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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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五、基金财产的保管9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1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九、基金收益分配23十、基金信息披露24十一、基金费用26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7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8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8十五、禁止行为30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1十七、违约责任

2、33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4二十、其他事项35鉴于银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行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行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行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行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

3、,银行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彭纯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银行”)住所

4、: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邮政编码:100037法定代表人:项俊波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60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5、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本托管协议的依据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

6、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证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建仓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备选股票池名单,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备选股票池名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8、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

9、资比例的约定: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10、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1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11、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12、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1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六)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应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14、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15、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16、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17、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18、,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

19、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

20、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

21、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六)

22、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

23、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

24、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回函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二)指令的内容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

25、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

26、,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指令的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

27、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28、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标的、价格、金额错误,指令交易方向、交易对手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及其他错误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澄清或改正后执行。(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果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9、。(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而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

30、通知基金管理人。(八)其他事项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2、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是:(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

31、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5)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

32、持。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清算与交割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33、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下午14:00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在基

34、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3)证券账目的核对每交易日结束后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

35、券账目。基金托管人应按时至少每周一次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换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出款项。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

36、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告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37、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拨付,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9、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38、,其他部分另行规定。(四)申购资金1、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2、T+2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五)赎回资金1、T+1日,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2日向基金托

39、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3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TA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六)基金转换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基金转换款交收日为T+2日。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七)基金现金分红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

40、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拨付,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基

41、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3、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后对外予以公布。(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

42、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2、估值方法a.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股票的估值: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43、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b.债券估值方法:(1)在证券交易

44、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45、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6、。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c.权证估值方法:(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47、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d.其他有价证券

48、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e.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3、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

49、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2)当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50、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51、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52、(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六)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七)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53、。2、报表复核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1)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

54、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2)报表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九、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

55、原则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10%,且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

56、收益分配;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十、基金信息披露(一)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

57、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公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58、讼、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1、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59、定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息:(1)不可抗力;(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2、程序按有关规定须经基

60、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3、信息文本的存放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十一、基金费用(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二)基金托管费的计

61、提比例和计提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62、费用。(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1、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2、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63、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七)违规处理方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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