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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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汤原县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 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 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及预算单位所有财政资金 的拨付管理。凡是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 收入退库的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财政资 金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四)其他财政资金。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 权支付两种方式。(一)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性支出;2、纳入政府采

2、购预算的集中采购支出;3、能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支出(含水电费、会议费、 印刷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等) ,凡是支付 到有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的供应商和用款单位的 支出,原则上都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1、纳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指标;2、纳入政府采购部门预算中经批准可进行分散采购的支 出;3 、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指标用于支付办公费、 差旅 费和邮电费等零星小额支出。预算单位在办理授权支付时,除差旅费、办公费等日常 零星小额支出或不具备转账结算条件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 外,其他凡是能通过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必须采用转账方 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第四条

3、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 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依法接受财 政和审计监督。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按 分月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和按规定程序的原则。第二章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第六条 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向县财政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证明文件之一:(一)县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单位成立的文 件原件及复印件;(二)国家规定开设专用账户文件的复印件;(三)县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七条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批复文件,具体办理开设银行账户业务。第八条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户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后

4、,还应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写财政部 门统一制发的单位预留印鉴及签字表一式两份,单位和 财政部门各一份。单位预留印鉴及签字表必须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第九条预算单位变更、撤消银行账户,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到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一般程序第十条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下达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 算、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追加、追减预算通知,以及 项目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拨付预算资金。第十二条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预算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分为基本经费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经费支出用款计 划。

5、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 (按部门预 算编报口径)编制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 核批。退税和亏损补贴,暂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第十四条 人代会批准当年财政预算前,为保证各预 算单位资金正常需要,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县财政下 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县财政部门在人代会批准当年财政预 算后3 0日内,将各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 根据县财政批复的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412月份分月用款计划。第十五条 基本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 经常性业务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均衡拨付原则对单位编 制上报的分月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批准,如有特殊需要,预算 单位可在预算批复后

6、15 日内将变更计划报财政部门,经审 核同意后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 制,于预算批复后 15 日内报财政部门,其中政府采购计划 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还应按收入上缴计划和进度编制。 用款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分月用 款计划根据库款情况于每月 15 日前将当月经费(包括基本 经费和项目经费)拨付到预算单位。省财政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 以指标文件为准, 用款单 位依据指标文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拨款收据) , 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资金后按有关要求办理拨款。各收入退库事项, 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

7、、 收入缴库 进度及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复文件,填制退库申请书 ,报 经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 拨入预算单位。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资金结合部门预算、用款计划 和收入上缴进度拨付,县财政原则上不予垫付资金。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因改变隶属关 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 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办理预算划转手续。第十九条 预算资金的拨付一般截止到 12 月 25 日,逾期不再办理拨付。第二十条 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拨付, 均以正式批复的 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任

8、何单位向财政部门借用财政性资金 , 必须由借款单位与县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并应按照约定的 条款办理。有固定偿还来源,但因季节性收入短收或专项资 金未到位以及出现的临时性资金紧张须向财政借款的,由财 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没有固定偿还来源的特殊性借款由县长 审批后财政部门具体办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安排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 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 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第四章账务处理及对账第二十二条财政局根据银行清算凭证,做相关的账务处 理,并做到日清月结。第二十三条各预算单位收到财政局拨付用款额度后

9、, 根据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核算。第二十四条 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 度终了,预算单位要与财政部门提供的分科目拨款情况表进 行核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局。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并积极配合县财 政局对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监 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和财政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冒领、 挤占挪用以及违反规定多头开户等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二十七条 为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各预算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O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由汤 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5 年 1 月 1 日制定的汤原县财 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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