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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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创新假设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XX省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假设干政策的 通知精神,XX省设立支持科技创新假设干政策专项资金,统 称“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O 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 孵化、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提升创新能力。鼓励各市、县 设立本级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级科技创新开展需求,将专项资金 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内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 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

2、益科研机 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精准聚焦、市场导 向、省市共担、规范高效”的原那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 究的原那么,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省财政厅根据科技创新开展需求,统筹安排专项 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绩效管 理和监督检查等。(二)省科技厅对工程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 指南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三)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县科技局等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日常监管,监督工程经费使用、配套 条件落实并承当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相关事宜。市、县财政部

3、 门负责配套资金筹集、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四)工程承当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 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 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工程预算管理,落实工程承诺的自筹资 金,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工程组织实施提供条件 保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配合做好财务审计、 监督检查等工作。(五)工程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 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负责依法 据实组织编制工程申报书,并按照工程批复预算和相关管理

4、-2-制度使用资金。第三章支持内容和扶持方式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 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引进大院大所 等。第八条 专项资金综合采取公开竞争立项、单位研发后 补助、研发团队奖励、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基金投资、融 资担保等方式予以支持。(一)公开竞争立项系工程主管部门发布工程指南,项 目承当单位公开竞争立项,省级预算拨款支持。(二)单位研发后补助系工程承当单位先行投入并组织 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省级财政按政策补助 或绩效奖励支持。(三)研发团队奖励系工程承当单位开展科研活动,获 得国家

5、重大科技工程、国家科技奖项,以及获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的优秀企业,省级财政按政策奖励研发团队。(四)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系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术产 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签 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以债权或股权形式支持。(五)基金投资系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省国有资本-3- 运营控股集团以省级财政出资设立XX省科技成果 转化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设立子基金、直接股权投 资等方式投资。(六)融资担保系省财政厅通过省信用担保集团向省科 技融资担保注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 资担保服务。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含基金投资和融资担保)支持对象 为市县所属企事业科研单位的

6、,实行省与属地政府共担机 制,由省与市、县(市、区)按1:1合力支持。加大对皖北 地区的支持,对该区域符合条件的工程,奖补资金补助金额 上浮20%,由省与市、县(市、区)按1:1合力支持。第四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十条公开竞争立项的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按照XX省关于优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科技重大专 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程等科研资金管理的通知执行。第十一条 单位研发后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 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与科研相关的直接费用。第十二条 研发团队奖励资金支出范

7、围由研发团队自主 决定。-4-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资金支出范围由省高新 技术产业投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 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 中明确。第十四条 基金投资资金支出范围由XX省科技成果转化 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 关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中明确。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资金支出范围由省科技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企业在签订融 资担保协议中明确。第五章 工程和预算管理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原那么上于每年2月底 前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市、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符合 申报

8、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市科技 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申报工作,对企事业单 位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支持证明或资 金配套承诺函,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按照谁提供、 谁证明、谁负责的原那么,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评审,研究提出拟安排工程,并将拟安排工程按照“涉企系 统”规那么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拟支持的工程后,由省科技厅-5- 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工程提出预算细化方 案,原那么上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有关规定下达资金。第十九条有关

9、市、县(区)按省与市、县(市、区) 1:1的分担比例兑付资金,及时将资金下到达工程承当单位。 原那么上于每年6月底前,有关市、县向省科技厅上报共担资 金兑付情况。7月底前,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市、县资 金拨付证明据实清算。市、县未按共担比例兑付资金的,一 律收回省级财政资金。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工程预算管理、预算调 整、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按照XX省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工程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 见、XX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那么的 通知和XX省关于优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科技重 大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程等科研资金管理的通知 执行。第二

10、十一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工程, 其结余资金按照资金分担比例退回同级财政。因故被依法撤 销的工程,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按照资金分担比例退回同 级财政,资金退回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当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承诺的自筹资金及时 足额到位。第二十三条 工程承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 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 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 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 财务通那么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 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

11、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和工程单位要积极加大投 入,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 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创新型省份建 设。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及监管第二十五条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科 技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 照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绩 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 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优化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 据。-7-第二十六条各市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工程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12、完整性及资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 检查。第二十七条 工程承当单位应当完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 方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规范财务支出 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保障资 金使用平安规范有效。并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 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建立覆盖指南编制、工程申请、 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工程承 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 行信用评价与记录,纳入诚信库管理。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 制,公开非涉密工程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 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XX预算法、财政 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方法以及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XX预算法、XX公务员法、XX监察法、XX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8-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 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 释。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省支持 科技创新假设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方法(XX号)同时废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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