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方面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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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180号(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

2、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38号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一号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的核心竞

3、争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第三条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制定深圳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科技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科技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

4、政策措施等内容。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科技政策与法规执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区政府实施科技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适应自主创新需要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组建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情报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咨询、评估

5、、经纪、行纪等服务。第八条 合理利用境内外科技资源,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科技合作,促进两地创新人才、设备、项目信息资源的交流,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第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到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后备队伍建设。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强化素质教育,加强开发少年儿童的创造性思维,支持青少年的科技创造活动。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第十条

6、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市、区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及其中的研发经费增长幅度应当与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逐步提高财政投入的研发经费占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比重。第十一条 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设立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二)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三)技术创新活动;(四)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五)技术进步与

7、技术改造;(六)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八)科技创新奖励;(九)科学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十)知识产权资助;(十一)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本市的联合和协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资助: (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者与企业联合建立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二)取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与重大攻关项目立项的; (三)本市企业采用委托研究、共同开发、产权共享等形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法定机构研发合作的。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市科技主管部门

8、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完善科技项目验收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投入的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市政府应当完善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条件平台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与设备、科技数据与文献、自然科技资源、信息网络资源等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调整和设置本市公共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平台。第十六条 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

9、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属于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科技企业。第十七条 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再担保机构,重点扶持担保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市政府可以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市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担保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再担保而发生的亏损,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第十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并征求企业和社会的意见。每年公布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目录公布前应当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对符合国家规定、需要重点扶持且经科技、贸

10、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和承接政府投资工程时享有优先权。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市科技主管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二)非法挪用、侵占财政科技经费的;(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

11、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时,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发放或者故意拖延发放财政科技经费的;(二)贪污、挪用财政科技经费的;(三)政府采购中,在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能够满足需要时,采购非自主创新产品的。受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科技成果、科技项目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中,做出虚假评估、鉴定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行政管理部门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科技成果、科技项目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

12、实施之日起十个月内就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18日) 深府2004195号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益

13、,参照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深圳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项目的管理采取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的评审采取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为保证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

14、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评价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并在合同书规定范围内享有充分

15、自主权。 第七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培育和扶持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作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并逐步把可以由社会承担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转移到科技中介机构。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评审、审批、 签约4个基本程序 。 第十条 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战略,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关键性、共性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

16、项目招投标,并实行课题制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当依据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享有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软盘; (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贷款贴息项目

17、可以省略); (三) 证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材料;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研发项目可简化部分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并按名单组织咨询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

18、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项目考察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出具书面综合考察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负责审定项目并编制经费安排计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督处室对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计划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经审定的项目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签署意见之后,应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

19、承担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和考核指标以及经费安排,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鉴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

20、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以及项目的验收; (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

21、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深入第一线,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项目资助等建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 如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否则,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

22、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市科技研发资金。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 (二)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

23、以项目合同文本约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成长、经费使用合理性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对拨款项目一般采取现场验收方式,对借款项目一般采取书面验收方式。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

24、基础上,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需要现场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验收;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25、 (八)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九)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第三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 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三

26、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1年之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不得申请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评比,在通过验收的项目中评选出20%的优秀实施项目。优秀实施项目在今后申报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可获加分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

27、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监察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在项目的具体评审、评估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市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

28、市科技研发资金,以及 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事先以合同方式约定科技成果归政府所有以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26日) 深府2004205 号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29、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科技三项

30、费用、软件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主要用于: (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

31、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

32、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 (五)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六)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回收直接发放的无息借款,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九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和重大项目的考察

33、、评审工作; (四)确定委托借款的金融机构,协助回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无息借款; (五)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七)负责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他市政府部门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向市计划主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通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34、)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开支范围、支持方式和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35、。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制定及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建设资金管理网络系统、项目

36、审计、资金回收相关法律事务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的2%,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类型、规模,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资助方式。具体包括无息借款、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天使资金配套、政策配套、再担保以及奖励等。 给予企业的无息借款与无偿资助之间的比例一般按64的比例执行,具体可根据每年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向做相应调整。无息借款的回收经费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累积循环使用。 第十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倾斜。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60%以上应当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的研发

37、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的85%用于支持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 在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中,用于软件产业发展和回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展研发工作的资金应达到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按照重点企业筛选标准和条件,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名单。 第四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六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以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 一般项目的无息借款不得超过500万元;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无息借款。无息借款的期限为12

38、年。 第十七条 无息借款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但一般应有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 (一)对企业规模较大、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无息借款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对项目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并共同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直接发放无息借款; (二)对企业规模偏小、存在一定风险的无息借款项目,可采取委托借款的方式发放无息借款。即委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和回收无息借款。受委托单位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利息由市科技研发资金结付,受委托单位不再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

39、任何其它费用; 1 受委托单位应当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委托管理项目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委托管理项目,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无息借款回收风险。通过受委托单位评估的委托管理项目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委托管理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30% ; 2 对于受委托单位评估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支持的委托管理项目,仍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无息借款回收风险。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市科技研发资金可通过再担保资金给予受委托单位呆帐补助。具体的呆帐补助金额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考察评估后确定。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应按不少于总额5%的比例提

40、取再担保资金。 (三)对存在一定风险,且受委托机构不愿接受呆帐补助,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要支持的无息借款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并承担回收责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跟踪评估、严密监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至少每半年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共同认定,确属于难以回收或不能回收的借款,可以按照有关呆坏帐的处理办法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 无息借款呆帐认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无偿资助的范围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

41、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凡属由企业承担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可给予无偿资助。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承担企业可分别采取小额资助、一般资助、重点资助等3种形式: (一)对项目承担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初创期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拨款资助;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属一般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且同年内没有享受其 它市政府资金资助,能够以自有资金至少按11比例配套投入的,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般拨款资助; (三)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重点拨款资助。 技术标准规范研制补助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规范研制资助资

42、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际已付利息作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一般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企业的,一般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利息补贴;对我市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等特殊情况的单位不受此限制。 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一般不低于资金总量 20% 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天使资金配套主要用于与符合政府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尤其是种子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投入的创投资金进行匹配投入方面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再担保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

43、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贡献奖励。根据重点企业实际纳税的地方分成金额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经推荐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放大支持资金的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同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招标投标项目的申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市科技研发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明确提出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

44、以下基本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无息借款、无偿资助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和招标,市财政主管部门参与重点扶持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考察、评审或招标的书面结果等资料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

45、主管部门审核无息借款和无偿资助项目单位名单和金额; (四)拟资助项目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签署之后向社会公示10天;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市财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 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计划; (七)市财政主管部门凭项目合同和资金使用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委托借款采用简化程序,由受委托的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委托借款名单范围内自主选定委托借款企业并办理借款手续。受托方应将最终确定的借款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和财政

46、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贴息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贴息金额; (二)拟贴息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无偿资助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规定分期拨款,分批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专用帐户。属一般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11配套的资金必须与无偿资助资金一起封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使

47、用资金,并按合同的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超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开户银行拒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 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无偿资助,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无偿资助,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三十三条 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和软件。所购设备和软件属政

48、府采购范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在项目验收之前为政府所有;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报帐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市科技研发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

49、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在往年资助项目未评估之前先不予支持,待评估后再行决定。对于往年资助项目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对于非重点扶持企业,经绩效评估确认从第一次享受无偿资助起三年内,企业绩效指标没有增长或增长不大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

50、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市科技研发资金、3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情况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

51、市科技研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 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 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 市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

52、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深科19996号)同时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2006年4月17日深府办200660号)市科技信息局等部门制定的16个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有关配套政策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鼓励自主创新活动的配套政策(市科技信息局)

53、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一、加快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标准评估体系(一)制定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体系。企业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领域取得的成果,作为认定自主创新型企业的主要依据。(二)制定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评估标准。按照研究成果、技术辐射、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设立考核指标,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考核。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考核设定A、AA、AAA三个等级。达到市级先进水平的认定为A级,达到国家级先进水平认定为AA级,达到世界级先进水平的认定为AAA级。(三)深圳市自主

54、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除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可获得政府对科技研发的各项支持。(四)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和审查制度,不搞“终身制”。二、加大对自主创新活动的资金扶持力度,深化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五)加大自主创新研究开发补助支持力度。对企业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研制技术标准规范、软件企业CMM认证等提供补助,分担和降低研发成本。(六)加大培育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力度。对通信、数字视听、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半导体等六大战略创新产业和其他重点领域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以下的研发支持。(七)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

55、理办法,为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八)探索设立种子资金资助计划。通过投资、借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初创在孵企业,对种子期项目给予小额经费资助。(九)设立创新性“非共识”项目资助资金,对民间创新人员的发明专利以及创新性“非共识”项目可提供连续3年资助,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十)加大留学生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留学生创办企业提供项目经费资助,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三、加大对公共研发项目支持,加快创新技术平台体系建设(十一)加大创新支撑平台资助资金支持力度,为重点实验室、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等机构从事前瞻性、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研究

56、开发提供资助,为入孵企业租金或孵化器管理机构增值服务提供补助,促进公共科技资源的公平性、开放性和社会化。(十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获得国家或省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计划的,可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匹配资金。(十三)对经认定的市以上重点实验室,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300万元建设资助。通过自主创新型A级考核的给予200万元的建设资助,通过AA级考核的给予300万元的建设资助,通过AAA级考核的给予1000万元的建设资助。重点实验室受企业委托开展研发项目的,项目研发费用可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补贴。(十四)参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联合攻关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进行联合招标和专项科技攻

57、关。四、实施科技研发资金重点投入计划,支持战略创新产业发展(十五)支持发展软件产业。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设软件产业技术平台和服务平台,培养软件人才,孵化企业,完善软件园功能,以及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专业平台,培训设计人才,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支持企业通过CMM/CMMI认证。(十六)支持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研发。市科技研发资金通过资助、提供配套资金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研发。(十七)支持发展半导体产业。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半导体领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半导体照明核心技术和标准,支持建立半导体照明公共研发技术平台

58、、检测平台、培训中心。(十八)建设新兴产业孵化器。研究建设合成高分子材料、纳米材料、光电器件与材料、存储器件与材料、下一代网络与通讯、信息家电、智能控制、精密机械、精密医疗机械、环境工程、新兴能源与节能等主要技术领域的新兴产业孵化器。根据政府产业政策导向,有选择地为入孵科技企业提供场地,提供研发的公共实验环境和科研条件平台,在信息、技术、咨询、文书、策划、法律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处于萌芽阶段的创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提供支持。(十九)经认定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对我市自主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且投资存续期不低于2年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给予奖励。五、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改善自主创新型企业融资环境(二

59、十)在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成立“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统一登记全市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市工商局对此类公司年审时,以在股权托管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为准。(二十一)试行股份公司股权的证券化交易和做市商交易制度。全市各类技术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产权可以在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二十二)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深入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调研工作,完善上市融资信息资源库。联合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担保、银行、咨询等中介机构,制定和实施“自主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制

60、定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发行上市规划,从2006年开始,每年重点组织100家以上基本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10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培育期,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梯次推进格局。市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中小型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资金,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备选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下的资助,鼓励、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科技中介机构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项目评价、专利、法律、财务、资产评估与股权变更、技术合同、科技企业顾问等中介服务的,可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助。六、改革创新科技管理模式,建立适应自主创新规律

61、的科技管理体制机制(二十三)建立市科技研发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做到每季有汇总、年终有总结。对市财政用于科技研发的各类资金实施联网监管。(二十四)推进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新一轮改革,加快市场主体参与市科技研发资金配置的改革,实现资金使用绩效的最大化。改革政府研发资金对企业研发活动的资助方式,实行企业研发资金的补贴制,通过核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按比例补贴,分期报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研发经费进行评估,核定资助金额。其他各类无偿资助一般采取单位申请、专家(中介机构)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二十五)加强对创新理论的研究。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实践资源,深入研究开展自主创新的战略问题、管理问题、政策问题,探索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路径。研究组建高水平的自主创新软科学研究机构,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智力支撑。(二十六)改革和完善政府科技奖励制度。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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