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之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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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业 企 业 之 人 事 管 理 制 度总贝U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 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部门职员-承办员。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 重,分为六职等。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 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第五条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

2、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任用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 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 事合理配合。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 请董事会核备。(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十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

3、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 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五)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九)未满十五周岁者;(十)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 40天,试用期间应由 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 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

4、随时停用。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三)缴验户籍册。(四)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五)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六)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服务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 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 得拒绝接受。第十六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

5、拖延不积压。(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 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 业。(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 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 负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 42小时

6、,星期天及纪念日 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 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 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 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 星期调整一次。第二十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 打,如有代 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

7、规定,仍 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 另定。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 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 可以特别休假抵充。(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 父 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

8、丧假六天。(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 (假期中之星 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 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 决定。(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 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 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 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

9、出有力证件 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 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 照发。(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水停发。(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 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 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 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 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 凡未经

10、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第二十八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 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 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 者,每年给予一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 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 休假:(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日。(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 10年者,每年14日(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 得超过30日

11、。第三十一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 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 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 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 同的奖金。考核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 成绩考核之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 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 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 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三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 之

12、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之人员考核名册, 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 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 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 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第三十四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之晋 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 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 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 再晋级。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

13、 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 部门层转经理核定。奖惩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 晋级四种,具处理范围如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2 .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1 .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着成效者。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 者。

14、2 .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 者。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 纳施行而成效显着者。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 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 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1 .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2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 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3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15、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 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之全年份奖金。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 种,其处理范围如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1 .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2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3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4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5 .涂写墙壁、机械用具有碍观瞻者。6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3 .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

16、转说明,或虽经陈 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4 .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5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 失者。6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7 .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8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9 .在工作时间瞌睡者。10 .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1 .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2 .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3 .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4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 而任意谩骂者。5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6 . 一年内记过二次者。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

17、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1 .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 上时。2 .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 业者。3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 情节重大者。4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5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6 .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 公司蒙受损失者。7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8 .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9 .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10 .携带武器、凶器或违禁品,前来公司者。11 .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12 .散播有损本公

18、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13 .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者。14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15 .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16 .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 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 须呈请总经理核定。第三十九条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 重分别予以奖惩。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 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 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 过,记大功抵记大过。离职第四十一条 从业

19、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 未作决定者。(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第四十二条 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 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 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第四十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 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 间规定如下:(一)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二)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 20日前预先通告

20、。(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 30日前预先通告。从业人员对 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 定日期预先通告。第四十五条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 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 薪水照发。第四十六条 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 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 (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 月薪水。 以上所称薪水,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 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

21、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 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中请,发 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 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第四十八条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 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 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退休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休,经核准 后生效:(一)服务满15年,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45岁者。(二)服务满25五年者。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命令退休:(一)服务满5年,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者。(二)服务满30年者。(三)心神丧失或身

22、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经劳保指定医院证明 属实者。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予命令退休之从业人员 身心强健仍能胜任其职者,经董事会之核定,可延长其服务期间。第五十二条 退休金的给予,以退休人员在职最后六个月之平均 薪津(包括本薪及职务加给)为基数,于核准退休时依下表规定一次 发给。但自请辞职、停职、免职者均不发给。第五十三条 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申请退休表,命令退休由其 服务单位填具命令退休表,连同户籍及其他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 年资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 半年者以一年计。年龄以户籍记载为准。第五十四条奉准退休之从业人员如因本公司或关系企业工作 需要,可以作

23、为约聘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但不得再任正式人员。抚恤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或死 亡,依下列标准支给抚恤金:(一)在职死亡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退休 (第五十条第 一、二款)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五年者,以五年 计。(二)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失去一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必需解雇 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 退休(第五十条第三款)之退休金额支 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 15年者,每年递减二基数,至最低 15 基数为止。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50减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表 6.2.2(三)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比照前款规定支给抚恤金,其

24、情 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 60姒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 准者不在此限。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 亡者,不予发给抚恤金。第五十七条 受领抚恤金之遗族,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者外,应 依下列顺序领受:(一)配偶(以未改嫁者为限)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孙子女;(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者为第一优先,未结婚者次之 )。前项顺序内之遗族受领人,必须提出前顺序受领人之死亡、 改嫁、 结婚等事实证明。在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如愿抛 弃应领部分者,应出具书面声明。保险第五十八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第五十九条 参加劳动保险,

25、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 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80%自行负担20%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之薪水内代为扣 缴。第六十条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 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 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助。出差第六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 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 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 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中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第六十二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

26、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 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 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 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第六十三条 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第六十四条 出差国外,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 杂费、特别费及手续费。其中除膳杂费按实际出差日数核支外,其 余均须检据核实报支。第六十五条 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国外出差标准八折支给。第六十六条 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及膳杂费八折支 给,二个月以上者,以七折支给。第六十七条 国外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 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

27、第六十八条 出差国外,可酌借必要旅费,办理结汇。回国后 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第六十九条 出差国外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或本公司之行 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国当地的法律及习惯,如因违反而惹事生非造 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返国后,应于一个月内提出考察或工作报告。考察报告之内容应力求充实,并对公司 业务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如未依期提出报告者,旅费暂缓核销。福利及建议制度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法提拨福利金,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 福利事宜。职工福利委员会之组织办法另定,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 呈报。第七十一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可享受本公司一切之福利设施。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为协助同仁解决困

28、难,并期沟通上下意见起 见,特设立“从业人员建议制度”。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行政部门,均设置意见箱,由高级主管亲 自定期启阅。从业人员对于工作上之困难,无法由直属主管或同一 部门同仁协助解决,必须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人员协助者;或对 公司某项措施未能满意提出申诉者;或发现有人营私舞弊等不法事 情而有证据拟予检举者;或根据平时服务经验、学识及研究心得, 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提供建设性之建议者,均可以书面列具理由、 事实、内容等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上级主管转呈总经理或 有关部门主管核阅。如因文字表达困难,或其他原因,不便以书面说明,而须以口头报告者,可先以简略报告述明理由,投入意见箱 内,等高级主管人员拆阅后,再定期约见。第七十四条 提供意见人必须签其真名,填明服务部门,否则不 予受理。如属检举性质案件,检举人应负法律责任,如查明系私怨 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者,除被害人可依法诉办外,本公司将再 依第三十七条有关之规定对检举人予以惩处。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对提供之意见,经采纳施行后,可视其对本 公司之贡献价值分别议奖。如属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者,除对检 举人酌情给予奖励外,并为其永保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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