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普法学习及实务操作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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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普法学习及实务操作讲座第一讲 招标投标的法律与政策体系 一、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一)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我国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2、法实施条例将是招标投标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

3、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

4、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二)按照法律规范(建设部令第91号)的相关规定等。二、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一)纵向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二)横向效力层级 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如合

5、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时间序列效力层级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如2001年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003年联合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上述按照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全部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都必须执行2003年的新规定。(四)特殊情况

6、处理原则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三、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一) 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7、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3号),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商务部令第395号),机电产

8、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08年商务部令第311号)。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二)招标投标综合性规定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3、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6、有关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四、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建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招标投标法颁布时间: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基本结构:六章。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9、法律责任、负责。(一)立法目的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但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2、主体范围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外国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等。3、例外情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

10、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三)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四)招标投标基本程序1、招标2、投标3、开标4、评标5、中标6、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讲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1 招标人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1.1 招标人的分类A.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

11、事责任。法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党、人民团体、协会组织等!B.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等。2.1.2 招标人具备的条件A.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得到批准;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B.依法进行招标2.2 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2.2.1 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分类: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条件:A.响应招标:称为潜在投标人B.参与投标竞争:递交投标文件后,称为投标人2.2.2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2、国家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

13、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3 招标代理机构2.3.1 招标代理机构性质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2.3.2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2.3.3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A.中央投资项目

14、招标代理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100万元1.01万元(500一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2万元合计收费=1十2.82.7514222.55(万元)注: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2.4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2.4.1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主体1)当事人监督2)行政监督3)司法监督4)社会监督2.4.2 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A.职权法定原则B.合理行政原则C.程序正当

15、原则D.高效便民原则2.4.3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国办发【2000】34号文件)(2)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3)行业监督部门2.4.4 行政监督的内容2.4.5 行政监督方式1.核准招标方案核准的内容包括:招标的范围(全部还是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应当进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包括哪些。2. 自行招标备案3. 现场监督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 受理投诉举报 第三讲 招标的规定3.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3.1.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16、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

17、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18、(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二)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3)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4)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

19、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5)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6)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三)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3.1.2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

20、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治区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

21、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人民币。(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1.3 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22、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A.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

23、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产品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3)旧机电产品;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7

24、)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特定行业、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3.3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3.3.1 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5、3.3.2 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介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趣的投标人了解招标、采购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争。(1)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注意和招标公告的区别与联系。(2)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3.3.2 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注意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性。需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

26、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3.3.4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1)经国务院授权由原国家计委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1)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2)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3)招标人或其委托

27、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6)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7)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2)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3)财政部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4)地方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3.4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是招标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主要内容是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经验,以及信誉、财务状况、人员、设备、分包、诉讼等履约标准,其根本目的是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以保证投标人中标

28、后,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3.4.1 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货物项目。(1)资格预审程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答疑,报送资格预审文件,澄清资格预审文件,评审资格预审文件,确定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不合格,通知投标人无投标资格)(2)资格预审文件(3)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5)资格评审5)评审组织: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

29、员会负责6)评审标准7)评审方法: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8)资格预审工作程序与要求(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

30、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资格后审是作为招标评标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组织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并进行的,审查的内容与资格预审的内容是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需要注意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对资格后审程序时间安排与一般做法有所不同。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规定,资格后审是作为“合同授予前的审查内容放在详细评审的最后阶段

31、进行的,是对已经评出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等资格条件的审查。五、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编制好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在组织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工作之一。(一)招标文件的构成1、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4)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5)投标文件格式;6)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7)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各类招标文件都包括一般构成的七项基本内容。所不同的是,对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内容构成,有关

32、部委又结合行业的具体特点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增加了“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增加了“勘察设计范围”和“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与深度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等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增加了“废标条款”和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2、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二) 招标文件的编制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

33、内容。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对确属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项目,可商请招标人采用两阶段招标程

34、序的方法解决,而且应当按照规定只有在先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再编制招标文件。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6、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办法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

35、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36、日止不得少于20日。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8、招标文件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与地点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9、电子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电子招标文件应当和书面纸质招标文件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电子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10、招标文件的售价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可以收取编制成本

37、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11、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三) 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8、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备案资料3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商务部要求按上述规定办理并应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招标的,应按世界银行的规定,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都需报经世界银行征求意见并批准以后,才可对外发售。3、政府采购项

39、目招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四)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里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这里的“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

40、认为必须进行的修订。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对发现的错误或遗漏,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错,避免损失。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以直接采取书

41、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进行解答和说明,但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六、保密要求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3、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5、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3.5.4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

4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 保密要求1)招标人不得单

43、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3)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5)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四讲 投标的规定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或投标人满足招标人最低资质要求而主动申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4.1 投标文件4.1.1 投标文件的构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

44、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1)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2)工程建设货物项目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一览表;3)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投标保证金;6)有关资格证明文件;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4.1.2

45、投标文件的编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4.1.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4.1.4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

46、记(1)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5、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6、内外层信封均应: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

47、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和时间 )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4.1.5 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1)投标文件的送达1)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投标文件的送达方式3)投标文件的送达地点(2)投标文件的签收招标人收到

48、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3)投标文件的拒收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3)政府采购项目4.2 投标有效期4.2.1 投标有效期的确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计算。4.2.2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49、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1)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要求1)书面形式2)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后果1)投标有效期延长应伴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延长。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而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4)损失承担。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

50、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4.3 投标保证金所谓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招标人通常不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因此,为了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4.3.1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必须要件,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对于货物招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3)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

51、合体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提交。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4)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递交的时间应与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一致,即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4.3.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4.3.3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通常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保证金实际提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覆盖或超出投标有效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4

52、.3.4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分为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4.4 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据此,我们看到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1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2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

53、单位签订合同。4.4.1 联合体的构成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1)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4.4.2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要求如下: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

54、)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4.3 联合体的变更(2)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3)工程货物招标项目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4)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联合体通过资

55、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5)其他类型招标项目4.4.4 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4.4.5 联合体投标特点1)投标文件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2)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提交。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4.5 投标的限制性规定4.5.1 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56、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4.5.2 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

57、或降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招

58、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一般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

59、虚作假,骗取中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等行为。例题:背景材料:甲、乙两家建筑公司联合投标某一工程。这两家公司均具备承担该项目的能力和相应的资格条件,双方签订了共同投标协议,参加了资格预审并获通过。1甲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 )。A. 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 甲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C. 乙公司承担一部分连带责任D. 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承担违约责任2

60、甲公司没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招标人对联合体成员乙公司提出承担一定比例的债务,乙公司正确的做法是( )。A. 拒绝支付,申明该债务应该由甲公司支付的理由B. 拒绝支付,不需提出任何理由C. 没有拒绝,承担后向甲公司追偿不应当承担的债务D. 没有拒绝,替甲公司承担了本该由甲公司承担的债务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甲公司拟承担另一项目而退出该联合体,并推荐具有相同能力和资格条件的丙公司与乙公司重新组成联合体。该联合体被招标人拒绝,拒绝的理由应是( )。A. 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B. 丙公司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C. 新联合体组成的时间过晚D. 新联合体的资质低于规定的最低

61、标准 第五讲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一、开标(一)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应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按时开标,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后开标,更不能不开标就进行评标。2、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示。开标地点可以是招标人的办公地点或指定的其他地点。开标地点应具体确定到要进行开标活动的房间,以便投标人和有关人员准时参加开标。3、开标时间和地点的修改如果招标人需要修改开标时间和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如果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招标文件的

62、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二)开标参与人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绝大多数委托招标项目,开标都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的。2、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3、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开标的人员根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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