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专家评判机制初探汇总

上传人:文**** 文档编号:66631740 上传时间:2022-03-28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2.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专家评判机制初探汇总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专家评判机制初探汇总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专家评判机制初探汇总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专家评判机制初探汇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专家评判机制初探汇总(1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专家评判机制初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承杰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判机制的性质、特征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判机制,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业主、承包商等合同各方出现争议时,通过双方指定或认可的业界专家在预先规定的时限内对合同当事人纠纷及责任进行评判,快速、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专家作出的决定就合同有关事项而言是有约束力的,并且在作出时通常不具有终局性,但如果合同有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该决定可以具有终局性。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判机制是一种典型非诉解决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当建设工程纠纷发生时,诉讼或仲裁不再是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2、而是通过一个双方共同认可的具备一定资质的第三方评判或调解来解决。该方式在国际社会已经运用的较为普遍,如FIDIC合同中的DAB(争议评判委员会及世界银行施工合同中的DB(争议委员会等,而且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都已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建设工程专家评判机制与仲裁相类似,只有在双方均认可通过这一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双方可在最初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用这一方式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在合同中就指定好专家;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通过订立补充协议,来确认采用专家评判机制解决。专家评判决定的做出有时间限制是这一制度的显著特征。因为专家在任何给定的时限内可以吸收的信息数量是有限的

3、,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交与争议直接相关的材料并且专家要遵循相当多的规则。这种争议解决机制通常被描述为粗糙的正义,是否是这样的并不取决于双方提交材料的质量和专家被要求评判的争议的复杂性,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还是取决于当事人。专家在时限内依据他所得到的资料做出决定,并通常允许享有主动的讯问权利。在绝大多数英联邦案件中,似乎专家的评判决定解决了争议,或成为协商达成协议的基础,但是选择权仍掌握在对评判结果不满意的一方手中,该方可以重新将争议提交到更为漫长、复杂和花费更多的争议解决程序。非立即具有终局性是专家评判机制的另一个特征。专家评判是在以自愿协商为一端到强制诉讼为另一端的连续性争议解决方式中的一种。根据各

4、种解决方式的不同特征,可作如下排序,即协商、调解、专家评判、仲裁和诉讼。在专家评判机制下,除去专家要在预先规定但是通常可以延长的时限内作出决定外,专家的评判决定通常具有约束力但不是终局的。如果双方有合同约定,专家评判决定可以是合同性的;如果提起争议的司法辖区的法律有适当规定,专家评判决定也可以是法律性的。通常在英联邦,专家评判决定既具有法律性也具有契约性。英联邦的建筑业专家评判立法赋予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起草者将特定专家评判决定纳入建筑工程合同的义务。其他的司法辖区如新西兰和一些澳大利亚的州也在立法中规定了建筑专家评判的全部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专家评判就是完全法律性的。相对于其他的程序而言,专家评

5、判机制以其效率证明它是最便宜的解决争议程序,但是这种经济和效率是以完整解决争议作为代价的,争议解决程序服务的使用者要考虑对完整解决争议的损害是否可以从经济和效率方面获得更多的补偿。在英联邦,建筑行业给予了这一制度肯定和认可。这种认可已经扩展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加坡,香港建筑业似乎也在尝试这一做法。贸仲建设争议解决专家评判机制设立初探建设争议解决专家评判机制虽然在有关国家已有相关法律规定,在国际上也有比较丰富和成功的实践(FIDIC,并被认为是比较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但在中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实践上也还处在摸索中。为了推进这一争议解决方式在中国的应用,满足中国建筑业的需要,在提倡建立和完善

6、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谐解决争议的今天,贸仲作为专业的争议解决仲裁机构,拟通过全面论证、广泛调研,在充分吸收国外、国际成熟经验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制定一部供建筑业界使用的、体现行业特点、适合行业需要的贸仲建设争议解决专家评判程序规则。为此,现就这一程序规则应涉及的主要方面,提出个人意见与大家共同研讨。程序规则的宗旨贸仲建设争议解决专家评判程序规则应体现比仲裁、诉讼更灵活的特征;程序设计力求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符合建设行业争议特点;处处体现高效方便的原则;并具有较大的兼容性和当事人认可的解决争议的经济性。适用范围专家评判机制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纠纷,包括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勘

7、查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监理合同、劳务合同纠纷、材料供应合同纠纷等等。只要上述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皆可采用专家评判机制解决纠纷。争议解决所涉各当事方因专家评判机制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纠纷,该机制下亦涉及多方当事人,包括:工程业主、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劳务公司、质量及造价鉴定机构、勘查及设计单位等等。专家评判机制争议解决程序启动或终止的前提条件通过专家评判机制解决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争议,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各方当事人在本争议解决程序开始前,应达成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建设争议解决专家评判程序规则解决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合同中争议条款的约定

8、,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的单独约定或补充约定。当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一方可依据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或达成的单独约定启动专家评判机制程序。程序开始后,双方就程序的终止达成一致或申请人撤回申请(在被申请人未提出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终止程序。专家评判决定的效力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和/或建设争议解决专家评判程序规则应对专家评判决定的效力作出相应的约定或规定。在目前中国法律未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约定或规则规定使专家评判决定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从而在一定条件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仔细分析FIDIC条款的规定,不难看出,其规定的专家裁判争议解决的相对有效性也是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实现的。FID

9、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规定:“DAB应在收到此项委托后 84天内,或在可能由DAB建议并经双方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提出它的决定,决定应是有理由的。决定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立即遵照执行,除非并直到如下文所述,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中做出修改如果任何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如果DAB未能在收到此项委托后 84天(或经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决定,则任一方可以在该期限期满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其不满的通知。在上述任一情况下除第20.7款(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额决定和第20.8款(争端裁决委员会任命期满所述的情况外任

10、一方都无权着手争端的仲裁。如果DAB已就争端事项向双方提交了它的决定,而任一方在收到DAB决定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成为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FIDIC推出的其他标准格式合同条款均具有类似的规定,如设计采购施工(EPT/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出的标准格式合同也有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24.2条“争议评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分析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大多数情况下,相关专家评判决定的

11、有效性规定也是有限度的,如:英国房屋补助、建造和改造法规定“合同应约定专家决定具约束力,除非争议通过诉讼程序、仲裁或和解最终解决。当事人可约定专家决定具有终局性”。台湾工程争议审查机制(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家评判决定,或专家(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应于决定送达或规定的期限届满之翌日起28天内向机构提出异议;机构应于收到异议后通知他方当事人。机构为前项通知后,当事人得就该争议向机构提请仲裁,仲裁庭得经依专家评判决定作成仲裁裁决。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专家作成之决定未依前条规定提出异议者,该决定拘束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且不依决定履行者,他方当事人得依本规则向机构提付仲裁,

12、仲裁庭应依决定作成仲裁判断综上,可以认为,为在我国促成当事人采用这种综合考虑更具经济效率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建设争议,通过在合同或规则中对专家评判决定的有效性作出适当的约定或规定,以增强这一争议解决机制作出的决定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是有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符合国际建设行业解决争议的通行做法,与多元化争议解决发展趋势一致,值得借鉴和推崇。专家1、非强制名册制专家评判机制下,当事人选择专家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他们信赖的专业人士担任争议解决专家。为保证这一专家评判机制的公正、高效、专业的特点,贸仲拟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等建筑业界的商协会、组织,共同组建专家队伍,制定建筑争议解决专家评判专家

13、名册推荐当事人选用,专家名册使用不具强制性。除由机构代为指定专家应在名册内指定情况外,允许当事人在专家名册外自行选择专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确认,专家均需具备一定的资质,在业界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正如FIDIC合同所规定“他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能用合同中所规定的语言流利的交流,并且在工程相关的建筑行业有专业经验,并能对合同文件作出解释”,等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专家的资格作了特殊的约定,则专家还应当满足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特殊的资格要求。2、专家(组的组成人数为了充分体现专家评判机制的快捷、方便、经济的特点,专家组以一人专家为原则,特殊情况下由机构决定采取一人专家制或三人专家制。但当事人另有约

14、定的,从其约定。3、专家(组的产生办法(1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或另以其他书面形式共同确定专家(组组成方式及具体专家人选;(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家评判进入程序后,程序规则关于专家(组人员的指定,拟取国外成熟做法之长,以简捷高效、最大程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英国采取的是依选定专家的方式不同,按优先顺序排列方式依次为:程序开始后双方一致选定、合同约定的人员、机构指定等;香港采取的主要是各方推荐名单后共同协商一人制;新加坡采取的是由机构(SMC从注册专家名册中代为指定的方式;台湾采取的是三人制,由各方从机构提供的名册中选定一人,并由两选定的专家在同一名册中共推第三人作为首席;世行DB争议

15、解决采取各方当事人提名一人供对方认可,当事人各自选出的专家推荐第三名成员(即首席并由双方当事人认可;FIDIC争议解决采取方式与DB方式基本相同,如果DAB由三人组成,各方均应推荐一人,报他方认可。双方应与这些专家成员协商确定第三名即首席专家。贸仲在制定规则时,我认为,采取一人专家制时,香港的方式值得借鉴,即各方当事人提供推荐名单后按一定方式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机构适时跟进弥补,代为指定。采取三人专家制时,如下的方式可供参考研究: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专家,第三名专家即首席专家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双方指定的专家协商确定;在规定时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由机构指定。专家评判

16、机制的评判程序专家评判机制为快速解决争议的非诉途径,故与仲裁、诉讼相比,程序更为简便。主要包括:提起评判申请、确定评判专家、专家评判、制作专家评判决定。贸仲专家评判程序规则将与贸仲仲裁规则存在显著不同。因专家评判机制这一争议解决方式以专家为核心,故程序规则应赋予专家充分的自主权,程序进行完全由专家决定(除非当事人协议限制如:专家可自裁管辖权、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是否举行听证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当然应包括决定提交材料和程序应使用的语言等权力。无论如何,专家需保证在程序规则规定的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如下工作:1、专家需主动查清该纠纷的事实并确定解决该纠纷的相关必要法律。2、给各方合理的陈述意见的机会

17、以及对其他各方的意见提起辩护的机会。3、专家应该仔细地审核自己获得的以及各方提交的与专家评判有关的信息,并且保证各方都能获得影响专家做出判断有关的资料。专家如何全过程跟踪工程等项目进展,及时解决发生的争议,保证建设项目合作顺利进行,也是贸仲专家评判机制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专家评判决定经过对争议进行调查及审查后,专家在规定时限内,对争议作出评判决定。如需要延期的,应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如果专家没有在规定(或延期的时间内作出评判决定,该评判程序应视为被终止。评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注明作出日期并要求专家亲自署名字。评判决定中应包括以下内容:a争议及其相关情况; b专家评判决定;c专家作

18、出此项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d在专家评判过程中各方做出的任何承诺;e专家评判的收费以及开销,包括机构的收费。程序规则应规定专家评判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方需积极履行决定中的责任与义务。专家评判决定,通过一定形式如何实现与贸仲仲裁的结合,以简化争议解决程序,满足可强制执行要求,也是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费用毫不置疑,大多数当事人选择采用专家评判机制,多少有费用方面的考虑。经济性当然也是这一机制的重要特点。我们研究制定并实行的这一机制将尽可能的呼应这一要求和愿望。并在基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尝试国际上成熟收费做法,提出各方均可接受、有利于这种机制推行的合理方案。我们将研究国际国内的两种收费制度,

19、在收取比较合理的机构管理费的基础上,有可能采取专家报酬根据争议标的按比例收取和允许当事人与专家就报酬另行约定的方式(包括专家报酬按小时计算,两种方式由当事人选择。拟推荐合同中使用的“争议解决条款”为使当事人通过专家评判机制解决争议的愿望得到实现并保证争议最终能得到顺利解决,为此推荐使用在合同中订立如下争议解决条款:“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建设争议解决专家评判程序规则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或未经专家评判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我国建设工程纠纷仲裁亟需专家评判机制王宁近几年中

20、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和面临的挑战对我国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提出了新课题。由于各方面原因,专家评判机制在我国建筑业进展不快,也没有设立专门或专业机构,这和我国建筑业发展的需求很不适应。目前建筑业经济纠纷的基本情况为,一是纠纷案件多。在有关方面反映的案件中,50%以上发生在建筑领域;二是个案差别大,从几万到几十万、上百万、上千万都有;三是案发时间滞后,一般滞后三年、五年,对解决纠纷带来相当困难;四是解决纠纷的渠道狭小。这对如何解决目前建设工程纠纷提出了新课题。众所周知,解决建设工程纠纷这个现实问题最终应该走法制道路,但现有程序难有理想效果,建筑企业往往缺乏有效的纠纷解除途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够采取的

21、解决纠纷的措施,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通过互相协商和解或调解是最理想的方式,但机会很小。由于很多纠纷是建设单位欠款或是双方违规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造成的,强势和弱势难以平等协商,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的作用很有限。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就不得不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方面起了主体性的作用,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制局等仲裁机构都做了大量仲裁工作,但因为专业性不强,所以建设工程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也有局限。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对建筑企业几乎都是无奈的选择。目前企业间的诉讼往往是时间长,精力耗费多,结果执行难,经常是撕破脸皮仍达不到效果。因此,如何多渠道、多方法、

22、多形式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是应当鼓励和推动的。近来我们从国际交往中寻求到一种新形式专家评判机制(前几年称为“中间仲裁”,或者称为“中间裁判”,该机制实际为介于民间调解与仲裁之间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所谓专家评判机制,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争议发生后,将争议提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或争议发生后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并对该裁决的效力是否为终局事先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英国1996年建筑法中有关中间裁判有如下基本内涵:1.中间裁判为合同必要条款;2.中间裁判解决是诉讼或仲裁的前置程序,当施工合同纠纷产生以后,不经过中间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仲裁或诉讼;3.当事人对中间裁判的法律效力具有选择权,

23、即可以是终局的,也可以是非终局的(由诉讼、仲裁终局;4.争议解决时效短、快捷;5.中间裁判机构的设置与仲裁相似,也有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两种方式。如果是机构仲裁,其也有相应的中间裁判规则;6.中间裁判的裁决机构与仲裁相似,也有独任仲裁与仲裁庭仲裁两种方式,中间裁判仲裁庭仲裁员的选择与仲裁的一样。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专家评判机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治原则、争端裁决客观性原则、友好解决争端的原则和快捷性原则。中间裁判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裁决的法律效力做出约定。专家评判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特殊争端解决机制,对及时有效地处理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之间的争议

24、,在国外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效果非常明显。专家评判机制所具有的解决及时、费用低、快捷合理等特点,在建筑行业加以引入,对我们解决建筑行业的纠纷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建立专家评判机制解决工程纠纷,希望能积极开展相关的工作。一是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成立起工作机构,制定规则,明确程序,遴选专家,尽快开展工作,为建筑业解决经济纠纷、健全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作用。二是大力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使专家评判机制为业界和社会所了解。三是努力促进立法,争取把专家评判机制写进有关法律法规中。如建筑法修订。四是建议在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写入中间裁判的条款,无论是总承包合同还是分包合同,都

25、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逐步为建筑业合同各方所接受。建立专家评判机制解决工程纠纷,在建筑行业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万事开头难,目前还没有为广大建筑业从业者了解和接受,需要做很多工作。但我相信建立专家评判机制是有利于建筑企业,有利于健全建筑市场秩序,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它一定有很强的生命力。裁决制度:中国建筑行业的新型仲裁?2009/6/22/14:50 来源:建筑时报目前,全球众多建筑工程陷于资金困顿的泥沼。银行间借贷的冰封期已无可避免,金融行业与建筑行业的密切联系使得建筑业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这样的现状对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尤其是本文讨论的裁决制度将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显而易见,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目前

26、正因经济环境影响而受挫。有评论认为:建设项目在恶劣的经济时期遭遇滑铁卢,主要原因在于承包商与专业团队面临的现金流问题。仅以澳门和迪拜为例,即可以看出现金流短缺使项目陷于瘫痪的重大影响,以及最终导致建设项目的失败。艰难的经济环境表明,当前快捷而耗费低廉的裁决制度已成为一项极为实用的争议解决手段。英国设立法定裁决制度,目的恰恰是为了使位于资金链下端的经营主体能够拥有更为稳健的资金状况。据资料介绍,在英国建筑行业已经采纳的法定裁决制度,可以帮助原告方(通常是项目承包方减轻因长期仲裁或法院诉讼需耗费高额法律费用造成的巨大压力,该制度有着快速、保密性高、程序简便灵活以及改善资金流转的优势。该项制度也在其

27、他普通法系国家推行,包括新西兰、新加坡以及澳大利亚的某些州郡。在那些尚未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法定裁决制度的国家,目前的情形如何?毫无疑问,争议各方仍然可以自愿选择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采用裁决程序。2008年,中国宣布将在2010年底前投入5700万美元用于项目工程。现在仍未知裁决制度是否将会更多地出现在中国的大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然而考虑到该制度在时间与成本方面的优势,相信这一可能性将越来越明显。裁决制度如何运作一般而言,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允许约定指定裁决员解决争议。该裁决员将就建筑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做出裁决。上述裁决将根据一系列非正式的程序,遵循相对严格的时间表进行。该决定一经做出就将具有约

28、束力,直至另一审议庭-既可以是仲裁员,也可以是法院-对其进行重新审议,或是直至争议各方达成协议为止。与诉讼、仲裁以及专家决定相类似,裁决制度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因而可以适用于解决大型建筑合同中较为常见的多层次复杂问题的争议。在起草裁决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因素。首先,裁决条款一般应尽量保持简洁,且通常使用标准条款措辞。如果项目涉及多个主体,则有必要采用专门起草的条款。在条款中应明确将交由裁决员定夺的争议类型。为保证确定性,条款应述明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规定当各方无法就裁决员人选达成一致时有权任命裁决员的机构。此外还应当约定,裁决程序所采用的语言,在某些案件中,裁决程序可以用两种语言进行。

29、需要注意的另一方面,法定裁决程序通常属于建筑合同中常用的、一系列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中的一部分。通常,一旦争议产生,采取的第一个步骤为无约束力且无第三方干预的争议处理手段(如协商;第二个步骤则迈向无约束力但涉及第三方干预的程序(譬如调解;此后第三个阶段,将采用一项有约束力的、在第三方干预下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这一阶段可能采用法定裁决制度,虽然尚不常见。在实践中法定裁决制度的运用将于下文中通过香港国际机场建设工程的实例予以详细介绍。正如读者将于下文中了解到的,上述三层架构的合同争议解决机制既有优势亦有弊端。一方面,整套程序中不同手段的交错使用使得争议各方有机会在敌对情绪较为缓和的氛围下解决争议,并

30、保存各方之间长期的商业关系。阶梯式条款亦有助于节省大量的时间及金钱。对最终可能需诉诸于裁定甚至法院诉讼程序的担忧,将会成为各方争取于较早的环节达成和解协议的有效推动力。然而,漫长的协商阶段可能仅仅起到了便于违约方继续回避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反作用,会导致工程进度的严重延误。假如调解或争议评审委员会未能实现解决争议的目的,则第二阶段所引发的有关费用可能成为浪费。最后,如果有关条款起草不当,争议各方可能在解决争议的各个环节衔接时面临程序方面的困难。使用法定裁决制度的实例香港国际机场是一项大型的基础建设工程,该工程具体说明了在建造基础设施工程、地下铁路以及机场本身的过程中,对三种不同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

31、机制的应用。裁决制度正是其中起了重要作用的一种机制。在该机场8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内,第一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由工程师决断,如果该方法未能取得收效,下一阶段为调解。而如果经由调解程序,争议各方仍未能达成协议,则最后阶段将采用裁决制度。以上基础设施项目的合同均采纳了和解、裁决与仲裁特别规则,并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在整个项目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果如何呢?答案是非常成功.香港国际机场正式启用后获得了国际广泛赞誉,被视为建筑行业的典范。一份调查小组的报告总结称,对于一项总投资相当于206亿美元、耗时超过15年的工程而言,其建设过程能如此顺利着实令人难以想象。该调查小组同时表明,取得这一成功的关键因素

32、之一是由于项目对建设服务的获取、合同履行的监督、各方职责的执行以及最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均订有清晰的规则。有观点认为,第三阶段有约束力的纠纷解决程序(诸如裁决与仲裁的存在,实际上有助于抑制最终交由该机制解决争议,并且鼓励争议各方达成和解而不需依赖于第三方干预。总之,在大约125宗需要借助争议解决机制的案件中,仅有9件最终在裁决程序期间解决(但并不全经由裁决程序而解决。在中国大陆的工程项目中,裁决并未广泛应用于建筑合同中,但在世界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的若干项目中见到了它的身影。一宗实例为2003年位于中国北部某项码头工程的机械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了自愿的裁决机制。工程承包商为一家欧洲企业,而发

33、包方为一家大型的中国公司。合同中约定了特别条件,合同本身采用了FIDIC条款。据这位中国的裁决员介绍,当时裁决制度在建筑工程领域尚属相对新生的程序,在中国大陆较常见的争议解决手段仍然是诉讼、仲裁以及调解,因此一开始该工程涉及各种问题的争议并未采用裁决。但此前申请仲裁并无成效,经由世界银行的说服,工程发包方才最终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裁决。结果,裁决成功地替代了仲裁,而承包方发现裁决制度基本上更有利于节省时间与费用。然而,同时也应当认识到,裁决员事实上需要采取裁决程序与调解相结合的形式,才能够最终使其做出具有执行力的决定。而争议双方对于裁决程序的逐渐熟悉,使得该程序最后取得了成效。不过,还需注意的是,笔者尚未获悉在中国经裁决程序做出的决定受到审查或任何当事方将一项 裁决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的先例。 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