 1)35kV和110kV线路的全线速动保护、距离保护和零序保护不得同时停用; 2)发电机、发变组的主保护即差动保护应加用; 3)主变压器的主保护即瓦斯保护和差动保护不得同时停用。 15.6 继

50、电保护 定值通知单一式五份,地调计算的 总公司本部设备 定值通知单分别发至地调调度股、继电保护股、中试所自动化室、设备所属变电站,另外一份发设备所属变电站,由执行单位执行后回执地调继电股。由地调计算定值的非总公司本部设备的定值通知单除发给地调继电股和调度股外,其余三份由设备所属单位签收,执行完后设备所属单位应及时将定值通知单回执返回地调继电股。 15.7 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天对保护装置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缺陷或异常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15.8 保护装置每次动作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做好记录,如属异常动作,应将保护装置保持原状,通知有关部门查

51、明原因。在查明原因前异常动作的保护装置不得投入运行。 15.9 保护专用回路需接入其他设施时,应征得管辖该装置的运行管理部门同意。 15.10 高频保护 15.10.1 高频保护在加用前或动作跳闸后,应交换信号; 15.10.2 高频保护通道每天十时左右应交换信号一次,检查运行参数,保持通道正常; 15.10.3 线路两端相应的高频保护一般应同时加用或停用; 15.10.4 高频通道检修或故障时,应退出高频保护跳闸压板; 15.11 距离保护 15.11.1 当距离保护使用的唯一的电压互感器退出或距离保护的交流电压二次回路故障以及在该回路工作时,应先停用距离保护; 15.11.2 电网运行方式

52、的改变,应考虑其负荷电流不超过距离保护段允许的负荷电流值; 15.11.3 110kV及以下线路作馈电运行时,若投入重合闸,其受端电磁型距离保护应停用; 15.11.4 严禁不停保护,用拉、合直流保险来消除各种异常。 15.12 电流电压保护 15.12.1 电流保护整定值不得小于最大线路负荷电流,不满足的必须改变其定值; 15.12.2 在电压保护的交流电压回路上工作或电压互感器退出运行时,必须停用; 15.12.3 电流闭锁电压速断保护:电压互感器退出运行时,可以继续使用,但必须校验电流元件是否会误动; 15.12.4 带方向的电流电压保护:电压互感器退出运行时,方向元件必须短接或退出,并

53、需校验是否有选择性; 15.12.5 在联跳其他开关的保护回路上工作或试验,必须退出联动回路; 15.12.6 变压器电流电压保护联跳母联开关时,当母联开关代出线开关运行时,应停用其联跳压板。 15.13 母线保护 15.13.1 母差保护随时都应与一次结线的运行方式相适应,按照内部故障能够动作,同时外部故障不会误动作的原则选择保护的方式,特殊的运行方式或操作过程中不能适应时,应将保护停用解除; 15.13.2 当母联兼旁路开关代其他开关运行时,除应退出其他元件保护接跳母联开关的压板,并将母差保护改为无选择方式加用外,还应按规定调整二次回路,以保证电流平衡; 15.13.3 当一组母线检修完毕

54、利用母联开关向其充电时,应投入母联充电保护。 15.14 开关失灵保护 15.14.1 旁路、母联兼旁路开关代其他开关运行时,应加用相应的保护启动失灵保护压板; 15.14.2 开关断开后,应将其启动失灵保护压板停用; 15.14.3 正在运行的开关,当其中某一全套保护(一块屏)停用时,该屏保护启动失灵保护压板亦应停用。 15.15 瓦斯保护 15.15.1 变压器带电滤油、加油或更换净油器硅胶、潜油泵缺陷等工作,应将重瓦斯保护改投信号,工作完毕后,变压器完全停止排气,再投跳闸; 15.15.2 重瓦斯保护退出跳闸,改投信号时,应经设备运行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批准; 15.15.3 重瓦斯保护

55、动作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判断是否不正确动作: 1)动作前变压器声音正常,电流、电压无波动,差动保护未掉牌; 2)防爆管或呼吸器无破裂现象,未向外喷油; 3)无气体或虽有气体但不可燃; 4)重瓦斯掉牌不能复归; 5)二次回路有明显不正确动作的原因。 15.16 自动重合闸 15.16.1 两侧电源的联络线应在大电源侧投检无压,小电源侧投检同期; 15.16.2 线路带电作业,应将重合闸停用; 15.16.3 长期充电运行的线路,应将重合闸停用。 15.17 故障录波器 15.17.1 直调发电厂和 110kV重要变电站均应装设故障录波器,其定值由设备调度管辖单位下达; 15.17.2 故障录波器动

56、作后,厂、站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并按值班调度员要求报送录波图,二十四小时内应将录波图和分析报告报送有关电网调度机构。 15.18 低频减负荷和解列装置 15.18.1 电网事故达到低频减负荷和解列动作要求,而该装置未动作时,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令立即断开该装置所接跳开关; 15.18.2 低频减负荷 装置动作后,未经地调许可,同时各县调不能确认是本县电网故障时,各县调和厂站值班员不得擅自恢复所切负荷。 15.19 高频切机装置定值按地调定值通知单执行。除地调值班调度员明确下令某时段退出压板以外,其余时段压板的投退,由各厂站运行人员根据开机情况和现场规程进行投退。 第十六章 调度通信管

57、理 16.1 各级电力通信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通信管理规程、规定,牢记通信为电力生产服务的基本原则。 16.2 恩施电网通信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16.3 地调是恩施电力系统通信的管理部门,负责地调管辖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网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6.4 恩施电网通信网由数字微波中继通信、数字光纤通信、电力载波通信、音频电缆通信、调度总机、程控交换机等通信设备组成。 16.5 地调至州直调发电厂和 110千伏及以上中心变电站之间,应具备2种不同路由或2种不同的通信手段,以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16.6 电力通信设备若要退出运行,需经主管领导和同级的值班调度员同意,对

58、上级调度通信有影响时,还应取得上级通信运行管理部门的同意。若电力通信设备退出运行影响到自动化及其他信息的传输,通信部门应向自动化及其他部门通报,并在向上级汇报情况时说明。设备变更、计划检修应提前 2天书面报地调批准。 第十七章 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 17.1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地发供电,提高调度运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自动化系统由主站和各子站(远动终端)经由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整体。 17.2 地调是恩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的管理部门,负责地调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7.3 各直调发电厂和110千伏及以上中心变电站的潮流和运行工况,必须按照上级调

59、度的要求完整、连续、准确的上传地调,以满足电网调度的需要。 17.4 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若要退出运行,需经主管领导和同级的值班调度员同意,对上级调度数据有影响时,还应取得上级自动化管理部门的同意。设备变更、计划检修应提前 2天书面报管辖调度批准。 17.5 值班调度员和自动化管理人员若发现电网调度自动化信息异常,应相互通告,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直至故障消除,并作好记录。 17.6 对数据传输通道异常影响自动化信息的情况,自动化人员要迅速向通信部门反映并积极配合通信人员处理,作好记录。 第十八章 调度操作 18.1 操作管理 18.1.1 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应按管辖设备的值班调

60、度员的指令执行,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凡地调管辖设备,其操作须由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方可执行(办理过借调手续的除外);地调许可设备,应经地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进行;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如设备状态改变后对省调管辖设备的运行有影响时,应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进行;如对下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运行有影响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在下达操作指令前通知有关下级调度值班人员。 18.1.2 值班调度员在指挥操作前应考虑: 1)结线方式改变的正确性,电网运行方式变化引起的潮流、电压、频率的变化,设备是否过载,对电网稳定、经济运行等方面的影响;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整; 3)大电流接地系统接地中性点

61、的合理分布。 4)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事故预想和运行方式变化后的事故处理; 18.1.3 调度操作指令票分逐项操作指令票和综合操作指令票两种。正常操作应填写操作指令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操作任务,应下达逐项操作指令票,仅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操作任务,应下达综合操作指令票。 18.1.4 运行单位应根据调度下达的操作指令票,按有关规程和典型操作票自行填写现场倒闸操作票。严禁用综合操作指令票或逐项操作指令票代替现场倒闸操作票。 18.1.5 下列操作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应作好电话命令记录: 1)事故处理; 2)断开、合上开关的单一操作,包括限负荷拉闸和电容器或电抗器的投、退; 3)拉开或拆除

62、全厂(站)仅有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 4)某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投退; 5)发电机组的开、停机; 6)稳定措施的投、停; 7)有载调压变压器电压分接头的调整。 18.1.6 操作指令票制度 18.1.6.1 填写操作指令票应以批准的检修票、运行方式通知单、继电保护通知单、稳定通知单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18.1.6.2 操作指令票的票面应整洁、无涂改、字体清楚,内容简明,设备名称应使用双重编号,并正确使用调度术语; 18.1.6.3 拟写逐项操作指令票时,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应遵循:逐级转换,严禁跨状态,即遵循:运行状态热备用状态冷备用状态检修状态的原则; 18.1.6.4 操作指令票应经

63、过拟票、审票、下票、执行四个环节,其中拟票、审票不能由同一人完成; 18.1.6.5 有计划的操作,操作指令票应提前 4小时下达给操作单位;如遇复杂操作,应提前6小时下达给操作单位,特殊情况除外。 18.1.7 操作指令的执行 18.1.7.1 值班调度员在进行操作时,应遵守发令、复诵、记录、汇报等制度并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时,应发出“发令时间”, “发令时间”是值班调度员正式发布操作指令的依据,现场值班人员未接到“发令时间”不得进行操作; 18.1.7.2 逐项操作指令票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逐项发令、逐项执行、逐项汇报的原则。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如遇连续几项由同一单位操作,则可将这几项一次按顺序下达,操作单位则逐项执行,一次汇报; 18.1.7.3 值班调度员对下达的操作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受令人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18.1.7.4 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应立即停止操作,待情况弄清楚后方可继续操作; 18.1.7.5 受令人在操作中,如听到调度电话铃声,应中止操作,迅速接听调度电话。 18.1.7.6 值班调度员只有在得到现场执行操作完毕的完整汇报后,该指令才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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