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61平安福重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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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人寿2015疾病保险 005 号阅 读 指 引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C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产品提供重疾及特定轻度重疾保障C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C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保险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其妻子李女士(30 岁)投保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简称平安福重疾 15),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受益人为李女士,另外还投保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简称平安福)及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

2、险(2013)(简称长期意外 13),平安福基本保险金 额 30 万元,长期意外 13 基本保险金额 50 万元。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患轻度重疾原位癌,赔付 后,又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保险金领取人给付金额领取条件特 定 轻度重 疾保险金妻子李女士30 万20%=6 万元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受保障的特定轻度重疾且确诊 28 日后仍 生存。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轻度重疾包括早期 恶性病变、原位癌等共 8 种。重 大 疾病保 险金妻子李女士30 万元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受保障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

3、疾病包括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等共 45 种。平安福重疾 15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平安福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 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载明。C条款目录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4.如何领取保险金6.2 减额交清1.1 保险责任4.1 受益人7.重大疾病释义1.2 保险期间4.2 保险金申请8.特定轻度重疾释义2.我们不保什么4.3 保险金的给付9.需关注的其他内容2.1 责任免除5.如何退保9.1 合同订立2.2

4、其他免责条款5.1 犹豫期9.2 合同生效3.如何支付保险费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9.3 投保年龄3.1 保险费的支付及风险9.4 年龄错误3.2 宽限期6.其他权益9.5 效力终止3.3 效力中止与恢复6.1 现金价值9.6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 15 险种代码:1146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u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及提供保障的期间。1.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5、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1或“特定轻度重疾”2,(二)因导致 “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 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3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 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 4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 5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按给付的重大疾病

6、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 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特定轻度重疾保险 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 且确诊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 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 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1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7 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7 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手术。该疾病 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

7、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 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2 特定轻度重疾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8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8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3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4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

8、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 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5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所保障的重大 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45 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7 重大疾病 释义”。第 1 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1、恶性肿瘤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第 2 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3、急性心肌梗塞5、心脏瓣膜手术7、脑中风后遗症9、主动脉手术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8、冠状动

9、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术)第 3 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3、双耳失聪15、双目失明17、语言能力丧失1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21、终末期肺病22、胰腺移植24、严重肾髓质囊性病26、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1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6、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20、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 症期)2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25、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27、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第 4 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28、良性脑肿瘤30、深度昏迷32、瘫痪34、严重

10、帕金森病36、严重脑损伤38、植物人状态2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3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33、严重的多发性硬化3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37、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第 5 类:其他重大疾病39、多个肢体缺失41、严重度烧伤43、象皮病4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40、严重的 1 型糖尿病4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44、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我们所保障的特定 轻度重疾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轻度重疾共有 8 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8 特定轻 度重疾释义”。第 1 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1、早期恶性病变3、皮肤癌2、原位癌第 2 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5、主动脉内手术第

11、3 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6、听力严重受损第 4 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7、脑损伤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1.2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v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2.1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机动车 8;(5)被保险人感染艾

12、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 1(0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2其他免责条款除“2.1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详见 1.1、7、8、脚注 4

13、 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w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3.1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8

14、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 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 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0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15、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2支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3.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 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16、3.3效力中止与恢复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 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x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4.1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4.2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

17、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和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 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3;(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4.3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

18、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 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 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19、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y如何退保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5.1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 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20、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z其他权益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6.1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

21、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 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6.2减额交清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 额将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 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 保险费 14,购买与主险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相等的基本保险金 额。如果现金价值仍有剩余,我们将退还给您;如果现金价值不足,我们 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 款之后的余额,重新计算本附

22、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4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 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险合同必须随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不能单独办理,且本附 加险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主险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重大疾病释义第 1 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的恶

23、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 艾滋病病毒感染)。侵蚀性葡萄胎(或称 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 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第 2 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

24、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 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 性变化;(4)发病 90 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严重原发性肺动脉 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 经造成永久不可逆 15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 功能状态分级 16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15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日后,仍无法通

25、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16 心功能状态分级指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的分级标准: 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日常活动不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症状;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症状; 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 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严重的原发性心肌 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 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

26、能障 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 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 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 180 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仍 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7;(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8;(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9中

27、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冠状动脉搭桥术(或 称冠状动脉旁路移 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 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 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严重感染性心内膜 炎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经由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所 有条件:(1)以下方法之一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微生物:在赘

28、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病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2)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 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级)。17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 的整个下肢。18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 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

29、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 吞咽的状态。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第 3 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 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性粒细

30、胞绝对值0.5109/L;网织红细胞1%;血小板绝对值20109/L。重大器官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 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 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的异体移植手术。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慢性肝功能衰竭失 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

3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系统性红斑狼疮并 发肾功能损害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 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 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

32、条件中的 4 个: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光敏感;口鼻腔黏膜溃疡;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胸膜炎或心包炎;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 4000/l 或血小板小于 100000/l 或溶血性 贫血)。(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个:抗 dsDNA 抗体阳性;抗 Sm 抗体阳性;抗核抗体阳性;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C3 低于正常值。(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退(或损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系统性红斑狼疮造成肾脏功能损害,尿蛋白2g/24 小时且持续性蛋 白尿+;符合下列 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型至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

33、肾炎分型: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 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急性或亚急性重症 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 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

34、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 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已经造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 孔,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 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 性肾功能衰竭尿毒 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终末期肺病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已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 准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35、件:(1)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 1 升;(2)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3)病人缺氧必须进行输氧治疗。胰腺移植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 手术。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开腹手术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开腹手术进行坏死 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治疗。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内。严重肾髓质囊性病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2)

36、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严重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 病)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 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1)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 困难, 精神异常;(2)角膜色素环(K-F 环);(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4)食管静脉曲张;(5)腹水。严重自身免疫性肝 炎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 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 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

37、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1)高球蛋白血症;(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 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严重弥漫性系统性 硬皮病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 维化。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 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2)心脏功能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 标准之心功能

38、IV 级;(3)肾脏功能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局限硬皮病;(2)嗜酸细胞筋膜炎;(3)CREST 综合征。第 4 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 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

39、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 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 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

40、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 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 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 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日后,每肢三 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严重的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

41、需由神 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 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 续 180 日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

42、保障范围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 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的条件。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 伤 180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

43、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非阿尔茨海默病所 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 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 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 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 果证实。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植物人状态指经专科医师确诊,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 全丧失,但脑干及脑干以下中枢神经功能

44、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 月或以上。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第 5 类:其他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严重的 1 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 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 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 险期间内,满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严重度烧伤指烧伤程

45、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严重类风湿性关节 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 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 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被保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 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 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晨僵;(2)对称性关节炎;(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

46、分级标准:级 胜任日常生活各项活动(包括生活自理,职业和非职业活动); 级 生活自理和工作,非职业活动受限;级 生活自理和工作,职业和非职业活动受限; 级 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象皮病指末期丝虫病,已经到达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 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 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经输血导致的艾滋 病病毒感染指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以下全部 条件:(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 报告

47、,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 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 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 变;(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第 1 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早期恶性病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

48、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1)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原位癌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 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 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皮肤癌指皮肤表皮发生的恶性肿瘤。皮肤癌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病 理学检查结果确诊。 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不在保障范围内。第 2 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

49、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 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主动脉内手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第 3 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听力严重受损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第 4 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的功能障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

50、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 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3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 项或一项以上。脑垂体瘤、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 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 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需关注的其他内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9.1合同订立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51、险(2015)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 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9.2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9.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20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20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9.4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请扫描二 维码查看相关内容)。9.5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9.6适用主险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1)保险事故通知;(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未还款项;(5)合同内容变更;(6)联系方式变更;(7)争议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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