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与整合我国综合执法机构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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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的整合我国综合执法机构研究法学硕士论文摘要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方向 行政法学作者姓名周春莉指导教师 沈福俊 副教授我国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为了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横向职权冲突和纵向行政效率的问题 通过行政权的整合统一行使相关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行政机关足的综合执法机构相关问题的探讨本文是对富有实践意义但理论研究尚不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三章引言简要地说明了写作的主要原因和探讨的主要问题第一章是对本文所探讨的综合执法机构的概述本章首先梳理综合执法机构的发展脉络 通过四个阶段的发展至今综合执法机构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随后通过与相关概

2、念的比较分析明确本文所探讨的综合执法机构的基本含义 然后以规范和不规范的区分标准归纳分析了我国形形色色的综合执法机构强调了规范的综合执法机构是具有独立性的行政机关并介绍其具体的组建方式第二章是对综合执法机构在我国行政执法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分析首先 本章探讨了为什么要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的问题 从实践上的迫切要求和理论上的突破创新两方面加以分析 阐明了设立综合执法机构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之举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本章分析了中西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问题以及我国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指出综合执法结构作为我国行政处罚主体之一 其在我国行政执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他组织应积极协作配合良性互动

3、的行政执法体制以更好地发挥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构建第三章是对综合执法机构发展趋势的展望和进一步思考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通过论述综合执法机构管理领域的扩展 自身纵向管理模式的发展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建立表明综合执法体制的不断发展及重大影响力 随着综合执法体制的成熟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将出现在更多的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二部分则主要论述了如何通过行政组织法来完善综合执法机构结语部分对本文作了简要总结:, , , , , , 行政权的整合我国综合执法机构研究引言行政执法 从字面上理解 更多地体现为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执行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已经开展了 多年的今天 行政执法是一个长期以来

4、一直有学者在研究 但始终未形成热点的课题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对 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尚未系统而深入在我国集中力量制定了大批法律 法规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执法中的 无法可依 的问题之后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等一系列行政执法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凸现 具体表现为 执法体制不健全 执法手段落后 执法效率低下可以说 行政执法问题的解决是我国能否从根本上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 行政执法问题的产生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立法混乱 条块分割 职责不清 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执法手段陈旧等原因所导致的 综合执法机构的出现正是针对这些原因 通过行政权的重新整合来解决

5、横向的职权冲突关系和纵向的行政效率问题 综合执法机构作为行政执法体制创新之物 其一出现便成为行政执法领域中的一个令人关注的重要问题 作为以研究行政执法活动为主要内容之一的行政法学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 我国综合执法机构的正式建立源自 行政处罚法 第 条的规定 最初的综合执法是指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具体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1行政执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观点认为 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狭义的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影响其权利义务 或者对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我国行政法学界流行

6、采用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 行政司法这一组概念构建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 因此 一般是采用狭义上的 行政执法 概念 本文的 行政执法 亦采取狭义的概念2杨海坤 陈迎我国行政执法理论研究的回顾与思考上海市政府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 2期 第20 页1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若干个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 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 原来的机构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这个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称之为综合执法机构 发展到今天 我国行政许可领域也已经以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所以 本文所探讨的综合执法机构不

7、限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也包括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综合执法的产生发端于实践 但发展至今在我国社会各领域都有重大影响 所以笔者认为 它不仅是实践问题 更蕴含了许多理论问题 综合执法的实质是行政权的整合 而综合执法机构的产生发展过程中也充分反映了我国行政组织法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综合执法机构的完善需要有行政组织法定的基本原则来加以规范 需要有行政机构设置法 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所构建的较为完善的行政组织法体系 为此 笔者在此尝试对这富有实践意义但尚在理论上研究不足的综合执法机构问题作一理论探讨 本文分别对综合执法的实质 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 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8、综合执法机构的发展和完善举措加以论述 从而在理论上使这项源自实践的综合执法制度得到完善及推广 进而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变革 2第一章综合执法机构概述第一节我国综合执法机构的发展脉络一 探索阶段我国行政综合执法在 世纪 年代中期就开始萌芽 从 年代中后期开始一些地方开展了 联合整顿联合执法 工作 即由某个执法部门牵头 相关执法部门参与 对严重影响经济 社会生活的某种行为进行整治 我国的综合执法机构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权不断扩张 行政管理事务日益繁多复杂的结果 同时也是提高行政效率 精简机构的重要举措之一 其直接原因是社会经济活动跨部门现象的出现 而深层原因则是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活动的

9、商品化 市场化和社会化行政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展 功能日益增强 体制不断完善但该阶段综合执法的不足之处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权责不明晰短期行为无法实现长效管理等等 二 限制性肯定阶段我国 年的 行政处罚法 对综合执法机构的地位作了明确但又有一定限制性的肯定 从而在法律上给予综合执法机构以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主体之一 的定位行政处罚法 第 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后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通知 又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该文件正式将 行政处罚法 第 条的规定概括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并确定通过试点逐步推行3参见 陈奇星 曾峻 主编综合与协同城市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3 年 6 月第 1版第 156-157 页3这一制度 年 月国务院对北京市宣武区开展试点工作的批复正式启动了全国各地的这一试点工作 从此三扩大试点阶段各地试点工作陆续展开 年 月 日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中强调 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

11、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扩大试点范围 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下发 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进入到扩大试点的新阶段 这项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向国务院要求开展试点的城市也越来越多 在此阶段 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又批准了 个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经过六年的实践 截止 年 全国已经有北京 天津 重庆三个直辖市和 个省 自治区的 个市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四 试点转正阶段在经历了探索阶段 限制性肯定阶段 扩大试点阶段后 年综合执法工作进入了试点转正阶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

12、罚权工作的决定 标志着自 年以来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实现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已成为省 市政府经常化 制度化的一项工作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对深化现行行政体制改革和巩固深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将为社会经济发展 创造良好法制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各地的试点面临崭新的 结束试点转为常规工作 的发展阶段 年 月 日 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定 自 年 月 日起 上海将终止 年 月 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这表明上海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结束试点 将在本市区 县城市4参见 方军 等编

13、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 1月第 1版 第 265页4管理领域全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二节综合执法机构的含义一 综合执法机构相关用语辨析一联合执法机构在不少教科书中 综合执法机构和联合执法机构被视为同一个概念 认为 综合执法机构 亦称联合执法机构 指在一些综合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处罚的跨部门机关 它们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笔者认为 两者是不能等同的 联合执法机构的设置是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单个部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所采用的一种简单实用的方法 例如北京市在 年从公安 工商等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制 监察等执法监督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了 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执法检查

14、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组织行动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进入 年代后 北京一些城区专门组建了联合执法队伍 事实上 联合执法机构只是几个部门组成的 这种联合执法机构没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组成该联合执法机构的几个部门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处罚权 联合执法机构遵循的是 联合执法 各司其职 原则 即对城市管理某方面进行集中治理时将几个行政机关的部门统一行动集中查处 但是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则各司其职 这种机构是形式上的松散联合和实质上的各自为政 在实践中这些联合执法机构通常是临时性的机构 带有 运动式 的特点 通常缺乏经常和有效的管理5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将结束试点全面展开6以案说法 行政处罚篇中国人民

15、大学出版社 年 月第 版 第 页 又如汪永清主编的 行政处罚运作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 月第 版该书第 页表述为 综合执法机构 亦称联合执法机构 指在一些综合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处罚的跨部门机构 一般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徐继敏主编的 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 年月第版 第页的表述亦基本相同5胡锦光 牛凯主编作为临时性机构 即非常设机构 实际上是为完成某项临时性工作而设立 其存在时间与工作完成的时间相一致的工作机构 在名称上除了上文所述的以外 一般也称为某某委员会 某某领导小组 某某工作小组或某某办公室临时性正是联合执法机构的局限性所在 它们只适用于一时一事的突击运动

16、而不能依赖它们实现对社会经济事务的日常长效性管理 它们只在某一时间段或某一活动范围内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力度 缓解了一些职能交叉的矛盾 但并未直接触及到原有执法体制和职能的配置问题 机构重叠 职权不清 职能分散 效率低下的弊端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从理论上说 行政执法实践中所谓的 联合执法 做法尽管在表面上似乎是对行政资源的充分利用 有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提高行政效率 然而从法律意义上分析 其实质上是一种不规范的执法活动 与其对应的是形式意义上的 共同行政行为 这一概念的存在 无论是对行政法学的理论发展还是实务操作都只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形式上的 共同行政行为 实质上包含着不同类型的行政职权的行使

17、产生了不同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而实际上是若干个单独行政行为的强行联合除在行为对象和书面形式上具有一定连结之外 并无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共同性而言 这种做法不过就是把这些实质上的独立行为人为混合 而这种混合不仅没有必要相反会引起理论上的混乱 这尤其体现在行政诉讼共同被告资格的认定上 所以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 由于联合执法机构是临时性的松散组织缺乏行政主体资格 出现问题仍需各个部门的分别处理 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各部门权限冲突的问题 只有直接解除 联合执法 行为形式上的牵连 将其分离还原成若干个独立的单一行政行为 才有利于明晰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责对应关系 促使各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防止彼此推诿责任

18、 保障责任行政原则的落实 同时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真正体现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自由行使 并确保诉讼争议被及时有效7参见 黄达强王明光 主编中国行政管理大辞典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3 年 8月第 1版 第 78页6的解决不少学者持以否定态度的 综合执法事实上针对的正是这种共同行政行为性质的联合执法 如前所述 这种联合执法不能等同于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综合执法二综合执行机构尽管综合执法机构与综合执行机构只有一字之差 但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 前者涉及行政处罚问题 后者则涉及行政执行问题 设立综合执法机构是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 而设立综合执行机构是改革行政执行体制的要求 两者都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

19、节 一般而言 从行政管理学角度加以理解行政执行 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为使行政决策付诸实施以达到预期的行政决策目标而进行的活动 行政权力可以用过程化方式分割成决策 执行和监督环节 由三种不同机关分别予以实施在这个意义上 行政执行与行政决策 行政监督并列 都是行政管理过程中基本的 独立的环节 行政执行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它直接决定着行政决策目标的实现以及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 那么要保证行政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首先必须设立必要的行政执行机构 配备合适的行政执行人员 这是行政执行的组织要件需要注意的是 行政法上行政执行的概念 与前面行政管理学角度的理解是不同的 行政法上的行政执行概念是从

20、 行政强制执行 这个界定出发 进而探讨行政执行制度的有关问题 在我国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通常被定义为 当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 第 8参见 华燕共同行政行为 质疑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 4期 第 30-32页9有关决策 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行政三分制模式的论述可具体参见 刘圣中决策与执行的分合限度 行政三分制分析中国行政管理 2003 年第 6 期10应松年 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3 版 第 282 页7条规定公民 法人

21、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可见 行政执行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二是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将大部分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交给法院 只有少数行政机关在一定情况下行使强制执行权 由此可见 行政执行所涉及的是行政决定的执行问题 其不能涵盖行政执法行为本身 充其量不过是行政执法中的一部分行为而已因此 无论是从行政管理学角度还是行政法学角度综合执行机构 都是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中的 综合执法机构 截然不同的两种机构 不应混淆 二 本文所探讨的综合执法机构的基本含义孔子曰

22、 名不正而言不顺 因此一个行政机构 首先要从其名称上就能确定它的主要职能 也就是 机构定性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 采用 机构定性型集中行使 的方式由一个性质明确的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 而不再是由五花八门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构 授权组织以及委托组织及个人来行使 其主要特征是主体单一 性质明确 例如 在政府下设一个执法局 作为行政处罚权的专门行使机关 那么此机关的责权区分是十分明显的 从而便于确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被告 不再把被告资格和被告的确认复杂化 如果行政处罚权分散行使 则会出现两种情况不易确认 一是经委托的其他组织行使了行政处罚权 公民不服 二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有时也行使了行政处罚

23、权 公民不服 这两种情况都不易确认只有将行政处罚权授予一个单独的行政机关违法问题迎刃而解现在全国各地都广泛采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的名称 这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所要求的统一队伍名称的体现 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队伍的名称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 为了体现它是行政机关的特点 所以不称 队 而称11参见 张一菡李贞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若干问题探讨行政与法2002 年第 8 期 第 54 页8局有人认为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初期广泛使用 综合执法 的概念是因为当时的认识所限 用 综合执法 来相对于 分散执法 的概念 而随着

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下发 应该使用的规范提法是 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故而不应该再采用 综合执法 的概念 笔者认为综合执法 这个词是一种概括的说法 从这个词语本身无法推知具体的内涵 故对于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没有充分认识的一般人而言 这个词语显得过于概括 简单 也容易与其它类似概念混淆而产生歧义 相比较而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的概念是具体的多 便于理解把握 但本文在论述中仍然采用 综合执法 和 综合执法机构 的概念 主要是因为在行政法理论上始终普遍承认并采用 综合执法 的说法 其次是因为以 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 的名称来称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队伍毕竟是

25、 年的文件才加以规范的 那么在该文件下发前的各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队伍名称各异 如果不使用 综合执法机构 的概念也会对本文论述的一致性和延续性产生障碍本文所探讨的综合执法机构是立足于我国 行政处罚法 意义上的综合执法机构 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特定内涵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若干个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 交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 原来的机构不得再行使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所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 是法律授权最高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因此 它具有 行政机关 的法

26、律性质 其活动方式应当具有与一般行政机关相同的特征此外 随着 行政许可法 的出台 类似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建立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尚没有统一的名称笔者认为这两种制度下建立的执法机构的性质 目的 原则 组建方式大体相同9同样可以用 综合执法机构 的概念做理论上的界定 当然 具体的名称可以通过日后的实践和相应立法进一步确定第三节我国综合执法机构的类型分析一一不规范的综合执法机构政府自行拍板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实践中 较多的地方人民政府组建了综合执法机构 行使了本应属于本级政府各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例如 年 月 日 福州市政府因火车站地区行政管理的需

27、要 所成立的福州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处 其产生是基于福州市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以榕委办 号通知 该通知规定 综合管理处的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人员调配 干部管理均由晋安区政府管理 其职责为负责该地区社会治安 工商行政 市容管理等 随后 晋安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市委 市政府的指示组建设立了综合管理处 开始对火车站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虽然综合管理处由福州市委 市政府两办公厅发文设立 其开办经费亦由市财政拨款 但不能将其视为由市政府组建从行政法角度看 这种综合执法机构的不规范之处在于 它既不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 又没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 而是政府出于自身行政管理的需要自行设立的 并不具

28、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同时 综管处作为政府自行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 其更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主体 倘若因这类综合执法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法律后果 要由政府承担 就前例而言 适格被告为组建设立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处的晋安区政府 因此 它所作的行为只能是政府委托的行为 而不是其自身职权所产生的行为12魏卫帆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违法征用店屋及查封 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 国家赔偿卷1992-1999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第 401-406页10二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的综合执法机构在实践中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政企不分 政事

29、不分的观念与体制的存在 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的现象也颇为常见 在这类情况下 由于其中一个主体缺乏行政主体资格 应当认定该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 进而得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结果 例如 在运输公司 交通局 公安局联合作出行政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在司法审查的审判实践中 也有人认为只要其中一个主体合法 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要件也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认定行为有效 对此 笔者认为 由于行政主体是与另一个不拥有行政权的主体共同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它们表现为在行政处理决定中共同签署 其中一个主体是无行政主体资格 照理是无权在行政处理决定中署名的这样的 混合主体 所实施的综合执法行为应

30、当被认定其由于主体的法律要件欠缺而导致无效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由人民法院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判决撤销 如果必要的话 可判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受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在不能获得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情况下政府以委托形式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必须以政府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规定了委托执法模式行政处罚法 第 条第 款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另外第 条的第 款 第 款及第 条规定了受委托者的权利义务及其应符合的条件 由此可得出 行政处罚的委托是指行政

31、机关依法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本没有行政处罚权但有能力进行行政处罚的13参见 胡锦光 牛凯主编 以案说法 行政处罚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 1月第 1版 第 138-140 页14沈福俊综合行政执法若干问题探讨载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编 跨世纪法学问题探研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9 年 8 月第 1 版 第 294 页11处罚决定案例 中 由于运输公司无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而造成三家联合作出的有关组织在其委托范围及其时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由此我们可知委托的三个要素 其一 委托机关必须是有宪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二 被委托的组织必须是非授权的机关但是有行政处罚

32、的能力和条件 其三 被委托组织必须在其委托范围及时限内进行行政处罚实践中 受行政主体委托专门从事综合执法的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例如 年 月 日挂牌成立的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就是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文化市场进行管理的综合执法组织 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 在该市演出 美术品 娱乐 包括文化娱乐和体育娱乐活动广播 电影 电视音像制品 图书报刊 电子出版物和文物等文化领域行使综合执法的职责杭州的执法队伍中大部分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是由有关部门委托的 但是 这种委托关系是短期的 委托期限一过 有关部门不再履行继续委托时 就会使有关方面的管理执法脱节 再现失控的状态 造成管理空档 再者 有时

33、一个执法部门要受几个部门委托实施执法 影响执法效果 如区级城管部门在对外执法时 由于要适用不同委托部门的相关法律 法规 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不便 为图方便操作 即产生行政执法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的情况 委托执法后 由于各部门利益驱动仍然会有委托者和受委托者在同一违法事件上 出现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的现象可见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易产生执法管理盲目难以形成有效和长效的管理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综合执法机构我国 行政主体 概念的出现把原本的行政组织范围拓宽 但同时也导致借 被授权组织 名义的任意扩大 我国综合执法机构形形色色 其中作为被授权组织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综合执法机构较多 体现了我国行政授权规则的缺失 何谓授权笔者认为有三点需要明确首先 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设定行政权 关于行政授权概念往往涉及两种涵义15上海市文化领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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