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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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明确融资融券业务决策、授权、执行和管理程序,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业务盈利能力,建立一套决策科学、管理规范、风险控制严密、服务客户高效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

2、活动。第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遵从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规则和自律原则,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第四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公司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第五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专业技能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严禁违规、越权操作。第二章 业务组织架构第一节 组织架构设置原则第六条

3、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实现授权管理、证券交易、清算交收、担保物及折算率、风控合规、财务管理和账户管理等业务的集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审批权和主要管理职责由总部承担,营业部按制度及总部指令办理相关工作,禁止营业部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或自行决定与客户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第七条 业务隔离原则。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遵循利益冲突防范和业务隔离原则,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第八条 内部制衡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

4、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信息技术部负责技术系统维护,营运管理部负责账户管理与清算交收,风险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集中监测,营销管理总部负责客户投诉与处理,负责风险控制和审计监督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控制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第九条 授权管理原则。融资融券各组织机构应分级管理,按制度逐级审批,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从事融资融券的相关操作。第十条 推荐权与审批权分离原则。具有融资融券客户推荐权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不得同时拥有业务审批决定权;拥有审批决定权的部门与人员不得推荐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第十一条 全程风险监控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全程监控,覆盖

5、每一业务环节,通过制度约束与前端控制的各种措施实现事前风险管理,通过融资融券业务部的盯市与交易监控实现事中风险管理,通过风险管理部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现事前事后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审计监察部通过常规审计或专项审计检查相关部门在执行中的漏洞与偏差。第二节 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十二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融资融券业务部营业部”五级体系的架构设立和运行。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授权的融资融券业务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立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战略方针;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公

6、司资产、负债、损益及资本充足等情况,审批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第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为公司经营工作的决策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具体负责落实董事会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战略方针;以本办法为基础,审核修定融资融券的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在董事会确定的方针政策下,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授权融资融券审核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决定公司融资、融券的具体规模;确定单一客户授信额度及利率和费率范围。第十五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是公司总裁办公会下的融资融券业务决策机构,由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副总裁和财务部、金融研

7、究所、合规管理部、营销管理总部、融资融券业务部的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副总裁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人担任。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根据总裁办公会的授权,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审批及授权工作,具体包括:一、审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二、审议融资融券业务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审批征信评分因子明细及评分标准;四、审批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范围;五、审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六、在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公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及其调整;七、审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8、标的证券的筛选标准及其调整;八、审批融券品种、数量、借出期限;九、审批融资融券业务总量、集中度、信用账户等各类监控指标阀值;十、根据总裁办公会授权或公司相关制度,审批规定额度范围内的单一客户授信额度、利率和费率;授权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会签形式审批规定额度范围内的单一客户授信额度、利率和费率;十一、总裁办公会授权处理的其他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事项。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会议,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部门,以组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控制业务风险为主要职责,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客户征信调查;客户信用评级;客户授信管理

9、;客户信用重检;融资融券审核委员会秘书;营业部推荐人管理;协调各营业部;部门兼职秘书。二、客户信用管理客户信用状况的持续跟踪、评估管理;各项业务数据、参数的设置与调整;通知与公告;信息报送与披露;协助系统及运维管理;合同及档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与维护;融资融券权益处理;协调公司总部各部。三、交易监控与执行交易盯市与预警;平仓与强制平仓;融资融券业务事中风险监控;协助违约债务清偿;融资融券反洗钱防范、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合规管理;协调营业部进行前端控制;牵头紧急和突发事件处置。四、综合事务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规划与组织实施;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研究与管理;转融通业务研究及实施方案准备

10、;融资融券息费管理;业务策略与经营分析;内部考核与评价;融资融券衍生产品及新产品的研究及推广;标的证券融券业务相关权益补偿方案的研究;融资融券业务培训与品牌宣传;融资融券客户投资者教育。第十七条 营业部在总部的集中管理与指导下,具体负责客户接待与推荐、客户签约、开户、交易等业务操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年度发展计划,培育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负责向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推荐和申报优质客户,并对客户开展初步征信;三、对客户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对营业部客户推荐人进行日常管理;四、负责对客户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合规审查;五、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条

11、款,揭示业务风险,协助客户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六、负责客户信用账户的开立和审核、办理各种柜台委托;七、客户咨询、回访与服务、投诉处理;八、督促关联账户申报、关注客户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提醒客户追加担保物、协助债务追偿;九、客户档案的管理;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十一、履行定期报告、备案义务,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上报;十二、监管部门或公司要求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营销管理总部、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审计监察部、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协助支持部门,负责在职能工作中对融资融券业务部提供支持与协助。第十九条 营运管理部的职责一、集中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的清

12、算交收。处理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一级清算;实施公司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客户信用资金及证券账户的二级清算;管理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安排客户资金交收计划,并实施预交收的应急处理;收集、汇总、提供资金划拨数据;二、融资融券交易客户资产的存管、核算。核算公司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记录的正确性、及时性,并及时提供对外存放资金的核对基础;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汇总存放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通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明细簿记客户信用资金。同时负责客户信用担保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的核对和安全,保证财务数据与实际头寸的一致性,以及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资金的安全

13、。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汇总存放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通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根据融券专用账户股份进出情况,提供报表数据给财务部进行对账处理。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份对账。检查、核对与清算托管业务相关的客户账户资料、交易席位等基础数据;负责公司法人级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及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库的建立及维护工作;三、按照后台标准化流程办理客户信用账户的开立、查询、对账、变更、补办、冻结、注销、司法执行、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等融资融券交易后台业务。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后台业务的标准化制度流程;对融资融券交易后台业务的标准化制度

14、流程的实施与落实状况进行督导;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和交易单元的管理;公司信用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系统的流程制定、参数及账户设置,在运行中及时提出完善系统的优化方案;融资融券业务系统相关参数设置工作。第二十条 营销管理总部的职责协调督导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协同配合融资融券业务部开展融资融券客户推荐、征信、通知送达、债务追索等各项工作;制订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发展计划,并在公司范围内培育与推广融资融券业务,承担融资融券业务的营销发展职能;开展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融资融券客户回访与服务、客户投诉受理与投诉处理等。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的职责测算、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额度规模;在公司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业务需

15、求进行融资融券资金计划调度;融资专用账户的开立、资金调拨、管理;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融资融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等。第二十二条 金融研究所的职责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研究与咨询服务;指定专人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研究;与融资融券业务部协商建立公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及可充低保证金证券股票池;对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进行动态跟踪,及时评估并预警,定期提出调整的建议;每月提交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评估报告;提供宏观分析报告以及市场策略报告,研判宏观及市场趋势等。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的职责一、风险评估。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中的风险

16、隐患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和建议;二、建立并管理融资融券独立集中风险监控系统,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监控;三、动态监控净资本、所有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等相关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压力测试;四、建议召集风控委会议,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进行讨论和决议;五、形成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日报、月报,对客户保证金异常变动及追加担保物通知情况,审核平仓通知书、跟踪平仓执行情况及善后事宜,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汇总并分析评估;六、融资融券柜台柜员权限的授权管理。第二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的职责一、拟定公司融资融券合规管理制度,并督

17、促落实;二、审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经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三、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合规咨询;四、审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经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五、组织融资融券业务合规培训;六、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性进行检查;七、组织协调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反洗钱的工作;八、监督、检查融资融券业务涉及信息隔离墙的工作执行情况;九、协助相关部门处理融资融券业务所出现的法律纠纷;十、其他合规职责。第二十五条 信息技术部的职责融资融券业务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系统的部署,配合业务部

18、门进行系统推广;对融资融券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负责融资融券新业务需求的技术系统改造;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维护和管理;融资融券信息技术设备运行维护;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后台数据库权限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使用中的技术支持。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的职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内部审计,向公司提交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拟订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参与对融资融业务风险的排查与处置;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的职责在公司自营持仓中,进行融券业务的券源管理。第三章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第二十八条

19、公司建立自上而下垂直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进行统一管理,明确各级风控部门、风控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风控职责能够落实到位。一、第一级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授权的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二、第二级风险控制与安全运营委员会是公司总裁办公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为公司风险高级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整体和重大风险的评估、控制。三、第三级风险管理部是公司风险控制的职能管理部门及风控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融券整体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向风控委、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使用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对业务相关风险

20、控制指标、风险账户情况、各相关部门操作情况等进行监控,并根据监控情况向相关部门予以提示或发出风险警示。四、第四级融资融券业务部、财务部、证券投资部、营销管理总部、营运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营业部等业务操作部门和管理支持部门风控经理承担第四级风险控制职能,负责一线具体风险管理事务,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总经理为本部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中的风险控制模块、融资融券集中风险监控系统、以及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业务开展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公司融资融券总规模、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客户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单只证券融券规模、客户担保物等情况。

21、第四章 业务基本规则第一节 公司融资融券交易账户设置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并管理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第三十一条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第三十二条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第三十三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第三十四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

22、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第三十五条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融券专用账户内权证的行权交收。第二节 客户申请的受理、审查与审批第三十六条 客户融资融券申请由公司营业部受理,具体工作由融资融券客户推荐人负责。第三十七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公司对营业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员工实行统一管理,组织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胜任能力考试,考试合格且符合推荐人任职条件的员工可获得公司认可的推荐人资格。第三十八条 推

23、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规定,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推荐人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状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满足公司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的客户,推荐人才能出具推荐意见。第三十九条 推荐人对客户初步征信,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出具推荐意见,报营业部合规经理及营业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融资融券业务部审核。第四十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对审查通过资格认定的客户,应当根据客户信用资料,开展征信

24、调查、评分、信用等级评定、授信评估等工作。第四十一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形成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客户授信评估报告,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第四十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根据客户申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客户授信评估报告等材料,审批客户的融资融券额度、息(费)率等。第四十三条 客户资格审查和授信管理流程中所形成的客户资料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第三节 客户的适当性管理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拟融资融券客户进行适当性选择,符合公司适当性原则的客户才能递交申请。公司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年满十八周岁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

25、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三)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账户;(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五)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知识及风险测评;(九)公司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账户;(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

26、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知识及风险测评;(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年审正常;(十)公司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试点初期,应选择开户满18个月、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第四节 客户信用账户开立第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客户,经公司审批同意后,营业部与客户签订统一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融资融券业

27、务风险揭示书。营业部交易部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第四十七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第四十九条 公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第五十条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第五十一条 客户信用交易结

28、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公司与客户及存管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通知存管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第五十三条 存管银行根据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第五节 融资融券交易与监控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资,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向客户融券。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确定的范围。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应要求客户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要求客户在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

29、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公司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证券交易所。第五十六条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发现客户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十七条 公司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保证指令真实、准确。第五十八条 公司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第五十九条 因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按照公司与

30、客户签订的合同处理,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结果。第六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申报。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公司净资本的比例、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单一客户融资、融券额度与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的比例、客户信用账户警戒线、平仓线等风险控制指标,在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公司确定具体控制比例。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客户间融资融券及还款还券交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交易所的交

31、易规则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第六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以卖券还款、直接还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资金。第六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的,以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证券。第六十五条 融资融券实行集中交易、集中清算,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由存管银行第三方存管。第六十六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按与我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方式处理。第六十七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按与我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方式处理。第六节 债权担保第六

32、十八条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公司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这些资金和证券产生的孳息,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第六十九条 客户融资融券后,公司根据维持担保比例对客户信用交易账户进行逐日盯市。当该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在融资融券合同中注明平仓线。第七十条 客户未在一定期限追加担保物的,或客户融资融券到期以及出现约定的提前终止合同情形,债务未能偿还的,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

33、定对客户信用账户执行平仓。第七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合同中的约定处分担保物;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罚息;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罚息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二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公司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和合同中的约定,提取担保物。第七十三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

34、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在处分担保物,收回因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第七节 权益处理第七十四条 对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第七十五条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第七十六条 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按照合同约定征求客户的意见,征求客户意见及行使权利的具体方式如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通知客户,并通过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征求客

35、户的意见,以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投票方式代客户行使投票权;如客户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公司说明,并严格有关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按客户的意见进行投票。公司保留客户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第七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第七十八条 证券发行人以红股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红股划入公司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公司应当在红股到账后,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第七

36、十九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公司按照与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第八十条 客户及其关联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督促客户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八节 融资融券息费第八十一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客户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罚息等相关费率。第八十二条 公司依据每个自然日日终客户实际占用的资金或证

37、券,计提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第八十三条 息费按日计提,定期扣收,具体扣收事宜按合同约定办理。第八十四条 公司融资融券息费率包括融资成本、运行成本、风险补偿、合理利润等。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客户的逾期债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罚息。第五章 投资者教育第八十六条 为使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公司由营销管理总部牵头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由融资融券业务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营运管理部、总裁办公室及营业部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八十七条 营销管理总部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整体安排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并不断完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

38、对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内容、方式和方法等进行部署和安排,对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投资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第八十八条 各营业部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在营销管理总部的统一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有关工作内容报营销管理总部备案,并接受监管部门或公司相关部门的督导、检查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报告第八十九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

39、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的数据与信息,包括息费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组织后的数据与报表,包括客户授信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第九十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等的规定,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在每个交易日

40、规定时间前依据交易所要求向其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公司发生重大业务风险、重大技术故障等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当地证监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融资融券业务部在每月份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局、交易所报送融资融券信息月报;融资融券业务部统计上月的客户持有卖出数据,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报送;财务部负责计算各项财务指标、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等信息,及时准确按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要求报送融资融券业务与财务相关的报表;风险管理部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控制指标及相关报表;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定期向监管部门等报送融资融券业务合规经营情况,报告前

41、由合规管理部实施合规审核;客户及其关联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融资融券业务部以邮件方式通知客户和客户推荐人,提醒并督促客户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九十一条 信息公告应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及时按合同约定方式对可能影响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的重大事件进行公告,并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第九十二条 内部报告应以能够支持管理层的业务决策、对业务经营活动及业绩的监控和内部风险管理等的需要为目标,应满足真实、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七章 附 则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

42、户委托公司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公司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公司融资专用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担保物:是指客户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公司所负债务的资产,包括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和证券。标的证券:是指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与融资(融券)金额的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警戒线: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是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指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时的状态。平仓线: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是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指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时的状态。强制平仓:根据法定和双方的约定,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资产强制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等处置行为。客户信用账户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机构):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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