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痣毁容赔偿十余万案例

上传人:m**** 文档编号:66587300 上传时间:2022-03-2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6.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点痣毁容赔偿十余万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点痣毁容赔偿十余万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痣毁容赔偿十余万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资源描述:

《点痣毁容赔偿十余万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点痣毁容赔偿十余万案例(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点痣毁容赔偿十余万案例【案件索引】作者:叶春红律师医疗纠纷是一种人身侵权和合同违约的竞合责任,患方 可以选择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或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起诉。本 案支持了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说是按照医疗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处理。“点痣”属于美容范畴,依据不同的情形可以适用不同 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化妆产品和非医疗美容的服务。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医疗美容侵权。 以及合同法是保护的医疗美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就本案来讲,点痣的场所是医疗机构(诊所),用药也是专业医生所开具和操作,属于医疗美容侵权范畴。故适用 于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就诊的情况来看,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执业范围、违规使 用配制“药品”,

2、未书写病历资料等违反医疗管理规范的行 为。导致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推定医疗机构承担 全部责任。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了医疗事故应 当及时取证,包括复印封存病历(防止篡改)、保存发票和门诊病历和检查单,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谈话来辅助取证。聘请有多年从医经验的律师处理,来争取鉴定获得最大的因 果关系参与度,以及较好的法律判决支持。【案件经过】作者:叶春红律师2010年8月原告之母经人介绍带原告到第一被告个体 经营的凯丽美容院咨询药物点痣之事,第一被告安排工作人 员使用除痣灵药水给原告面部点痣九处,收取费用120元。原告点痣数月后双颊多处出现瘢痕,呈凹陷性、形状不规则、大小不一、

3、色沉明显。原告之母找第一被告询问,第一被告 告知其恢复期需要 较长的时间。2011年7月25日原告到 *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凹陷性瘢痕。同年7月28日到西安交大二附院就诊, 被诊断为瘢痕、座疮、毛周角化 症, 进行激光治疗等。同年 7月29日原告又到第四军医大学西 京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面部凹陷性瘢痕。2013年7月17日 在*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凹陷性瘢痕,2013年7月26日在西京医院治疗,诊断为瘢痕、座疮。原告共计支出门诊 费用4267元。2011年8月-2013年8月原告在*市渭滨 区嘉氏 堂皮肤护理店进行面部凹坑修复支出费用共计 15544元。2013年8月6日原告申请法医鉴定,经

4、陕西 * 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第(2013 )临鉴字第610号法医临 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确定原告面部瘢痕面积为2.2平方厘米,结论为原告经药物点痣后面部出现凹陷性疤痕,面积 超过2平方厘米,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800元。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重 新进行了鉴定,该中心 2014年4月28 日( 2014 )临鉴字 第030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确定,原告因药物点 痣导致瘢痕九处,面积共计约为2.25平方厘米,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014年1月16日原告在西京医院 整 形外科门诊就医,经诊断为面部多处凹陷

5、性疤痕,医师诊断 意见为多次激光治疗,预估治疗费用约 3万元。2013年8 月6日原告申请法医鉴定,经陕西 *正 大法医司法鉴定所(2013 )临鉴字第61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分 析确定原告面部瘢痕面积为 2.2平方厘米,结论为原告经药 物点痣后面部出现凹陷性疤痕,面积超过 2平方厘米,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800元。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 司法鉴定申请,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北政 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重新进行了鉴定,该中心 2014年4月28日(2014 )临鉴字第0309号法医学鉴 定意见书分析确定,原告因药物点痣导致瘢痕九处,面积共计约为2.25平方厘米,原

6、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014年1月16日原告在西京医院整形外科门诊就医,经诊断为面部多处凹陷性疤痕,医师诊断意见为多次激光治疗,预估治疗费用约3万元。事发后第一被告已支付原告 4000元。2011年8月15 日第一被告、原告之母及原告到*市中心医院找过第二被告咨询,原告之母已将双方谈话过程录音。另查,事发后第一被告已支付原告 4000元。2011年8月15日第一被告、 原告之母及原告到*市中心医院找过第二被告咨询,原告之 母已将双方谈话过程录音。【法院判决】作者:叶春红律师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有权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 合保障人身财产

7、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 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原告经熟人介绍到第一被告开办的美 容院点痣,系为达到去除面部黑痣的效果,第一被告在为原告点痣前,应充分、全面地告知原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及风险,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谨慎操作,第一次点痣时 应先在原告面部试 点一粒观察,无误后再分批点除。但第 一被告不仅未客观地向原告告知风险,亦未事先了解原告是 否属于疤痕性体质,更没有先试点一

8、粒观察,而是简单地安 排下属工作人员一次性地多处大面积给原告点痣,造成原告面部多处凹陷性瘢痕的损害事实,第一被告未尽到其应尽 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并无过错之处,故对原告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第一被 告辩称原告属于疤痕性体质、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辩解意 见,本院不予米信。本院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保 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 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 确的警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

9、 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 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原告经熟人介绍到 第一被告开办的美容院点痣,系为达到去除面部黑痣的效 果,第一被 告在为原告点痣前,应充分、全面地告知原告 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及风险,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谨慎 操作,第一次点痣时应先在原告面部试点一粒观察,无误后 再分批点除。但第一被告不仅未客观地向原告告知风险,亦 未事先了解原告是否属于疤痕性体质,更没有先试点一粒观 察,而是简单地安排下属工作人员一次性地多处大面积给原告点痣,造成原告面部多处凹陷性瘢痕的损害事实,第一 被告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并无过错之 处,故对原

10、告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对于第一被告辩称原告属于疤痕性体质、其母未尽到 监护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第一被告辩称原告的脸部瘢痕与其无关的辩解意 见,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在参与本院组织的多次调解中均认可 其本人为凯丽美容院业主,亦认可其安排工作人员为原告点痣并收取费用120元的事实,笔录中均有记载及其签字确 认;且原告面部疤痕在点痣一年后无任何改善,原告之母多 次找第一被告协商处理,其曾支付过原告治疗费四千元并陪同原告到医院咨询及承诺给原告治疗,均有证据可以证 明,第一被告上述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 于第一被告辩称原告的脸部瘢痕与其无关的辩解意见,本院

11、认为第一被告在参与本院组织的多次调解中均认可其本 人为凯丽美容院业主,亦认可其安排工作人员为原告点痣并 收取费用120元的事 实,笔录中均有记载及其签字确认; 且原告面部疤痕在点痣一年后无任何改善,原告之母多次找 第一被告协商处理,其曾支付过原告治疗费四千元并陪同原 告到医院 咨询及承诺给原告治疗,均有证据可以证明,第 一被告上述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第一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 见,本院认为原告面部损伤后治疗并未终结,损失亦未全部 发生,其起诉前一直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在 2013年9月4 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第一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第一被告认为原告

12、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 见,本院认为原告面部损伤后治疗并未终结,损失亦未全部发生,其起诉前一直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在2013年9月4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第一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 信。对于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对此仅提供了录音证据,但在录音中第二被告 并未做出第一被告点痣使用的药物系由其配制的自认,第一 被告在诉讼中亦未主张其使用的点痣药水为第二被告配制,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 决:被告张*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 *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327元;被告张*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

13、*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律师点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医疗纠纷是一种人 身侵权和合同违约的竞合责任,患方可以选择以医疗服务合 同违约或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起诉。本案支持了精神损害的赔 偿,可以说是按照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点痣”属于美容范畴,依据不同的情形可以适用不同 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化妆产品和非医疗美容的服务。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医疗美容侵权。以及合同法是保护的医疗美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就本案来讲,点痣的场所是医疗机构(诊所),用药也是专业医生所开具和操作,属于医疗美容侵权范畴。故适用 于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就诊的情况来看,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执业范围、违规使 用配制“药品”,未书写病历资料等违反医疗管理规范的行 为。导致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推定医疗机构承担 全部责任。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了医疗事故应 当及时取证,包括复印封存病历(防止篡改)、保存发票和门诊病历和检查单,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谈话来辅助取证。 聘请有多年从医经验的律师处理,来争取鉴定获得最大的因 果关系参与度,以及较好的法律判决支持。作者:叶春红律师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