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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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0-2012(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简介2012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0-2012(征求意见稿),对下表中各准则项目的相关问题在全球征求意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授予条件”的定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经营分部的加总报告分部总额与主体资产的调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短期应收应付款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负债的流动/非流动分类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资本化利息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未实现损失

2、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重估方法按比例重述累计折旧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关键管理人员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使用价值的披露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披露之间的统一就上述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就以下两方面问题征求意见:一是你是否同意这种修改?如果不同意,你是否有其他建议?二是你是否同意修改的过渡办法与生效日期?如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给出建议的过渡办法或生效日期。一、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股份支付的修订(一)授予条件修改了“授予条件”的定义,将“授予条件”在附录中分拆为“业绩条件”与“服务条件”,并分别定

3、义了 “业绩条件”与“服务条件”。具体如下:授予条件在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中,确定对方能否取得现金、其他资产或主题的权益性工具的条件。授予条件或者是服务条件,或者是业绩条件。服务条件要求对方完成一段规定期间的服务,业绩条件要求对方完成一段规定期间的服务且满足特定业绩目标(如在一段规定期间内主体利润的特定增长)。业绩条件可能包括市场条件。业绩条件满足以下两点的授予条件:(1)完成规定期间的服务的对手方;(2)当对手方在特定期间完成服务时达成了特定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以主体自身的经营(或活动)或者其权益性工具(包括股份及股份期权)的价格来定义的。业绩目标可能与主体总体业绩有关,或者与部分业绩有关

4、,例如某部门或某单独雇员的业绩。服务条件要求对手方在规定期间内完成服务的给予条件。如果对手方,无论原因如何,没有在授予期间内提供服务,那么对手方就没有满足该条件。服务条件并不要求满足业绩目标。(二)生效日期征求意见稿要求本次修订适用于在2014年1月1日后开始的年度期,允许提前采用。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澄清了以下有关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一) 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分类根据现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40段规定,在确定或有对价是分类为债务性工具还是权益性工具时,不仅需要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还需要参照“其他可适用的国际财务报

5、告准则”。本次修订去掉了“其他可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原因在于:仅当或有对价是一项金融工具时,才需要考虑或有对价是债务性工具还是权益性工具。本修订影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第40段。(二) 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根据现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58段规定,对于没有分类为权益性工具的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或者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或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或者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或其他适用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本次修订删除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

6、有负债与或有资产或其他适用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这一规定,并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中的关分类规定修改为:作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或有对价只能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或者计入损益或者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或其他适用的准则中有关的后续计量不是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本修订影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第58段。(三)生效日期征求意见稿要求本次修订适用于在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的企业合并,允许提前采纳。三、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的修订(一)经营分部

7、的加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第22段要求主体披露识别报告分部所考虑的因素,并以示例形式要求披露这些经营分部是否予以加总。但目前该段中没有关于报告分部加总披露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应要求对上述第22段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当经营分部予以加总时,主体应当披露用于识别报告分部所考虑的经济因素。(二)报告分部资产总额与主体资产的调节为保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第28(3)段与第28(4)的一致,本次修订在第28段(3)中补充了 “当报告分部资产按照第23段的规定进行报告时”这一条件,即:当报告分部资产总额和主体资产的调节信息定期提供给主要经营决策者时,该信息应当按照准则第23段的要求进

8、行披露。(三)过渡办法及生效日期本次修订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四、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的修订本次未对准则正文进行修订,只是在结论基础中增加了有关条款,用以说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为何删除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第B5.4.12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AG79段中有关短期应收应付款的会计处理。即:明确删除上述两段并不是为了改变目前计量短期应收应付款的实践,而是因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包括了使用现值计量公允价值的方法,并且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也强调了应用会计政

9、策的实质性,这些内容已经包含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第B5.4.12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AG79段的内容。五、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一)流动/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本次修订修改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中有关负债流动/非流动划分的条件,明确:在来自同一放款人且具有相同或相似条款的现有贷款能力下,如果主体预计并且能自主决定将清偿义务再融资或展期至报告期后至少12个月时,则应将该部分负债划分为非流动负债。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原条款中的“现有贷款能力”进行了限定。本修订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73段。(二)过渡办法及生效日期本次修订适用于

10、2014年1月1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主体不需要在可比信息上应用本准则修改。允许提前采用。六、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一)资本化利息的划分本次修订修改了资本化利息的分类,要求现金流量表中资本化利息的分类应当遵从其对应资产的分类。修订的主要原因: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16段将资本化利息划分为投资活动,而该准则第32段及33段则将已付利息划分为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或投资活动,二者不一致。本修订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16(1)段与第33段,并增加了相应的段落。(二)过渡办法及生效日期本次修订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七、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11、的修订(一)未实现损失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有关人员的咨询,理事会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该咨询问题是,当主体拥有与债务工具产生的未实现损失(该债务工具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划分为持有待售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且有能力和意图持有该工具至损失回转,在能利用的上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其他应税利润时,主体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上述问题涉及的未实现损失议题进行了研究,本次修订在有关段落后增加了涉及上述问题的相应规定如下:1、增加第27A段:“当主体评估是否存在能利用可抵扣暂时性

12、差异所对应的应税利润时,主体应考虑税法是否限制可以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进行抵扣的应税利润的来源。如果税法没有此限制,主体应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起进行评估。但是,如果税法对使用损失抵扣特定收入有限制,那么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就只能与适当类型的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起评估。”2、在第29(1)段后增加、两个子段落:“在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金额之前,比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未来应税利润。这一比较显示了主体能够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金额的应税利润的充足程度。不考虑预期在未来期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应税金额,因为这些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身需要未来的

13、应税利润才能被利用。”并增加相应的示例:“主体A拥有一项资产,账面价值100,计税基础170。主体A没有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没有未被利用的税务损失或税款抵减。税法禁止对于各种来源的应税收入对应的所有抵扣进行抵扣。主体A得出结论,在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金额后,在恢复资产账面金额的当期纳税申请表上应税利润和应税损失很可能均为0。 在报告期末,资产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70(170减去100),主体应当对该差异的可恢复性进行评估。主体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因在于,在7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同一个报告期,主体很可能获得与相同税收机关及相同纳税主体相关的应税利润70。为了评估递延所得税资

14、产的确认,在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0之前,主体A比较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0与未来可能的应税利润70(0加上70)。”增加第30A段:“不产生或增加应税利润的行为不是税务计划机会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仅导致现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该行为就不是税务计划机会,因为转回并不产生或增加应税利润。”并增加相应的示例: “主体只有两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没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情况下:(1)主体A以100的价格购买了一项债务工具,并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报告期末,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为80。因此,主体A在损益中确认20的未实现损失。主体

15、A期望能够在未来收到足额的合同现金流,因此期望20的损失能够转回(在不晚于债务工具到期之时)。税法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尚未实现的债务工具损失,即计税基础依旧是100,直到损失从税收目的上已经实现。一般而言,主体A没有计划持有债务工具直至其到期,但可能这么做以规避实现损失。(2)主体还有一项账面价值50、计税基础80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税法将债务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分类为资本利得和损失,而资本损失只能抵消资本利得。税法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损益分类为一般损益,而一般损失只能抵消一般损益。主体A考虑到与一般损益相关的应税利润将在每一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账面价值转回期间高于1000,债务工具未实现

16、的损失也将在每一期间转回。历史上,主体A没有税法分类为资本利得的应税利润,也不期望在未来拥有这样的应税利润。主体分别评估每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看是否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以利用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为税法不允许资本损失冲减一般收益,也不允许一般损失冲减资本利得。主体A确认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主体A认为自身很有可能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拥有足够的应税利润。确认与债务工具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求未来可以产生足够的特定类型应税利润(即被税法认定为资本利得的利润)。主体A在债务工具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或该转回

17、结转后期或亏损抵前产生税务亏损的期间)没有足够的适当类型应税利润(即资本利得)转回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另外,主体A不可能在未来拥有足够的适当类型应税利润对应可利用的与债务工具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主体A没有确认与债务工具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存在税务计划机会在将来产生足够的应税资本利得。持有债务工具至到期并不是税务计划机会,因为持有至到期这种行动没有产生应税利润,而只是阻止资本损失的实现。”(二)过渡办法及生效日期本次修订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八、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

18、修订(一)重估方法按比例重述累计折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35段规定,对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重估时,重估日的累计折旧可以按以下任一方法处理:(1)根据该资产账面总金额的变化按比例重新计算累计折旧额,使得该资产重估后的账面金额等于其重估金额。这种方法通常用于运用指数将一项资产重估至其已计折旧后的重置成本。(2)将累计折旧从该资产的账面总金额中扣除,再根据其净额重新确定该项资产的重估金额。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建筑物。根据上述(1),当资产账面价值进行重估时,累计折旧的重估按照账面总金额重估变动的比例进行变动。如果资产的剩余残值、使用寿命及折旧方法都在重估前进行了重新估计,那么累

19、积折旧使用账面总金额变动的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就出现问题。类似问题也存在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为此,本次修订对此修改如下:一是累计折旧并不依赖估值技术;二是累计折旧是账面总额与净额之间的差额。因此,当剩余残值、可使用寿命或折旧方法在重估值被重新估计时,累计折旧并不随着资产账面价值总额按比例变动。本次修订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35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第80段。将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35段修订为:对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重估时,重估日的累计折旧可以按以下任一方法处理:(1)“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重估时,重估日的账面价值总金额及累计

20、折旧可以以下任一方法处理:(1)根据该资产账面总金额的变化按比例重新计算累计折旧额,使得该资产重估后的账面金额等于与其重估金额一致。这种方法通常用于运用指数将一项资产重估至其已记折旧后的重置成本。(2)将累计折旧从该资产的账面总金额中扣除,在根据其净额重新确定该项资产的重估金额。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建筑物。”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第80段修订为:“如果对一项无形资产进行重估,该无形资产重估日的累计摊销额应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1)根据该资产账面总金额的变化,按比例重新计算累计摊销额,使该资产重估后的账面金额等于重估价;(2)将累计摊销额从该资产的账面总金额中扣除,净额重述至该资产的重估价

21、。”(二)过渡办法及生效日期本次修订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九、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一)关键管理人员有关“管理主体(不是报告主体的关联方)为报告主体关键管理人员提供服务时,报告主体如何披露关联交易”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实务中,目前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报告主体将披露管理主体的雇员或总监们的福利,与报告主体对自身雇员提供福利的披露方法相同,而有的报告主体将此类支出作为服务费用进行披露。为对此进行统一,本次修订修改了“关联方”的定义,将提供关键管理服务的管理主体纳入报告主体的关联方。这样,要求为关键管理人员提供服务的交易需

22、要单独披露,同时删除了管理主体提供的关键管理人员的核心福利的披露规定,以避免双重披露。本次修订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第9(2)段、第17段和第18段。在第9(2)段后增加:“主体,或本集团内的成员主体,为报告主体关键管理人员提供服务。”在第17段后增加:“如果主体从另一主体(即管理主体)雇用关键管理服务,那么主体不用应用第17段的规定披露对管理主体雇员或总监们的福利或应付薪酬。”在第18段后增加:“主体为单独管理主体提供的关键管理人员服务提取的准备金作为费用确认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二)过渡办法及生效日期本次修订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十、国际会计

23、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一)使用价值的披露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披露之间的统一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第130(6)规定:“如果可收回金额是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则披露用以计量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的基础(例如公允价值是否依据活跃市场确定)”。该规定未明确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使用现值技术的披露要求。为使上述规定与该准则第134(5)段有关类似要求保持一致,本次修订在第130(6)段后增加了:“如果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是采用现值技术,主体应当披露现在计量所使用的折现率及过去计量(如果有的话)所使用的折现率。不要求主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的规定进行披露。”根据该准则第134(5)规定,当使用折现现金流计算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时,以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确定可收回金额的披露与以使用价值确定可收回金额的披露一致。(二)过渡办法及生效日期本次修订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修改后的准则从其最初应用的报告期后开始采用,不做追溯调整。”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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