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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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部分 相关文件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2862号) 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1082号)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8120号)第二部分 申请范围 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 劳动密集型企业第三部分 工作指南 东城区小额担保贷款流程图 东城区小额担保贷款申办 东城区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和放款 东城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东城区小额担保贷款贷经办单位联系方式第一部分相关文件 北京市东城区小额担保贷款 工作指南 北 京 市 财 政 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营业

2、管理部京财经一20128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担保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精神,全面推动本市创新创业工作,加大小额贷款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效能,结合我市就业失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和工信部等关于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调整,我们对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3、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主题词:财政 小额担保 担保基金 通知 抄送:市信用担保业协会。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4、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第二章 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

5、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

6、在职职工人数100%。第四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

7、过200万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第三章 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第六条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规模为一亿元人民币。其中,1800万元用于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其他用于为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第七条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人民币,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

8、担保。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第八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倍。第九条 区县级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一)担保机构担保:由区县财政局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与管理市级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或协调管理协议。(二)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区县财政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并直接将区县级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第十条 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牵头

9、,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协调小组。其职责包括:(一)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三)审议、批准弥补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四)审议、核销小额担保贷款坏帐。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配合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社保所应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10、。(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日常管理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由经办银行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担保基金利息收入计入本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于担保机构业务经费补助。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确保安全运营。(二)为符合

11、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发生的担保代偿进行追偿。(三)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四)负责对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指导;(五)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区县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区县财政、人力社保局及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全市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全市担保业务汇总情况。第十三条 建立代偿补偿机制。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建立担保基金的代偿补偿

12、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在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年度担保代偿情况;(二)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三)代偿资金凭证。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年1%的费率,向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拨付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每年拨付一次。其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

13、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的监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程序(一)申请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

14、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4.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二)审核和放款1.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2.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

15、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性提出意见,在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

16、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第十七条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程序(一)申请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人力社保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资料):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

17、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13.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申请最高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4.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18、5.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1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1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二)审核和放款借款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区县人力社保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企业类型、出资人(合伙人)、经营范围等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确认资料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送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时,区县人力社保局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有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担保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

19、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认担保贷款用途、额度、期限、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交经办银行。为提高审核效率,担保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经办银行协商后试行与经办银行联合评审。经办银行在收到同意担保意向书后或企业申请贷款资料(仅适用联合评审),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经办银行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20、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社保局。第十八条 借款人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程序(一)认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审核认定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735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核发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其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3.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

21、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8.区县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区县人力社保局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填写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人力社保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

22、县人力社保局。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二)申请和审核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以内持认定证明向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并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超过一年的应重新认定。担保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工作,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企业持区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认定证明、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意向书向指定的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

23、照经办银行要求提供所需文件。经办银行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向担保机构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三)放款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社保局。第十九条 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程序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已经享受过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按时偿还、无不良记录,且借款人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

24、款时,由原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原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的,可直接向原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无需经社保所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并只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原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合同;2.近期营业情况报告,小企业须提供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原担保贷款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中已发生变更的材料;4.相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重新认定,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原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办理的,可简化担保和贷款审核手续,申请材料可比照合伙创办小企业再次申请贷款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执行。经办银行在放款后通知原担保机构和原贷款受理机构。第

25、五章 反担保措施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还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所根据担保机构授权协助办理。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且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于提供反担保;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在未建立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0%。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借款金额为50万元-1

26、00万元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借款人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借款金额为50万元-100万元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借款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80%。第二十二条 被保证人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一)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被保证

27、人。(二)被保证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合同期满未就业的大学生村官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于提供反担保措施:(一)持有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由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签发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二)经区县大学生村官管理部门推荐;(三)申请贷款的营业执照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取得;(四)申请的是个

28、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或者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贷款且任法定代表人,已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 无不良记录。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于提供反担保措施:(一)申请的是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或者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贷款且任法定代表人, 已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 无不良记录。(二)借款人是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之一,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且有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第六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被保证人)及

29、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季度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在保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设立

30、专业部门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要定期对担保项目及反担保物或反担保人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经办银行,共同控制风险。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账户的管理,出现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况,及时通知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共同维护贷款和担保基金的利益。要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

31、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担保机构,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第二十七条 社保所要加强培训和管理,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第二十八条 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及时了解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防范、控制风险。指导社保所完善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监督检查。第七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自主、合伙

32、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微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情况定期确定公布。第三十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贴息期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批程序、贴息期限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735号)执行。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代偿与追偿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小额担保贷

33、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由社保所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社保局,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第三十二条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担保机构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

34、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经办银行直接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同时报签约财政部门备案。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第三十三条 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应积极协助。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三)依法提起诉讼。追偿收回的资金属于冲减担保资本金部分的调增担保资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

35、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相应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091011号)同时废止,其他己发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出台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附件: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附件: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 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姓名申请金额人民币 元贷款期限 年 月贷款用途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基本信息性 别男 女学历研究生 本科 大专 高

36、中及以下子女人数身份证号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证件类型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证书 自谋职业证明 转移就业登记证件编号婚姻状况已婚 未婚户籍地址邮政编码居住地址邮政编码住宅权属自有 租赁 其他住宅电话移动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配偶资料姓名身份证号学历研究生 本科 大专 高中及以下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经营情况实体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联系电话总投入资金人民币 万元本人年收入人民币 万元申请时附送文件: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退伍(转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地权属证

37、明;5.自有资金证明;附送文件材料一式三份。声明事项:一、借款人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及所附文件资料均属事实,并同意贵单位向有关部门、个人查证核实。二、本人同意贵单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将本人资料透露给其他部门或有关机构,以收集进一步资料。三、借款人所附申请文件,无论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本人同意由贵单位处理,无须退还本人。 四、借款人知悉贵单位保有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的权利。借款人签章:社保所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主营业务(参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要客户来源资金筹措及使用方案筹资形式筹资金额(万元)资金用途自有资金私人拆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济效益估算每月第一年第二年营业

38、收入成本利润偿还贷款金额项目营销及产品推广计划其他事项说明三、贷款申请核准情况贷款申请审核人员意见一、借款人资格:二、借款人信用情况: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街道或乡镇社保所意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本表一式三份,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各一份。文件北 京 市 财 政 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京财金融2012108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辖内各银行,首创担保公司、各担保机构: 为

39、贯彻落实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有关规定,促进失业人员创业和就业,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有关部门。附件: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主题词:财政 小额 担保 贴息 通知 抄送:财政部金融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驻京专员办,市审计局

40、。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9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扩大就业渠道、挖掘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鼓励失业人员自主或合伙创业带动更多人员就业,进一步加强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自主和合伙创办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北京市

41、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20万元,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实际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财政按实际利率据实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第四

42、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为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企业划型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借款人是指申请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担保机构是指政府部门委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43、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经国家批准的银行业金融企业。经办银行是指上述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第二章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第八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信用社区出具相应担保文件、商业银行核贷、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手续。第九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贴息借款人向提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

44、请表(个体经营用)一式三联,分别由社会保障事务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持有的资料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记载的情况与承诺对贴息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资料转受托担保机构。 因贴息借款人持有的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具体载明所从事的微利项目内容,而决定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中做出相应的承诺及相应的第三人信用担保。 贴息借款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仅载明是微利项目的,无须第三人对其承诺担保。贴息

45、借款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宽泛的,贴息借款人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中承诺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贴息借款人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的承诺应由除配偶外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人员以个人信用进行担保,担保人担保内容为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以承诺形式获得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贴息借款人在享受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期间改变经营范围并超出规定的微利项目应从即月起自行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财政贴息终止,并在提出申请财政贴息借款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自行终止财政贴

46、息通知书。第十条 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社区的,贴息借款人的申请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同本办法第九条,信用社区、受托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的审核程序根据信用社区协议,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二条 经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照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贴息政策特殊支持,申请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第十三条 微利项目是指下列经营项目:(一)从事农业生产经

47、营的项目。(二)从事非农业经营项目:1.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2.零售业:指为方便城乡居民,开办的小型综合零售商店、小超市形式开办的便利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居民等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电话方式的销售活动,也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的活动,(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

48、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销售除外,大型综合百货商店、大型超级市场、主营酒类、烟草制品、医药、医疗器材、燃料、汽车、摩托车、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邮币卡零售除外)。3.住宿和餐饮:(1)住宿业是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出租房屋、公寓等长期提供住宿场所的活动除外,按照国家规定评定的星级宾馆、饭店、酒店除外,招待所、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休疗养所除外)。(2)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宾馆、饭店、酒店、火车、轮船内设的非独立餐饮服务除外,各类茶馆、酒吧、酒馆、咖啡厅、咖啡屋、咖啡馆等除外)。4.工艺美术及日用品

49、制造业:指以美术技巧加工制造各种与实用相结合并有欣赏价值的工艺品,分为日用工艺品(即经过装饰加工的生活实用品)和陈设工艺品(即专供欣赏的陈设品),以及加工制造日常生活用杂品。(以贵金属(金、铂、银)及其合金以及钻石、宝石、翡翠、珍珠等为原料的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除外)。5.搬家、配送等服务业。6.递送服务业:指国家邮政系统以外的单位提供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以及为顾客提供快速、便捷、灵活的商务快送服务。7.居民服务业: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活动。(1)家庭服务:指为居民家庭提供保姆、家庭护理、厨师、洗衣工、病床护理等家庭服务的活动。(2)洗染服务:指专营的洗

50、衣店、干洗店、洗染店。(3)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指专业理发、美容和保健服务(保健按摩、足底按摩及泡脚、健美健身、医疗护理、整容服务除外)。(4)摄影扩印服务:包括摄影服务、照相馆服务、图片社服务、照片冲扩印服务、利用计算机进行照片加工处理服务以及其他摄影扩印服务。8.办公服务业:指为商务、公务及个人提供的各种办公服务,包括:翻译、电脑打字、排版、打印、装订服务,复印、传真、电话服务,名片印制、刻章服务,喷绘、晒图服务,标志标牌、铜牌、奖杯、奖牌、奖章、锦旗设计制作服务,以及其他办公服务,(石、玉、象牙等艺术篆刻、印刷厂的批量印刷活动除外)。9.其他服务业:指为社区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办公设备、

51、家用电器以及其他日用品的修理服务,对建筑物、办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洁和消毒服务(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零售和维修一体的门市部,卫生防疫站除外)。第十四条 贴息借款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无超出第十三条所规定范围,并以此作为符合财政贴息依据。第十五条 本办法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经营项目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选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依照其说明辨别。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无法明确辨别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对审定为财政贴息的由所在区县

52、财政局会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出具贴息意见书,作为该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附件。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贴息项目,也不属于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但属于能够挖掘就业岗位安排较多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财政贴息项目意见,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第十八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

53、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四)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第十九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手续。第二十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含3人)20人以下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

54、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据实全额贴息。第二十一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微利项目的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且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第二十二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贴息借款人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贴息申请须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同时提交。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

55、一式四联,分别由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持有的资料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记载的情况对贴息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连同其他材料送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第二十三条 贴息借款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二) 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56、、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场所证明;(四)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五)企业与所招用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六)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七)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八)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九)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四条 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

57、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四章 受托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及贴息借款人资格复核第二十五条 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在开展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前,应向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在贴息借款人按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利项目财政贴息时,应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留存的一份作为要求财政审核拨付贴息资金的依据。对复核发现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条件的应做出书面说明,通知贴息借款人、社会保障事务所、受托担保机构、区

5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财政局。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核:(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四)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核:

59、(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二)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三)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场所证明;(五)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六)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五章 财政贴息的审核、拨付第二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资金按季度拨付。每季度末,商业银行总行或本市分行(或在京营业总机构)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数额汇总后,编制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

60、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受托担保机构、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局。受托担保机构在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汇总和明细项目表后,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核对贴息项目,并对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复核,发现不符的将调整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后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汇总和明细项目表后对贴息借款人的身份和是否从事微利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不符的将调整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后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商业银行报送的汇总表、明细表,以及受托担保机构的核对情况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确认结果进行审核,相符后拨付贴息资金。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小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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