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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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GMP 是英文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 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 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 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 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 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加以改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 facture Practice,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

2、生产的 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推行药品 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世界卫生组织,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 GMP中国则从 80年代开始推行。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 GMP并于1992年作 了第一次修订。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 GMF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 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但从总体看,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药品 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 是药品生产和 质量管理的基

3、本准则。我国自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 GMP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 2004年6 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勺条件下生产的目标。新版药品 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的 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新版药品 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 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 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 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药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 条件。良好药品生产规范 (Good Manu facture

4、 Practice, GMP) 是指导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世界卫生组织于1975年11月正式公布GMF标准。国际上药品的概念包括兽药,只有中国和 澳大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将人用药GMP和兽药GMP分开的。GMP在中国人用药方面,1988年在中国大陆由卫生部发布,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后几经修订,最新的为2010年修订版。中国兽药行业 GMP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实施。1989年 中国农业部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4年又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可 按申请药品GMPA证。取得药

5、品 GMPA证证书的企业(车间),在申请生产新药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药品 GMF认证的企业(车间),卫生行政部门将 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申请。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修订发布了新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规范)。同年6月14日发布了第202 号公告,规定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 GMF规范实施过渡期,自 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目前,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大力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GMF认证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在血液制品、粉针剂、大容量 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全部按GMP标准进行,国家希望通过GMF认

6、证来提高药品生产管理总体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 设。已通过 GM歛证的企业可以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查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 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 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第四条 企业

7、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 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 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 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 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 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 责任。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 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 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

8、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节质量控制第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 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 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二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 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 过程。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 以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 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原则第十六条 企业应

9、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 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 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 部门。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 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 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 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 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 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 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

10、培训和继续培训。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 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第二节关键人员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 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 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 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 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 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 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

11、职责。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 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 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 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 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 共同的职责:第

12、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一)资质: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 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 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 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二)主要职责:第三节培训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二节生产区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

13、品,避免不同产 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 或差错。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 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 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

14、区域采 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 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 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 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 部对其进行维护。第五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 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 清洁和消毒。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 室内进行。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 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

15、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 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 有隔离措施。第六十六条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 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第六十七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 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 物的专用通道。第五节辅助区第六十八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 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第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 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第七十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

16、洁净区内 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第五章设备第一节原则第七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 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第七十二条 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 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第七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 和记录。第二节设计和安装第七十四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 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 质。第五节校准第

17、九十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 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 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 用范围。第九十一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 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 可靠。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 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 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 录的可追溯性。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 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

18、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 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第九十五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 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 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第六节制药用水第九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 用水。第九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 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 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 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 菌滤

19、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70 C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 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 以上保温循环。第一百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 有相应的记录。第一百零一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 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 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一节原则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 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

20、条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 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 污染、混淆和差错。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 记录。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 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第一百零五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 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 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 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 应当进行清洁

21、,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 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第一百零七条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 理,直至放行。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 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第一百零九条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 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 混淆和差错。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 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第二节原辅料第一百一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 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

22、料正确无误。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 检验、放行。第一百一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 至少标明下述内容:(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四)有效期或复验期。(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二)产品批号;(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四)生产工序(必要时);(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第四节包装材料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 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第一百二一条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

23、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 无误。第一百二十二条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 料原版实样。第一百二十三条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 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第一百二十四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 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 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第一百二十五条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

24、放。第一百二十六条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 和批号。第一百二十七条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第五节成品第一百二十八条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第一百二十九条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第一百三十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第七节其他第百三十条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 妥善保存。对退货进行

25、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 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一百三十八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 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 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 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第一百四十条 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 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第一百四一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 证其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

26、的原辅料和设备条 件下,应当能够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 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 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 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 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 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 因素。第一百四十四条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 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

27、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 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 到预期结果。第一百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第一百四十六条验证总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 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应当根据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第一百四十八条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 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 当有记录并存档。第一百四

28、十九条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一百五十条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 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 及记录等文件。第一百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 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第一百五十二条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第一百五十三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 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第一百五十四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

29、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一百五十五条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第一百五十六条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第一百五十七条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可辨。第一百五十八条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 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 在工作现场出现。第一百五十九条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 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

30、,内容真实,字 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 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 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 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 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贝y 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 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 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 有效期后一年。

31、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 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 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 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 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 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 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 存期内便于查阅。第二节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四条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 准;必要时,中间

32、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五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一)物料的基本信息:(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五)有效期或复验期。第一百六十六条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 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 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33、七)有效期。第三节工艺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每种药品的每个生产批量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同药品规格的每种包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 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第一百六十九条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第一百七十条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生产处方:1. 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2. 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3. 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 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 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二)生产操作要求:1. 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

34、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 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2. 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 的方法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3. 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 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4. 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5. 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 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6. 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7. 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三)包装操作要求:第四节批生产记录第一百七十一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 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第

35、一百七十二条 批生产记录应当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 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避免填写差错。批生产记录的 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 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 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 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七十五条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五节批包装记录第一百七十六条 每批产品或每批中部分产品的包装,都应 当有批包装记录,以便追溯该

36、批产品包装操作以及与质量有关的 情况。第一百七十七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 关的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注意避免填写差错。批包装记录 的每一页均应当标注所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第一百七十八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有待包装产品的批号、数 量以及成品的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 批准、复制和发放的要求与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相同。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包装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 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包装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八十条 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括:(十)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 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

37、、实际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第一百八十一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题目、编号、 版本号、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定人、审核人、 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第一百八十二条 厂房、设备、物料、文件和记录应当有编 号(或代码),并制定编制编号(或代码)的操作规程,确保编 号(或代码)的唯一性。第一百八十三条 下述活动也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其过 程和结果应当有记录:第九章生产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一百八十四条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 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 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第

38、一百八十五条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 性。第一百八十六条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 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 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第一百八十七条每批产品应当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 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第一百八十八条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

39、当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第一百九十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 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 粉尘的产生和扩散。第一百九十一条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 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第一百九十二条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 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 不合格或已清洁等)。第一百九十三条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

40、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第一百九十四条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 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第一百九十五条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 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一百九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第一百九十八条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第三节生产操作第一百九十九条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 作场所没有上

41、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 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 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第二百条 应当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 录。第二百零一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 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 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 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第四节包装操作第二百零二条 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 染、混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第二百零三条 包装开始前应当

42、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 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 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 有记录。第二百零四条 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 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 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第二百零五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 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第二百零六条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 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第二百零七条 待用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当保持清洁,避免 容器中有玻璃碎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第二百零八条

43、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未能及时 贴签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第二百零九条 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的信息(如 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 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第二百一十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 签,应当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混淆。第二百一十一条 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 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当有记录。第二百一十二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 不易褪色和擦除。第二百一十三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 包括下述内容:(一)包装外观;(二)包

44、装是否完整;(三)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四)打印信息是否正确;(五)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当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 污染。第二百一十四条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重新包装应 当有详细记录。第二百一十五条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 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第二百一十六条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 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

45、室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 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 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百一十八条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 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第二百一九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 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第二百二十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 必要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第二百二十一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

46、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1. 质量标准;2. 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3. 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 簿);4. 检验报告或证书;5. 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6. 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7. 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 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 况;(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 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

47、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第二百二十二条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 样及调查;(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 规定:1. 经授权的取样人;2. 取样方法;3. 所用器具;4. 样品量;5. 分样的方法;6. 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7. 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8. 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 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 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9. 贮存条件;10. 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四)

48、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 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 束);(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 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第二百二十三条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 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 检验方法需变更的;3.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 验方法;4. 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

49、应当对检验方法 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 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 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2. 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3. 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4. 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 来源和批号;5. 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6. 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

50、项具体的检验操作、 必要的环境温湿度;7. 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 据的检验报告编号;8. 检验日期;9. 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10. 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 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 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 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 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第二百二十四条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 查的操作规

51、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 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二百二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 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 于留样。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三)成品的留样:(四)物料的留样:1. 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 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 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2. 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3. 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 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

52、、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 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 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4. 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 包装密封第二百二十六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应当 至少符合以下要求:第二百二十七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 要求:(一)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按照规定贮存和使用;(二)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 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 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三)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 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

53、验、批准和贮存的 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 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 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 应当有相应的记录。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当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 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二百二十九条 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 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 合格或其他决定;(三)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第二百三十条

54、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 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第二百三十二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 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例如,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 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要长期贮存时,应当在相应的环境 条件下,评估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的影响。此外,还应当考虑 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第二百三十三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应当有考察方案,结果应 当有报告。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 或设施)应当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第二百三十四条 持续稳定性

55、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 期,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二)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 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三)检验方法依据;(四)合格标准;(五)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六)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七)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八)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 目,应当说明理由。第二百三十五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 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 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

56、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第二百三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 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 入稳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 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第五节偏差处理第二百四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确保所有人员正确执行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偏差的产生。第二百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 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 应的记录。第二百四十九条 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 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 程

57、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 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 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 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 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 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 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企业还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第二百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 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第二百五十

58、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 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 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 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 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第二百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 规程,内容至少包括:第二百五十四条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有文件记录,并 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第二百五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 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 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 的供

59、应商行使否决权。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 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 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第二百五十六条 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 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 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如质量评估需采用现场质量审计方式的,还应当明确审计内 容、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 还应当明确生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方 案。第二百五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 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

60、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 指定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 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第二百五十八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 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当对其人员 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 估其质量保证系统。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第二百五十九条必要时,应当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 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第二百六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 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

61、企业对物 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 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 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第二百六十七条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是 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及 理由,并及时、有效地完成整改。第二百六十八条 药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 当有书面的技术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确 保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第二百六十九条 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 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第二百七十条 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

62、对不良反应应 当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 风险,并按照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百七十一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 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并规定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所采取 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第二百七十二条 应当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 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 通报。第二百七十三条 所有投诉都应当登记与审核,与产品质量 缺陷有关的投诉,应当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进行调查。第二百七十四条 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缺陷,应当考虑 检查其他批次的药品,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第二百七十五条 投诉调查和处理应当有记录,并注明所查 相关批次产品的信息。第二百七十六条 应当定期回顾分析投诉记录,以便发现需 要警觉、重复出现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问题,并采取 相应措施。第二百七十七条 企业出现生产失误、药品变质或其他重大 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还应当向当地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第一节原则第二百七十八条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 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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